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欧洲宪法条约》看欧盟法的演变及其影响
发布时间:2015-07-02 13:34
摘 要:通过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理论分析,以及对于《欧洲宪法条约》的具体分析,包括对其形式结构和具体内容的分析,认为欧盟法从国际公法最终会演化为国内法。欧盟法的演变最终会把欧盟带入联邦制国家的未来。“欧洲宪法”虽然现在还没有欧盟各国完全通过,但最终肯定会被欧洲和世界所接受。欧盟法将会是引领国际法向国内法演变的先驱,甚至对世界法的出现是一个佐证。
关键词:适应;市场;加强;财务;管理
1 《欧洲宪法条约》概述
1.1 产生背景
德国外长菲舍尔在洪堡大学的演讲率先提出欧盟制定宪法的问题,菲舍尔认为,联邦和民族国家之间进行主权分割的前提条件是签订一项《欧洲宪法条约》,他说,“从合作的加强走向《欧洲宪法条约》——《欧洲宪法条约》正是完全一体化的前提条件——这个步骤需要我们有意识的重新建设欧洲。”随之,引发了一场“欧盟是否需要一部宪法”的大讨论。2004年10月29日,欧盟25个成员国的领导人在罗马签署了《欧洲宪法条约》(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条约规定欧盟全部成员国根据本国立宪程序批准后方能生效。如获得所有成员国和欧洲议会的批准,条约将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1.2 新条约谈判
现今欧盟成员国共27国,只有16国批准《欧洲宪法条约》。2005年《欧洲宪法条约》被法国和荷兰行的全民公决否决,欧盟陷入严重的信任危机。2007年6月23日,欧洲联盟27国首脑就替代《欧洲宪法条约》的新条约草案达成协议,持续两年的欧盟制宪危机随之宣告结束。《欧洲宪法条约》部分内容经过谈判会做改动,但核心部分被保留。主要改动的内容为:
(1)涉及欧盟“国歌”、“国旗”等带有国家性质的象征性内容被删除。
(2)“双重多数表决”制的适用得到限制。首脑会议决定将双重多数表决机制推迟到2014年实施,并有3年过渡期。
(3)英国获得了《基本权利宪章》的“豁免权”,而且有权决定哪些司法和内政事务可以接受欧盟参与。
(4)“欧盟外交部长”更名为“欧盟外交与安全高级代表”。
(5)推进欧盟机构改革将是新条约的主要目标之一。体现为改变欧盟理事会现行的半年轮值主席国制度为“常设主席”制度等等。
(6)民族国家的权力也得到了加强。
(7)新约不再要求参加国以全民公决的方式予以批准。
(8)新条约不再沿用《欧洲宪法条约》这一名称。
2 对《欧洲宪法条约》的分析
2.1 对其形式结构的分析
《欧洲宪法条约》在结构上仿照主权国家的宪法,采取了序言和正文的样式。除序言外,共分为四部分(part)。其中第一部分类似宪法的总纲,用以建立欧盟的基本架构,分九目(title)界定欧盟的目标、基本价值、权限、机构、 法律 工具、民主体制、财源预算、周边关系及会员进退。
第二部系原有的《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再分七篇,分别界定人性尊严、自由、平等、社会权、市民权、司法权。之所以将《欧洲宪法条约》冠之以“宪法”的名称,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该部《欧洲宪法条约》设计了一部分独特的内容,即第二部分《联盟的基本权利宪章》。从标准宪法而言,宪法往往由三个组成部分构成:一是国家组织;二是公民基本权利;三是宪法修改。因此,《欧洲宪法条约》中《联盟的基本权利宪章》的存在使该条约脱离了以往具有宪法性文件的组织法形态,而上升为一种标准宪法形态。
第三部则以原《欧洲共同体条约》为基础,细部规范欧盟各项政策的内容及权限,分七篇论述一般原则、市民权与无歧视原则、对内政策、联系政策、对外行动、联盟运作和共同条款。
第四部则是关于条约本身的法律规范和修约程序。
2.2 对其具体内容的分析
《欧洲宪法条约》为推动欧盟的宪政改革引进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包括欧盟的权能改革、欧盟机构的改革、对欧盟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确立欧盟法的最高性、基础条约的制定程序和批准程序。其中前三个方面宣告欧洲《欧洲宪法条约》所规定内容的根本性,后四个方面试图树立《欧洲宪法条约》在程序上的最高性。从内容方面来看,欧盟宪法草案不仅有其名,而且有其实。内容规定了诸如“欧洲理事会、外交部长、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盟法院”等原本属于宪法应予规定的事项。宪法在阐述欧洲联盟的宗旨时指出:“为其公民提供一个无内部边界的自由、安全、公正的地域,一个自由、公平竞争的内部市场。”宪法的第二篇规定了欧洲联盟的基本权利和欧洲公民资格,引人注目的是,欧盟宪法将其置于第一部分且紧接在“定义与宗旨”之后进行规定,这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具有极大的相似性。
3 欧盟法的演变及其影响
3.1 欧盟法的演变
通过以上对《欧洲宪法条约》的分析,本人得出这样一种结论:欧盟法正在经历从国际公法(欧盟法以传统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开始其生命)——共同体法——联盟的法——“国内法”的演变过程。
3.2 欧盟法演变的影响
(1)欧盟法演变对国际法理论的启示。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在全球化时代日益成为确定国家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形式。在全球化进程中,国家之间的交往日益增多,国际关系越来越密切,国家在有关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更为复杂。为了维护各国的利益,促进国际社会的共同 发展 ,相关国家通过谈判和磋商,就具体问题和事件达成共同意志,并以条约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在条约的签订过程中,每一个国家都不能不考虑国内法的规定和立场,并按照国内法的要求来谈判和磋商,有时甚至要将国内法的规定直接写进国际条约,从而使国际条约直接包含国内法的规定,这就使国内法与国际法达到有机融合。
现代 国际法的挑战并非根源于其“软法”的特性,而是在于 法律 内在化和外在化的极端分裂。现代性对非宗教基督-主权灵魂化的国家-的瓦解,促使法律回归到 自然 状态下的社会正义与基本自由,国内法必然呈现强制弱化的发展趋势。
(2)欧盟法演变对世界的影响。
当今世界区域一体化以欧洲区域一体化最有代表性。欧洲一体化是区域一体化的开创者和引领者。在制度创新、制度改革和制度变迁方面,欧洲一体化都堪称度已无二。其开创的“欧洲模式”给区域一体化提出了新的道路。从区域一体化的地域路径出发,欧洲一体化所代表的利维坦的产生,将会在全球激励区域一体化的浪潮,在 经济 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必然互动中,最原始的最绝对的国家主权将会在一体化的 历史 进程中发生“多米诺”效应,而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国际法繁荣的历史。无论好似以wto为开端的多米诺效应还是以欧洲一体化为启示的多米诺效应,其必然逻辑是国家主权的空心化和形式化,主权的被动转移或民主“汇合”将使国际法更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
欧盟法的内在化和外在化预示了现代国际法未来的发展轨迹。欧盟法的内在化提供了在国际法中加强正义价值认同感的路径,欧盟法的外在化则为确立有效的国际机制以改变主权国家造成的无政府状态暗示了前进的道路。
参考 文献
[1]钱宁峰.基本权利规定的文本分析[r]. 欧洲经济一体化中的新法律问题国际会议,2006-11-17-19.
[2]雷益丹.论《建立欧洲宪法条约》对欧盟宪政改革的影响[r]. 欧洲经济一体化中的新法律问题国际会议,2006-11-17-19.
关键词:适应;市场;加强;财务;管理
1 《欧洲宪法条约》概述
1.1 产生背景
德国外长菲舍尔在洪堡大学的演讲率先提出欧盟制定宪法的问题,菲舍尔认为,联邦和民族国家之间进行主权分割的前提条件是签订一项《欧洲宪法条约》,他说,“从合作的加强走向《欧洲宪法条约》——《欧洲宪法条约》正是完全一体化的前提条件——这个步骤需要我们有意识的重新建设欧洲。”随之,引发了一场“欧盟是否需要一部宪法”的大讨论。2004年10月29日,欧盟25个成员国的领导人在罗马签署了《欧洲宪法条约》(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条约规定欧盟全部成员国根据本国立宪程序批准后方能生效。如获得所有成员国和欧洲议会的批准,条约将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1.2 新条约谈判
现今欧盟成员国共27国,只有16国批准《欧洲宪法条约》。2005年《欧洲宪法条约》被法国和荷兰行的全民公决否决,欧盟陷入严重的信任危机。2007年6月23日,欧洲联盟27国首脑就替代《欧洲宪法条约》的新条约草案达成协议,持续两年的欧盟制宪危机随之宣告结束。《欧洲宪法条约》部分内容经过谈判会做改动,但核心部分被保留。主要改动的内容为:
(1)涉及欧盟“国歌”、“国旗”等带有国家性质的象征性内容被删除。
(2)“双重多数表决”制的适用得到限制。首脑会议决定将双重多数表决机制推迟到2014年实施,并有3年过渡期。
(3)英国获得了《基本权利宪章》的“豁免权”,而且有权决定哪些司法和内政事务可以接受欧盟参与。
(4)“欧盟外交部长”更名为“欧盟外交与安全高级代表”。
(5)推进欧盟机构改革将是新条约的主要目标之一。体现为改变欧盟理事会现行的半年轮值主席国制度为“常设主席”制度等等。
(6)民族国家的权力也得到了加强。
(7)新约不再要求参加国以全民公决的方式予以批准。
(8)新条约不再沿用《欧洲宪法条约》这一名称。
2 对《欧洲宪法条约》的分析
2.1 对其形式结构的分析
《欧洲宪法条约》在结构上仿照主权国家的宪法,采取了序言和正文的样式。除序言外,共分为四部分(part)。其中第一部分类似宪法的总纲,用以建立欧盟的基本架构,分九目(title)界定欧盟的目标、基本价值、权限、机构、 法律 工具、民主体制、财源预算、周边关系及会员进退。
第二部系原有的《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再分七篇,分别界定人性尊严、自由、平等、社会权、市民权、司法权。之所以将《欧洲宪法条约》冠之以“宪法”的名称,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该部《欧洲宪法条约》设计了一部分独特的内容,即第二部分《联盟的基本权利宪章》。从标准宪法而言,宪法往往由三个组成部分构成:一是国家组织;二是公民基本权利;三是宪法修改。因此,《欧洲宪法条约》中《联盟的基本权利宪章》的存在使该条约脱离了以往具有宪法性文件的组织法形态,而上升为一种标准宪法形态。
第三部则以原《欧洲共同体条约》为基础,细部规范欧盟各项政策的内容及权限,分七篇论述一般原则、市民权与无歧视原则、对内政策、联系政策、对外行动、联盟运作和共同条款。
第四部则是关于条约本身的法律规范和修约程序。
《欧洲宪法条约》为推动欧盟的宪政改革引进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包括欧盟的权能改革、欧盟机构的改革、对欧盟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确立欧盟法的最高性、基础条约的制定程序和批准程序。其中前三个方面宣告欧洲《欧洲宪法条约》所规定内容的根本性,后四个方面试图树立《欧洲宪法条约》在程序上的最高性。从内容方面来看,欧盟宪法草案不仅有其名,而且有其实。内容规定了诸如“欧洲理事会、外交部长、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盟法院”等原本属于宪法应予规定的事项。宪法在阐述欧洲联盟的宗旨时指出:“为其公民提供一个无内部边界的自由、安全、公正的地域,一个自由、公平竞争的内部市场。”宪法的第二篇规定了欧洲联盟的基本权利和欧洲公民资格,引人注目的是,欧盟宪法将其置于第一部分且紧接在“定义与宗旨”之后进行规定,这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具有极大的相似性。
3 欧盟法的演变及其影响
3.1 欧盟法的演变
通过以上对《欧洲宪法条约》的分析,本人得出这样一种结论:欧盟法正在经历从国际公法(欧盟法以传统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开始其生命)——共同体法——联盟的法——“国内法”的演变过程。
3.2 欧盟法演变的影响
(1)欧盟法演变对国际法理论的启示。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在全球化时代日益成为确定国家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形式。在全球化进程中,国家之间的交往日益增多,国际关系越来越密切,国家在有关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更为复杂。为了维护各国的利益,促进国际社会的共同 发展 ,相关国家通过谈判和磋商,就具体问题和事件达成共同意志,并以条约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在条约的签订过程中,每一个国家都不能不考虑国内法的规定和立场,并按照国内法的要求来谈判和磋商,有时甚至要将国内法的规定直接写进国际条约,从而使国际条约直接包含国内法的规定,这就使国内法与国际法达到有机融合。
现代 国际法的挑战并非根源于其“软法”的特性,而是在于 法律 内在化和外在化的极端分裂。现代性对非宗教基督-主权灵魂化的国家-的瓦解,促使法律回归到 自然 状态下的社会正义与基本自由,国内法必然呈现强制弱化的发展趋势。
(2)欧盟法演变对世界的影响。
当今世界区域一体化以欧洲区域一体化最有代表性。欧洲一体化是区域一体化的开创者和引领者。在制度创新、制度改革和制度变迁方面,欧洲一体化都堪称度已无二。其开创的“欧洲模式”给区域一体化提出了新的道路。从区域一体化的地域路径出发,欧洲一体化所代表的利维坦的产生,将会在全球激励区域一体化的浪潮,在 经济 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必然互动中,最原始的最绝对的国家主权将会在一体化的 历史 进程中发生“多米诺”效应,而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国际法繁荣的历史。无论好似以wto为开端的多米诺效应还是以欧洲一体化为启示的多米诺效应,其必然逻辑是国家主权的空心化和形式化,主权的被动转移或民主“汇合”将使国际法更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
欧盟法的内在化和外在化预示了现代国际法未来的发展轨迹。欧盟法的内在化提供了在国际法中加强正义价值认同感的路径,欧盟法的外在化则为确立有效的国际机制以改变主权国家造成的无政府状态暗示了前进的道路。
参考 文献
[1]钱宁峰.基本权利规定的文本分析[r]. 欧洲经济一体化中的新法律问题国际会议,2006-11-17-19.
[2]雷益丹.论《建立欧洲宪法条约》对欧盟宪政改革的影响[r]. 欧洲经济一体化中的新法律问题国际会议,2006-1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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