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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使命下军事司法鉴定制度

发布时间:2015-07-18 09:36

摘 要: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相比之下军队的司法鉴定制度还需强化建设。本文就从军事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法律依据,现实必要性和制度完善建议等方面,简要的提出笔者在这个问题上的个人认识,意在为军事司法鉴定制度推动上做出绵薄之力。

关键词:军事司法;司法鉴定;制度建议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军使命任务呈现多样性。与此同时,这就对军队司法工作各个方面的法制化进程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而在军事司法中影响军事法院判决合法性的司法鉴定,成为军队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当然,军事法院有权判定鉴定有无效力。实然,不当的司法鉴定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军事司法效率、军事判决合法性和军事司法价值的基本法意。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这种军事司法证据鉴定天生的“军事科学”属性,使得鉴定结论从形成之初到最后的审查判断都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程度的话语强权。因此,要使司法鉴定为科学判决所依归,必须加强对军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完善,为军事审判提供合法的司法鉴定。
  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和军队司法鉴定制度现状
  (一)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现状。对于我国的司法鉴定规定散见于我国三大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其中 2005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7年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今年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对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的规范鉴定,以及不履行相关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做了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当前各地方司法厅(局)根据国家司法部于2005年9月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于去年开始陆续建立了司法鉴定协会,如省级的黑龙江、四川、河南、海南、山西、新疆、北京等,市级的绍兴、中山、天津、南京等。
  (二)我军司法鉴定制度现状。对于军事司法在司法鉴定制度方面,由于近年来军队事故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较少,再加之军事司法的资源有限,使得军事司法鉴定处在一个较为尴尬的境地。除了少数军队院校有军事司法鉴定机构外,大多数案件的鉴定交与地方代为办理。
  二、加强我军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依据
  (一)从军事司法核心功能上来看。当前,我国大多军事司法学者认为,军事司法核心功能在于:首先是人权保障。其次是秩序维护。而军人作为“穿着军装的公民”理当享有这种权力。
  (二)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为军队司法鉴定提供法律前提。其一,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2)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人名币的资金;(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算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申请表;(2)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3)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4)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5)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6)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7)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资料;(8)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9)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规定明确军队申请建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依据,为军事司法部门开设司法鉴定机构奠定了基础,军队完全具备申请建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条件。
  其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登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是其他组织,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当中提到的物证类鉴定机构,是我军事司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加强建设的重要鉴定机构。其机构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下文中做予阐述。
  三、强化军事司法鉴定制度的现实性
  (一)高技术战争需要催生高技术装备的使用,在使用和维修中出现的法律问题,需要司法鉴定工作。现代战争在战争手段战争方式上不断的发生着历史性转变,早已不是飞机大炮可以主导战争胜利的年代,“超限战”理论的提出和实践把战争推向新的高度,同时也把这些战争实施手段推向科技的最前沿,这是所有高技术都是首先运用于军事这一经典论述的体现。
  (二)军事斗争需要军队独立的司法鉴定体制。其一,军队强化独立的司法鉴定体制有助于保守军事秘密的需要。军事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如果在司法鉴定体制上采用军地结合的方法,有违不公开审理的初衷。其二是出现事故案件后,由于对于进入军事司法程序部队长没有很好的理性认识,造成行政处罚替代司法审查的情况。这一点有部队内部的综合考量,也有军事司法体制机制运行上可能出现的问题。而军队独立的司法鉴定制度的高效公正,可以有效的影响部队长的决策,有利于相信司法手段解决问题的可行性。
  (三)依法建军和军人维权意识增强要求军队要有专业的司法鉴定权威机构。笔者认为,这些年来军队法制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从社会反映和军人维权的需要上来看,军队要有专业的司法鉴定权威机构。国家和人民对国防建设给予了最大的信任和厚望,值得注意的是,军队多年的法制教育已经在提升人员法律素养上得到了显著成效,较之地方军队是走在前列的,军人的法制意识的增强也是我们依法治军的丰硕成果。在军人维权意识普遍增强、在军队大力扩招技术士官队伍建设的情况下,发生了装备损坏的事故案件,军人所在单位和军人本身都需要一个让人信服的“说法”。再者,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认定也需要强大的程序支撑,这样才能有助于军人安心服役,创造一个拴心留人的良好军队法治环境。
  四、对军队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议
  (一)在中央军委法制局的编制下,设立军事司法鉴定协会。根据司法部与2005年9月发 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司法鉴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笔者认为在应然层面上,应在军委法制局下设立军事司法鉴定处或是办公室,这样可以提高效率,在人员编制上也符合军事管理和工作需要、符合人员以及运行经费的保障。
  (二)利用军事科研机构和军工生产企业技术优势,建立双职能技术团队。笔者从事技术装备维修多年,对于我军现装备的现代化作战装备表有了解,笔者认为,重点是在军械领域、咨询战电子战领域、军事计算机应用领域,必需利用军事科研机构和军工生产企业的技术力量才能有效的做到司法鉴定的客观性。
  (三)大力加强军事司法鉴定人的人才培养。为分工不同标的军事司法鉴定工作,达到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的目的,在各个技术部队设立区域性的联合司法鉴定站,可按作战地域划分也可按部队驻扎地域划分。
  (四)修改2000年11月29日,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加入军事司法鉴定,体现军事司法鉴定的特殊性和军事司法鉴定在我国司法鉴定种的执业地位。
  (五)把一般性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交给地方代行,节约军事司法资源。针对一般性的案件和不涉及到军事秘密的案件,可交为地方较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代为鉴定,对影响巨大的案件可交为地方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代为鉴定。
  (六)在战时联合指挥部下设立战时军事司法鉴定机构。在战时,军事司法工作更具特殊性,军事司法鉴定工作也更为特殊。由于战时军事法院实行从简从快的审判原则,对军事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是在时效性上。笔者认为,在战时联合指挥部下设立军事司法鉴定机构尤为重要,可以适应战时临时军事初级法院审判的司法鉴定工作,其组织机构和人员依托与平时建立的鉴定站。
【参考文献】
[1]田龙海,曹莹,徐占峰著.军事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8.12
[2]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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