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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与国际法治

发布时间:2016-09-21 14:33

  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力是由法律和政治环境规定的《联合国宪章》赋予安理会在国际关系中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使其能够对国家产生约束力,并且代表联合国所有成员采取集体行动但这一法律权威只有在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同时还需要其他国家认可安理会在国际体系中享有的合法性因此,仅从法律或者政治角度来认识安理会都不足以了解安理会的实际权力,我们必须结合法律和政治两种角度来进行分析从这两个角度看,安理会可以被用来更普遍地解释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之间的复杂关系服从的内容是国家实践的职责,而不是一个首要和客观的范畴最后,国际法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国内法治在国际社会中的应用


  联合国安理会是国际体系中有史以来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军费开支加起来超过了全球军费总开支的60%,其政治影响力也同样起主导作用[1]此外,《联合国宪章》还赋予安理会处理国际安全事务的最高法律权威,从而增强了常任理事国的影响力《联合国宪章》第48条第1项和第 49条规定,“执行安全理事会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决议所必要之行动,应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或由若干会员国担任之”,“联合国会员国应通力合作,彼此协助,以执行安全理事会所决定之办法”除了军事特权外,安理会还拥有代表193个联合国成员国采取行动的合法权威《联合国宪章》第24条第1项规定:“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第 25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

 

  这种高度集中的军事和政治权威在国际政治的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在世界上,国家首次以这种方式团结在一个统一的合法政治框架下,其中最强大的几个国家为了同一个目标将军事实力联合起来,并依据对所有国家均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来协调各方行动[23]当然,这只说明了联合国安理会的潜在权力,这一权力只有在《联合国宪章》的合法授权下才能得以实现事实上,联合国安理会的实际权力不尽其然,远比宪章中描述的要少,尽管下文将提到的某些领域的实际权力要比宪章中描述的要大这都取决于大国的利益和宪章设定的决议规则,而且还受制于其合法性的认可程度及与国际法的双向关系这种实际权力和潜在权力之间的差距,为研究安理会的活动及其在整个国际法律和政治体系中的地位提供了一扇窗口

 

  本文将考察安理会、合法性和国际法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要探讨的是《联合国宪章》的法律框架将如何确立安理会的权力为了了解宪章是如何集中成员国的权力同时又限制安理会的权威,就需要仔细研读宪章然而,从宪章的正式条款中也无法完全了解安理会的实际权力,因此,本文第二部分将探究安理会的权力如何依赖于两个法律以外的力量:合法性和常任理事国的利益最后,本文讨论了安理会的惯例,以便考察法律和政治是怎样结合在一起的有时安理会的行为违背了宪章的原则规定,而有时安理会遵守了宪章又会让强国产生不满

 

  一、 安理会与国际法

 

  安理会和国际法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安理会显然是国际法的产物,但它同时也是法律的创造者和解释者,并且在不同的情况下转化于法律内外安理会作为一个正式组织,完全是国际法的派生物,因为它依据《联合国宪章》而存在《联合国宪章》是国家间协议,由它产生了联合国安理会,并规定其权威的范围和限度《联合国宪章》是一个对所有签署国都具有约束力的多边协议,它要求签署国都遵守宪章条款,并且这些条款很大程度上是对安理会的服从

 

  安理会的法定权威是建立在宪章的几个条款之上的,其中最主要的是第25、27、39、41和42条这些条款授权安理会决定哪种国际行为是“对和平的威胁和破坏或是属于侵略行为”,并决定何时采取回应措施安全威胁的存在被认为是一种政治判断而不是法律判断;安理会按照自己的判断做出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安理会有权判定一个国家的行为违法一旦安理会确定有国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了威胁,那么它可以要求这些国家改正它们的行为,同时还可以自己采取行动进行补救补救措施在宪章第41和42条中有规定,这些条款授权安理会“决定采取什么行动执行决议”,其中包括非军事手段(第41条)如经济制裁,以及军事手段(第42条)如“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在授权实施这样的军事行动时,安理会依靠成员国提供军事及其他所需要的资源这些都是成员国政府为了某一特别行动自愿提供的,联合国和该政府再根据具体行动商讨相关协议《联合国宪章》第43和45条规定成员国有义务为这样的行动提供军事资源,但这一规定还从未实施过,而且可能不复存在

 

  《联合国宪章》还对安理会的权力做出一些法律限制其中最主要的是第2条第7项的规定:“本宪章所规定的内容皆无法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这是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在内)所有行动的一个总体限制,防止联合国干涉一国的内部事务这意味着在法律上安理会不能干预任何国家的国内事务然而,这必须参照宪章第39条的规定,该条款授权安理会决定哪种形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依据联合国的法律,“对国际和平的威胁”不属于一个国家内部事务,并且须由安理会决定什么情况下构成威胁因此,安理会决定某一事件是否属于国内事务,并解释宪章第2条第7款中的限制含义如果安理会发现一种对国际和平的威胁时,那么宪章第2条第7款中的限制条件将不再适用对安理会行动的进一步限制来自其表决规则:“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否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6章及第52条第3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宪章第27条第3项中的表决规则为安理会的决议设定了法律范围

 

联合国安理会与国际法治


  安理会的决议对所有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并且不可上诉或反对,所有国家都承诺一旦加入联合国就必须遵守安理会的所有决议这可能包括对非联合国成员国的一些义务,因为宪章第2条第6款规定,联合国将确保非联合国成员国根据“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原则行事”这意味着联合国非成员国也有义务遵守《联合国宪章》,虽然这种义务与联合国成员国的义务不同而且,安理会决议还将给联合国成员国创造新的法律义务这两个法律事实在宪章第25条(“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和第49条(“联合国会员国应通力合作,彼此协助,以执行安全理事会所决定之办法”)中都有明确表述因此,安理会决议能够为联合国成员国设定具有约束力的新的国际法律义务联合国第1373号决议要求成员国采取一定措施来“阻止和抑制恐怖分子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筹措资金”UN SC 1373, Sept. 28, 2001.具体地说,它要求各国政府修改它们的刑法,以便在其司法权中将为恐怖主义融资认定为一种犯罪行为,并且还应该冻结那些进行恐怖活动或计划进行恐怖活动的人或组织的资产这些条款一经安理会通过,即成为所有成员国的法律义务,它们和签署某个协议时产生的法律义务具有同等效力

 

  安理会创造了一些以前没有的新法律义务[4]每一个制裁决定都要求成员国服从一系列行动或者避免其他的一些行动而且,凡是安理会援引“每一个对国际和平与安全产生的威胁”的决议都将为该说法在未来的使用提供解释宪章中有意没有明确定义这一条款,以期安理会能在以后的实践中赋予其具体含义这种做法可称为一种非正式先例,该条款的每一次引用都有助于丰富其内涵,并为未来提供参考因此,要了解安理会的法律权威,我们必须审视在某个具体情境中使用这个用词的以往判例实际上,每次安理会发现一个对和平构成威胁的问题时,它的权威都会有所扩大近年来,安理会规定轻武器交易、未经监管的资金流动和毒品贩卖以及在有些社会中存在的女性不平等环境,都可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上述每一条都稍微扩大了安理会的法律范围,并为以后对安理会权力进行解释提供了来源

 

  总之,安理会毋庸置疑地享有国际法律体系中最高权威的地位《联合国宪章》授权它决定何种形势构成对国际和平的威胁,以及如果存在这种威胁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应对安理会的权限还包括有权对某一个联合国成员国实施军事干涉,而不必考虑该国的国内主权在签署《联合国宪章》时,联合国所有成员国都事先承诺将执行安理会的决议宪章涵盖范围如此之广,享有如此绝对的法律权威,让人不禁要拿它与国内宪法进行比较,有人甚至认为,宪章在国际体系中拥有宪法地位


 

  国际无政府状态的思想假定国家不服从任何更高法律权威Waltz认为,“任何国家都无权发布命令,也无权迫使其他国家服从”[5]88,但这并不是事实从1945年《联合国宪章》颁布以来,所有国家都需要遵守安理会的决议国际政治体系已经被置于一个法律等级制度之中,其中联合国安理会享有不容置疑的最高权威[6]而且,安理会还垄断了国际等级体系中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力因此,国际体系再也不能被严格地描述为一个无政府状态了

 

  二、 安理会与国际政治

 

  除了宪章奠定的法律基础,安理会的运行还需要两个条件,即常任理事国的默许和联合国其他成员国的支持基于之前提到过的决议规则,常任理事国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这显然是一个法律和程序上的要求,没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支持,安理会将不能实施任何重要行动但这也反映了1945年《联合国宪章》签订时的政治现实,同样也是当今的政治现实如果安理会准备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行动,那么它就不得不考虑到最强大国家的固有利益;而如果不经过常任理事国的同意而采取行动,将威胁到整个组织机构的生存1945年安理会最初设计就是大国之间为处理威胁国际体系稳定的危机而达成的协议行使否决权就是为了确保安理会不能强行实施一个违背任何常任理事国意愿的决定

 

  当然,如果常任理事国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很容易导致安理会处于瘫痪状态,这从整个冷战时期、最近的2003年伊拉克战争以及2011 年开始的叙利亚战争中可以看得非常清楚但这些都是大国蓄意策划的事实上,宪章可以通过授权安理会采取违背大国意愿的行动,但这样做最终很可能导致这些大国强烈反对甚至抛弃安理会因此,安理会的实际权力限定在能够得到那些常任理事国或多或少支持的议题这经常会使那些希望安理会发挥更积极作用的人们感到失望,因为它意味着很多需要集体行动的议题最后都将不了了之考虑到大国经常会对究竟哪些构成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的意见不一致,而安理会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这些大国采取联合行动,因而否决权成为安理会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

 

  安理会除了需要常任理事国的支持外,同样还依赖于它的合法性观念合法性作为一个重要的权力来源,近来已经越来越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


  合法性涉及行为体关于规则或制度应该得到遵守的规范性信仰

 

  对合法性的主观性质的介绍,参见, Why People Obey the Law,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6,

 

  是行为者的一种主观理解,根植于行为者的信念中对安理会而言,可以作为例证的是,人们普遍认为安理会在国际安全事务中扮演着十分重要和合适的角色安理会的地位依赖于它的合法性,并且这也是常任理事国和普通的联合国成员国都认可的这里的“合法性”是指与“美德”不一样的事物尽管两者经常被混为一谈,但我们最好还是将它们区分开来

 

  关于合法性与“美德”混为一谈的讨论,参见dal,″The Legitimacy Defici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Vol.14, No.4(2006), pp.441468

 

  我们必须将一个制度的道德或规范正义同合法性概念区分开来一个制度的合法性存在于它的拥护者中,它不可能为他人所分享,而且可能也不符合外部观察者的道德直觉或权利哲学然而,合法性仍然会影响拥护者对该制度的态度,正是由于有这种影响力,我们才有必要研究国际组织的合法性

 

  合法性会影响行为体对一个制度或规则的认知和态度,从而促使它尊重该制度,并促使它自觉地服从该制度反过来,这又在制度和行为者之间创立了一种特别的权威形式国内社会秩序常常被认为建立在民众对统治制度合法性的共享信仰中,政府的权威源自公民接受其合法性这产生了基于同意和规范稳定之上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也许对民众和统治者都有好处同样,国际制度也依赖于合法性安理会权力的提高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外其他国家接受其合法性联合国成员国自觉地服从安理会决议对安理会的效力至关重要事实上,安理会几乎不能采取引诱或强制的手段来促使成员国服从其决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安理会并不能强制成员国同意它的要求,因此它的成功主要取决于成员国的自愿服从这包括自愿为维和行动提供军队和物资,参与安理会要求的制裁措施,以及更广泛地尊重安理会的决议和权威虽然这些义务在法律上是强制的,但很明显它们的履行取决于成员国相信它们执行这些义务能够获得一定利益,而这种利益又部分取决于它们承认安理会具有合法性

 

  安理会的合法性是《联合国宪章》谈判初期关注的一个重大议题1943年,美国、英国和苏联就开始讨论这一问题,到1945年旧金山会议上,这种讨论达到了高潮在这期间以及安理会成立后,大国都力图创造和维持安理会的合法性1945年旧金山会议本身就是为了让联合国普通成员国承认宪章草案的合法性,同时决定增加6个(后来10个)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6]最近,人们可以发现安理会及其支持者对合法性给予更多关注,因为合法性是大国在安理会改革问题上的核心利益;这也促使安理会在美国入侵伊拉克后反思其做法的合法性;每当一个国际危机由于安理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遭到忽视或恶化时,安理会都是如此

 

  很难衡量安理会在世界政治中的合法性[7],因为关于这种合法性的信念来自行为体所拥有的内在的、主观的特性,它无法靠评估手段来获得而且,即使合法性能够评估(比如通过民意调查[89]),安理会做出的一般决定和协议也可能会引来不少争议不同人群对联合国的合法性可能有不同的看法,这些差异也不能依靠社会科学方法来解决合法性最终是一个政治争论的领域然而,我们可以从国家和其他行为者的行为中找到合法性的一些证明如果行为体认同某个制度并通过它的语言和方法来追求自己的利益,那么可以表明它是一个合法的行为体同样,它们对制度的服从程度也是一个证明,说明他们是按某种方式行事的这样的证明是模糊的,因为它们也可能与强制或不涉及合法性的其他动机有关,但对安理会来说,这显然有力地说明了在涉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上,所有国家都将它视为一个合法的行为体和制度[6]

 

  当政治条件与安理会的法律框架完全一致时,安理会显然有重大影响力,因为此时它拥有超常的能力在国际政治中采取决定性行动比如,在2011年安理会授权通过军事干预来推翻利比亚政权在执行一项任务时,若安理会成员国在政治上是团结一致的,那么安理会就能不受限制地动用法律和物质资源,它在国际体系中的合法性也会变得特别强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理由担心出现一个不受其他制度监督和法律授权、能够在世界任何地方动用资源实施强制行动的“安理会帝国”[10]然而,当常任理事国意见不一致时,安理会就会陷入瘫痪实际上,安理会通常处于帝国和瘫痪两种状态之间 六、 结语

 

  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力是由它的法律和政治环境规定的前者来源于宪章,后者则来源于大国的政治利益和安理会在国际体系中享有的合法性《联合国宪章》赋予安理会在国际关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使其能够对国家产生约束力,并且代表联合国所有成员国采取集体行动,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法律权威只有在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同时还需要其他接受安理会决议的国家将安理会的行动视为合法

 

  无论单从法律还是政治角度来认识安理会,都不足以了解安理会实际上的权力我们必须结合法律和政治两种角度来进行分析《联合国宪章》中的法律框架限制了大国利用安理会谋求私利的能力,同时,大国利益也限制了从宪章的法律条款中可能产生的安理会的激进主义安理会的权力正是由这些法律和政治力量的相互作用形成的

 

  从这个角度看,联合国安理会可以被用来更普遍地解释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之间的复杂关系对于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许多国际规则来说,服从的含义是不确定的而要确定服从的含义,就需要解释国家在实际中是如何使用和理解规则的,而这又会使服从概念越来越趋向政治解读国家总是希望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因为一旦违反了国际法将会付出明显的政治代价,因此,服从的内容是国家实践的职责,而不是一个首要和客观的范畴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国际法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国内法治在国际社会中的应用

 

  作者:[美国] 伊恩·赫德 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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