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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国际法基本原则变革的理论基础

发布时间:2015-07-02 13:40
摘要:全球化时代,国际社会的深刻变革和国际法的发展使国际法基本原则领域面临着挑战与机遇。国际政治格局日趋复杂,“一极多强”是其特征;多元化和全球化是当前最大的国际社会的现实;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南北关系依然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国际法碎片化问题日益严重。围绕变动的国际政治格局,面对国际社会的现实,学界出现了改革国际法体系的呼声,国际法基本原则领域尤为突出,一方面,国家主权、不干涉、禁止武力使用等原则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国际法基本原则又面临着发展机遇。以国际新秩序的建立和国际法体系的协调发展为目标,构建国际法基本原则变革的理论基础。中国论文联盟
  关键词:国际法基本原则;全球化;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1)02-0122-04
  
  “经过两次世界大战,以八千万人的生命为代价而勉强建立起来的国际协作体系与国际法律秩序,已大大滞后于国际社会的快速演变,并已濒临崩溃的边缘。”全球化时代,国际法体系进一步陷入困境。学界出现了改革国际法体系的呼声,国际法基本原则领域尤为突出。一方面,国家主权、不干涉、禁止武力使用等原则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国际法基本原则又面临着发展机遇。一些学者提出应将可持续发展、尊重人权等确立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将走向何方?众说纷纭。问题似乎短期内难以有一个明确的结论。
  作为“国际法支柱”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其在国际法体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国际法的本质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必然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调整与完善。面对新时期、新问题,变革是必由之路,因为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一个不断面临新情势又不断适应和规制新情势的过程。笔者以为,全球化时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之所以面临着挑战与机遇,根本原因在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理论的发展滞后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因此,从理论上研究全球化时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变革,为国际法学的发展及其体系建构提供理论支撑,具有重要意义。
  
  一、理论前提:变动的国际政治格局
  
  以肯尼思·沃尔兹(kenneth )为代表的新现实主义认为,国际体系是按其各组成部分间的权力分配来定义,权力分配的改变带来体系的变化。进而言之,变动的国际政治格局必然伴随着国际法体系的变革,它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变革的理论前提。
  简要地回顾国际法产生后国际政治格局的演变历程实有必要。自十七世纪以来,国际政治格局历经几个世纪的发展,期间分崩离析,几经变迁。十八、十九世纪的国际社会是一个以欧洲国家为主导、以均势为特征的多极化格局;国际法是“欧洲列强的地区法律”。国际法被认为不包括调整欧洲国家与“非文明或半文明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这种关系应由道德原则予以调整”。二十世纪前半期,一个普遍的国际社会初步形成,但国际政治格局依然由欧洲国家把持,国际法不仅起着维系与促进西方国家之间的关系,也曾一度沦为西方强权的工具。二十世纪后半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导致了权力的一次大规模的重新分配和政治边界的改变,并都助长和推动了新的国际冲突即冷战”。冷战在单方面使用武力、有选择干预相对理论的发展、间谍等秘密活动和战争法四个方面“扭曲”了国际法。这一期间非殖民化运动的发展,初步改变了国际政治格局,国际法领域出现了反映新兴独立国家要求的规范,主要集中于国际经济新秩序领域,但难以说是国际法发展的主流。
  1991年12月,冷战伴随着苏联解体而终结,全球化时代来临。全球化时代是否预示着向十九世纪多极体系的回归,或是与十九世纪英国霸权相媲美而由美国主导的单极体系?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实力持续增长的基础上,美国一步步走向单边主义。国际政治格局日趋复杂,一方面是美国“一家独大”的霸权问题,另一方面则是欧盟、日本、俄罗斯和中国等“多强”力量不同程度地发展,而坚持单极化与推动多极化、坚持霸权主义与反对霸权主义两种力量之间的斗争将是一个长期、曲折的过程。
  正如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所言。“国际法是国际政治体系的规范表示”,国际政治格局的剧变自然引起国际法的变化。因此,科学认识全球化时代国际政治格局是把握因单边主义和强权政治而导致国际法基本原则面临冲击的关键。
  比如,2002年,美国确立“先发制人”(preemption)0为新的国家安全战略,并运用于伊拉克战争。“先发制人”战略不仅破坏了自卫权制度,冲击着禁止武力使用原则,而且一大批国家如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俄罗斯、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和朝鲜等先后宣布在必要时实施“先发制人”打击。科菲·安南(kofi annan)指出,“先发制人”的军事干预原则将联合国带到了一个具有决定性的“岔路口”,它可能会导致“非法使用武力”现象进一步泛滥。虽然单边主义和强权政治给国际法带来“时隐时现的局限性”,但是,对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面临的挑战,应该予以坚决反对以维护国际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这种可能性因欧盟、日本、俄罗斯和中国等“多强”力量的发展而将得以提高。因为多极化的政治格局是任何国家妄图实行霸权主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
  又如,“科索沃危机”后,以人道主义干涉为根据的武装干涉事件时有发生,国家主权和领土安全受到威胁。“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理论应运而生。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承认,虽然主权政府负有使自己的人民免受各种人为灾难的主要责任,但是,如果它们没有能力或不愿意这样做,广大国际社会就应承担起这一责任。并由此连贯开展一系列工作,包括开展预防工作,在必要时对暴力行为作出反应,以及重建四分五裂的社会。因“保护的责任”理论。绝对不干涉原则要服从于国际保护责任。不干涉原则的内涵正发生着变化,也许相对性是一个方向。但是,应该坚决反对借“人权”之名行“干涉”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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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实基础:国际社会的现实
  
  分析国际法基本原则离不开国际社会的现实。现实是惟一的基础。国际社会的现实是全球化时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变革的现实基础。当前,多元化和全球化是国际社会最大的现实,它们已成为国际社会新旧威胁的共同特点。
  一方面,当代的国际体制已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多元主体、多元价值与多元文化交织在一起,形成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结构。在国际法主体方面,国家依然占主导地位,但国际法的特殊主体特别是国际组织。其独立于国家的职能和作用不断强化。在多元价值与多元文化交流、交锋方面,集中表现为美国开辟的以“软权力”为形式的新型竞争。“软权力”的竞争,代表着国际关系形态的升级,是国际战略序列从军事战、经济战到知识战逻辑演进的具体体现。大国通过对国际组织有形和无形的支配,利用标准和规则的“软权力”,建立一种“机制霸权”来扩大自身的实力和影响。中国论文联盟
  另一方面,全球化是当前时代的首要特征。1992年。联 合国秘书长加利(ghali)在联合国日致词中说道:“第一个真正的全球化的时代已经到来。”全球化时代,各国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复合相互依赖”(complexinterdependence)关系日渐密切,世界各国因共同利益紧密连在一起,并且这种联系因全球化、新技术革命以及全球性问题而一步步地增强。无疑,全球化是国际政治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可避免地加剧了全球性问题的日益严重性。全球性问题不是新问题,全球化时代所关注的是国际社会对全球性问题表现出的共同兴趣和共同行动。
  全球化时代,制约国家主权的现象日益普遍。传统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面临着国际社会实践的侵蚀。国家主权受到来自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的侵蚀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而全球性问题亦成为制约国家主权的重要原因之一。“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正在发生改变”,多元化和全球化使国家主权作为传统国际法基石的地位受到削弱。国际社会的现实必然要求国家主权原则突破原有框架,增添富有时代特征的新内涵。笔者以为,全球化时代,在国际法框架内、国际社会公认的国家主权原则的发展。应运用发展的观点,在坚持的前提下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坚持。这是因为,制约国家主权的各种因素中。真正的制约者恰恰是主权者自身,适度地限制、让渡国家主权是行使、维护和加强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全球化时代,“主权是对国家在国际政治体系中作为抽象而又真实的基本实体的本质特征的表述”,国家主权依然是国际法的基石。而国家主权原则依然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原则。
  
  三、法律需求:国际新秩序的建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非殖民化运动的纵深发展。催生了一大批新兴独立国家,建立国际新秩序由此展开。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日益严峻,建立国际新秩序尤显紧迫和重要。国际新秩序的建立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变革的法律需求,反过来又为国际新秩序的建立提供法律保障。
  全球化对世界各国的影响参差不齐,经济全球化的震荡进一步加剧了南北差距。在过去20年里。由于全球化的发展,有超过20亿的不发达国家的居民生活水平出现了下滑,其中有的还出现了大幅下降的情况。最不发达国家无法融入世界经济大家庭,也就无法从全球化中受益,出现了绝对和相对贫困状况加剧等现象;如果这些国家继续被排除在全球化大潮之外,无疑将被彻底边缘化。如果说冷战时期,国际社会的主要症结是“东西关系”,那么冷战后时代则主要是如何正确处理“南北关系”。截至2002年,经联合国批准的最不发达国家已增至50个。《2006年最不发达国家报告》指出,2003年,最不发达国家的负债总额达到1589亿美元,为历史最高纪录,比2001年增加了208亿美元;50个最不发达国家的人口占全球总人口的11.3%,但其国内生产总值目前仅占全球的0.6%。
  全球化应该使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受益,而不应造成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两极分化。二十一世纪是一个“和谐世界”,和谐世界涵盖了国际新秩序的两个方面。换言之。和谐世界呼唤当代国际法建立和维持各国和平共处的国际政治秩序,期盼世界范围内的国际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面对严峻的南北差距问题,国际法应当有所作为。就国际法基本原则而言,需要发展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已经发展成熟并经过国际社会实践检验的规则应确立其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可持续发展”即是其中扣。
  1987年4月。著名的布伦特兰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真正科学地阐述了“可持续发展”概念。1992年6月,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文件,直接推动了“可持续发展”由理论走向实践。“可持续发展”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2002年8月,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wssd)在南非召开,通过的《可持续发展宣言》和《执行计划》是国际社会的最新结晶。
  当前,“可持续发展”已经发展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更为重要的是,“可持续发展”在国际环境法、海洋法、领土法、空间法、战争法、人权法等国际法各主要分支部门得到充分发展,是否可以确立其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笔者以为。“可持续发展”是“发展权”在国际法领域发展的继续。而且具有国际习惯法的性质。“发展权利的正确形式是权利并不存在于绝对的认识中,而总是相对地存在环境容忍度里。所以发展权利无疑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部分。我们可以简单地称之为可持续发展。”要证明某项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存在。需要同时证明通例和法律确信的存在。一方面。“可持续发展”为各国国内法所确认、国际条约所宣示、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决议所援引,实践既广泛又一致,这是“可持续发展”的“通例”;另一方面,所有这些实践表明,“可持续发展”所涉及的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已得到一般的承认,这是“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确信”。全球化时代,国际法体系理应包含“可持续发展”原则,理应确立“可持续发展”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政策制定者们提出‘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它被视为候选的新出现的国际法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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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在动因:国际法体系的协调发展
  
  全球化时代,新技术革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世界革命。对国际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以国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国际法不断拓展新的领域,伴随而来的是国际法新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急剧增多。国际法领域的扩展和多样性产生了国际法碎片化(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或称国际法不成体系、国际法支离破碎问题。如同国际法的“弱法”特征一般,国际法碎片化问题进一步说明了国际法是一个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全球化时代,国际法体系的协调发展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变革的内在动因。中国论文联盟
  针对国际法碎片化问题,2006年国际法委员会正式提交给联合国大会的报告认为可以通过“协调”原则予以解决。协调原则,即国际法高一级规范与国际法低一级规范发生冲突,后者应尽可能采取与前者相一致的方式解释;如果解释不可能。高一级规范应该优先。笔者以为,“协调”原则仅仅是权宜之计。真正解决国际法碎片化问题,关键在于国际法体系自身的协调发展。国际法体系的协调发展依赖于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完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完善将为国际法体系协调发展提供指导性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它应该集中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决定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保障法律制度内部的协调统一。具体而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规则的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它应该集中体现国际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决定国际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保障国际国际法律制度的协调统一。作为人类思维能力进步和立法技术高度发展的结晶。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整个国际立法体系中处于最高的位置。它在发展、适用、解释乃至规范国际法律体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基本原则以《联合国宪章》为契机,逐步发展、确立乃至形成当前的体系,可谓理论发展历程之短暂。六十多年过去了,国际社会的发展可谓深刻至极,国际法更是日新月异。变化的国际社会要求国际法与时俱进。全球化时代,国际社会更加需要站在国际社会共同利益(commoninterests of international community)的高度,发展和完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因为“一个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时代的需要或要求,而且死死抱住上个时代的只具有短暂意义的观念不放,显然是不可取的。在一个变幻不定的世界中,如果把法律仅仅视为是一种永恒的工具。那么它就不可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一言以蔽之,研究和发展国际法基本原则。以有助于国际法体系的协调发展。
  
  五、结束语
  
  21世纪。法律表现出从国家本位向国际社会本位转化的趋势,国际法从冷战时期的共处法、合作法进入到“共进国际法”(internationai law of co-porogre8siveness)阶段。现在人们普遍认为,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某些需要由国际法加以保护的基本价值或共同利益,它们构成国际社会建立和存在的基础。“关于人类社会有高于各自国家利益的利益,关于人类社会的利益可能高于各国利益之和的信念。已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传播。”在“共进国际法”阶段,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正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主流,世界各国因共同利益紧密连在一起,共同发展。
  只有在准确反映社会发展的主题和基本趋势的前提下,国际法律秩序才能为推动国际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并且在自身的运动和发展过程中获得强大的生命力。国际法学理应回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现实主义地预测发展趋势,这样才有生命力。全球化时代。围绕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这一主题,重新审视和解读国际法基本原则变革的理论,为“和谐世界”的构建注入一股新鲜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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