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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5-08-14 09:11

 
  论文摘要 我国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购买到瑕疵商品或者缺陷商品之后,消费者维权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消费者技术知识的匮乏,造成了其举证困难。据此,新消保法作出了对于一些耐用、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效的解决了消费者举证责任困难的问题,更加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通过对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分析,研究其制定的合理性、分析该规则存在的问题,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试图构建一个完善、有效的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论文关键词 新消保法 消费者 举证责任倒置 公平正义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并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其中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在消保法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改变了以往消费者因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提起赔偿诉讼时作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经营者,对解决消费者举证难、维权难具有巨大的帮助。
  一、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概述

  为了法院及时作出判决以及调动诉讼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各国法律大都规定了举证责任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但而现实中的案件纷繁复杂,如果所有案件都适用该举证责任规则,并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现代社会更加重视保护处在弱势地位的受害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一些案件当中,由提出主张的人承担举证责任是明显不公平的,或者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并不可能掌握证据,此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无疑是合理的。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主张有利于自己事实的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如果对方当事人无法负担证明义务时则承担败诉后果的制度。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主体特定化,其具备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化特征,但也具有特殊性。
  (一)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
  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是指购买特定商品或者接受特定服务的消费者,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存在瑕疵发生争议的,由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此规则是新消保法当中的新规定,是消保法中首次引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某些消费者难以举证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非常大的推动作用。
  (二)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规则之理解
  根据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与法条,谈一谈笔者对该款规定的理解:
  1. 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根据新消保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对于该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并不限于法条中列举的几种。在该款法条中列举了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和装饰装修服务,但并不是仅限于这几种商品与服务,除此之外,与列举商品和服务相类似的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都可以适用该款规定。对于以上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大多不具有相关技术知识的消费者很难进行举证,更别说进行维权了,因此进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提供该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耐用”二字的理解,一般认为是寿命较长,使用次数较多,但根据列举的商品来看还应包括技术含量高的商品。目前的法律中尚未有对“耐用商品及服务”的明确范围和含义,需待司法解释进行解释说明。
  2.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期限。根据新消保法的规定,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期限为“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目前国内对该期限颇有争议,有学者称期限太短,并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也有学者称时间延长会对经营者造成巨大压力。
  3.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效果。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效果为:第一,消费者不再承担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瑕疵举证责任。在新消保法实施之前,消费者因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将经营者诉至法院之后,由其承担瑕疵举证责任。但由于一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导致消费者很难获取证据,因此造成消费者举证困难。新消保法实施之后对于耐用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将不再承担该举证责任。
  第二,有关瑕疵举证责任由消费者转移给经营者。在实施举证责任倒置之后,将由经营者承担该商品或服务有无瑕疵的举证责任。
  5.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不是说有利于消费者所有的诉讼请求的证据都转移给了经营者,转移的仅是有关于瑕疵的举证责任,即经营者只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瑕疵即可。其他的如消费者是否购买该争议商品或接受该争议服务、商品或服务是否为被告经营者提供、该商品或服务因瑕疵造成的损害等事实的举证责任仍应由消费者承担。
  二、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合理性

  由于在具体案件当中存在消费者难以找到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相对于此,经营者更加容易掌握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瑕疵的证据,因此,将瑕疵举证责任分配给经营者是有其合理性的。
  (一) 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
  在一些商品或者服务中,当其出现瑕疵时,受损害的消费者往往都会陷入举证难、维权难的难题。在2014年度3·15 年度报告调查中得知,“80%的参与调查者因举证难放弃维权” ,由此可知,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是不合理的,其原因主要有:
  第一,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出现瑕疵时,由于一些商品或者服务的技术成分含量较高,一般消费者往往不能掌握商品或服务的技术,因此进行举证和维权是很难的。第二,目前市场经营者缺乏诚信意识。市场当中很多经营者缺乏诚信意识,在其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时并不积极承担责任,而是不认账,拒绝退换货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加剧了消费者维权难的局面。


  (二) 适用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合理性
  如前文所述,在此类案件当中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此类案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将举证责任重新分配给经营者是合理的,主要表现在:
  1. 经营者的证据距离近于消费者。“证据距离成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个主要因素” 。证据距离,即在可能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之间,哪一方当事人距离证据的根源更近一些。在一个具体的案件当中,更接近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运用证据的能力要强于另一方,要更容易提供证据。因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证据距离更近的一方是更合理的。首先,更加有利于公平;其次,提高举证效率,避免举证不能;最后,能够节约举证成本。在本款法律规定的情形中,耐用商品和服务即属于经营者的证据距离要近于消费者很多,经营者更容易证明其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存在瑕疵,因此,将举证责任倒置于经营者是合理的。
  2. 经营者的举证能力要强于消费者。虽然我国法律确定了当事人诉讼平等原则,但是在具体的案件当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会造成当事人间的诉讼地位并不平等,其中举证能力的强弱是一个重要因素。举证能力包括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调查证据的能力以及利用证据的能力。消费者在诉讼当中,由于财力以及社会地位、社会关系等原因,其收集、调查证据的能力是远远弱于经营者的。因此,应当由举证能力更强的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3.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率。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将瑕疵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经营者,消费者不再承担此方面的举证责任,避免了消费者因收集证据所支出的巨额成本,比如说鉴定成本。在新消保法实施之前,消费者因商品或服务出现瑕疵向经营者主张权利时,一般情况下经营者会要求消费者先进行鉴定。由于鉴定的成本较大,时间较长,并且一些鉴定机构并不受理个人鉴定委托,当消费者败诉时将会承担巨额损失,维权成本很高。基于此,较多消费者都会选择放弃维权,助长经营者的不法之风。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实施之后将会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维权率。
  4. 经营者举证有利于规范经营者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在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实施之后,由经营者承担关于瑕疵的举证责任,若经营者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该规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促使经营者自律,在根本上减少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规范市场秩序。因此,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是十分合理的。

  三、 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完善

  新消保法实施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之后,对解决消费者举证难、维权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其新实施不久还并不完善,因此,本文就此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希望对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完善提供帮助。
  (一) 进一步明确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消保法的规定,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该款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列举了一部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商品和服务,但其列举过于简单,在实务中可能会发生争议,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进行明确。
  根据法条规定来看,立法者的本意是将一些高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因此,诸如数码相机、摄像机、智能手机等高科技商品以及金融保险服务等技术含量高的服务也应当明确入法条当中,避免出现适用法律不清的错误。除此之外,我国法律对于“耐用商品和服务”的概念与范围不明确,笔者认为,“耐用商品和服务”的含义是指那些使用寿命较长、可以反复利用,技术含量较高,一般民众无法获知其技术知识,以致在其出现瑕疵时难以举证的商品和服务。具体的含义与范围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进行明确。
  (二)延长经营者举证责任期限
  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举证责任期限为“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立法者最后将经营者举证责任期限定为六个月是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之后的结果,但六个月的期限对于消费者来说并不充足。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在六个月后才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那该举证责任仍由消费者来承担,经营者将不再负举证责任。对于耐用品来说,一般价格较贵、使用期限较长,并不能排除其存在隐蔽瑕疵或者瑕疵不能短时间内被发现的可能,因此消费者很难在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并积极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将经营者举证责任期限延至太长则对经营者太过于苛求,因此,将举证责任期限延长至产品保质期或保修期较为适宜。
  (三)鉴定费用的承担
  本款法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是适用于技术含量较高的耐用商品和服务,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往往会涉及到鉴定的问题,高昂的鉴定费用由谁承担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由于举证与诉讼是不同的,诉讼是需要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但是鉴定属于举证,应当由举证一方承担鉴定费用。而且经营者鉴定其商品与服务是用来自证清白,即便最后证明其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瑕疵,也不应当将鉴定费用转嫁于消费者。
  四、结语
  新消保法中关于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具有重大意义,其不仅有利于解决消费者举证难、维权难的问题,而且有利于促进经营者自律,净化市场秩序。本文在认真分析该款法条适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完善措施,试图构建一个完善、有效的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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