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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判例中的海洋特征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28 19:08

  1.今天我十分荣幸地受邀在这里就海洋划界的法律问题作一次讲座,我将特别讨论国际法院在这一国际法领域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法院已经受理了总共14起该领域的案件,涉及东西欧、南北美洲(包括加勒比)、中东和非洲的海域。目前只有两个案件仍在法院的案件综合列单上,一个在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之间,另一个在秘鲁和智利之间。这里我需要指出的是,各种由海洋划界争端的当事方设立的仲裁法庭所作的裁决对这一领域法律的发展同样作出了重要贡献。
    2.本讲座的主要目的是给予大学生和有兴趣的大众以法律的基本知识。我将试图勾画出国际法院目前在划分各国争议海域时的方法。在分析法院的判例时,我将主要以卡塔尔和巴林问的海洋划界争端案为例。法院于2001年3月就本案作出判决。虽然这不是法院最近的海洋划界判决,但该案涉及包括了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在处理与海洋划界有关的争端时可能需要处理的绝大部分问题。而且,法院在该案中采纳的海洋划界线更能反映出法院目前有关划界的标准方法。
    3.然而,对于你们当中那些并不十分熟悉海洋划界法律的人而言,或许我首先简要介绍一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即《公约》)规定的各种海域及其范围,继以海洋划界法律的发展历史,是适当的。
    一、《公约》规定的各种海域
    4.《公约》规定了四种海域,即:
    ——领海,邻接沿海国领土(包括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为群岛水域)的一带宽度为12海里的海域;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领海。
    ——毗连区,从领海基线量起最远扩展至24海里的区域,沿海国可在其中行使为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所必要的管制。《公约》没有规定毗连区划界,因此我在本讲座中也不再讨论该区域。
    ——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最远可扩展到350海里,如果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350海里或超过该距离的话;或者扩展到200海里,如果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没有扩展到该距离的话。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其大陆架的权利是根据事实从一开始就存在的,根本不需要对有关区域提出主张。对200海里外大陆架的主张应提交给根据《公约》第76条第8款建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并由其加以审查。然而,迄今法院的判例都只限于最远200海里的划界主张。
    ——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专属经济区内,一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关于经济性开发和勘探该区,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管辖权。
    5.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外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使用,除了深洋洋底及其底土的资源——对它们的开发应由《公约》为维护人类共同利益而设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
    6.虽然许多海洋区域都仅仅属于一个国家的海域,但是还有许多的海域各国在其中的权利是重叠的,如果不以单纯的距离标准作决定的话。正是在此类情况下,各国需要就海洋划界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它们经常将争端诉诸国际法院或仲裁法庭。
    二、海洋划界法律简史
    7.可以说,海洋划界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958年之前为第一阶段,当时调整划分海洋空间的国际法规则未被编纂。习惯国际法仅承认沿海国对紧邻其海岸(一般到3海里的距离)的水域,即领海的主权。一些国家还出于防止和惩治违犯其海关、移民、财政和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目的主张毗连领海的公海区域(或毗连区)。那时并不存在有关在领海以外的海域内行使主权的一般权利的习惯法。
    1958年至1982年是第二阶段,此时海洋划界的法律由1958年日内瓦公约(包括《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和《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调整。在这一阶段,12海里宽度的领海以及各国对大陆架的权利逐渐被各国承认。
    1982年以后为第三阶段,即本讲座将要关注的阶段,此时《公约》的缔结在领海、毗连区和大陆架之外增加了第四个各国有权行使主权权利的海域——专属经济区。
    8.在海洋划界法律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两种不同划界方法之间的某种程度的紧张关系。根据“等距离线”方法,国家之间的海洋边界必须沿着“每一点均与[海岸]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间线”。另一种方法试图修正基于等距离划界可能产生的不公平(特别是在相邻,而非相向海岸的情况下),建议划界只基于公平原则或产生公平结果。习惯国际法和《公约》所采用的,以及法院所适用的方法,可以说是这两种方法的结合。
    三、国际法院和海洋划界
    9.法院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所采取的程序可以划分为四个主要步骤:
    ——识别相关海岸和基线;
    ——查明是否存在任何相关海域划界的先前的协定;
    ——(需要时)适用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划分领海;
    ——适用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划分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10.法院在任何海洋划界操作中的首要任务是确定划界时要考虑的相关海岸。然而,法院的判例法清楚无误地证实,“陆地统治海洋”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它意味着海洋的权利源于沿海国对陆地的主权。这样,许多海洋划界案件要求法院,作为初步步骤,裁决对有争议的岛屿或陆地领土的某些沿海区域的主权问题。按照《公约》第121条第2款——它反映了习惯国际法,岛屿,无论其面积,享有与其他陆地领土同样的地位,并因此产生同样的海洋权利。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有关海瓦尔群岛、包括哈特贾南在内的贾南岛、吉塔特杰拉达和大陆领土的祖巴拉沿海地区的主权存在争议,我将不详细讨论法院判决的这一方面,因为它与领土主权的法律,而非海洋划界的法律相关。我只需要指出,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主要依据该地区的历史,特别是卡塔尔和巴林在它们1971年完全独立之前都曾是英国的被保护国的事实,以及英国对该地区领土边界的解释——得到某些条约草案、往来通信和官方决定的证明。法院裁决,对祖巴拉地区和包括哈特贾南在内的贾南岛的主权属于卡塔尔,而对海 瓦尔群岛和吉塔特杰拉达的主权属于巴林。
    11.在裁决了对有争议的领土,包括岛屿的主权后,法院然后转向划界问题本身。
    四、识别相关海岸和基线
    12.由于一国对海域的权利是参照其海岸线测算的,因此法院在任何海洋划界案件中都需要确定当事各方产生重叠主张的海岸线,这称为相关海岸,包括大陆和任何岛屿及小岛。显然,相关海岸的概念排除了那些由于不面对划界区域从而不引发重叠海洋权利的海岸部分。法院在“突尼斯/利比亚案”中指出:
    “出于各方间大陆架划界的目的,需要考虑的不是每一方的整个海岸;一方海岸的任何部分在水下的延伸,如果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不能与对方海岸的延伸重叠,则法院将不会对其予以进一步考虑”(“大陆架案”:突尼斯/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1982年国际法院报告,第61页,第75段)。
    13.而且,法院在“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中没有将喀麦隆面对赤道几内亚比奥科岛的,从而与喀麦隆和赤道几内亚之间的划界,而非喀麦隆和尼日利亚之间的划界有关的海岸部分包括在相关海岸当中(“喀麦隆和尼日利亚之间的陆地和海洋边界案”:喀麦隆诉尼日利亚,赤道几内亚参加诉讼,2002年国际法院报告,第442~443页,第291段)。实际上,在其判例中,法院始终强调在确定相关海岸时需要“忠实真实的地理情况”(“大陆架案”: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马耳他,1985年国际法院报告,第45页,第57段)和避免“完全重塑自然”(“北海大陆架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丹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荷兰,1969年国际法院报告,第49页,第91段)。
    14.一旦法院确立了相关海岸,就需要识别基线。基线是确定每个海域的起点。倘若各国未能就沿着相关海岸的基线达成协议,或者尚未画出基线,则法院将还需要确定基线。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法院需要确定基点和基线,并且讨论了许多这方面可能发生的问题。
    15.通常用来测算海域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a)直线基线
    16.然而,法院在1951年12月18日的“英挪渔业案”的判决中适用了另外一种方法建立基线,并已经在《公约》第7、第9和第10条获得承认,这就是直线基线。可以横越河口和海湾,以及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地方画直线基线。直线基线绝不能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17.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巴林主张其主要岛屿的东海岸以外的各种海洋凸地“可以被等同于一系列岛屿,它们与大陆构成一个整体”(“卡塔尔和巴林间的海洋划界与领土问题案”,实质问题,2001年国际法院报告,第103页,第213段),因此它有权连接这些凸地画直线基线。法院在该问题上不同意巴林的主张。法院虽然承认有关的海洋凸地是巴林整个地理构造的一部分,但法院指出,它们不是一个“极为曲折”的海岸的一部分,它们也不能被定性为“一系列岛屿”,因此该情况不同于挪威案中所分析的,以及《公约》中所描述的海岸情况。巴林还主张它是一个事实上的群岛国——尽管没有正式作此宣示,因此它有权根据《公约》第47条画“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同上,第96页,第181段)。然而,法院指出,由于本案巴林在其正式请求中没有提出这一主张,因此法院不能就该问题表态。这样本案中就使用了正常基线。
    (b)低潮高地
    18.由于低潮高地的存在,法院在决定本案中可适用的基线时还面临另一个难题。根据《公约》第13条,低潮高地——即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如果全部或部分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则可以作为基线。
    19.然而,在卡塔尔和巴林案中,某些低潮高地位于两国领海的重叠区域,因为这两个国家都主张12海里的领海而巴林大陆海岸与卡塔尔半岛海岸之间的距离都不超过24海里。因此,原则上各方都有权使用低潮高地的低潮线来测算领海宽度。为划界的目的,国家源于《公约》有关规定的相互竞争的权利似乎势必将彼此抵消(2001年国际法院报告,第101页,第202段)。
    20.但是巴林主张,它已经提交了对所有这些低潮高地享有主权权威的充分证据,因此只有它有权在确定中间线时考虑它们。
    21.法院拒绝了巴林的这一主张,指出一个国家不能通过据为己有获得位于其领海界限内的低潮高地的主权,如果该低潮高地也位于另一国家的领海界限内的话。它裁定这些低潮高地不能被用作基线的组成部分(2001年国际法院报告,第101~103页,第204~209段)。
    五、先前存在的协定
    22.《公约》预想各国在诉诸法院或任何其他国际法庭前,应首先努力就海洋划界达成协议。因此当被请求划分海洋边界时,法院将首先需要决定是否存在任何既存的协定——正式的或默示的,规定了相关海域的划界,或是规定了应予适用的划分界线的方法。如果存在部分协定(例如,关于划界的起点或终点,或者初步的有关基点或基线),则法院将把该协定作为划界的基础。
    23.在许多案件中,海洋边界是否已为先前的正式协定解决了的问题曾十分重要。例如,在“喀麦隆和尼日利亚之间的陆地和海洋边界案”(喀麦隆诉尼日利亚,赤道几内亚参加诉讼,2002年国际法院报告)中,尼日利亚质疑许多划界或有关系的条约和协定的有效性。另一个例子是“格陵兰和扬马延案”,其中各方争议一个1958年的海洋划界条约是否适用于有关区域的问题(1993年国际法院报告,第50~51页)。法院被请求解释有关条约并对它们的可适用性作出裁决。
    24.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虽然英国政治代理人在一封1947年给巴林和卡塔尔统治者的信中就海床的划分作出一个决定,但各方都不承认该决定有拘束力,因此法院没有考虑它是否等同于一个划分争议海域的先前的正式协定。
    25.法院必须不仅关注正式协定,而且还要考虑各方之间是否存在任何默示协定。其实,在法院看来,国家实践(例如“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中的石油特许权实践,或者“大陆架案”:突尼斯/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中的渔业管理实 践)可能证明一个关于特定海洋划界,或是用特定划界方法划分领海、大陆架和/或专属经济区的默示协定或默认。
    26.但是法院承认,关于此类默示协定的证据必须是压倒性的而且长期存在。但是迄今默示协定尚未在法院裁决的任何一个案件中得到确立。
    27.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各方未提出有关默示协定的主张。这样法院需要自己来完成全部海洋划界。
    28.各方请求的划界是一条单一海洋边界。在划界区域的南部,巴林和卡塔尔的海岸彼此相向,而且各自海岸之间的距离均不超过24海里。实际上,南部的单一海洋界线只是划分各方的领海,即划分各方享有领土主权的海域。在北部,各方的海岸类似于相邻海岸;法院需要划分属于各方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各国对这些海域只享有主权权利和功能性权利。我将首先考虑法院划分领海的方法。
    六、领海划界
    29.《公约》第二部分第二节规定了适用于领海的规则;第15条规定: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30.该规则被称为“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并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被认定为具有习惯法性质。法院进一步指出,在适用该规则时:
    “最符合逻辑和最广泛使用的方法是首先划一条临时的等距离线,然后按照存在的特殊情况考虑是否必须调整这条线。”(“卡塔尔和巴林间的海洋划界与领土问题案”,实质问题,2001年国际法院报告,第94页,第176段。)
    31.法院随后采用了该方法,画了一条临时等距离线然后考虑是否存在要求调整该临时等距离线的特殊情况。
    (a)特殊情况——小岛
    32.特殊情况是那些可能修改无限制适用等距离原则所产生的结果的情况。法院裁定巴林的吉塔特杰拉达岛——一个12米乘4米的无人居住、没有植被,且位于卡塔尔大陆和巴林大陆中途的小岛,构成特殊情况,划界时不应获得任何效力。它由此调整了临时等距离线,使之在紧贴着该岛的东部之外穿过。相反,卡塔尔稍大一点的贾南岛——距离卡塔尔海岸仅2.9海里,没有被视为特殊情况,并被给予了全效力。
    33.法院进一步裁定,巴林主张构成其锡特拉岛一部分的海洋凸地法施特·阿兹姆——卡塔尔主张它是一个与该岛分离的低潮高地,是一个特殊情况。法院指出:“如果法施特·阿兹姆被看作锡特拉岛的一部分,则不适于将等距离线作为海洋边界,因为鉴于该岛表面只有不到20%的面积永久高出水面的事实,这将使边界不成比例地靠近卡塔尔大陆海岸。……另一方面,如果法施特·阿兹姆被看作一个低潮高地,则等距离线将触及法施特·阿兹姆,并因此同样不是一条合适的划界线。……本院认为,无论基于何种假设,这样都存在特殊情况,从而有理由选择一条在法施特·阿兹姆和吉塔特舍杰拉之间穿过的划界线。”(“卡塔尔和巴林间的海洋划界与领土问题案”,实质问题,2001年国际法院报告,第104页,第218段。)
    34.可以说,小岛和海洋凸地是典型的特殊情况,无论在领海划界还是在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划界中都如此。法院曾在许多案件中——包括“北海大陆架案”、“突尼斯/利比亚案”、“利比亚/马耳他案”和“卡塔尔诉巴林案”中承认,等距离线的公平性取决于是否采取了预防措施来消除某些小岛、礁石和小的海岸突起的不成比例的影响。
    35.难以从法院的裁判中指出任何关于如何消除这些凸地的不成比例的影响的简单规则。其实,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情况。小岛对等距离线的影响将根据如下情况而变化:该岛位置距离海岸的远或近,以及各方的海岸线是相邻还是相向。有鉴于此,法院已经采取了各种方法来处理任何不成比例的影响。
    36.然而,在大多数案件中,法院将给予海洋凸地以部分效力(例如通过调整等距离线,使得该岛的位置似乎更加靠近其本国海岸,正如“缅因湾案”中对加拿大海豹岛的处理)——一般而言,岛屿的位置越远离海岸,其歪曲边界的可能性就越大,而其获得的部分效力就越小。在一些案件中,如“卡塔尔诉巴林案”,岛屿将几乎不会获得任何效力。
    (b)特殊情况——海岸线地理
    37.当进行领海划界时,法院一般将通过修改等距离线来消除特殊情况的任何不公平影响。然而,在一些案件中,修改临时等距离线将不足以实现公平结果。这样在“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领土和海洋争端案”(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2007年10月8日判决)中,法院虽然坚持认为等距离仍然是领海划界中的一般规则,但开始形成如下观点,即简单地调整临时等距离线并不足够,而特殊情况要求使用一种名为平分线(即通过平分海岸线的线性近似物所形成的角度而获得的线)的不同的划界方法。法院认为,和等距离一样,平分线方法也是一种几何学方法,可以用来实现——
    “长期以来被认为公平而又简单的标准,即原则上,在顾及案件特殊情况的同时,应着眼于对当事国海岸向海展延的重叠区域予以均分”(“缅因湾地区海洋边界划分案”,1984年国际法院报告,第327页,第195段)。
    38.上面提及的“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中的特殊情况事关海岸线地理。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间的陆地边界的终点位于拉西亚斯-阿迪奥斯角,它是一块极其外凸的领土,而其向北和向西南的两侧又都是凹陷的海岸线。这意味着,将要在边界科科河的两岸所确定的那一组基点会在构建等距离线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法院指出,“鉴于这些基点之间的距离很近,定位时候的任何变化或错误都将在构建等距离线时被不成比例地放大”(2007年国际法院报告,第742页,第277段)。而且,科科河带来的持续不断的在海中的沉积添附导致其三角洲呈现出一种极为活跃的形态变化,特别是当它从海岸延展出去的时候。根据这些情况,法院认为所有这些因 素导致的结果是,任何今天构建的等距离线在不远的将来就可能变成武断和不合理的了(同上)。
    39.现在我来讨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
    七、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
    40.在提交给法院的案件中,各国日益请求法院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一条单一海洋边界。这发生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这种线的优点是管理便利。无论1958年《日内瓦公约》还是《公约》都未提及单一海洋边界的概念。事实上,法院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指出:“单一海洋边界的概念并非产生于多边条约法,而是源于国家实践,其原因在于国家希望确定一条不间断的边界来划分归属于它们管辖的各种不同的,且部分重叠的海域。正如本院分庭在‘缅因湾案’中所言,在管辖重叠的区域,为不同划界目的而确定一条单一边界‘只能通过适用一个标准或综合适用一些标准来实现,这种适用不对这些……目的中的一个给予优惠而损害另一个,同时同等适合于划分两个区中的任何一个’(1984年国际法院报告,第327页,第194段)。该案中,分庭被要求画一条同时划分大陆架和上覆水体的单一界线。”(“卡塔尔和巴林间的海洋划界与领土问题案”,实质问题,2001年国际法院报告,第93页,第173段。)
    41.而且,分庭在“缅因湾案”中指出:
    “一般国际法对所有邻国间的海洋划界的规定可以界定如下:[……]
    划界应通过适用公平标准和使用实际方法实现,该方法能够在考虑到该地区的地理构造和其他相关情况的条件下保证公平结果。”(“缅因湾地区海洋边界划分案”,1984年国际法院报告,第299~300页,第112段。)
    42.实际上,《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第1款设定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规则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43.换句话说,“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适用于划分单一海洋边界,正如它适用于分别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a)等距离对公平原则
    44.历史上,法院的判例,例如“北海大陆架案”、“突尼斯/利比亚案”、“缅因湾案”和“利比亚/马耳他案”显示,等距离规则和公平原则规则是不同的,因为公平原则规则没有给予等距离作为划界方法的首要地位。这样,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拒绝了关于习惯国际法要求使用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划界的主张,而是裁定根据习惯国际法,“[大陆架]划界应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一切相关情况来实现,以使每一当事方尽可能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中和在海底下的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犯另一方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北海大陆架案”,1969年国际法院报告,第53页,第101段。)
    45.法院在“突尼斯/利比亚案”中重申了这一立场,强调“法院也不认为在本案中,作为第一步,需要审查适用等距离方法划界的效果,并只有在当它认为等距离线的结果不公平的时候才拒绝该方法而采用某种其他方法。法院采用等距离线划界的裁决只能基于源自对一切相关情况的评估和权衡的考虑,因为法院认为等距离既不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原则,也不是一种与其他方法相比具有某种优越地位的方法。”(“大陆架案”:突尼斯/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1982年国际法院报告,第79页,第110段)。
    46.可以看出,在法院的早期判例中。根据“公平原则/相关情况方法”,为了确定适用何种划界方法,必须在第一阶段同时考虑相关情况和公平原则。
    47.然而,法院的近来判例已经趋向将这两种规则之间的差异最小化。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法院指出:“特别适合于领海划界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和自1958年以来在判例法和国家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关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密切相关。”(“卡塔尔和巴林间的海洋划界与领土问题案”,实质问题,2001年国际法院报告,第111页,第231段。)
    48.而且,在“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中,法院在谈到公平原则/相关情况方法时说:“该方法与适用于领海划界的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十分类似,包含两个步骤:首先画一条等距离线,然后考虑是否存在要求调整或移动该线的因素以便取得‘公平结果’。”(“喀麦隆和尼日利亚之间的陆地和海洋边界案”:喀麦隆诉尼日利亚,赤道几内亚参加诉讼,2002年国际法院报告,第441页,第288段。)
    49.这样,在划分相邻和相向海岸间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时,法院现在一般将首先临时画一条等距离线,或至少考虑这样一条等距离线是否合适,然后再考虑是否有情况导致必须调整该线,或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使用另外一种划界技术以便取得公平解决。“卡塔尔诉巴林案”,以及“格陵兰/扬马延案”和“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中采用了这种方法,最终的划界是修改的等距离线;而在“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中,法院最终决定,鉴于该案的具体情况,等距离线不能产生公平结果,并适用了平分线方法。我想补充一下,在最近的“黑海海洋划界案”(罗马尼亚诉乌克兰)中,法院在仔细考察了当事各方争议的各种相关情况后,决定不需要调整法院所画的临时等距离线。
    (b)特殊情况对相关情况
    50.而且,虽然与领海有关的规则说的是特殊情况,而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关的规则说的是相关情况,但法院在“格陵兰/扬马延案”中承认它们是完全一样的。法院说:“虽然它是一个在起源和名称上不同的类别问题,但是在1958年《公约》第6条的特殊情况和习惯法中的相关情况之间有一种必然的同化趋势,这当然是因为两者均是为了能够取得公平结果。这在海岸相向的案件中肯定特别正确,其中,如同已看到的那样,与第6条的规定一样,习惯法的倾向已经是假定中间线能够初步达到一个公平的结果。在海岸相向的案件中,不论是划分大陆架、渔区,或是一条全方位的单一边界,如果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与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产生 了几乎一样的结果,没有什么好惊讶的。”(“格陵兰和扬马延之间地区的海洋划界案”,1993年国际法院报告,第62页,第56段。)
    51.关于什么能够构成特殊/相关情况,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说:“实际上,国家为了保证适用公平程序而可能作出的考虑是没有任何法律限制的……”(“北海大陆架案”,1969年国际法院报告,第50页,第93段。)
    52.然而,在“利比亚/马耳他案”中,法院增加了如下警告:“对法院而言,虽然确实不存在一个各种情况的完整清单,但明显的是只有那些同大陆架法律制度有关的理由,以及同大陆架划界适用公平原则有关的理由才能被包括进来。否则,大陆架法律概念本身可能由于引进和其性质相异的理由而被从根本上改变。”(“大陆架案”: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马耳他,1985年国际法院报告,第40页,第48段。)
    53.这对其他的海域而言同样是正确的。这样,尽管生态学特征构成专属经济区划界中潜在的相关情况,但它们在大陆架划界中将不会那么有关。同样的,虽然地质特征与大陆架有关,但对专属经济区划界而言不可能是决定性的。
    54.然而,法院在“缅因湾案”中指出,海岸地理将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同样有关。这在划分单一海洋边界时很重要,因为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立场是,给予那些由于其中立特质因此最适于在多重目的划界中使用的标准以优先地位。
    (c)相关情况——海岸地理
    55.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法院遵循其判例,首先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了一条临时等距离线。然后它转而考虑是否应各方提出的各种相关情况要求而调整该临时等距离线。
    56.各方提出两个与海岸地理有关的主张。与海岸地理有关的情况包括海岸的构造和长度,以及任何特殊或不正常的海洋凸地的存在,这些无疑是最可能导致调整临时等距离线的特殊情况。
    57.海洋划界中与海岸地理有关的一个关键概念是比例概念。比例基于各方毗邻待划界海域的海岸的相对长度和划界划归各方的海域空间的相对面积。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法院将比例描述如下:“按照公平原则完成的划界应在归属于有关各国的大陆架的范围和它们各自海岸线长度间产生的一个合理程度的比例——海岸线的长度按照它们的一般方向测量……”(“北海大陆架案”,1969年国际法院报告,第52页,第98段。)
    58.在许多案件中,如“缅因湾案”、“格陵兰/扬马延案”和“利比亚/马耳他案”,法院通过比较各方海岸长度的比率和临时界线划归给各方的海域的比率来考虑临时等距离线的公平性。如果一方的海岸线远远长于另一方,而临时界线划分的海域没有反映出海岸长度的差异,那么法院就修改临时界线以达到一个更加公平的比率,但不需要精确的数学比例。然而,法院指出:“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各自区域应当与海岸长度成比例——因为法院已经说过‘对该区域的分配由此是划界的结果。而不是相反’。”(“格陵兰和扬马延之间地区的海洋划界案”:丹麦诉挪威,1993年国际法院报告,第67页,第64段)(“黑海海洋划界案”:罗马尼亚诉乌克兰,2009年2月3日判决,第39页,第122段)。
    59.比例的概念还被用来作为海洋划界的公平性的事后验证,即不成比例检验。
    60.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卡塔尔主张其长得多的海岸线要求对临时等距离线作出调整。法院鉴于其海瓦尔岛归属巴林的裁决不同意该主张;它不认为各方相关海岸的长度之间存在重大差异。
    61.海岸地理的另一个关键方面是海岸线的构造。例如,在“北海大陆架案”中,被荷兰和丹麦夹在中间的德国海岸的凹陷性质被视为一个相关情况,因为:“当在一个凹形海岸的不同点上画两条这样的[等距离]线,如果该弯曲很明显的话,必然会在离海岸较短的距离上相交,从而使被它们围起的大陆架区域大致成为一个顶点向海的三角形,并且,如同联邦共和国所指出的,把该沿海国同这一三角形以外和以远的其他大陆架区域‘切隔开来’。”(“北海大陆架案”,1969年国际法院报告,第17页,第8段。)
    62.法院认为,当各方的海岸具有同样长度时,未考虑这一点将导致不公平。
    63.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海岸线的构造同样被视为相关情况。法院在该案中认为,法施特·雅里姆——一个巴林海岸线的遥远延伸,高潮时大部分没于水下,而在其所处区域巴林和卡塔尔的海岸相邻且具有类似特征——如果获得全效力,则会“歪曲边界并有不成比例的效果”。法院说:“由一个高潮时最多只有极小一部分露出水面的远离大陆的海洋凸地造成这样的歪曲将不会导致一个符合上面提及的所有其它有关因素的公平解决。在本案情况下,公平的考虑要求法施特·雅里姆在划定北部界线时不产生任何效力。”(“卡塔尔和巴林间的海洋划界与领土问题案”,实质问题,2001年国际法院报告,第115页,第248段。)
    (d)相关情况——划界区域的地貌
    64.在“北海大陆架案”、“突尼斯/利比亚案”和“缅因湾案”中,法院每每考虑待划界区域的地貌,特别是查明是否存在任何特征中断了大陆架的连续性。在那些案件中,法院明显认为任何此类的不连续可能与大陆架划界、最终采用的单一海洋边界有关,尽管在那些案件中没有发现此类不连续。
    65.然而,法院在“利比亚/马耳他案”中对这一立场进行了保留。该案中,利比亚主张一个海下的断裂区——距离马耳他海岸远远近于利比亚海岸,应被用作利比亚和马耳他大陆架之间的边界线。但是,法院指出:“既然法律的发展使一个国家可以主张属于它的大陆架自其海岸最远扩展至200海里,不论相应的海床和底土的地质特征如何,因此在这个距离之内,无论是要证实有关国家的法律权利,还是要在它们的主张之间进行划界,都没有理由赋予地质或地球物理因素以任何作用。就证明权利的有效性而言,这一点尤其明确,因为至少就那些位于从相关海岸量 起200海里以内的区域而言,通过大陆架而主张的任何海床区域,其权利只依据从主张国海岸量起的距离,而这些区域的地质或地貌特征是完全无关紧要的。这样,因为当事双方海岸之间的距离小于400海里,所以没有任何地球物理特征能够位于每一侧海岸量起200海里外,称为‘断裂区’的特征不能构成终止马耳他陆架向南扩展和利比亚陆架向北扩展的根本中断,好像它是某种自然边界。”(“大陆架案”: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马耳他,1985年国际法院报告,第35页,第39段。)
    对于权利的确立不起作用的因素,也没有任何理由应当为划界的目的将其作为相关情况而加以考虑。的确,过去法院曾经承认划界区域的地球物理特征的相关性,如果它们有助于辨认当事双方大陆架之间的分隔线的话。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法院说:“考虑该陆架的地质以便发现某些构造特征的方向是否会影响划界可能是有益的,因为在某些地点,它们清楚地表明了大陆架附属于那个其领土此大陆架在延伸的国家的整个想法”(1969年国际法院报告,第51页,第95段)。
    在1982年的“突尼斯/利比亚案”中,法院再次承认“鉴于其在一些情况下作为大陆架权利的证据的重要性,如果地理情况适合,自然延伸的识别在确定公平划界时具有重要作用”(1982年国际法院报告,第47页,第44段),而且法院还曾评论说“海床的明显断裂或不连续”可能构成“两个分离的大陆架或两个分离的自然延伸的界限的无可置疑的显示”(同上,第57页,第66段)。依赖这个判例将忽视这样的事实,即当该判例似乎在划界中赋予了地球物理学或地质学因素某种作用的时候,它在权利制度本身找到了正当理由,这种制度过去往往给予上述因素以一定的地位,但现在就从海岸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床而言,这种制度已经过时了。(“大陆架案”: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马耳他,1985年国际法院报告。第36页,第40段。)
    (e)其他相关情况
    66.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巴林主张它对位于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临时等距离线卡塔尔一侧的某些珍珠滩享有历史性权利。法院拒绝将其作为相关情况加以考虑,主要因为证据显示珍珠采集传统上被看作沿岸居民共有的权利,而不受主权控制,而且因为珍珠养殖业早在半个世纪以前就停止了。
    67.虽然基于历史性权利的主张尚未导致法院对临时划界线作出过调整,但是历史性权利是一个被承认的特殊情况,《公约》在有关领海划界的规定中专门加以提及。然而,关于它们是否存在于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中则是有争议的——后者直到20世纪50年代都被视为公海。然而,在“格陵兰/扬马延案”(丹麦诉挪威)中,“有关居民所进行的不同种类渔业的传统特征”在最终界线的划定中被赋予了一些作用(1993年国际法院报告,第71~73页,第76~78段)。
    68.在法院受理的海洋划界案件中,各国曾提出各种各样的其他相关情况。我在本讲座中没有时间对它们一一进行详细讨论,但有必要简单一提。
    ——渔业:在“格陵兰/扬马延案”中,在划分渔区(现在为专属经济区)时,法院调整了临时等距离线以确保各方对毛鳞鱼种群的公平利用。
    ——石油矿藏/石油特许权和油井:与对渔业的方法相反。法院在“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中说:“石油特许权和油井本身并不能被视为应当调整或移动临时界线的相关情况。”(“喀麦隆和尼日利亚之间的陆地和海洋边界案”:喀麦隆诉尼日利亚,赤道几内亚参加诉讼,2002年国际法院报告,第447~448页,第304段)。
    ——社会-经济因素:法院将只有在划界有可能对有关国家的人民生计和经济福祉带来灾难性后果的情况下才会将社会-经济因素作为相关情况加以考虑,如“缅因湾案”的情况。在其他案件中,法院的立场是,划界不应受有关两国的相对经济地位的影响,例如“利比亚/马耳他案”。
    ——安全:在“格陵兰/扬马延案”和“利比亚/马耳他案”中,法院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安全可能是有关的考量,但只有当划界线十分靠近一国海岸的时候。
    八、划界的起点和终点
    69.相邻海岸间的海洋划界的起点一般是两国之间位于低潮标的陆地边界。然而,在陆地终点不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曾在向海不远的距离确立海洋划界的起点(参见“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判决,第310段),而将陆地终点的确定问题留给有关国家通过外交解决。
    70.相向海岸间的划界最好界定为有两个终点。关于终点,法院的主要实践是划分直到200海里的单一海洋边界、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或是直到第三国的权利可能受到影响的点。
    71.关于第三国的权利可能受到影响的点,法院的判例中有两种不同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不确定划界终点,而只是指出该线的延伸方向,直到第三国的权利受到影响的点(参见“卡塔尔诉巴林案”,2001年国际法院报告,第222~223段;“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2007年判决,第319~320段)。该方法的优点是,它确保当与该第三国达成协议时该地区将有一个完整的划界,而该第三国的权利也不受法院的影响。
    72.第二种方法是在第三国所提主张的界限截断该线(参见“利比亚/马耳他案”,1985年国际法院报告,第26~27页,第22段)。该方法的一个缺点是,它可能导致对法院管辖权的决定由第三国掌控并取决于该国主张的危险局面(参见Y. Tanaka,“Predictability and Flexibility in the Law of Maritime Delimitation”, 2006, p. 244)。
    九、结论
    73.总之,法院的判例已经演变。目前它为海洋划界确立了一套统一的主要步骤,无论是有关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划界,还是划一条单一的海洋边界。这些步骤如下:
    ——通常,法院必须首先考虑是否海洋划界的任何部分已经是各方之间的正式或默示协定的对象——如果是,那么法院绝不能影响该部分划界。
    ——然后法院必须确定划界的相关海岸,以及确定用来构建临时等距离线的基点。基点的选择应完全在法律的基础上作出,至于任何从该选择中产生的不公平则将在以后阶段处理 。
    ——在绝大部分案件中,然后法院将着手画一条临时等距离线(除非特殊/相关情况要求适用一种完全不同的方法)。
    ——然后法院将考虑,鉴于许多特殊/相关情况,是否需要调整该临时等距离线(或选择的其他线)以便划界取得公平解决。与海岸地理相关的情况(特别是海岸线长度、海岸线形状和岛屿的存在)是这里最为有关的。然而,法院也可能考虑许多其他情况,例如历史性权利、社会-经济考量、自然资源的分配、安全以及各方的行为。
    ——法院可以适用不成比例检验来事后验证修改后的划界线是否公平,以及如果不公平,作任何必要的进一步修改。
    ——最后,法院还将需要说明划界的起点和终点,以及需要避免侵犯第三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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