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索马里海盗所涉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02 13:33
摘要:日益猖獗的海盗行径使得索马里海盗问题成为当今国际 政治 焦点之一。联合国安理会就此问题通过了多项决议,国际社会包括美国、俄罗斯、北约、欧盟、印度、
关键词:索马里海盗;联合国安理会;国际法;和谐海洋
近来, 金融 危机席卷全球,就在各国领导人忙于采取措施应付 经济 下滑的同时,非洲索马里的海盗问题又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海盗活动日益猖獗,已成为一大国际公害,对国际航运、海上贸易和海上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1,关于海盗行为的界定,首先根据公约仅限于“私人目的”,范围狭窄。应包括其他 政治 目的和动机,更主要的应看其造成的不法后果。这样对于恐怖及武装暴力行为才能进行有效的制裁,也可以避免类似美、英、法、德、意等国组建的“150联合特遣队”将反恐与打击海盗截然区分的现象发生。其次,不一定要从一条船上去攻击另一条船,在本船上以暴力攻击本船从事海盗行为,也构成海盗罪。再有,海盗行为应同时考虑到海上、空中。或从海上、空中从事的海盗行为。
2,关于海盗行为的管辖范围,原来规定为“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其他地方”,显然不能适应新的情况。这主要是专属 经济 区及大陆架已成为国家管辖范围海域。“现已有101个国家宣布了专属经济区,还有13个国家宣布了200海里领海”。如果全部沿海国都宣布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那么地球表面的36,5%将划入专属经济区。在这种情况下,海盗行为将不再是主要发生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地方”,而是发生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水域。联合国1816号决议主要针对索马里海盗的特例,并不构成国际习惯法,但鉴于上述原因,仍需调整对海盗共同管辖的范围。对此,可借鉴1988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关于制止妨害海上航行安全不法行为的公约》中关于管辖范围的规定,将海盗行为的管辖范围扩展到沿海国领海外缘线之外。
3,公约的剩余权利问题引起的相关争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8条规定:公约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和平目的”的含义是什么,公约没有作进一步解释。由此,使得海洋的和平目的与军事用途之间的协调成为讨论的问题之一。一般认为,公约并不排除公海上与《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相一致的军事用途。但公约这种折中性规定多,遗留问题多的现状,也是国际社会对于索马里海盗打击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由于条约只约束缔约国,而海盗频繁出没海域的很多周边国家没有批准海洋法公约,这使得对海盗的惩治只能依赖习惯法,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很多国家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不会行使管辖权。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限制
联合国安理会是世界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也是目前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体系中唯一有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采取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其有关决议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针对索马里海盗日益猖獗的情况,去年下半年以来,联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了一系列决议、呼吁和授权,世界各国到亚丁湾海域打击海盗,并授权各国经索马里政府同意可以进入其领海。但上述授权大多都有期限的限制,如1816号决议规定授权期限从2008年6月2日期至12月2日止,即6个月的期限,延期与否视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是否提出申请而定。而目前,尽管多国海军部队在亚丁湾加大巡逻力度,但索马里海盗活动并未受到明显遏制。所以,建议安理会延长对有关国家参与打击索马里海盗活动的授权期限,继续鼓励有能力的国家积极参与打击海盗活动。
(三)国内对打击海盗的立法欠缺
上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宪章》及安理会各项决议,可以说为打击海盗提供了 法律 基础和依据。但对于被拿获的犯罪嫌疑人,仍需要在某国内法院进行审理,以便惩治和处罚。同时在国际法上,海盗罪是指发生在公海或其他非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内的犯罪。由于该罪行侵害人类共同利益,因此,国际法规定各国都对其有管辖权。而发生在一国领海范围内的同样行为,是否定名为海盗罪是一国的主权管辖事宜。但很多国家的国内法并没有规定对海盗罪具有普遍管辖权,而且没有设立海盗罪。在这种情况下,给该国参与打击海盗的军事行动带来了障碍。因此,要加强国内对海盗的立法,这样也可以补充国际法中对海盗的界定过于严格的问题。
关键词:索马里海盗;联合国安理会;国际法;和谐海洋
近来, 金融 危机席卷全球,就在各国领导人忙于采取措施应付 经济 下滑的同时,非洲索马里的海盗问题又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海盗活动日益猖獗,已成为一大国际公害,对国际航运、海上贸易和海上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2,关于海盗行为的管辖范围,原来规定为“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其他地方”,显然不能适应新的情况。这主要是专属 经济 区及大陆架已成为国家管辖范围海域。“现已有101个国家宣布了专属经济区,还有13个国家宣布了200海里领海”。如果全部沿海国都宣布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那么地球表面的36,5%将划入专属经济区。在这种情况下,海盗行为将不再是主要发生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地方”,而是发生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水域。联合国1816号决议主要针对索马里海盗的特例,并不构成国际习惯法,但鉴于上述原因,仍需调整对海盗共同管辖的范围。对此,可借鉴1988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关于制止妨害海上航行安全不法行为的公约》中关于管辖范围的规定,将海盗行为的管辖范围扩展到沿海国领海外缘线之外。
3,公约的剩余权利问题引起的相关争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8条规定:公约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和平目的”的含义是什么,公约没有作进一步解释。由此,使得海洋的和平目的与军事用途之间的协调成为讨论的问题之一。一般认为,公约并不排除公海上与《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相一致的军事用途。但公约这种折中性规定多,遗留问题多的现状,也是国际社会对于索马里海盗打击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由于条约只约束缔约国,而海盗频繁出没海域的很多周边国家没有批准海洋法公约,这使得对海盗的惩治只能依赖习惯法,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很多国家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不会行使管辖权。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限制
联合国安理会是世界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也是目前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体系中唯一有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采取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其有关决议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针对索马里海盗日益猖獗的情况,去年下半年以来,联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了一系列决议、呼吁和授权,世界各国到亚丁湾海域打击海盗,并授权各国经索马里政府同意可以进入其领海。但上述授权大多都有期限的限制,如1816号决议规定授权期限从2008年6月2日期至12月2日止,即6个月的期限,延期与否视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是否提出申请而定。而目前,尽管多国海军部队在亚丁湾加大巡逻力度,但索马里海盗活动并未受到明显遏制。所以,建议安理会延长对有关国家参与打击索马里海盗活动的授权期限,继续鼓励有能力的国家积极参与打击海盗活动。
(三)国内对打击海盗的立法欠缺
上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宪章》及安理会各项决议,可以说为打击海盗提供了 法律 基础和依据。但对于被拿获的犯罪嫌疑人,仍需要在某国内法院进行审理,以便惩治和处罚。同时在国际法上,海盗罪是指发生在公海或其他非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内的犯罪。由于该罪行侵害人类共同利益,因此,国际法规定各国都对其有管辖权。而发生在一国领海范围内的同样行为,是否定名为海盗罪是一国的主权管辖事宜。但很多国家的国内法并没有规定对海盗罪具有普遍管辖权,而且没有设立海盗罪。在这种情况下,给该国参与打击海盗的军事行动带来了障碍。因此,要加强国内对海盗的立法,这样也可以补充国际法中对海盗的界定过于严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