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南海争端之国际法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02 13:41
摘要:国家的主权应在其疆界内行使,且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均重视边界的明确性与稳定性,从历史上的占有和禁止反言的适用原则对中越南海争端中越南的利益诉求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越南的行为和依据都是法理所不容的。
关键词:南海争端;越南;国际法;领土取得
一、中国与越南在南海问题上的利益诉求
越南位于中南半岛,东侧与中国大陆仅有北部湾之隔,海岸线约3,000公里,就中越两国而言,两国南海争端的范围主要在南沙和西沙群岛,就时间而言,可以追溯自20世纪50年代,越南政府对西沙群岛的争夺。1956年4月1日,越南政府派遣越军接替驻守在珊瑚岛的法军;1957年5月8日,越南政府派出一个连的海军陆战队至永乐群岛换防。1966年8月,越南政府因兵力不足,除在珊瑚岛继续留下驻军外,其余驻防在西沙群岛的军队都全部撤出。在南沙群岛方面,1956年8月22日,越南政府派军登陆南威岛;同年10月22日,越南将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纳入其福绥省的管辖范围。进入20世纪70年代,中国与越南爆发了一场西沙群岛的争夺战。1973年9月,越南政府对外宣称正式将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之南威岛等十个岛屿纳入越南版图,此举,给中国和国际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1974年1月11日,中国发表声明,宣称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并从1月11日至16日派军轰炸西沙群岛;在南沙虽然中越两国曾在1988年因南沙群岛发生过海战,并造成一定程度的伤亡。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由于冷战形势造成的国际情势复杂演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中越两国的关系正常化。开始在各个领域迅速恢复关系正常化,并且中越两国再也没有发生过直接的军事对抗。但是2009年5月13日截止日前夕,马来西亚、越南和我国相继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有关海域的“外大陆架”权利主张,引起多方关注和广泛争议。由此可见,探讨南海主权问题不仅是影响中越两国安全关系的核心,而且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二、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原则之分析
1、历史上的占有与国家继承原则
(1)历史上的占有
前越南政府提出的证据是,早在1802年安南帝国时期,嘉隆帝曾派“黄沙队(doi hoang sa society)”的人员前往西沙群岛从事商业性的探查,且在1816,在西沙群岛树立安南国旗。此事件,中、越(安南国)双方的官方文书均无正式的历史记载。
而越南外交部白皮书谈的最多的是,一位法国传教士塔伯尔神父(jean-louis taberd)于1837年所写的一篇文章,标题是《交趾支那地理考释(note on thegeography of cochinchina)》。塔伯尔在文中写道:“帕拉赛尔或普拉塞尔是由小岛、岩石和沙滩组成的迷宫,延伸到北纬11度和从巴黎算起的东经107度。一些航海家勇敢地越过部分沙洲,与其说是小心谨慎,不如说是侥幸成功,而另一些人的尝试却失败了。交趾支那人称这些岛为conuang。虽然这些群岛除了岩石和深海之外别无他物,且惟有造成不便而无其他好处,然而嘉隆皇帝却认为,增地虽小,但也扩大其领土。1816年,他庄严地在那里插上旗帜,并占有这些岩石,估计不会有任何人对之提出异议。此段的历史记载,使越南始终坚持西沙群因“先占”而成为越南的领土了。另外,越南外交部白皮书还抛出一张《大南一统全图》称该图所绘的黄沙、万里长沙就是中国的西沙、南沙群岛。换言之,越南从上述种种的历史记录来主张其对西沙和南沙的主权,声称西沙及南沙群岛为其领土的一部分。其手段是卑劣的,没有法理和事实依据。
(2)国际继承方面
国家继承方面,越南主张继承法属安南时期的领土,从而拥有西沙与南沙群岛的主权。此外,越南坚持《中法界约》国际条约的约束力外,甚至引述在西沙群岛海域所发生两起的海难事件来支持其主张,因此,越南根据《中法续议界务专条》的签订而主张中国应受条约的约束,同时也引证海难事实表明中国已承认对西沙群岛并不具有主权等法理依据而主张西沙群岛应属越南所有,并非中国所有。由于发现石油,20世纪70年代越南宣称继承法国的权利,并开始侵占南沙岛礁。1975年4月,北越在即将攻占西贡前,派兵占领越南政府所占领的南沙群岛部份岛屿,不久后,统一后的越南政府即发表一份官方白皮书,指称西沙与南沙群岛自古即属于越南所有,同时修改国内地图,将西沙与南沙群岛标示于其所属版图内。
2、禁止反言的适用
20世纪60年代以前,越南政府均承认中国对西沙及南沙群岛的主权。1956年6月15日,当时的越南外交部副部长会见我国驻越南大使馆临时代办时表示:“根据越南方面的资料,从历史上来看,西沙、南沙群岛应属于中国领土”,当时在座的越外交部亚洲司代司长黎禄说,从历史上看,西沙、南沙群岛早在宋朝时就已属中国了。1975年后,这种立场产生相当大的变化,因为北越政府已取得对越南政府战争的胜利,在不需中国的协助后,完全改变其对南海主权的立场。
这种理由在国际法上明显欠缺合理性且太过牵强,因为领土主权在国际法上是相当敏感的议题,政府首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谈话应相当谨慎,不得任意改变所做承诺,国际法上关于领土的取得方式中,政治决定将产生法律效果,从而约束当事国。如果领土争端发生后,有关国家即推翻其原有的承诺,国家间的疆界可能因此呈现不稳定的状态。每个国家都有自身的特殊历史发展经验,笔者以为,除非相关国家以违反国际法强制规范的行为造成一种非法事实(例如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否则任何国家均不应片面推翻其所做的承诺。
3、领土取得与国家继承问题
越南方面主张,根据历史文献,在法国人统治越南前,越南已在西沙群岛行始主权,并且持续许久,认为就国家继承的法理而言,1954年法国结束其在中南半岛的殖民统治后,越南即继承法国在西沙及南沙的控制权。中国虽然最早发现西沙和南沙群岛,但这仅限于发现,并不构成中国对该区主权的合法主张。必须指出的是,从中国的历史而言,相关文献并未有安南曾控制西沙群岛的记载,事实上,越南所提出的历史文献存在许多错误,更重要的是,1930年代以前,法国殖民当局并未主张西沙群岛为越南领土的一部份,甚至承认中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就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而言,当殖民国法国撤出越南时,即产生了越南内部国家继承问题之争,众所周知的是越南内部同时有两个政府。诚然,无论是当时的南越或北越政府,其所继承的领土范围是法国统治期间的越南领土,就国际法而言,这是一个国家内部政府的代表权之争,这一点并未引起争议。问题在于,即使在法国统治期间,其所主张的西沙与南沙群岛的主权也是有所争议的,当时的中国政府也不断抗议法国侵占中国的领土,所以,当时的法国政府其主权范围并不及于西沙与南沙群岛,其强占领土的行为并未获得包括中国在内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此外,法国以征服与兼并的方式占有南海岛屿,其行为也不符合当时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实践,法国从未在这些小岛上建立合法有效的领土主权,越南所说法国对南海岛屿的合法权利根本不存在,由此,越南又怎能以国家继承作为拥有这些岛屿的主权依据,其合法性相当薄弱与牵强。
三、结语
就国际法而言,国家的主权应在其疆界内行使,且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均重视边界的明确性与稳定性,当发生国家继承的问题时,有关于决定边界的条约也须一并继承,当然有些条约可以因为情势变迁原则而加以解除,但这个原则并不适用于边界条约。法国殖民越南时期,对南沙与西沙群岛的占有行为从未取得合法承认。1974年后,越南即将重心转移至南沙群岛,尽管1988年中越双方再度发生冲突,但迄今为止,南沙群岛以越南所占据的岛礁数量最多。1992年后,加速石油探勘与开采的工作,事实上,越南南海政策的重心集中在油气开采方面,因此,强力抢占南沙群岛西侧对其有重要性的岛礁,与西方大型石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加速在这个区域从事探勘、开发、生产的工作。2010年越南政府的电视和电台还多次声明南沙群岛是其领土,其策略是强化其现有的岛屿,并将外国公司引入争议中的海域与岛屿,藉以合理化其占有行为,其行为和依据是法理所不容的。
参考文献:
[1]李金明,中国南海疆域研究,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81.
[2]李金明,中国南海疆域研究,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77.
[3]越南在南沙群岛“国会选举”宣示“主权[eb/ol].右江论坛2007/06/15.
关键词:南海争端;越南;国际法;领土取得
一、中国与越南在南海问题上的利益诉求
越南位于中南半岛,东侧与中国大陆仅有北部湾之隔,海岸线约3,000公里,就中越两国而言,两国南海争端的范围主要在南沙和西沙群岛,就时间而言,可以追溯自20世纪50年代,越南政府对西沙群岛的争夺。1956年4月1日,越南政府派遣越军接替驻守在珊瑚岛的法军;1957年5月8日,越南政府派出一个连的海军陆战队至永乐群岛换防。1966年8月,越南政府因兵力不足,除在珊瑚岛继续留下驻军外,其余驻防在西沙群岛的军队都全部撤出。在南沙群岛方面,1956年8月22日,越南政府派军登陆南威岛;同年10月22日,越南将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纳入其福绥省的管辖范围。进入20世纪70年代,中国与越南爆发了一场西沙群岛的争夺战。1973年9月,越南政府对外宣称正式将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之南威岛等十个岛屿纳入越南版图,此举,给中国和国际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1974年1月11日,中国发表声明,宣称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并从1月11日至16日派军轰炸西沙群岛;在南沙虽然中越两国曾在1988年因南沙群岛发生过海战,并造成一定程度的伤亡。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由于冷战形势造成的国际情势复杂演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中越两国的关系正常化。开始在各个领域迅速恢复关系正常化,并且中越两国再也没有发生过直接的军事对抗。但是2009年5月13日截止日前夕,马来西亚、越南和我国相继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有关海域的“外大陆架”权利主张,引起多方关注和广泛争议。由此可见,探讨南海主权问题不仅是影响中越两国安全关系的核心,而且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二、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原则之分析
1、历史上的占有与国家继承原则
(1)历史上的占有
前越南政府提出的证据是,早在1802年安南帝国时期,嘉隆帝曾派“黄沙队(doi hoang sa society)”的人员前往西沙群岛从事商业性的探查,且在1816,在西沙群岛树立安南国旗。此事件,中、越(安南国)双方的官方文书均无正式的历史记载。
而越南外交部白皮书谈的最多的是,一位法国传教士塔伯尔神父(jean-louis taberd)于1837年所写的一篇文章,标题是《交趾支那地理考释(note on thegeography of cochinchina)》。塔伯尔在文中写道:“帕拉赛尔或普拉塞尔是由小岛、岩石和沙滩组成的迷宫,延伸到北纬11度和从巴黎算起的东经107度。一些航海家勇敢地越过部分沙洲,与其说是小心谨慎,不如说是侥幸成功,而另一些人的尝试却失败了。交趾支那人称这些岛为conuang。虽然这些群岛除了岩石和深海之外别无他物,且惟有造成不便而无其他好处,然而嘉隆皇帝却认为,增地虽小,但也扩大其领土。1816年,他庄严地在那里插上旗帜,并占有这些岩石,估计不会有任何人对之提出异议。此段的历史记载,使越南始终坚持西沙群因“先占”而成为越南的领土了。另外,越南外交部白皮书还抛出一张《大南一统全图》称该图所绘的黄沙、万里长沙就是中国的西沙、南沙群岛。换言之,越南从上述种种的历史记录来主张其对西沙和南沙的主权,声称西沙及南沙群岛为其领土的一部分。其手段是卑劣的,没有法理和事实依据。
(2)国际继承方面
国家继承方面,越南主张继承法属安南时期的领土,从而拥有西沙与南沙群岛的主权。此外,越南坚持《中法界约》国际条约的约束力外,甚至引述在西沙群岛海域所发生两起的海难事件来支持其主张,因此,越南根据《中法续议界务专条》的签订而主张中国应受条约的约束,同时也引证海难事实表明中国已承认对西沙群岛并不具有主权等法理依据而主张西沙群岛应属越南所有,并非中国所有。由于发现石油,20世纪70年代越南宣称继承法国的权利,并开始侵占南沙岛礁。1975年4月,北越在即将攻占西贡前,派兵占领越南政府所占领的南沙群岛部份岛屿,不久后,统一后的越南政府即发表一份官方白皮书,指称西沙与南沙群岛自古即属于越南所有,同时修改国内地图,将西沙与南沙群岛标示于其所属版图内。
2、禁止反言的适用
20世纪60年代以前,越南政府均承认中国对西沙及南沙群岛的主权。1956年6月15日,当时的越南外交部副部长会见我国驻越南大使馆临时代办时表示:“根据越南方面的资料,从历史上来看,西沙、南沙群岛应属于中国领土”,当时在座的越外交部亚洲司代司长黎禄说,从历史上看,西沙、南沙群岛早在宋朝时就已属中国了。1975年后,这种立场产生相当大的变化,因为北越政府已取得对越南政府战争的胜利,在不需中国的协助后,完全改变其对南海主权的立场。
如上所述,前越南政府及现在的越南政府,两者分别发表白皮书,宣称拥有南沙及西沙群岛的主权,然而,现在的越南政府早已在公开声明及文书中承认,中国拥有这些岛屿的主权,这也是越南主权论述最为薄弱之处。1988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备忘录”中指出:“与中国的有效管辖情况相反,越南方面过去不仅从未在南沙群岛存在过,而且直至1974年以前它所发表的政府声明、正式照会和公开出版的地图和教科书中,都一直承认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上述越南政府及其代表的声明,就南海主权争端而言,当然拘束越南政府。越南所提出的主权论述中最为薄弱之处即在于,早已承认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对于此点,越南政府做了响应,认为当时承认中国政府的主权主张主要是基于两国间的同盟情谊,在反抗美国干涉与入侵越南的战争中,为顾全大局,所以才做此反应。
这种理由在国际法上明显欠缺合理性且太过牵强,因为领土主权在国际法上是相当敏感的议题,政府首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谈话应相当谨慎,不得任意改变所做承诺,国际法上关于领土的取得方式中,政治决定将产生法律效果,从而约束当事国。如果领土争端发生后,有关国家即推翻其原有的承诺,国家间的疆界可能因此呈现不稳定的状态。每个国家都有自身的特殊历史发展经验,笔者以为,除非相关国家以违反国际法强制规范的行为造成一种非法事实(例如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否则任何国家均不应片面推翻其所做的承诺。
3、领土取得与国家继承问题
越南方面主张,根据历史文献,在法国人统治越南前,越南已在西沙群岛行始主权,并且持续许久,认为就国家继承的法理而言,1954年法国结束其在中南半岛的殖民统治后,越南即继承法国在西沙及南沙的控制权。中国虽然最早发现西沙和南沙群岛,但这仅限于发现,并不构成中国对该区主权的合法主张。必须指出的是,从中国的历史而言,相关文献并未有安南曾控制西沙群岛的记载,事实上,越南所提出的历史文献存在许多错误,更重要的是,1930年代以前,法国殖民当局并未主张西沙群岛为越南领土的一部份,甚至承认中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就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而言,当殖民国法国撤出越南时,即产生了越南内部国家继承问题之争,众所周知的是越南内部同时有两个政府。诚然,无论是当时的南越或北越政府,其所继承的领土范围是法国统治期间的越南领土,就国际法而言,这是一个国家内部政府的代表权之争,这一点并未引起争议。问题在于,即使在法国统治期间,其所主张的西沙与南沙群岛的主权也是有所争议的,当时的中国政府也不断抗议法国侵占中国的领土,所以,当时的法国政府其主权范围并不及于西沙与南沙群岛,其强占领土的行为并未获得包括中国在内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此外,法国以征服与兼并的方式占有南海岛屿,其行为也不符合当时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实践,法国从未在这些小岛上建立合法有效的领土主权,越南所说法国对南海岛屿的合法权利根本不存在,由此,越南又怎能以国家继承作为拥有这些岛屿的主权依据,其合法性相当薄弱与牵强。
三、结语
就国际法而言,国家的主权应在其疆界内行使,且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均重视边界的明确性与稳定性,当发生国家继承的问题时,有关于决定边界的条约也须一并继承,当然有些条约可以因为情势变迁原则而加以解除,但这个原则并不适用于边界条约。法国殖民越南时期,对南沙与西沙群岛的占有行为从未取得合法承认。1974年后,越南即将重心转移至南沙群岛,尽管1988年中越双方再度发生冲突,但迄今为止,南沙群岛以越南所占据的岛礁数量最多。1992年后,加速石油探勘与开采的工作,事实上,越南南海政策的重心集中在油气开采方面,因此,强力抢占南沙群岛西侧对其有重要性的岛礁,与西方大型石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加速在这个区域从事探勘、开发、生产的工作。2010年越南政府的电视和电台还多次声明南沙群岛是其领土,其策略是强化其现有的岛屿,并将外国公司引入争议中的海域与岛屿,藉以合理化其占有行为,其行为和依据是法理所不容的。
参考文献:
[1]李金明,中国南海疆域研究,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81.
[2]李金明,中国南海疆域研究,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77.
[3]越南在南沙群岛“国会选举”宣示“主权[eb/ol].右江论坛200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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