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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02 14:27

我国经济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立法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使我们的经济生活彻底摆脱了建国以来长期存在的无法可依的状论文联盟http://况。在我国经济立法大发展的同时,经济法存在的问题也为相关学者所关注,关于这一点,为数众多的学术研究成果可以证明。出于对经济法健康发展的期待,笔者从经济法制定和实施两方面总结了我国经济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概念界定
  经济法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制定经济活动法律规范的活动,经济法的修订和废止也属于此列。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有执法权的国家机关,为实现经济法的目标,依照有关程序将经济法规范贯彻落实到社会现实中的过程。
  2.我国经济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经济法的制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经济法体系不完善
  我国经济法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①立法体系一些环节存在漏洞,比方大量存在一些无章可循经济行为。②一些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加入wto,面对经济的全球化与一体化,许多法律法规需要进行更行和规范。③经济法律法规之间不衔接、不协调的问题广泛存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例如,有的问题很多部门都去管,而更多的问题则没有人管。
  (2)经济法缺乏可操作性
  众所周知,立法包括实体立法和程序立法。程序立法是实体法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3]。而我国的程序立法,总体说来是比较简单和抽象的,这种程序立法的缺陷导致了经济法的实施的困难。
  2.2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法主体存在问题
  执法主体包括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执法机构方面,按经济法的规定,执法机关一般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行业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管理机关。[4]而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一些没有经济管理权限的机关理直气壮的参与经济执法,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一些企业组织的利益。
  (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一些经济管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为了维护本地区或部门的经济利益,在经济执法过程中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为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流入本地区,对本地区的经济造成冲击,一些执法机构进行强制交易和地区封锁,甚至名为“打假”,充当保护伞。
  (3)监督机制不健全
  经济法执法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突出地表现在专职的监督机构缺位和缺少可操作性较强的监督法律法规,措施和程序两方面[6]。由于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经济执法工作中的腐败及权力滥用等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揭露和制止,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完善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对策
  3.1完善经济法制定的对策
  (1)加大立法力度,完善我国经济法体系
  当目前为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但还需要不但完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活动不断加强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和立法监督。
  关于上文提到的我国存在着市场主体二元立法体系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需要调整和完善经济主体法,建立以企业资本构成和投资者责任形式为标准来划分企业法律形态,逐步建立以公司法、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为核心的市场主体一元法体系,其中以《公司法》为企业基本法。
  (2)加强程序立法,提高程序法的可操作性
  针对程序立法薄弱的现状,笔者认为,要严格配套实体法与程序法,规范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供行之有效的指导。另外,要严格规定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严禁执法人员越权执法,同时,对损害市场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违规执法行为,要明确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3.2完善经济法实施的对策
  (1)执法机构要坚持依法行政
  国家经济管理执法机关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的运用国家权力管理国民经济的专门机构。除经国家特别授权以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享有经济管理权。要严格按照经济执法的特点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同时还要不断完善公务员制度,提高经济管理执法人员素质。另外,针对普通百姓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政府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经济主体对经济法的感知和运用能力,以促使经济管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2)努力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
  针对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问题,国家立法和监察机关要全面清理部门和地方法规,加强法律、法规的立、改、废的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强化对市场经济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要进一步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经济法实施的监督机制
  针对我国经济法实施中存在的专职监督机关缺位和监督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建立健全经济法实施的监督机制。第一步要构建完整的监督体系,其中至少包括人大和政府的监督,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监督及经济组织的自我监督。其次是要通过立法规定监督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等,使各种监督工作有法可依,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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