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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与和谐世界

发布时间:2016-03-14 17:23

  国内法律有维护统治者利益的一个方面,也有调整社会关系,确保社会秩序的另一个方面。作为国际法来说,除了国家之间可以用来维护国家利益,进行国际斗争的一面之外,也还有协调国家关系,维护国际秩序的另一面。由于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准则,因而国际法与国际社会乃至整个世界有着更大的联系。国际法在被有关国家作为斗争工具的同时,本身就有着缓和国际冲突,维护世界和平的重大意义。国际和平的理想化状态即是国际和谐状态。和谐世界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最佳协调状态,是国际法的重要理想。在现代世界中,国际法的维护国际社会和谐的意义得到了空前的凸现,建立和谐世界应当成为国际法和国际和平的现实目标和崇高理想。中国应当在建设自己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同时,也为和谐世界的建立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本文拟对此问题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与学者们共同探讨。

 

  、利用法律尤其是国际法维护国际和平是法学家们的崇高理想

 

  对于国际法,法学家们曾经有过诸多定义,这些定义表现了他们对于国际法的认知,也表现了他们对于国际法的期待。在对国际法下定义的时候,也不能从抽象的标准出发,而只能从一个具体的社会,即从一些国家组成的社会出发,这些国家组成的社会在历史的进程中已经形成了一个社会学的和规范性的统一体。国际法或万国法是一系列规则的总称,这些规则一按照通常的定义一调整各国在其彼此交往中的行为。”[2]“国际法是对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3]上述定义都表明,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是国家之间相互冲突与协调的产物。历史上,法学家们对于国际法有着大量的经典性的论述。对于法、国际法与国际和平之间关系的探讨,始终是国际法学者关注的最重要的主题之一,从古罗马时期一直到当今,相关论述层出不穷。在此,笔者仅仅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西塞罗、格老秀斯和康德的相关思想和理论做一个简要的论述,以说明维护国际和平是国际法学者的崇高理想。

 

  古罗马的西塞罗提出了世界国家理论认为法律在其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他说:法律不是由人的才能想出来的,也不是什么人民的决议,而是某种凭借允行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他们说那第一的和终极的法律乃是靠理性令一切或行或止的神明的灵智。因此,法律由神明赋予人类,它理应受到称赞,因为这是智慧之士允行禁止的理性和心智。”[4西塞罗认为法律来自神,而不是来自人民,当然有其历史和认识的局限,但是他由此推论出的法律神圣性,法律对于人类世界的意义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他论证了法律对于人类生活的意义时指出,须知即使是宇宙,也都服从于神明,大海、陆地听命于它,人类生活听从最高法律的命令。9西塞罗的这一法律思想始终是一致的。他在《论法律》第3卷中也如此论述道:如同宇宙基于其各部分的统一的自然性,依靠着它们之间的协调一致而维持和存在一样,人类也这样由共同的天性把他们结合到一起,但却由于恶习而互相纷争,并且不理解他们是有共同的血统,处于同一的安全保护之下。如果人们之间的协调性得以维护,那么人类便可过神样的生活。6]法律对于人类和平生活的价值,跃然纸上。

 

  荷兰的著名法学家、国际法的创始人格老秀斯,对于国际法促进世界和谐的思想有着重要的历史和理论贡献。他在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严格意义的国际法著作《论战争与和平法》中指出:国际法就是一切国家或多数国家合意采用和制定的一种法则。因为个人与个人之间,要使全体获得相安与幸福,而制定国内法;所以国家和国家之间,要想使全体获得相安与幸福,而制定国际法。如果个人只顾眼前的私利,而不尊重国内法,便破坏了永久的和子孙的利益;所以不遵守自然法和国际法的国民便会破坏将来和平的保障n。他对战争的态度也同样表明了他对国际法、对和平的认识。他从国际法的角度并不认为战争都是不正当的。在他看来,为和平而战,为保卫生命财产而战,都是正当的。正当的战争是为了和平,而不是破坏和平。他所反对的是不合法的战争,因为不合法的战争是对和平的破坏[8]。格老秀斯关于战争与和平的关系的论述,对于人类世界的和平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他把战争看作是促进人类世界和平的手段与途径。

 

  德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康德对国际法作出过极为精彩的论述。他是从国际法的产生来阐释他的国际和平思想的。他说,在自然状态时,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强者的权利占优势,虽然事实上不会老是发生真正战争和持续不断的敌对行为。在这种状态下,各民族的国家都感到不安全,从战争获得的财富也只能是暂时的占有。于是相邻的民族或国家,就会订立最初的契约,结成联盟,摆脱战争状态,各国根据国际法行动,力图建立一个由法律规定的和平的国际社会。康德明确反对国际战争,他认为一个公民社会,如果统治者要求人民去作战反对别的国家,那么,每一次宣战必须经过公民的同意或通过他们代表的同意。只有一种情况才是正义的战争,那就是有一个不公正的国家,它威胁了各国的自由,破坏了国际社会的和平状态,使得各国之间的关系退回到自然状态,在这个时候,各国便可以联合起来用武力消灭这种不公正的根源,恢复国际社会的和平[10]。康德追求的国际社会的理想目标是永久和平,他主张国家之间采取联合的办法,使各个国家都处于法律的秩序之中,按照自由的法则,各国和平共处。人类要不断运用自己的理性能力,总结经验和教训,在不断努力之中逐步达到永久的和平状态,实现人类的理想[11]。历史上曾有学者嘲笑康德的这一理想。其实,康德的理想也是人类的理想。建立和平的国际秩序,达致永久和平状态,无论在任何意义上都是值得尊重的见解。

 

  法学家们对于国际法使命的设想和论述,为国际法的发展开辟了理论的道路,成为当代国际法重要的思想基础。国际法维护国际和平,推动和谐世界建立的思想认知正是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之上逐步发展形成的。这些精辟的关于国际法与人类和平的关系的论述,对于维护人类和平是有益的,同时也是我们在新的历史时代建设和谐世界的重要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渊源。

 

论国际法与和谐世界


  二、国际条约是谋求国际和平与建立和谐世界的重要工具

 

  国际法是由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构成的。国际条约在国际法中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在今天看来,还应当是国家之间谋求国际和平与建立和谐世界的重要工具。为什么说国际条约具有这样的国际法意义和世界意义呢?我们可以从国际条约的基本性质和特征上找到答案。

 

  首先,国际条约是各国之间彼此独立和相互尊重的产物,也是各国主体地位独立的具体表现。不同国家都是平等的国际关系主体,包括是平等的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他们在主体资格的意义上,是平等的、对等的,而不应当存在任何依附关系。缔结国际条约是国家主权的表现,也是国家之间主权独立和地位平等的表现。缔约能力是国家主权的一个特征,因为,国家间相互承担约束义务并自我限制主权时,就是对主权的行使。因此可以说,一个国家如欲具有缔约能力,其本身必须是主权国家。所有完全主权的国家都有权缔结条约和签订国际协定。’W各个国家都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都拥有表达自己意志的自由。这同样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表现。表达国家意志的方式很多,用国际条约来表达主权国家的意志,是其最基本的形式和方式之一。各国采用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来表达相同的主张或者观点,本身就表明了主体之间的相互尊重。缔约权被认为是主权的属性。国家是主权体,凡属国家都有权缔结条约,也只有国家才能缔结条约。”[|3]各国相同的意志,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得到了表达,増强了国家之间的相互了解,从而也増强了彼此的互信。了解和互信是达成谅解、实现合作的前提。

 

  其次,国际条约记载的不仅是国家之间通过谈判达成的共同认识,而且是国家之间共同认识的书面化、条文化、法律化的载体。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进行谈判的产物,是不同国家彼此协调的产物。在订立国际条约中的谈判就是缔约双方为了就条约内容达成一致而进行的交涉[14或者是有关国家就条约涉及的事项获致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过程。”m国际条约的谈判是由拥有缔约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代表进行的。国际条约记载着不同国家的共同认知,因此,相关的各国都必须尊重自己和他国的不同或共同的认识。这些不同或共同的认知,是国际谈判之所以能够进行的前提,也是有必要谈判的动因。在国际社会的发展中,人们普遍地要求用对话代替对抗,以和平取代战争,以实现国际冲突的良性解决。随着历史发展,国际对话逐步成为国家之间解决相互矛盾或冲突的重要手段。国际对话是处理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途径。于是,国际谈判构成了国际对话的重要方式。国际谈判作为国际对话的集中体现,是国家通过其使节或代表进行的集中对

 

  话。国际条约往往是国际谈判的结果。各国通过国际谈判,形成一定的共同认识,最终形成共同的准则。这些共识或共同准则就成为国际条约的基本内容,记载在国际条约之中。

 

  最后,国际条约是相关各国处理相互关系的准则,是国家间的行为规范。国家之间通过一定准则来规范国家之间关系,其准则就是相关的国际条约。谁违反这些由国际条约确定的准则,谁就是对国际共同规则的违背,对于相关的缔约国就应当承担某种违约责任。一旦某种规则为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或被确认于国际条约之中,它就被提升和确定为国际法的构成部分。有关国家对于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条约的违反,也就是对国际法的违反,违法者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接受必要的国际法律制裁。国际条约是国家间权利义务的规则和载体,条约是国家间关于他们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形式的协议[16“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旨在确立其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7H隹违反了国际条约,也就是违反了国际的权利义务法则,当然应当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国际条约的这些属性和特征都是以维持国家之间的和平,促进国家之间的和谐为目标的。如果国家之间,乃至整个国际社会都能以条约的方式达成体现共同认识,并彼此协调,相互合作,就一定能够推动世界的和谐发展,建立起和谐世界。

 

  三、推进国际经贸发展与解决经贸冲突是构建和谐世界的重要措施

 

  国际经济贸易是推动世界和谐与构建和谐世界的强大动力。国际经济贸易一直是推动国际合作,促进世界和谐的重要力量。现代世界,国际经济贸易赢得了空前的重大发展,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国际交流交往日益増多。国际经济交流交往推动着政治、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増进着国家之间的友谊,同时也就促进着人类世界的和平与和谐。国际经济贸易使世界各国的经济相互补充,彼此共振,共同受益,共同发展,成为推动和谐世界建立的重要动力。国际经济贸易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保持其经济持续増长的根本途径。从一定意义上说,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原本就是借助国际经济贸易而发展起来的。在其发展过程中,国际经济贸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重要的基础就是国际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与有效増长。如果没有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任何发达国家都难以发展起来;即使发展起来了,也无法在国际社会中保持其发达的优势。不仅如此,国际经济贸易还为发达国家的继续发展提供了最广阔的路径和最有效的方式,是发达国家持续发展的动力。发达国家要继续保持在世界的领先地位,就必须借助国际经济贸易的平台。

 

  这一平台其实也是其发挥作用的舞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国际经济贸易更是其得以发展的必要路径。国际经济贸易使发展中国家获得了跨越式发展的机遇与可能,成为其跨越式发展的助推器。缺少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中国家便难以获得发达国家的先进产品、先进技术和先进服务,甚至也无法获得先进的管理经验等。如果说国际经济贸易对于发达国家具有极为重要意义的话,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意义并不亚于对于发达国家的意义。正是基于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经济贸易都予以了极大的关注,并进行着最大的努力。在当今世界,国际经济贸易成为实现世界经济一体化,促进国际经济大循环及其全球化发展的推动力量,也成为推动世界和谐发展的动力。为此,国际社会建立大量的国际经济组织,其中最著名的应当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前身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及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与此相适应,也签订了大量的国际条约,制定了大量的国际经济贸易的法律规范,其中最著名的当然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国际经济贸易冲突的解决,是实现世界和谐与构建和谐世界的有效措施。国际经济贸易,是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由不同利益主体进行的。不同利益主体有着自己的追求是必然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也会因为经济贸易的利益差异而发生冲突。这种冲突是以不同利益作为基础的,因此在所难免。在当前的国际经济贸易,贸易摩擦、冲突和纠纷一直不断。这些国际经济贸易冲突首先是以国家利益冲突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表现为国家之间的冲突,其次才表现为各国不同企业组织之间的冲突。国际经济贸易的冲突对于经济贸易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极大地阻碍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延缓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进程。由国际经济贸易冲突所导致的经济制裁,必然会使相关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减缓,甚至导致严重的损失。国际经济贸易冲突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而有效的解决,往往会激化国与国的关系,演变为国家之间的政治纠葛。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贸易冲突的影响并不仅仅局限于经济贸易的范围之内,它还可能引发国家之间的政治冲突,成为国与国之间矛盾冲突的导火线。国际社会面对各种经济贸易冲突,不是放任和冲突扩大,而恰恰相反是要努力缩小乃至彻底消除相应的冲突,使经济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能够长期处于正常状态,并不受偶然因素的影响。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冲突上,国际法发挥着极为重大的作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贸易问题,其实就是国际经济贸易冲突的表现。为解决国际经济贸易冲突的而建立的司法组织与机制,就是为消除国际经济贸易冲突而设定的。世界各国都应该通过协商、谈判、斡旋,乃至国际司法裁判的方式来解决冲突,而不能进行任性的处置或使国际冲突恶化。

 

  从发展国际经济贸易与解决国际经济贸易冲突的双重意义上看,国际法对此都担负着极为重要的责任。世界经济贸易组织的重要使命就是要消除各国之间的贸易等冲突,遵守共同的国际经济贸易规则。这些国际经济贸易的法律规则具有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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