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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从卡迪案看国际法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5-08-05 09:26


  论文摘要: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的地区适用效力一直是国际法领域中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从卡迪案入手,试分析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与欧共体法律之间的冲突,以及尊重人权和集体安全之间的冲突。结合前任欧盟总检察长马杜罗和哈佛学者德布卡争锋相对的观点,本文从软宪政主义角度为联合国的改革指明方向。

  论文关键词:卡迪案 安理会 欧洲法院

  一、背景简介

  1999年,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267号决议(1999)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罗列出一份被怀疑资助本·拉登和基地组织的公民名单,并要求政府冻结他们的资金来源。2001年,制裁委员会公布了一份将要被冻结财产的公民和组织的名单。于是,欧盟理事会采用了881/2002号规定执行了联合国的决议。卡迪的名字也被列在了名单上,因此遭受到了制裁。同年,卡迪向欧洲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881/2001号规定,因为其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的第230条的规定。881/2001号规定违反了“他的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和公平听证权”。
  然而,欧洲一审法院认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优于欧共体法律。最终,卡迪向欧洲法院上诉。欧洲法院推翻了欧洲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出于保护人权的立场宣布881/2002号规定无效。
  本案中有两个主要的冲突点。第一,什么是国际法领域的规范法律秩序,尤其是当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和欧共体的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时?第二,国际组织和国家将怎样处理尊重人权和强调集体安全之间的冲突?牺牲个人权利来打击恐怖主义的做法引起了热烈讨论,特别是在本案中卡迪声称其与塔利班或是基地组织毫无联系。

  二、学者观点

  卡迪案引起了国际性的学术辩论。欧洲主流观点是支持欧洲法院判决。然而,与哈佛学者德布卡观点相似,有一部分学者对于欧洲法院违背安理会决议的判决持批判态度。
  (一)总检察长马杜罗的观点
  支持欧洲主流观点的是前任欧盟总检察长马杜罗。他的逻辑基本主要有两个论点。第一,基本人权的重要性胜于国际集体安全。第二,欧盟的法律秩序应当顺着宪政轨道发展。他曾如是陈述他的立场:“为了维护国际和平和秩序的措施不得与欧共体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也不可以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
  他十分看重欧共体条约的地位,将其称为“基本宪章”。这种积极的多元主义的观点与德布卡的单一宪政主义的观点区分十分明显。以马杜罗为代表的多元主义者强调欧洲法律秩序区别于国际法律秩序的独立性,其实质是寻求自治。他主张“国际法和欧州法律秩序的关系应由欧洲法律自行规定”并且国际法能取得优越地位唯一条件是由“欧洲的宪法性原则”所规制的。与其对比,以德布卡为代表的软宪政主义主张应当利用统一规范和原则去解决冲突。因此,不同的出发点就决定了而后对于侵犯人权和恐怖主义等争议的不同定义。
  前任总检察长反复强调欧洲法院对于其在国际法律系统的角色十分审慎。欧洲的法律规范并不天然具备直接的超越国际法的地位。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处于合作式的,正如马杜罗自己谈到“当进入国际舞台时,成员国家和地区性组织都需要承担一定的忠诚合作义务。”他坚持认为欧洲法院仍然积极参与到国际舞台中。
  总检察长的意见被欧洲法院所支持并且成为了欧洲法律界的主流观点。其实质原因是联合国安理会的最初决议侵犯了基本人权。此决议决定冻结名单上与本·拉登和基地组织有联系的嫌疑犯的财产。如果这个列名程序是由一个国家或是欧盟做出的,那么这个判决不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由于这个决定是由目前最具权威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安全理事会做出的,这便引起了国际性的争论。“对于国际法的盲目服从与遵守法律是两个概念。”学者Nolkaemper如是说。
  然而,当我们深入了解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背景时,答案会是“为了集体安全”。恐怖主义是一个典型例子。尽管恐怖主义者只在个别国家作案,但是全球化的防御措施已经引起了共识。当反恐主义的议题被列为联合国重要议程时,维护集体安全的责任被国际社会所分担。与此同时,平衡个人人权和集体安全的问题也逐步引起人们的重视。如同Danosh所言,“问题的关键是现存的人权法是否体现了个人权利,集体安全及潜在恐怖主义的受害者的权益之间的应有平衡。”欧洲法院在判决了卡迪案后,向国际社会表明了其立场,即“任何违反了由欧共体条约所规制的保护基本人权的行为都不会被欧洲法院所接受。”豔如果我们假设列名程序是公开的,那么欧洲法院是否会选择使用相同的程序去保护这些价值?无论答案是什么,卡迪案已经建立了一个先例,或者至少为解决集体安全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提供了一种方式。
  (二)德布卡的观点
  哈佛学者德布卡则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她指出价值平衡和规范性秩序之间是不可分割的。在她看来,卡迪案的判决植根于多元主义:“卡迪案的判决深受多元主义者对国际法律秩序的理解。他们意识到一种独立和多元的规范体系,并由此引发了权威冲突和在具体案件中优越性的竞争。”她强烈批判了这种多元主义的观点,因为欧洲法院和欧盟由此为处理国际法冲突和现存国际法律位阶的问题建立了一个恶性榜样。欧洲的“对于国际法特殊的忠诚度”和美国对待国际法的“挑剔角色”十分相似。这种形象可以被定性为“对国际法律义务的顽固和挑剔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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