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原则
论文摘要 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人员交往极其频繁,国籍冲突所造成的不便和困难成为国际私法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最为有效和根本的方法莫过于统一各国的国籍立法,但这一浩大工程显然在短期内无法完成。那么,在既存的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情况下,国际社会不妨通过首先共同确立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最密切联系、意思自治、参照当事人父母国籍或住所等基本原则,继而根据国籍冲突的不同类型寻求具体的解决方法,尽可能为各国法院在解决国籍冲突的司法实践方面提供大致相同或相似的做法。
论文关键词 自然人 国籍冲突 国际私法
在国际私法中,有关自然人身份、能力、亲属和继承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是通过冲突规范中的各种连接因素的指引得以确定的,国籍则是它们中的一个很重要的连接因素。日本的著名国际私法学者曾表示:“作为理想,人必定具有一个国籍而且应当是唯一的一个国籍。”因此,深入研究国籍及当事人的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十分必要。
一、自然人国籍及国籍冲突概况
关于国籍的概念,由于历史传统不同,各国有不同的定义,英美学派强调国籍对于个人而言的对国家负有的忠诚义务,法国学派更偏向于把国籍解读为一种个人与国家的契约关系,德国学派则将国籍视之为人民对国家的绝对服从关系。
在我国受到普遍认可的定义是李浩培教授的观点:“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上述各项定义虽然侧重点各有不同,但共同之处在于都认可国籍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稳固的法律联系。
因此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首先表现在当事人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是判断某一民商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商事关系,是否是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根据之一;其次,国籍是指引涉外民商事关系准据法的一个重要连结因素,是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依据之一;最后,国籍往往决定了自然人在一国享有何种民商事法律地位。值得强调的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便是属人法,这种系属公式所指引的准据法,一般用来解决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地位极其重要。
然而,由于各国国籍法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和恢复国籍所确立的原则或者所采取的主义不同,使得一个自然人可能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者没有任何国籍。前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双重(多重)国籍或无国籍都是一种不正常的状态。在国际私法上,国籍冲突不仅会给自然人国际私法主体资格的确定和民事权利的保护带来诸多不便,也给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带来许多困难。 因此,解决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十分必要。
二、解决国籍冲突的基本原则
因为出现自然人国籍冲突主要原因在于各国国籍法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恢复国籍所确立的规则互异。对症下药,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根本方法还在于统一各国的国籍立法。但由于各国国情和具体情况不同,统一立法在短期内显然无法实现。所以目前最理想的办法莫过于根据以往司法实践提炼出解决国籍冲突问题的适用原则,从而指导具体方法的出台。
但必须清楚的是,虽然解决自然人的国籍冲突是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所共同面临的问题,但两者在该问题上却有着不同的方法和目的:在国际公法上解决国籍冲突,旨在倡导“一人一籍制度”,消除多重国籍和无国籍现象;而在国际私法上,解决国籍冲突的目的仅在于确定应适用的当事人的本国法,至于当事人实际上存在的多重国籍或无国籍现象如何避免或消除,则非其所问。因此,并不能认为在国际公法上解决国籍冲突所适用的“国籍唯一原则”也是解决国际私法上国籍冲突的“一个出发点”。
在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上,只有厘清国际私法的任务和发展趋势,才能适用更合适的原则为各国法院在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司法实践方面提供大致相同或相似的做法。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近几十年来冲突法领域中的支柱性原则之一。作为美国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核心部分,最密切联系原则自提出起来,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它是大量传统法律选择方法与现代法律选择方法的综合,其突出特点是对于特定的争诉问题,指引适用与特定争议的当事人和争诉问题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代替僵硬的、以地域为基础的法律选择规则。这种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分割”,根据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连结点的做法能够极为有效地寻找到涉外案件的最适合准据法。
“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其目标的规则不可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 ,当传统的冲突规范不能及时合理地反映现代国际社会中复杂的法律关系,最密切联系原则便应运而生,它既能提纲挈领式地统领复杂法律关系中的关键要素,又能促使法律适用上明确性和灵活性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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