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经济法的宗旨
摘 要
经济法作为现代的新生的独立法律部门,具有深刻的历史根源,而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决定了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即经济法的宗旨——以促进社会效率来实现社会公平。因经济法的宗旨与经济学及其他部门法的宗旨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因此经济法又拥有其自身的特征。任何一门学科的存在都有其自身的价值与意义,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将能更加划清经济法与其他学科的区别,促进法学领域的发展,完善健全我国的法制体系,并最终为实现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关键词
历史背景;经济法宗旨;价值;法学的发展;作用
shallow theory purpose of economic law
abstract
however, as the modern new independent legal department, has the profound historical roots, and its special social background determines its existence of the fundamental purpose, that is the aim of the economic law, in order to promote social efficiency to realize social justice. for purpose of economic law and economics and other law has a fundamental tenet of the economic law and have different, so its own features. any of a discipline has its own existence the value and significance of economic law, the research purpose, will be able to more make clear the economic law and other disciplines, promot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law fields of development,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and finally to realiz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untry's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play an immeasurable role.
key words
historical background; economic law objective; valu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role
前言
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其进入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九十年代初期以前,很少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探讨上,在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取得丰硕成果之后,学者逐渐发现了研究经济法宗旨问题的价值,并逐渐发现其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对这一范畴进一步研究,对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对于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完善以及对于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1】在此,笔者在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对经济法的宗旨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期推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发展。
一、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俗语有云:“时势造英雄”,一个叱咤风云的杰出人物,一个时代的拯救者,其作为其成就都是跟其所处的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周围环境联系在一起,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一个时代的需要催生了一个时代的英雄。由此及彼,经济法的产生也跟其所处的历史环境离不开的,而其特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有决定其当初的所存在的宗旨。
经济法的产生归根到底是由于市场机制作用的失灵,由于市场本身所存在的不可避免的三缺陷——市场障碍、唯利性、被动性和滞后性,促使市场机制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从而扰乱了整个市场有序地运行,阻碍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并最终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动荡,影响国家的和谐状态,进而威胁统治经济的根本利益。为了消除这种威胁,解决市场经济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国家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来进行遏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并且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稳固下来,最终产生了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
所以最初的相关经济法出现的直接目的就是促进社会经济的良好运行,即社会效率。但随着民主意识的的增强,公平观念的不断深入人心,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无法避免的差距现象逐渐普遍化,而政府的宏观调控本身失灵的可能性也促使社会的两极分化日趋严重,贫富差距日益扩大,最终促使应以社会为本位的以追求社会公平为根本目的的经济法宗旨的转变,此转变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一种历史的必然性。
二、比较经济法与经济学、行政法、民法等学科宗旨的不同
首先,相对于经济学而言,经济法是一种知识性的社会行为规范,而经济学则纯属一门学科知识体系,前者对经济主体进行了一定的规制,而后者对经济主体予以了科学的引导;从二者所存在的价值层面来讲,二者所追求的根本目的不同,经济学主要追求社会效率,以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创造出最大的财富价值,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并在传统的西方经济学当中,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潮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而不顾社会的整体利益。而经济法主要是为了解决因过度追求经济效益而产生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宗旨在于促进社会效率的同时,又注重实质性的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以实现更高的社会效率来达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社会公平和正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资本扩张和利益的驱使下,人对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过度追求,造成了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明显冲突”。【2】
有学者认为:“确定经济法的任务或者说经济法的目的就成了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只有存在了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的特定目的和任务,经济法才有可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3】
与行政法比较,笔者认为经济法是作为一门社会法,经济法以促进手段式的目的——社会效率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持社会经济良好运行的健康状态,最终实现高水平高质量的社会公平。而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虽然国家行政管理中一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具有经济性的内容,但其经济法的调整方式和内容大相径庭。而其最终的目的是以实现国家职能的方式,维护社会治安和政治秩序,阶级性质表现的十分明显,具有相当的不平等的因素存在其中。而经济法主要是以国家调节经济来实现社会的绝大多数的平等,实现相对的社会公平。
再次,与民法作对比,民法主要表现为一种私法的性质,其目的的出发点是个人利益,其宗旨在于以合法的方式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程度的满足,在此,民法的宗旨的实现方式与经济法的宗旨是量变与质变的关系,其宗旨可以看作是经济法宗旨实现的具体方式和途径。但是由于其对个体利益的追求过于强调,忽视了他人与社会整体的利益,可能导致利益分配的集中,阻碍实质性公平的实现。而经济法的出发点在于社会效率,落脚点在于社会公平,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根本目标,而且又与在弥补民法所过分追求的个体利益的实现所带来的弊端又契合的偶然天成。
三、从其他方面来论证经济法的宗旨
1、从法理价值层面来讲。
效率与公平都是法律所追求的对象,但是当二者之间必须选择其一的时候,就出现了法律价值的冲突,在此需对其进行科学合理地整合,在整合和选择的过程中,应遵循“两善相权取其重”的法益权衡原则。在遵循这一原则的前提下,还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当今我国及国际社会状态下,两极分化表现的十分明显,贫富差距日趋扩大,这一“马太效应”伴随而来的负面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作为经济法而言,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都是其价值所在,但是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或某一特定历史阶段内,效率可能是作为社会的根本目标,但是由于历史变迁所带来的不同的历史特点,效率只是暂时的或者说是手段式的目的,其存在的价值在于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所以公平无论处于什么时代都是社会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故法律所追求的效率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社会公平的手段,故经济法的宗旨亦由此可见。
2、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讲。
“天赋不是道德上的应得,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么对待与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而就是因为此天赋差距的存在成为如前所述的“马太效应”的原因之一。因此,这种差距的存在就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欲最大限度地缩小这种差距,改变这种不平等的事实,达到事实上的平等,需要以一种不平等为前提,对先天不利者和有利者使用并非同等而是不同等的尺度。也就是说为了事实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要突破。总而言之,具体的操作原则就是“最大的最小值规则”,即在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方面,始终从最少受惠者的立场来考虑。从而得知,效率始终是蕴含在手段中的目的,始终作为一种手段而存在,其最终的目的是为实现社会公平。
3、从心理学方面来看。
社会中的个体都具有私欲,这种私欲表现为对个人利益最大满足的需求,而通过“囚徒困境”可以得知在合作的经济活动中,个体的理性不能够创造出最大的经济效益,而这种理性的根源就在于社会个体的私欲。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合作是实现利润最大化、互利共赢的不可避免的方式和途径,从而也是满足社会个体利益的手段。如果过于强调社会效率的话,就会驱使社会个体的私欲的不断膨胀,很大程度上导致经济主体的恶性竞争,促使市场经济环境逐渐恶化,造成市场经济不断衰退,最终反过来损害社会的个体及整体利益,阻碍社会的前进和良性的发展。所以只有通过呼吁社会经济主体以实现经济利益来实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公平,并以法律的规范把此理念纳入法制轨道,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稳固下来,才能实现市场经济主体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形成良性的循环系统,推动社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4、洞析西方经济发展史。
从英国的圈地运动到三次工业革命的完成,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先后先后确立,资本主义体系也逐渐完成,三次工业革命多带来的成就促进了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取得了跨越式、狂飙式的发展,在经济、文化、军事、政治等各个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尤其在亚当斯密发表《国富论》之后,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潮深入人心,在充分利用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优越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情况下,个资本主义国家在取得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因市场本身不可避免的缺陷与弊端而带来的众多的负面影响,资本的高度集中所导致的垄断资本,贫富差距的扩大,环境问题的恶化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而最终促使了经济危机的爆发,迫使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对经济进行调节,对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一定的规制,而罗斯福新政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干预经济的序幕正式拉开。而究其真正是由于自由主义的观念下一味地追求效率而导致的忽视社会公平从而滋生了不稳定的因素,导致社会的动荡,接着,“帕累托改进”以社会公平为核心价值理念以社会为本位的以追求和谐社会的经济学原理随之诞生。由此可见,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二者皆为社会共同的价值目标,但是社会公平才是最终的诉求,这种诉求在当今我国不仅应作为经济法的应然性的价值目标,而且在实然性的层面得随处可寻。
5、从统治阶级视角来分析。
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是统治者进行阶级统治的根本目的,而实现这一目的须以一定的社会状态为载体,既当今世界,和谐社会不仅是人类共同的理想,更是统治阶级为实现阶级利益的不二之选。而和谐的基础是利益的均衡,这种利益的均衡归根结底就是实质的公平,而公平又不是绝对的,否则就陷入空想的平均主义,为实现相对公平的社会状态,建设一个绝大多数的中产阶级的橄榄型社会是与之相应的理想国。但就我国而言,贫富差距现象日益突出的“金字塔”模型社会须亟待调整和改进,虽然表面上我国的社会政治趋向平和稳定,但实际上已是暗流涌动。食品安全问题,工程安全问题,不断加剧的环境问题,各种屡出不穷的犯罪问题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预示着以追求效率优先的政策方针已走到尽头,改革开放所提出的片面注重效率的指导思想已不适应当今中国,此时统治阶级须更加强调公平,把公平视为当今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方针。
四、对经济法宗旨的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1、明确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追求效率来实现高质量高水平的公平的宗旨可以更加清晰的划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即其他学科的界限,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促进法学领域的发展。理论上讲,社会公平的宗旨决定了经济法本身的价值目标以及其根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任何一个环节和领域,适用于经济法内部的法律体系。若此法中的任何一子法与之相违背,都应加以修改甚至是废除。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国家在对经济进行调节时须以其宗旨为调节的核心理念和根本准则,不得与其相违背。
2、经济法宗旨以社会公平,以追求社会的整体利益为根本目标将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三十年得改革开放以“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的追求效率为主要目标的改革理念对我国社会状况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在经济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社会经济面貌焕然一新。但其只顾追求效率的指导方针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是贫富差距的扩大,贫富而二八分的格局在我国非常明显,而这一现象反过来有促使我国内需的不足,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反战的一大瓶颈。当然,笔者绝对不反对邓小平先生当时改革开放所提出的理念,因为当时整体相对平穷落后的社会存在决定了当时的改革必须强调效率优先,以最大限度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改革的延续,历史特点也发生变化,当时的改革的效率优先的核心理念已不适应当今中国的国情,因此须重新审视改革开放的核心理念,重新对其进行定位做出必要的调整,把社会公平作为经济发展的目标,从而促使绝大多数的社会个体拥有足够的购买力需求,从而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以社会为本位的以追求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根本目标的经济法宗旨应作为当今我国社会的价值诉求。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不仅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作用,更能推动全球社会的和谐公平的社会状态。
参考文献
【1】关于经济法宗旨这一范畴的研究在经济法学方法论上的意义,可参见翟继光:《经济法学方法论论纲》,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2】李昌麒主编:《经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第4页。
【3】陈云良:《经济法应当有所作为:论经济法的任务》,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4】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版,第304页。
【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前言,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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