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国际法中文化与贸易之争的问题
2005年10月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第33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多样性国际公约》。我国于2006年12月 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加入了该公约。2007年1月30日,该公约正式生效。其主要目的是确认各国在其境内采取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措施和政策的主权权利,从而对抗一些文化产业大国在全球推行文化贸易自由化。它的通过与生效无疑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工具, 给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带来了一条新的保护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道路,也给予了中国这样一个蕴含丰富文化资源和拥有世界最大文化市场的国家的文化产业发展壮大的机会。我们可以基于公约的规定,开展国内政策和法律研究,使我国的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在安全的基础上能走向世界。
一、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分析
(一)文化产业的界定
文化产业,一般是指以文化为主要资源,通过生产经营和市场运作,为消费者提供精神文化产品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文化力量的企业和行业的总称。其范围包括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等门类。
(二)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法律环境)
我国目前在文化产业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已经在制度上严重制约了文化产业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
1、立法方面
(1)法律不健全,盲点较多。
我国的文化产业立法还处在初级阶段,一来没有发展文化产业的基本大法,二来文化产业领域内的一些基本法律如《出版法》也尚未诞生。
(2)新兴产业,随意性大。
(3)投资、税收、文化市场管理方面存在弊端。
2、执法方面:文化市场的管理体系不够完善,法制不健全。
3、守法方面:公民法制意识有待增强。
二、 我国文化产业的法制建设
(一)健全文化产业的法律体系
基于国内国际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我国文化产业法需要准确的定位,文化产业法律体系从法律渊源形式上应当由宪法、文化产业基本法,各个不同文化产业方向的基本法律如《新闻法》、《出版法》、《电影法》、《广播电视法》、《有线电视法》等等,文化产业行政法规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本文由论文联盟 http://收集整理,文化产业地方性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文化产业规章组成。从内容上应当包括:
1、文化产业主体法。
文化产业主体法是规范规制文化市场主体,即文化法人企业、文化合伙企业和文化个体经营者的法律法规。(1)市场准入问题,以及出资形式多样化。(2)要规定多样化文化企业组织形式,如个体户经营的组织形式,个人合伙组织、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的形式,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形式和合作社形式。(3)在文化企业设立程序方面,要尽可能的简化手续。
2、文化产业经营行为法。
文化产业经营行为法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公平竞争的文化市场规则,把文化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发展轨道。
3、文化产业宏观调控法。
文化产业宏观调控法是政府对文化产业实施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通过制定并执行各种规范性文件,实现对文化产业的管理。
4、文化产业权益保障法。
文化产业权益保障法是保障文化经营者和文化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法律法规。要依法赋予文化经营者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扩大保障文化经营者利益的各种法律救济手段。
5、文化安全立法。
积极合理地利用《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建立积极的文化产品贸易的预警法律体系,加强文化安全立法建设。
6、文化涉外立法
我国已有相应的关于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等,但总体看来以国务院的规章、意见、规定为主,没有上升到法律应有的高度,我国应加强完善我国相关文化涉外法律体系。借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关于促进文化国际合作方面的规定,如第12条"促进国际合作"、13条"纳入可持续发展"和14条"为发展而合作"等第四章关于" 缔约方的权利与义务"条款。
(二)文化产业的立法原则
1、合宪性原则与遵循立法法精神之原则。
合宪性原则是任何立法活动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而我国《立法法》则是我国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因此,在制定有关文化和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时,在合乎《宪法》的前提下,根据文化产业的跨地区性、跨媒体性、跨部门性和跨产业性的复杂特点,应当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起草法律法规。
2、符合文化产业自身特点之原则。
由于文化产业的产品有一部分是意识形态,它影响的是人们的思想意识、道德能力以及心理取向等,是通过教育、舆论引导等方式建立形象并影响市场的。文化产品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完全量化是难以实现的。因此,要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进行合理布局和有效的引导。而且,应该按照各个文化受众层面的不同,采取多层次的法治管理,才能更为科学地协调文化产业的发展市场。
3、与其他法律相协调之原则。
在制定文化产业法律法规时,应注意与现有法律法规政策的衔接配合。应当梳理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好适用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4、国际性原则。
要深入研究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精神,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尽量与之接轨,并使世贸规则为我所用。涉及到文化产业的内容主要包括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之中。
5、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立法适度超前相结合之原则。
我们应当顺应历史潮流,学习文化产业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摸索总结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律,按照规律制定出有长远指导意义的既针对现实又有适度超前性的文化产业法律。
6、保护知识产权与文化资源共享相结合之原则。
知识产权是一个经济道德问题,而资源共享却关系到人类文明的继承和发展。所以,在文化产业的立法过程中,既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鼓励资源共享,在专利与共享发生冲突时法律向共享倾斜。对于中国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能影响到中国文化的传播,因为中国文化传播越快越广,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才越有基础。
7、保护民族文化产业之原则。
以一定的法律形式保护好国内的文化市场资源,限制国外文化产品和资本的有条件进入,这样可以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保存实力和空间。在这一点上,《文化多样性公约》的通过与生效无疑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工具。
三、我国文化产业前景展望
文化产业只有在法制化的轨道上才能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一些文化管理的法规,如:《文物管理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文化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演出市场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但从总体上看,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这些法规与 wto对中国文化产业政策要求之间存在矛盾;二是现存的法规文本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文化事业管理而制定的,带有过渡性,远不能适应文化产业大发展的要求。为此,必须加快立法速度,使文化产业有法可依,在合法的基础上解决文化企业的市场化、文化部门的产权归属、文化职能部门的隶属等问题。我们应该像抓高新技术产业一样自全国乃至各个省市推出实质的法律文件,这些法律的意义在于创造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环境,在这个环境里,各种门类的文化产业都可以得到健康和自然的发展。说到底,文化产业能不能营造发展的春天,决定于法律所给予的气候。
我们应立足于本国文化产业,如电影电视、民俗保护、视听音像制品、广播等方面,对于这些稍显弱小的本国民族文化产业,我们应在不违反wto相关自由贸易的机制下,出台相应的鼓励扶持计划,提供相应的政府措施,为本国的艺术及其他从业人员提供帮助,培养中国重点品牌,促进本国与国外的交流,我国应加强完善我国相关文化涉外法律体系。在保护本国文化与促进自由贸易的今天,我们认为《文化多样性公约》不仅应有深远的政治影响,同时也应具备着相应的国际法律影响。当然,协调文化与贸易之间的摩擦和冲突,不仅要靠中国自身的努力,而且也依赖于世界各国在实践中对两公约的解释与适用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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