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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钱交易犯罪的防控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5-07-02 14:26
摘要权钱交易犯罪现象危害着国家政权的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立足犯罪的本体及功能的研究,将反腐败的重心定位于防范和对犯罪现象的控制,通过对受贿犯罪诸现象加以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权钱交易 国家政权 经济建设

  刑法学界关于受贿罪的本质的界定,基本共识为“权钱交易”,社会实践中也将有关的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及徇私渎职的相关社会黑暗现象略称腐败。我国在传统里称之为赃罪,它威胁到国家的统治和管理,社会危害性极大,历朝历代都深知“治国莫要如惩贪”,因此传统的制度设计和法制建设都十分重视对官吏赃罪的治理和惩罚。尽管法律繁如秋荼、制度密如凝脂,然而仍是腐败迭生。这些传统的法律和制度在现代社会的政治体系中尽管已难觅其身影,“一时代一民族基于自身的生存条件和生活环境,必遭遇此时代与民族特有之问题与困惑,而求特定之应对与解决”。赃罪的法律与制度已成为历史,然而,基于生存条件和生活环境的问题和困惑并没有因时代的更替而不再困扰人们,因此,就有了研究和学习的必要。著名史学家吴晗先生有言,“我国腐败与史同寿”。腐败一般也是世界各国不同程度地面对的一大难题,它已经成为不少国家政权更迭的直接原因,成为影响执政党和政府形象的严重问题。
  关于了权钱交易这个受贿罪的本质特征。现代社会中一些受贿犯罪行为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与传统受贿犯罪有所不同,但都是以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作为交换条件,从而收受请托人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谋利与收受两者之间结成一种不法协议。权钱交易,行使职务与谋取私利相结合、权力行为与经济行为相结合。权钱交易、职务犯罪是腐败犯罪的最典型特征,在当代,它又被赋予许多新的内涵,权力资本与金钱资本在目的、手段、影响等方面都有所进化。
  一、权钱交易犯罪的现状分析
  在大多数的国家,测量腐败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腐败活动的非法性是多种多样的。就中国而言,同样存在相关的测量难度。然而,公众的看法,官方的审计,媒体的报道,官方反腐败的执行数据,以及基于国际准则的估计都表明了腐败的盛行并且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权钱交易犯罪的成因
  首先,犯罪存在的社会条件。从犯罪社会学的原理而论,行为人犯罪的一般原因在于其所处的社会一般条件,就这个意义上来说,行为人并不是作为具体的个人而是作为当下的社会一般主体而存在。国际经验表明,腐败与国家对经济的参与密切相关;在那些国家控制重要经济资源并广泛介入经济的地方,往往也有更多的腐败。在中国,尽管经历了三十年的经济改革,政府仍然深入且广泛地扎根于经济之中。如今,国有部门占到了gdp的35%以上;控制着全国最大的公司;垄断了银行、电力与自然资源等核心产业;拥有上万亿美元的固定资产;并且每年新投资上千亿美元。此外,国家还控制着关键的价格(最重要的土地价格),并严格控制着某些经济活动(房地产开发与基础建设)。这样一种经济运行模式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土壤,行使着审批权力的官员很容易为了非法的个人收益而进行权钱交易。
  其次,环境因素方面。从心理学的角度讲,环境是指在人的心理、意识之外,对人的心理、意识的形成发生影响的全部条件,包括个人身体之外存在的客观事实,也包括身体内部的运动与变化等等。社会环境的变化作为一个客观外在因素,其对受贿犯罪心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实施经济社会体制上的转型并与国际接轨,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享乐至上”消极的思想意识、文化及生活方式等对我国传统价值观念的渗透和影响,这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了极强的腐蚀力。这是其犯罪心理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2)市场经济带来的利益分配差距逐渐拉大。随着区域经济的深入以及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差距普遍拉大。在这种冲击下,国家工作人员心理上的优越感发生动摇,渴望拥有同政治地位相适应的经济收入和消费水平。(3)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权力滥用。一些西方学者认为: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在一定程度上促发了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权力被挂上了商品的标签而成为某些人角逐和竞价的对象。另外,由于执法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市场主体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对其行贿、进行钱权交易在所难免。
  再次,主观心理因素。社会情境因素受人的主观心理支配,并通过主观心理因素而起作用,经历了内化、外化、强化三个阶段。驱使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心理因素主要有:(1)抗腐能力退化,形成享乐主义的立场与观念,产生犯罪心理。心理学理论认为,人生观是个体心理结构中的最高层次,是个性心理的动力结构。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放松对自己人生观与价值观的改造,思想政治观念薄弱,经不住诱惑,一旦拥有了权力,就把权力视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资本和条件,大肆实施权钱交易犯罪。(2)社会控制弱化和政治法律意识淡漠,增强犯罪心理;法律不完善、体制不科学、监督制约不落实,使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得以强化,最终利用职务实施腐败犯罪。
  (二)对权钱交易犯罪的防控机制
  当今世界,腐败已不是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独有的弊端,许多国家和地区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制定严厉打击和有效预防的措施,联合国组织也很重视腐败犯罪问题,多次召开有关反贪污腐败的研讨会。刑事法学的一般理论主张,反腐败的机制或对策主要取决于四个要素:(1)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2)公务人员的素质;(3)监督与制约机制;(4)公正的外部环境,主要是社会系统为主体的公共秩序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以上四个要素,通过法律来引导、确立和保障。
  中国古代反腐败主要表现在监察、惩戒、教育和预防四个方面,而以惩戒为主。例如历代王朝大都坚持以严刑峻法整肃吏治,惩治贪官;坚持设立专门的御史(监察)机关和监察制度,监督官吏的腐败行为;注意教育官吏具有为仁由己、修身敬业、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坚持选拔或任免官吏以是否清正廉明、唯才是举为主要标准;实行官员回避制度以及俸禄养廉。
  由于腐败行为是同党和政府的宗旨,同国家的人民民主性质根本背离的,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对策,制定了严厉的刑事惩罚措施;建立了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侦查的执法机关,在检察院下设立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建立了反腐纠纪的监察、监督机构及其制度,建立了公众举报制度,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社会力量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但是,腐败犯罪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广泛的政治、经济背景,有多方面的原因,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须要把腐败犯罪放在一个社会、历史大背景之下去考察研究,采取多方面的策略手段,要总结借鉴和吸收中外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力求建立一个广泛有效的预防和控制腐败犯罪的社会机制。
  (三)政治体制与法律制度上的一般问题
  权钱交易型的职务犯罪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究其问题形成的根本诱因,一般渊源于以下方面:

  1.体制根源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创阶段,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开始纳入市场轨道,但党政机关目前的职能配置和权力运用方式仍保留单一化整体化经济体制时的特征,党政官员仍控制着相当大的物资分配权、资金分配权、干部任用管理权和项目审批权等。初始形态的市场经济与原有权力过分集中的旧体制相交汇,使权力与金钱的交换有了需要和可能,我国的腐败集中于国家广泛参与的各个部门,2006年对3067起腐败案例的研究发现,大约有一半参与腐败的官员和个人与基建项目和土地交易有关。贺国强在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则明确指出: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金融、司法等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
  2.制约机制问题
  对职务犯罪现象的斗争,我国过去主要通过思想教育、行政命令和纪律约束等方式实现,当这些常规制约无效时就代之以大规模的清查运动。这种制约在单一经济体制的年代是有效的,但是对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却无从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人财物的流向有许多是受缺乏约束的权力所左右的;在政治运行过程中,权大于法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管理跟不上,造成了严重的权力失控现象。加之民主监督薄弱,一些领导干部的官僚主义和严重问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处理,更加剧了以身试法的人侥幸心理和冒险心理。监督机关的职能还未充分发挥;有关监督的法规条例原则规定多,可操作性不强;在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若干查下不查上,治小不治大,惩外不惩内,罚疏不罚亲的现象。
  二、完善权钱交易犯罪的预防制度
  (一)借鉴域外,健全法律预防制度
  国外反腐败犯罪的对策较为全面,刑事惩治预防体系的严格而周密,非刑事治理预防措施科学且可行。具体体现在:(1)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法规更为严密和详尽。比如,日本在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上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立法格局;新加坡及我国香港地区在防控受贿犯罪方面也实施了比较周密详备的监管体制,经过一代人的努力,国外许多区域已经实现贿赂罪案低发的常态。(2)惩治腐败犯罪的机构逐渐专门化,并具有较大的权威和独立性;惩治腐败犯罪的刑罚等方法呈多样化、严厉化。例如,法国刑法典对于贪污贿赂犯罪作了多样化规定,对涉及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权力行使者施以重刑。与此相对的,我国应当完善贿赂犯罪刑事立法,强化以财产刑、资格刑、自由刑的多元化刑罚体系。(3)公职人员的选用标准日益严格,公职人员的任职法规不断完善;实行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政治透明度。此外,有些国家发挥议会、政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社会外部的制约机制和环境。当前,我国立法机关应尽快制订和出台财产申报法等项法律,用法律和制度构筑起有效贿赂犯罪防范机制。诸如,新疆阿勒泰、湖南浏阳和湘乡、上海、重庆等地推出了公示或一定程度公示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二)立足我国实际,健全权力运行的防控机制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腐败的根源在于权利的失衡和滥用,因此,遏制腐败的根本措施必然是对权力的制衡和防止权力的滥用。要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始终成为谋取公共利益的工具而不变质,重点应指向规范和完善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和权力行使者的职务道德水准。社会腐败现象的存在,主要是现实社会制度上的相关因素的诱发,正如马克思所言的:“犯罪和现实社会产生于相同的社会条件”。就中国特色来探究,当前必须在制度上进行改革,用制度指引权力的运转。
  1.实行权力抑制、消除贿赂犯罪的深层次土壤。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往往助长了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犯罪的发生;因此,要把市场经济引入微观管理之中,以严格的制度规范行政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权钱交易现象的发生。
  2.实行权力流动,减少权力异变。相对流动的权力比绝对静止的权力产生权力腐败的机率低,对于一个具有一定素质的公职人员来说,动态环境中受腐蚀的几率相对要少。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权力因职务的长期静止不变而造成的不良恶习和官场腐败,利于切断职务犯罪之间的腐败链条,从而不断阻隔权钱交易、权力交换的条件和环境。近几年,为了回应公众对于腐败犯罪的情绪,国家采取了一些新的自上而下的办法举措,例如,省级反腐败的最高官员轮流担任,任命中央政府官员担任省级反贿赂委员会的领导,各部、各机构以及各重点国有企业中的反腐败领导直接向中纪委述职,以及派遣检查组到各省对省级党的首要领导进行调查。这些集中化的举措已经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成效。
  受贿犯罪是一个严重的论会问题,加强预防腐败犯罪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采取有效的战略和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腐败犯罪,越来越成为明智的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我国政府通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和不断的理论探讨,逐步形成并正在实践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防控战略。只要我们运用正确有效的手段,经过几代人共同努力,坚持不懈地同腐败问题作长期而坚决的斗争,才能有效遏制减少腐败犯罪,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及经济建设的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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