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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发布时间:2015-07-02 13:34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 发展 经历了三个阶段,取得了巨大成就。目前,行政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行政法基本原则渐趋成熟、行政法观念实现重大转变、行政法理论取得重大突破。今后我国行政法还将呈现五个方面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改革开放; 行政法; 发展与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同 经济 建设一样,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伴随着这一 历史 进程,我国行政法也从无到有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值得认真 总结 。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建国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走过了一个“之”字形的曲折道路,行政法治建设也一样。建国初期,我国行政法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从1949 年至1956 年,国家制定颁布了一大批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 法律 、法规,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以及对经济、 政治 、文化等各方面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等。但1957年以后国家政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民主法治建设也不断遭受破坏, 行政法的命运 自然 也不能幸免。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逐步得到恢复并迅速发展, 行政法也随之得到复兴和发展。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发展所走过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79 年到1988 年以重建行政权立法为重点阶段。

  改革开放之初, 为了使被破坏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尽快恢复运转, 使混乱的社会秩序尽快恢复稳定, 国家在立法方面需要优先考虑的是制定出一系列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急需的法律, 而首要任务是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一部适应新时期需要的新宪法。因此,在这一时期,对行政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有:一是1982 年新宪法的颁布实施, 二是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同时,也制定了一批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在这一阶段, 我国的行政立法主要是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侧重行政机关的重建和对行政机关权力以及相对人权利的确认与维护。

  这一阶段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成果是: 恢复了行政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任制; 建立了民主集中制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确立了领导人任期制和限任制;建立了审计制度;恢复了行政监察制度;等等。第二阶段是从1989 年到1996 年以加强行政监督立法为重点阶段。

  行政权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为维护公民权利和利益服务,又可能侵害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对行政权既要提供法律保障,又要加强监督制约。所以,当行政权重建工作基本完成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着手研究制定有关监督制约行政权的法律。经过几年的努力,1989 年4 月4 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心已经从重建行政权向规范、监督行政权转变。

  行政诉讼法由于以下两点重要贡献而载入我国法治建设的史册:第一点贡献是确立了“民可以告官”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的确立,一反我国过去只能“官管民”而“民不能告官”的历史传统,表明我国法治建设开始转向以人为本,使法治建设流贯着一股鲜活的人文精神。允许“民告官”,对于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法律规定只有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成为公民的一种生活习惯,法治才有牢固的基础和可靠的保证。因此,有人认为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从某种意义上讲, 标志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真正开始。第二点贡献是确立了程序违法无效原则。行政诉讼法不仅对行政诉讼程序作出了系统、完整的规定,而且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这就在立法上第一次将程序违法提到了与实体违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促使人们从更高的层面上审视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改变了过去我国重目的轻手段、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传统,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

  在这个阶段,除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审计法,国务院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等一批监督行政行为的 法律 、法规。
  
  这一阶段行政法 发展 的主要成果是: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公务员制度,等等。并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原则,使之成为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三阶段是从1996 年至今以加强程序立法为重点阶段。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程序违法无效原则的确立,使行政程序立法显得更加迫切。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0年开始着手研究制定规范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经过几年努力,1996 年3 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即从对行政权进行事后监督到进行程序控制阶段。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一批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 国务院也先后颁布了许多规范行政程序的法规。

  这一阶段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成果是: 建立了行政听证制度、告知和申辩制度、公正公开原则、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了程序违法无效原则;强化了行政监察权威;改革完善了行政许可制度;等等。

  从上述历程可以看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发展走的是一条循序渐进、两头夹击的发展路线。所谓循序渐进, 就是我国行政法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在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恢复之初, 优先致力于基本制度建设,先把行政法基本框架建立起来,然后再逐渐加以完善, 避免因细枝末节的意见分歧而延缓法律的出台。所以, 最初的一些行政法律大多比较原则,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比较粗放。比如,国务院组织法只有十几条,几百字,非常原则;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法院受案范围比较窄, 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标准比较低,现在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许多批评。但总的看,这一策略是成功的,其积极作用远远大于消极作用。否则,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也许到现在也建立不起来。而有些改革不到位的, 则不急于立法,让国务院或地方先搞,避免因仓促制定法律而影响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条非常重要的经验,就是立法决策必须与改革决策相一致。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如果改革已经到位,立法必须及时跟上,用法律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引导改革向正确方向发展;二是如果改革不到位,立法不能太超前。凡改革不到位,不立法就是对改革的最大支持和促进。当然,这只是法治建设起步阶段的一种立法策略选择,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制定更加周全、细密、完善的法律,是今后立法策略的必然选择。实际上,我国从20 世纪90 年代开始,已经在朝着这个方向转变。所谓两头夹击,就是把行政权的确立(组织法)和对行政权的控制(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这两头的法律优先制定出来,然后再制定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行政程序法)。实践证明,两头夹击策略,是一个成功的策略,大大地加快了行政法治建设的步伐。如果没有两头夹击策略, 而是按照“组织———程序———诉讼、赔偿”这样一种先后顺序按部就班地进行,恐怕我国的行政法治不可能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两头夹击,就把行政程序立法逼到了墙角,迫使我们必须加快行政程序立法步伐,而行政机关也会更加积极主动地配合、支持、推进行政程序立法工作。

  二、我国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成就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行政法从无到有,再到基本完备,成绩有目共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成就。

  (一)行政法体系基本形成

  我国的法律体系就其表现形式或者法律渊源而言,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是核心,法律是基础,法规是配套。此外,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是必要补充。就其法律部门构成而言,包括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 经济 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共7 个部门法。

  行政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 法律 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确立行政组织和职权方面的法律,包括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等。二是规范行政权行使和运作方面的法律,统称为行政行为法。又分两类:一类是各个方面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包括国防、外交、 教育 、 科学 、文化、卫生、环境与 自然 资源保护、公安、司法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法,如教育法、科技进步法、环境保护法、出入境管理法等;一类是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三是监督行政权行使和运作方面的法律,统称为行政监督法,包括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可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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