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法律制度浅析
发布时间:2015-07-02 13:35
1982年12月10日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于1994年11月l6日正式生效,我国是该公约的首批签字国之一,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 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该公约。根据该公约第2条的规定,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沿海国主权所及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群岛国主权所及的一带海域。1992年2月25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国领海是指“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领海是沿海国国家领土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行使主权的重要对象和范围。我国有广阔的海洋领土,其中蕴藏有丰富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是国家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经济资源库。我国的海洋领土还是国家安全的天然屏障,万里海疆构筑了牢不可破的国防线。为迎接1998年“国际海洋年”,包括中国在内的各沿海国日益高度重视开发海洋资源,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日显重要。鉴此,本文将对领海的法律制度作以下初步探讨:
于人类来说,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航行和捕鱼。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这两个功能不仅没有消失,而且还进一步地加强了。在国际远洋运输中,船舶既要在国家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航行,也要在不受任何国家主权支配的公海上航行,具有强烈的国际性,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内陆国的船舶都有权从事这种国际远洋运输。但是,对于从事货物和旅客运输的商船来说,当启运港和目的港都在一个国家境内,所经过的航线不超出该国的领海时,该运输属于沿海运输,任何外国船舶未经许可都不能从事在一国境内从一地到另一地的商业运输。沿海国在其领海内享有的这种专属沿海航运权,是沿海国争取货载、保护本国船队发展的重要措施。类似的制度还有国际河流上的沿岸航运专属权、航空运输中的国内载运专有权等。在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文件中,尽管有各成员国之间互相给予国民待遇的规定,即要求各成员国在法律上给予在本国的外国自然人、法人以与本国的自然人、法人相同的待遇,但是缔约一方的船舶仍然不能享有在另一缔约方领海内的沿海航运权,易言之,沿海航运权不属于国民待遇的范围。
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这种通过应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在遇到不可抗力或进行海上救助时才可停船和下锚。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良好秩序和善良风俗,不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 (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3)目的在于收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遭受损害的任何行为;(4)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任何宣传行为;(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8)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9)任何捕鱼活动;(10)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11)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任何行为;(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一、 沿海国对领海的立体空间行使主权
下一篇:中日东海划界争端之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