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当前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探析
发布时间:2015-08-14 09:11
论文摘要 公司资本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基石,其对于市场主体以及建立健全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意义重大,当前我国通过一系列举措正在改革公司资本制度,这将对于进一步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意义深远。
论文关键词 公司资本制度 现代市场体系 顶层设计 市场准入
一、改革的背景:基于完善市场体系的顶层设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这是继2005年公司法修改之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又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变革。种种政策与举措,表明最高决策层已充分认识到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之于现代市场体系完善的重要性。胡鞍钢教授2012年发表于《人民论坛》的文章《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指出:“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就进入全面发展、全面改革、全面创新、全面开放的时代,这就更加需要顶层设计和总体设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这一顶层设计也必将体现出其极端重要性。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这是继2005年公司法修改之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又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变革。种种政策与举措,表明最高决策层已充分认识到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之于现代市场体系完善的重要性。胡鞍钢教授2012年发表于《人民论坛》的文章《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指出:“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就进入全面发展、全面改革、全面创新、全面开放的时代,这就更加需要顶层设计和总体设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这一顶层设计也必将体现出其极端重要性。
二、公司资本制度概念及类型:
(一)公司资本制度概念
“公司资本,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律规范予以规制的,从股东出资演变成股本,进而汇集为公司资本的过程及相关内容所构成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其重要意义在于,它是公司得以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反映公司资本信用高低的标志;既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支柱,又是公司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基础以及对债权人的有力财产保障。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纵观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史,结合主要国家现行公司法具体规定,公司资本制度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主要类型:
1.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或资本的法定化,指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股东必须全部认定并予实缴,否则,公司便无法成立。 其有两层含义:首先,公司要有效成立,须在设立时一次募足与法律、公司章程规定要求一致的资本数额,且股东应缴清认购的股份数额。其次,在公司资本确定后,只有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对公司资本才可予以更改,否则公司资本不可更改。公司成立后的资本,是记载在公司章程上的,已全部发行认缴的资本。公司有效成立后要增资时,须召集全体股东大会,由其做出决议,对公司章程中资本数额予以变更,并负责办理相应地变更登记手续。
2.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章程中先行确定部分股份,并将公司设立时必须筹足的先发行股份数预先进行规定,股东在募足先发行股份数时公司即告成立,对于未认定的股份,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随时发行、募足。另外,由股东自行决定公司成立时需要募集的资本数额,公司运行过程中需要在授权资本的范围内增加实收资本时,公司章程毋须变更,也不要求变更登记。
3.折中资本制:是指由公司发起人将资本总额和公司次发行的数额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业务的实际需要分次发行其余的股份,但公司法中将明确规定次发行股份的比例或授权资本总额的发行年限。
(一)公司资本制度概念
“公司资本,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律规范予以规制的,从股东出资演变成股本,进而汇集为公司资本的过程及相关内容所构成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其重要意义在于,它是公司得以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反映公司资本信用高低的标志;既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支柱,又是公司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基础以及对债权人的有力财产保障。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纵观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史,结合主要国家现行公司法具体规定,公司资本制度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主要类型:
1.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或资本的法定化,指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股东必须全部认定并予实缴,否则,公司便无法成立。 其有两层含义:首先,公司要有效成立,须在设立时一次募足与法律、公司章程规定要求一致的资本数额,且股东应缴清认购的股份数额。其次,在公司资本确定后,只有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对公司资本才可予以更改,否则公司资本不可更改。公司成立后的资本,是记载在公司章程上的,已全部发行认缴的资本。公司有效成立后要增资时,须召集全体股东大会,由其做出决议,对公司章程中资本数额予以变更,并负责办理相应地变更登记手续。
2.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章程中先行确定部分股份,并将公司设立时必须筹足的先发行股份数预先进行规定,股东在募足先发行股份数时公司即告成立,对于未认定的股份,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随时发行、募足。另外,由股东自行决定公司成立时需要募集的资本数额,公司运行过程中需要在授权资本的范围内增加实收资本时,公司章程毋须变更,也不要求变更登记。
3.折中资本制:是指由公司发起人将资本总额和公司次发行的数额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业务的实际需要分次发行其余的股份,但公司法中将明确规定次发行股份的比例或授权资本总额的发行年限。
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组成我国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公司设立时出资人出资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第九十三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程序的法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管理。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审查公司注册资本,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不予核准。
3. 公司运营时有关增、减资本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股东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为股东大会,职权相同)行使下列职权:(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二)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理论分析
从以上立法规定可以总结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从资本的构成来看,《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构成严格予以规定,且注册资本必须是并且至少是公司实收资本的一部分或全部。(2)从资本的额度来看,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要求,对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限制。(3)从增减公司资本的程序来看,有专门法规对其进行规制,且增减公司注册资本有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4)从对公司资本的管理制度来看,公司注册资本实行法定机构备案制。若按照传统公司资本制度类型来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行归类,其比法定资本制的要求更加严格。从国外现行的法定资本制的具体规定来看,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比国外的法定资本制更为严格的地方在于后者规定由股东对公司的资本总额认定以后,尚需实际缴纳认定的股款,交纳方式上可分为全额缴纳和分期缴纳,且没有最低额限制,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不仅对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要求,且认定的股本须一次足额缴纳。
(一)立法现状
《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组成我国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公司设立时出资人出资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第九十三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程序的法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管理。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审查公司注册资本,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不予核准。
3. 公司运营时有关增、减资本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股东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为股东大会,职权相同)行使下列职权:(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二)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理论分析
从以上立法规定可以总结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从资本的构成来看,《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构成严格予以规定,且注册资本必须是并且至少是公司实收资本的一部分或全部。(2)从资本的额度来看,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要求,对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限制。(3)从增减公司资本的程序来看,有专门法规对其进行规制,且增减公司注册资本有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4)从对公司资本的管理制度来看,公司注册资本实行法定机构备案制。若按照传统公司资本制度类型来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行归类,其比法定资本制的要求更加严格。从国外现行的法定资本制的具体规定来看,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比国外的法定资本制更为严格的地方在于后者规定由股东对公司的资本总额认定以后,尚需实际缴纳认定的股款,交纳方式上可分为全额缴纳和分期缴纳,且没有最低额限制,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不仅对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要求,且认定的股本须一次足额缴纳。
四、当前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赵旭东教授将这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概括为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自治、交易安全和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政府职能方式和职能转变等几个方面。 主要内容包括:
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分别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公司设立时对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将不再限制。公司实收资本也不再属于工商登记的事项。
2.改企业年检制度为年度报告制度,企业相关信息也将更加透明化便于社会成员以及投资者了解公司企业的运营状况。建立公平规范的公司企业抽查制度,改变政府的“事前监管”模式,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管理效能。
3.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公司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
4.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创建。通过运用公司信息公示、共享等有效手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信息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市场主体“黑名录”制度,将企业的“失信成本”予以提高,使其失信的不利后果增大。
5.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到认缴登记制的转变。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股东(发起人)应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通过认缴制的实施,降低社会主体设立开办公司的成本。 此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在改革措施上创新公司登记制度,大幅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自身责任,以期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五、改革的重要意义与必要性:之于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意义
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分别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公司设立时对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将不再限制。公司实收资本也不再属于工商登记的事项。
2.改企业年检制度为年度报告制度,企业相关信息也将更加透明化便于社会成员以及投资者了解公司企业的运营状况。建立公平规范的公司企业抽查制度,改变政府的“事前监管”模式,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管理效能。
3.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公司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
4.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创建。通过运用公司信息公示、共享等有效手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信息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市场主体“黑名录”制度,将企业的“失信成本”予以提高,使其失信的不利后果增大。
5.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到认缴登记制的转变。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股东(发起人)应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通过认缴制的实施,降低社会主体设立开办公司的成本。 此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在改革措施上创新公司登记制度,大幅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自身责任,以期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五、改革的重要意义与必要性:之于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意义
著名经济学家马光远在2013年第22期《IT时代周刊》发表题为《公司资本制度变革释放重大创业红利》的文章,文章认为,我国当前公司设立门槛过高,成为了创业的障碍,导致中国千人企业数远远低于世界主要经济体,不能适应经济的变化和创业环境,尤其是远远不能满足小微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的成长要求。正如国务院常务会议所认为的,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规模,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对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都有其积极且深远的意义。
笔者认为,对于没有公司法传统的中国而言,在安全和效率的价值选择上,中国的公司立法一般都会倾向于以安全牺牲效率。波斯纳认为,他的经济分析学说,或称“财富的最大限度化”(wealth maximization)的学说是“一种超过古典功利主义的道德学说,它主张判断行为和制度是否正义或善(good)的标准就在于它们能否使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化。” 因此,追求财富的效率自然成为法律重要的目的,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也体现出这一趋势。此次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突出的体现出这一价值转变,也是这一制度变革的必要性所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之于公司法律制度的意义前已详述,此处不赘。对于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意义在于,通过这一改革,在市场准入上,对主体的管理实现“事中监管”,以期在主体严格自律的前提下宽松准入条件,使各种市场资源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流动,刺激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设立成本,营造活跃的市场经济环境。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制度约束下,更加注重经济效率,保障各类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合法运行,实现在经济监管方面的政府职能转变,修正政府与市场关系。在立法方面,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已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对公司法中相应的资本与登记制度进行了及时修改,通过立法形式巩固了改革成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笔者认为,对于没有公司法传统的中国而言,在安全和效率的价值选择上,中国的公司立法一般都会倾向于以安全牺牲效率。波斯纳认为,他的经济分析学说,或称“财富的最大限度化”(wealth maximization)的学说是“一种超过古典功利主义的道德学说,它主张判断行为和制度是否正义或善(good)的标准就在于它们能否使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化。” 因此,追求财富的效率自然成为法律重要的目的,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也体现出这一趋势。此次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突出的体现出这一价值转变,也是这一制度变革的必要性所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之于公司法律制度的意义前已详述,此处不赘。对于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意义在于,通过这一改革,在市场准入上,对主体的管理实现“事中监管”,以期在主体严格自律的前提下宽松准入条件,使各种市场资源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流动,刺激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设立成本,营造活跃的市场经济环境。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制度约束下,更加注重经济效率,保障各类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合法运行,实现在经济监管方面的政府职能转变,修正政府与市场关系。在立法方面,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已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对公司法中相应的资本与登记制度进行了及时修改,通过立法形式巩固了改革成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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