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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之于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价值探析

发布时间:2015-07-02 14:28

经济法之于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价值探析

  一、经济法在我国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价值剖析
  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民安居乐业,始终是人类追逐的社会理想,也是我国历届政府一直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实现社会和谐,经济和谐是物质基础。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在调整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社会保障关系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对完善企业制度、克服市场和政府调节失灵缺陷以及社会利益再分配方面的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一)重塑和完善企业制度,促进企业规范运作
  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它必然要求公平与效率并重,人们行为更加规范,社会结构更加合理。当前市场主体竞争的不和谐,很大程度是由于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市场管理不力、调控不到位及社会保障滞后等原因造成的。反应在经济法上,正是经济法不完善以及在执行不力或者没有很好地遵守导致的。这也说明了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经济的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应有的作用。现代经济法的发展理念主要表现为注重经济社会环境的综合性发展,着眼于确定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经济法能通过对经济的调节规范人们行为,调整国家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通过规范经济主体,使市场竞争自由有序、经济运行稳定以及社会保障有效,从而实现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动,使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这是经济法现代理念的体现,也是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也是辩证统一的。
  (二)弥补市场机制缺陷,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自由、公平竞争是经济法不可推卸的职责和使命。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健全,旧的经济体制下的妨碍公平竞争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因此,在市场交易中也难免出现行业垄断、市场封锁、地方保护主义等不良现象,尤其是一些行政性公司及一些挂靠政府部门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这些企业凭借政府给予的特权,拥有着竞争优势,从而导致了不公平竞争的出现。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这需要国家和企业去调节,但国家干预只是一只“有形的手”,它并不能完全控制和主导市场,要完全实现经济发展的稳定与安全,还需要市场调节。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能弥补国家干预这只“有形的手”所导致的弊端,在市场规制法中,经济法是维护竞争秩序,建立并保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有力手段,只有将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从而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达到社会全面和谐。
  (三)对社会经济利益的再分配,促进社会利益的协调和公平
  经济法再分配是对社会利益资源和权利的调节和再分配,是在对社会整体效率和公平进行考量的基础之上,追求利益的实质“平衡”,并进而追求秩序、安全和自由,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和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平与效率。经济法的理念目标和价值目标是要理清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社会公平和个体公平、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个体经济效率之间的平衡问题,力争找到最佳的均衡点。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主要运用国家调节的方式,对社会权利和利益进行再次分配和调节,从而促进社会整体的公平与效率。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就是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与可持续性发展,而这一目标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价值追求与和谐论文联盟http://社会是辩证统一的。同时,经济法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保障,它是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体现,通过规范企业运行制度、稳定市场秩序、弥补宏观调控制度以及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等,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特殊群体利益、实现社会利益均衡,使社会安定有序,促进和谐社会形成。
  (四)关注特殊社会群体生活,促进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
  社会和谐是要实现利益均衡,社会公平,但当前我国社会成员结构比较复杂,还有一部分弱势群体,他们由于身体状况、个人能力差异等原因,在实际的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存在加大了贫富悬殊,是社会不稳定的潜在因素,妨碍了社会公平,如果国家对此放任不管,难以实现社会的整体和谐。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通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手段对弱势群体问题加以解决。如为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而多方筹集保障资金,逐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制度,逐步完善促进就业的法律制度,解决部分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缩小贫富差距以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社会保障为实现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
  二、加强经济法制建设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路径探索
  经济法是国家协调和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协调各种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快速、稳定、高效、可持续地向前发展。只有实现经济法制的完善,才能通过促进经济和谐,进而实现社会和谐。
  (一)树立自由、秩序的经济法制理念,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
  最初经济法的产生,目的就在于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恢复被压抑和被摧残的经济自由,因此,需要扫除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给予各类主体更多的自由,以推动经济自由发展的实现。秩序作为经济法的另一价值追求,既是源予法律对秩序的追求,也由本身的价值追求所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经济法应着眼于维护经济发展的安全与稳定,重点要从保护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角度出发,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当前背景下,经济法应树立自由、秩序的经济法制理念,着眼于自由和秩序带来经济运行的稳定、安全和发展,努力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充足的物质基础。在目前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的背景下,经济法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使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公权力和作为市场主体的私权利之间达到平衡与和谐。一方面要防止某些政府部门不以社会整体角度出发,以权谋私,非法干预正常的市场调节机制,从而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因市场机制缺陷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贫富两极分化、垄断等社会不公现象,防止以上两方面问题的出现其实质就是为经济发展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因此,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应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关系,要为推动经济的和谐发展而形成合力,只有两个主体平衡和谐,才能促进经济顺利发展,两个主体失去应有的平衡和谐,则经济发展就会遇到危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成为我国经济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即我们应该思考,在我们渐进式改革的思路下,政府如何实现职能的转换,同时又能使在政府完成职能转换的地方实现市场力量的填充。

  (二)树立效率与公平的经济法制理念,实现社会公平与和谐
  公平与效率是市场经济法制的根本追求。因此,要树立效率与公平的经济法制理念,以缓解人民利益分配矛盾、经济结构矛盾、发展差异矛盾为己任,充分利用经济法制的引导功能、利益再分配功能、社会调控功能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公正有序。在现阶段我国还存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阶层之间的差别和矛盾,在经济立法中,要把这些矛盾和问题作为首要问题加以解决,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公正地协调关系,在立法的理念上实现创新和发展,从而科学理性地解决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阻碍实现社会公平的突出问题,如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失业、环境保护等问题,以逐步实现社会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同时以公平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
  经济法对经济生活起着法律调整的作用,它始终坚持平衡协调原则,兼顾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协调各种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这些本质特征体现了经济法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三)树立整体效益的经济法制理念,实现社会繁荣与和谐
  和谐社会是一种动态平衡的状态,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主要表现为社会结构内部和外部的和谐,人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因此,应树立整体效益的经济法制理念,以促进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经济的全面结合、协调发展为宗旨,
  既要注重社会发展的眼前利益,又要兼顾长远利益,既要考虑局部利益,又要兼顾整体利益,要促进经济社会的整体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这首先要突出市场主体的协调。随着私人对经济利益的无限追逐,虽然增加了社会财富,但同时也会引发贫富差距的矛盾。经济法就必须通过不断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将市场主体纳入健康的发展轨道。其次要突出人与环境的协调。随着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逐,难免会以伤害自然资源为代价,在和谐社会背景下,经济法应要求人们关注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贯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让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真正为社会全民所用,达到人与环境的协调,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再次要优化资源配置。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经济法作为调控宏观经济的现代法,应当高瞻远瞩,以追求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功能,综合运用经济杠杆,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行业、地区之间的经济结构与宏观资源配置的协调,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总之,经济法作为现代法,能够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制度性问题,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能够在解决社会经济问题中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社会稳定与安全。而经济法的产生机制、运行和实施机制,则起到了根本性的保障作用。相信经济法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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