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国际法教学中的爱国主义教育

发布时间:2016-05-25 11:38

  爱国主义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应该是守法和理性的行为。本文主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对青年爱国主义行为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希望通过国际法的教学能够让青年爱国行为更加符合国际法的原则,而不盲目随波逆流。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强大精神动力。在新的历史时期,大学生仍然应当继承爱国主义精神,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已经成为众多大学生自觉遵行的准则。

 

但是爱国不是情绪和发泄,而应该是守法和理性的行为。本文主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对青年爱国主义行为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希望通过国际法的教学能够让青年爱国行为更加符合国际法的原则,而不盲目。

 

  一、青年爱国主义行为中国际法律意识的缺失

 

近年来,随着通讯和媒体的迅速发展,青年特别是大学生的爱国热情越来越容易通过各种途径表达出来。例如1999年北约轰炸中国驻前南斯拉夫大使馆期间,国内爆发了大规模游行示威活动。在中日关系出现问题的时候。也出现过多次游行和网络抗议活动。

 

除此之外。华人在国外的种种际遇都会引起大学生的激烈反应,例如2004年中国游客赵燕在美国意外被打事件。2008年奥运圣火传递期间,针对外国某些媒体的不公言论,留法大学生李洹在法国巴黎共和国广场发表了以《不能让祖国受委屈》为题的公开演讲。引起广泛关注。这些行为反映出当代大学生关心时事,将自己的命运与祖国相连的爱国主义精神,表现了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

 

但是与此同时,有些现象很值得深思和探究。一方面,爱国游行中存在某些不良行为。如冲撞警戒线,不服指挥和管制,甚至有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行为通常是个别现象,一般也不是大学生所为。但是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没有事先告知游行参与者相关法律法规,或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混迹其中,以至于引起不良后果,应当吸取教训。

 

另一方面,游行中大学生的态度值得思考。常见的标语和口号如:打倒美帝国主义中国不可欺中华民族不可辱等等。在中国近代史上,深受三座大山压迫的中华儿女喊出这样的口号是不足为奇的。但是为什么今天的大学生仍然不能够就事论事,自信理性地表达自己对问题的看法呢?

 

大学生普遍都学习过历史,对我国近代以来的国家命运比较熟悉。与周边国家相比,中国自古以来都以自己悠久的文明为骄傲。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一文明的发展被打破,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才重新走上正轨。为了激发学生的民族凝聚力和爱国心,历史课本采取的叙述方式令人印象深刻。在涉及国家民族利益的国际冲突出现时,我国人民包括大学生在内所表现出的民族情绪非常强烈和一致。

 

这种爱国情绪对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带来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从另一方面来看,过分强烈的民族感情也容易带来思想上的困扰,不利于冷静分析问题。中外学者普遍认为,中国的民族主义情绪的核心是一种受害者心态,而这种心态的产生源自中国近代史上所遭到的丧权辱国的严重的挫折感。事实上,中国已经通过自强不息的奋斗摆脱了受害者的身份。大学生应当对中国的国际地位重新定位。

 

  很多大学生并不了解现行的国际法规则,遇到国际争端就容易回忆起近代史上中国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并提出一些针锋相对或者立竿见影的办法。这是不了解国际法的表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联合国的成立,现代国际法确立了新的基础和原则,很多传统国际法中的做法已经不再具有合法性了。当今的国际社会是法治社会。了解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对大学生而言是非常必要的。

 

  二、爱国青年应当了解的现代国际法常识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大学生应当了解以下基本的国际法知识来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从客观上使自己的爱国举动更加理性和具有建设性。

 

  1、现代国际法与传统国际法的重大区别

 

  (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17世纪开始作为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主要规则,但是最初只局限于欧洲国家或所谓文明国家之间。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量的亚非拉国家不被看作或完全看作国际法的主体,而受到种种不平等待遇。二战之后,众多的亚非拉国家纷纷独立,成为国际社会的多数。1962年联合国大会成立特别委员会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进行编纂,历时数年。1970年联合国大会全体一致通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最终被确立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无论大小强弱一律平等。除此之外,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等都被确定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2)领土取得方式的变化。领土是国家主权的行使范围,是国家的物质基础。传统国际法中的领土取得方式包括先占,时效。征服,添附,割让。从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先占,时效,征服和强制性割让都属非法。先占。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无主地是指从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在殖民时代曾经具有重要地位。而且在近代国家形成的过程中,也广泛存在以先占取得领土的事实。故先占在解决历史遗留的领土争端问题时具有一定的举证作用。但是,依据现代国际法,可以依先占取得领土主权的无主地已经非常罕见。南极洲,国际海底,外层空间等虽然是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无人居住地,但是已经有相应的国际条约来规定其法律地位。

 爱国主义教育

以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已经成为历史概念。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部分领土,且占有者已经相当长时间继续并安稳地占有(即没有其他国家连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理论上这种占有可以是善意的,也可以是恶意的。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领土转移给他国。出于战争的结果进行的割让为强制性割让。出于和平谈判进行的割让为非强制性割让。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已经废除国家的战争权,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也宣布,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缔结的条约无效。

 

所以强制性割让在现代国际法上已经失去合法性。征服是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部分或全部,战后经过兼并而取得该国领土的主权。与割让相区别,征服无需缔结条约。现代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故此征服已经成为非法行为。

 

  (3)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的变化。传统国际法允许以战争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出于正当利益而进行的战争称为正义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为了防止战争再次发生,国际社会在美国和法国的推动下缔结了1928年《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简称《巴黎非战公约》),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确定为缔约国的义务。1945年《联合国宪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了针对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行为的集体安全机制,以确保国际社会能够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因此,现代国际法将自卫之外的武力行为均视为非法,国际争端只能通过和平方法加以解决。

 

  2、中国对国际法做出的贡献

 

  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将美国学者惠顿(Henry Wheaton)的《国际法原理》一书翻译成汉语出版,定名为《万国公法》。这是国际法第一次全面正式地被介绍到中国。与此同时,国际法已经在中国的外交中有所运用。由于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国已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不具备完整的国际人格。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中断。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国际法才有了新的发展。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一方面需要考虑遵守现代国际法,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参与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建立,为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一系列贡献。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二战结束之后,经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长期博弈,国际社会1970年制定了《国际法原则宣言》,奠定了现代国际关系的基础。其中,中国在1955年提出,并运用于大量双边条约中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此做出了很大贡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国际法原则中的主体部分。其余三项国际法原则为民族自决;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2)附条件的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认可,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承认是新国家与既存国家正式交往的开始。在传统国际法中,承认不能附加条件。因为承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仅仅表示既存国家对新国家的态度,并不影响新国家是否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承认也不是既存国家的义务。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为防止制造两个中国的阴谋,中国提出了与他国承认并同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国国家如果不接受这一条件,中国不会与之建交。中国通过自己的国际法实践要求外国附条件地承认中国,这一做法过去是没有的。从实际情况来看,与中国建交的国家均对此条件加以接受,所以这种新的实践具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

 

(3)继承的新规则。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移交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国际法上的继承依其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继承的内容有:条约的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债务的继承。中国立足国际法基本原则,对传统国际法中的继承理论提出以下的观点:一是不平等条约不予继承,因为其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是恶债是不予继承。恶债是指债务的目的同继承国根本利益相违背的债务。

 

例如1979的湖广铁路债券案中,清政府于1909年向美英法德等国借款镇压革命。此项债务虽然是国家债务,但与新中国的国家性质和人民利益产生冲突,属于恶债,不予继承。这一做法得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赞同,并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

 

(4)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积极参与国际交往,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体现了大国的风范,为国际社会做出了表率。例如,在维和任务方面,中国外交部于20022月正式通告联合国,同意加入第一级维和待命机制。迄今,中国累计已有1.4万多人次参与24个联合国维和行动;目前仍有2100多名中国维和人员在10个任务区执行各类维和任务。

 

20lO113日,8名维和官兵在海地不幸丧生。在地区安全问题上,中国积极调停,促成朝核六方会谈。20097月,朝鲜单方宣布会谈终止。在中国的努力下,2010年以来即将重启。在全球气候问题上,以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为基础,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努力争取权益,同时积极承担义务。这一点在20091220日闭幕的哥本哈根大会上有明显的体现。

 

  三、结论

 

综上,中国在近代历史上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曾经遭受西方列强的侵略和掠夺,严重影响到中国的进步与富强。二战以来,国际形势发生巨大转折,广大的发展中国家通过自身努力,重新建立了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改写了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现代国际法体现了多数国家的正当利益和需要,应当且正在为世界各国所遵守。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在国际事务中担任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当代大学生应拓展视野,立足现实,了解国情,树立自信,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表达对国家和民族的热爱之情。对于突发性的国际事件,就事论事,理性地在国际法框架之内提出自己的观点。从根本上来说,爱国要理性,爱国要遵守国际法规,不能盲目,更不能盲动。

 

  作者:陈丹英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 20102

上一篇:浅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其适用

下一篇: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