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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价值目标与中国“入世”后的对外贸易政策

发布时间:2015-07-02 13:37
wto的价值目标与
[关键字]wto的原则及其目标 自由贸易 对外贸易政策 国家利益

一、wto建立的背景及其价值目标
在全球贸易的大家庭中,每个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贸易政策,并且在与其他国家打交道时,心目中都有自己最佳的国家利益。这在过去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孤立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中是最明显的。当各国都仅仅为了他们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尽可能在经济和政治方面把自己与世界隔离开的时候,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和随后的第二次世界大战表明了采取这种贸易政策的后果。经济危机使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高关税将外国商品拒之门外。美国1930年通过的《斯穆特—霍利关税法案》更是加重了这一趋势,从而加剧了经济萧条。为了对外转嫁国内危机,以日本和德国为首的法西斯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
在二战劫难的余波中,许多国家在反思了近代史后,都试图避免再犯过去的错误。国家领导人和政策制定者更注重从一个更加国际化的角度来看世界经济。从大萧条和二战的经济和工业崩溃中,诞生了一种更新的自由贸易信念和处理一般经济问题的国际新方法。各国都认识到,如果它们能够找到鼓励商品自由贸易的方法,通过颁布自由贸易规则将贸易从高关税和其他非关税壁垒中解放出来,那么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最好的体现。自由贸易规则和减少商品自由流动壁垒的全球性框架,在二战后不久由《关贸总协定》(gatt)建立起来,现代化的全球贸易制度就此诞生了。近50年来,关贸总协定履行其职责,制定国际贸易的规则,并为解决国际争议提供了一个论坛。1994年,一项新的世界贸易协议达成,称作《1994年关贸总协定》,它增强了国际法律在管理贸易时的作用,并创建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一个以管理关贸总协定的世界贸易制度为职责的国际组织。
在美国的带动下,各个国家信奉了自由贸易和开放的市场政策,他们希望通过wto继续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根据各成员国的要求,wto提出了一个有组织的全球性结构,为贸易、投资、和发展以改善经济的、政治的和法律
的环境。其主要目标就是,通过减少政府为保护本国利益而设置的壁垒和限制,从而实现公平的贸易。为增加透明度和保证成员国遵守wto的规则和义务,贸易

作者简介:
沈 舒(1980—),男,四川人,西南政法大学2003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政策审议机构定期审查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和实施情况。成员国不但要承诺在wto贸易分歧上相互商讨和尽力解决贸易纠纷,wto还有四项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1、多边贸易谈判(国家之间应定期会面,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堡垒);2、非歧视和无条件最惠国贸易(成员国不能对一个成员国比对另一个成员国提供更优惠的商品进口条件或待遇);3、国民待遇;4、取消配额和其他非关税壁垒(国家首先要将非关税壁垒转化为关税,然后进行谈判以减低关税税率)。
通过以上叙述可以清楚的看到,wto的终极价值目标在于追求国际贸易买卖的零关税以及无壁垒的状态,从而实现全球贸易市场的完全自由化以及最充分的资本自由流动。从哲学角度来看,这一目标显然只具有应然层面的意义,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努力最终只能使全球贸易市场无限接近这一目标,却永远不能达到。因为作为支撑自由贸易制度的西方经济学理论之一的帕累托最优效应假定,要实现真正的自由市场制度(无论国际还是国内),须具备的两个关键性前提,一是交易费用为零,二是市场充分竞争,没有任何政府阻碍。很显然,这种帕累托最优效应所预设的市场结构,就是在最发达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里,也从来没有实现过。在当今主要由国家构成的全球贸易体制当中,任何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家整体利益(其中的国家政治利益有时要远胜于国家的经济利益),因此要实现绝对的全球自由贸易,难上加难。并且,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科斯教授在他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关于产权问题的论述,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律”,也证明了现实世界不存在“零交易费用”,否则,研究制度便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但是wto所设定的价值目标,作为每个愿意通过自由贸易来实现自己国家利益的成员国来说,仍是一个值得努力的目标,毕竟,全球贸易的一体化会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经济上相互依赖,从而可以有效的遏制政治上的国家单边主义,成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在下面的部分,我将探讨作为全球贸易活动的三个主要参与者(也是在wto规则制定中最具分量的三个方)是否自觉有效地履行wto的原则,并且真正仅以促进全球自由贸易为己任。

二、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贸易实践及其浅析
在关贸总协定及其作为代替其职能的wto建立以后,各个国家开始在“消除贸易壁垒,推动全球自由贸易”价值目标的指引下制定自己的国家贸易政策。美国作为世界上市场最开放、最少贸易壁垒的国家声称自己将全面履行wto项下的各项义务,最终推动全球自由贸易体制的建立。但是,仔细分析美国近些年的国内贸易立法和国际贸易实践,我们很难将其奉为“捍卫wto价值目标的楷模”。
在美国的贸易法中,随处可以洞察到他们以国家利益为主的对外贸易理念。从实施贸易保障措施的“201条款”,到对因进口产品增加导致工人失业而对美国产业工人进行的贸易调整援助;以及为商业界人士和法律界人士所熟悉的,美国对付外国的贸易壁垒和不公平行为的“301条款”。
具体到真实的案例,我们对于美国贸易政策的立足点将会有更加深刻认识。最为著名是美国与日本之间关于汽车贸易的马拉松式的谈判。在这场争论中,美国政府和美国汽车制造商声称,日本不公平地限制美国汽车和汽车配件对日本的进口和销售。实际上,美国政府对于日本的这种指责,主要源于90年代初,美国与日本总共620亿美元的贸易逆差。而在这620亿美元的贸易逆差中,有360亿美元源于汽车贸易。而在日本销售的汽车中,美国汽车所占分额不到3%。显然,这损害了美国的国家利益,并且正在崛起的日本汽车工业对美国的汽车行业也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尽管日本通过自己的竞争实力和国内政策优势所取得在汽车工业的巨大成就,并没有违反wto的协议,但却是美国政府所不能容忍的。1995年,美国贸易代表要求日本同意开放其汽车市场。美国政府坚持要求日本的汽车制造商答应购买一定数量的美国配件;增加在美国产的日本款汽车,并增加经营美国品牌的日本经销商的数目;日本政府还必须改革日本的销售制度,并同意通过贸易展览和展销,帮助美国汽车的市场营销和宣传等等。假如日本不能达

到美国的要求,等待日本的将是出口到美国的日本豪华轿车征收100%的惩罚性关税和60亿美元的贸易制裁。最后,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政府屈从了美国的“不合情理的要求”。[1]克林顿政府将汽车工业谈判的成功视为美国能够“管制”与日本的贸易关系的一种标志。后来,美国又将这种方式成功的运用到与日本的半导体协议。而实际上,大部分真正的“自由贸易者”都反对采用“受管制的贸易”。事实上,在这个案例中,美国强加给日本的必须购买一定数量美国配件的“协议”,是一项基于结果的策略,这样作造成了日本对欧洲、墨西哥和其他配件供应商的歧视,这也把美国放在了违反自由市场原则的“贸易管理者”的位置上。假如由于日本后来没有屈从于美国的压力,而被美国制裁的话,美国的这种做法将会由于没有得到世界贸易共同体的同意,而破坏世界贸易制度赖以建立的合作与谈判精神。这也使得美国为其边缘政策在将来的贸易关系中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
实际上,美国的贸易法是被用来实施美国的贸易政策,特别是国家利益的工具。这些政策由国会和总统制定,经常是在对某个议题进行了长期的公共讨论之后做出的。这些讨论常常围绕着美国的经济与政治目标而展开的。在这种目标指导下而制定的对外贸易政策不仅可以加强美元的坚挺程度,迫使外国允许美国的商品自由进出他们的市场,而且可以用来鼓励与政治盟友的贸易,或用来阻碍与潜在敌人的贸易。比如,美国国会可以对来自非民主国家或侵害人权的国家的商品征收高关税,甚至禁运;也可以禁止一切与支持国际恐怖活动的国家,或支持非法毒品贸易国家的贸易等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指责美国的贸易政策过于政治化,美国的贸易政策时常沦为其对外政策的牺牲品。这些国家指出,在这个政局不太稳定的世界中,如果把贸易作为实现对外政策的工具,贸易会受到不良影响。但是,在美国人看来,他们本来就不是wto“自由贸易,无歧视贸易”价值目标的忠实捍卫者,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这些是值得牺牲的。上面我提到了美国贸易法中为人熟知的“霸王条款”——301条款。该法案单方面授权美国向其他违反了wto协议、不公平地限制美国的商品或劳务进口,坚持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政策或行为的国家征收报复性关税。虽然许多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美国最终都没有运用到“301条款”中的贸易制裁手段,但是,这种法规的存在赋予了美国贸易代表解决贸易争端和避免贸易战的“谈判筹码”。大多数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都批评301条款(特别是超级301条款)是单方面的“强权”策略,他们显然违反了全体成员国(包括美国在内)同意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分歧的承诺。各个成员国现在也正在向美国施压,要求美国不能在没有wto授权的情况下使用301条款。但是,既然在对伊拉克的军事打击中,美国可以绕过联合国单方面采取行动,那么,为了国家的利益,美国又为什么不可以绕过wto来实施贸易报复呢?看来,美国是黑格尔哲学精神最忠实的捍卫者,“在世界历史上,只有那些形成国家的民族才能受到我们的注意。因为必须理解,后者是自由的实现,即绝对的最终目的实现,它是为自身而存在。而且还必须理解,人类所拥有的一切价值—一切精神的实在,都只能通过国家才拥有……因为真理是普遍意志和主观意志的统一;普遍意志一定要在国家、在它的法律、在它的普遍和合理的安排中,才能被发现。国家是地上存在的神的理念”。[2]
同样日本和欧盟贸易政策仍然是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的。他们经常利用间接的非关税壁垒保护本国产业和本国市场免受国外进口产品的损害。比如,利用行业或商业惯例,甚至社会和文化习惯等作为控制进口的一项措施。日本的株式会社就是利用社会和文化习惯来抑制进口竞争的成功典范。株式会社是在日本公司之间,存在连锁管理关系、合伙关系以及其他联系的日本特色。株式会社的公司有相同的董事,并且发展有利于株式会社成员的长期合同关系,这样就使许多外国公司失去了许多符合wto规则的商业机会。在与wto成员国进行的贸易谈判中,日本给予许多成员国的承诺也是很空泛的,因此许多国家也不得不采取和美国同样的威胁手段对待日本政府,迫使日本履行自己的承诺。欧盟也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为理由,限制进口含有防腐剂的食品。但是,国际贸易多涉及远程运输的问题,如果不使用防腐剂便不能保证商品经过长途、长时间的运输后保持新鲜和完整。在有关于鲜活商品以及保质期短的商品进行检验的规则设定方面,欧盟也比较严格,常常花费进口商大量的时间办理各种检验手续,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这些商品的变质,甚至腐烂,最后,进口商不得不承受高额的进口成本。利用这些经过伪装的贸易壁垒来维护本国的市场是很难被wto协议所规制的。在利用技术壁垒作为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贸易手段中,日本走在“世界前列”。包括

效,至此

的小幅下降。但是,按照消费指标衡量,最贫困的农村住户的生活水平出现6%的显著降低,主要是受实际工资减少和消费物价上涨的共同影响。

hancing national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which have already become a key question that we have had to face. this text will put forward author's own thinking visual angle through an analysis of the above question, causes more thinking of this question of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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