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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调节与国际经济法学科理论新视角(上)

发布时间:2015-07-02 13:38

  「摘要」伴随市场国际化产生国际调节机制。国际调节同市场调节、各国的国家调节互相配合、制约,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国际市场调节机制体系。国际调节需要相应的法律予以规制和保障。这种规范国际调节、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即为国际经济法。国内外国际经济法学界普遍认为,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他们把平等主体间一般商品货币关系即商事关系也纳入进去,是一种大国际经济法观点。大国际经济法观点的产生有其历史根源。以wto为代表的国际调节及其立法的产生和发展,将促使人们对传统国际经济法理论作反思,并在国际经济调节及其立法的基点上重构国际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

术作品联盟、1899年成立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以上这些国际组织虽然主要是政治性或行政性的(因而被人们称为“国际行政联盟”),(p20-21)但同经济也不无关系。20世纪以后,为适应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要求加强国际性经济调节,建立作为其载体的国际调节组织形式。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了国际联盟。它虽然主要是政治性组织,具有广泛职能,但也包括处理和协调战后经济和社会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45年签订了《联合国宪章》,建立了联合国。它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大、最有权威和影响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及其体系下有关金融、贸易等方面的专门机构,特别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即世界银行)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在国际经济生活中担负着十分重要的国际经济调节职能。上述后三个机构被誉为战后西方世界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二战以后还出现了各种区域性组织,如欧洲联盟(eu)、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非洲统一组织(oau)等,它们也对所在区域和全球的经济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都是现代国际市场国际调节的重要组成部分。

的国际经济调节主体,其设立宗旨和后来的调节活动,都围绕着以上基本调节任务。

域全面进入wto国际调节范围的新阶段。迄今为止,有关金融领域的国际调节和监管任务,主要仍由imf和世界银行担任,但在wto框架中的gats,也涉及大量金融服务贸易问题。gatt还设立了一个“国际收支委员会”(bop)。gatt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一直同imf关系密切。gatt第12-15条规定,对于一国是否陷入国际收支失衡,要由imf作出认定或证明。因此,gatt的“国际收支委员会”离不开imf的合作。[3](p49)wto除了所调节的社会经济领域有明显扩大之外,对各国政府的经济管理权的制约也比以往广泛。前面提到的服务贸易、投资政策以及知识产权等许多问题,过去被认为理当属于各国正常管辖权和国内法范围,亦即国家主权范围,但wto如今却广泛介入。wto不仅加强了对各国政府的调节,还开始注意到对非政府的社会经济组织经济行为的干预和调节。

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国际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核心实际上是竞争规制问题,纷纷建议加强国际竞争规制,并把反倾销纳入竞争法轨道。对此,可参照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第306-3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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