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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发布时间:2015-07-02 13:42

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国际法主体,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全力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其需要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论文联盟http://的资格;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一、 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作为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必须能够完全自主平等地参与国际关系,必须具有独立参加这种法律关系的资格,不受其他主体制约或限制。倘若没有这种资格,就不能以国际法主体身份参与国际事务。
  二、 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在国际关系中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是建立和发展正常关系的基础,这就要求国际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际关系并直接享有和承担国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不需要通过或借助其他主体来实现。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缔约权,使节权等。义务主要包括履行国际法一般义务的能力,履行条约的能力等。
  根据“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个别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都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是,随着国际法自身的发展和国际社会对个人权益的重视,个人已经可以享有一些国际法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国际义务。传统观点认为,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因而国家被认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而个人只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但现如今的社会发展,国际法主体已经扩大为国家、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同时,随着个人在国际交往中的频繁参与,个人在国际法上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也越来越多。wWW.lw881.com从而引起了个人是否可以构成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讨论。
  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地位的三种主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仅是国内法的主体。该学说是实在法学家们坚持以国家为核心而产生的,认为只有国家才能享有国际法权利并且承担国际法义务。而个人只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的客体。这是传统的观点,是多数国际法学者所赞同的一种观点。他们主张在国际法与个人之间存在着国家,国际法中的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及于个人,或者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由国内法贯彻到个人,因此个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我国学者周鲠生持这种观点,他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并且是唯一的主体。只有国家是享受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的人格者,个人则与国际法没有直接的关系,他们唯有通过国家才能享受国际法的利益。”很明显,这种观点否定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其根据主要是国际法上没有任何相关规定直接赋予个人权利义务。但近年来有关个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出现并逐渐增多,这种观点的影响力日渐衰落。从其本质上分析,这种学说把国家和主权绝对化,走向了极端。倘若坚持这一观点的话,会使得国际法陷入滞后的困境中,很多国际中的关系无法调整。
  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惟一主体。这是自然法学派坚持个人为核心的结果,他们认为 个人是国际法的惟一主体。因为国家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个人来实现,国家的行为也总是通过个人来表现。国家与其他社会团体一样,是一定数量的人的结合体,只是人与人之间所组成的一种社会连带关系的手段。但是决不能因此而把国家的权利义务与个人的权利义务画上等号,也决不能把国家的行为与个人的行为等同起来。因为国家与组成国家的一定数量的个人之间存在着质的不同,二者决不能相等。这是一种对主权国家否定的观点,不符合国际社会的现实,混淆了国家和个人这两个概念,其结果是否定了国际法。武汉大学的梁西教授认为:”主张个人是国际法的惟一主体的观点,不仅改变了国际法的调整对象,而且也不符合国际法的根本属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在一定限度内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这是一种折中的观点,既承认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主导地位,是最稳定的主体,也承认个人在一定范围内的主体地位。个人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是国际法主体,是受到限制和非完全的国际法主体。与国际组织、国家一道成为国际法中的主体。梁西教授也认为:“在特定情况下,个人可以成为部分国际法律关系,如国际人权法、国际法律责任法和某些范围内国际争端法的主体。或者说,个人只是在以上有限范围内成为国际法的特殊主体。”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间的交流日益增多,作为实在法的一个问题,认为国家是国际法唯一主体的看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人们逐渐倾向于认为个人在有限的范围内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二、综述
  综上所述,结合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我认为承认个人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有根据的。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自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在不断的向前发展。关于国际法主体的认定,从最初的只承认国家为国际法唯一主体,到后来逐渐承认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以及近几十年来对个人主体地位的争论, 这些充分说明了国际法需要与其开放的体系相适应的主体。因此,对于个人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不应停留在历史的认可与论断上,而应与时俱进,运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我相信,随着国际法的日趋完善和理论的更加成熟,个人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将随着国际社会中交流合作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成为国际社会逐渐认可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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