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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讨

发布时间:2015-09-17 11:51


  [论文摘要]电子政务是现代政府管理的发展方向,也是信息技术推动下政府改革的产物,而法律是推动与保障电子政务发展的重要手段,如果缺乏法律体系对电子政务的支撑,则电子政务寸步难行。因此,加强电子政务立法,是推动电子政务向深层次发展的前提。目前发达国家的电子政务已初步构建了较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为电子政务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我国目前电子政务立法处于较滞后的阶段,电子政务立法已迫在眉睫。在此背景下,文章将深入探讨我国电子政务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同时分析我国对电子政务立法的必要性,以及在当前背景下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的可行性。

  [论文关键词]电子政务 立法 电子政务法

  电子政务法是行政法律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是用于专门调整信息技术在政府职能部门公共行政管理中应用的条件、方式、范围、地位和效力等内容的法律规范总称。目前,电子政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政务法是指确认电子政务地位与效力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狭义的电子政务法是指以“电子政务法”为命名的独立基本法律体系。

  一、我国电子政务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在法律上确认电子行政行为
  目前我国实行的电子政务是在原有的公共行政管理体系下将行政办公流程固化到电子政务体系,其业务处理流程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例如在原有体系下,政府职能部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资料后,将申请资料录入到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然后按照相应的审批流程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中构建的工作机制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再将相应的处理结果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打印、签字和印章后才能正式生效。而理想中的电子政务并不需要将处理结果进行打印、签字和印章后才生效,其生效的形式可以是电子信息,因此,这就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电子信息的效力进行规范。对于以电子信息形式进行的告之、送达、听证、复议程序中的使用,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进行规范,电子政务就很难得到可持续的发展。因此,通过上述分析,电子政务立法应对电子行政行为进行相应法律规范,以促进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
  (二)消除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盲目性
  通过目前我国政府实施电子政务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其对我国政府工作的影响是革命性的,行政办公手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行政行为的模式也发生了转变。极大地提高了办公效率,规范了业务办理流程,使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能力得到很大提升,成为政府管理工作中的亮点,也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政绩。因此,造成了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开始注重对电子政务的建设,并开始跟风争当先进,出现了一些在条件并不成熟的情况就开始立项规划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通常这种电子政务项目由于前期考虑不足,仅注重表面功能上面的建设,而在系统稳定性、可靠性、可维护性、可扩展性、技术标准规范化方面考虑不足。对于以上这种盲目建设的问题,应通过相应的立法规范对电子政务的立项、规划、实施、验收、运行、维护进行严格的考核评估与监督。
  (三)保障电子政务的安全稳定运行
  电子政务系统是以行政相对人为中心进行构建的,与传统的办公自动化系统有着本质的区别。办公自动化系统是以行政主体为中心进行构建的,一般应用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内联网中,与外界隔离,因此受网络安全威胁较小,对系统安全管理的要求性较低。而电子政务系统是要满足行政相对人的需求,必须将系统发布在互联网中,要面对互联网的各种安全威胁。因此,对于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性评估、电子政务运行环境的安全管理、网络安全技术的应用情况、电子政务系统在使用中安全问题的归责原则等,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条文进行相应的规范,是无法保证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的。因此,为保障电子政务的安全稳定运行,必须构建完善的电子政务安全系统的法律法规。
  (四)推进电子政务的集成与优化
  目前我国电子政务的实施缺乏相应的技术标准,造成行政信息资源的共享、集成和交换存在诸多的问题,使各职能部门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各自为政,没有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的协调性功能。因此,在电子政务规划立项阶段的标准制定、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阶段的信息资源的共享规定、系统部署和实施阶段的信息共享机制都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另外,电子政务中信息资源共享的目标是实现行政信息共享的集成、共享和优化,因此,对于电子政务系统内的信息集成、交换与优化也同样需要构建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
  二、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我国互联网业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据CNNIC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与此同时,我国手机网民数量快速增长,2012年我国手机网民数量为4.2亿,年增长率达18.1%,远超网民整体增幅。随着网民数量的快速增长,我国的信息产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我国诞生了许多具有影响力的互联网公司,网民足不出户便能享受信息技术带来的便利。信息技术在行政领域的应用也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但目前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对信息技术在行政领域应用带来的变革认识不足,导致不少政府职能部门在信息技术的应用方面慢于企业界。当然除了行政组织的对电子政务重视不足的问题,还有其他诸多方面的因素。例如,在当前技术条件下的“技术问题”可能成为行政工作人员推卸工作失误的借口;当前我国实施的电子政务是将现有的工作流程通过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化,可能会将本身就不合理的业务处理流程固化在电子政务系统上;在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面,由于电子政务立法规范的不足,导致信息资源接口标准不统一,导致信息资源无法完成共享;在电子政务信息整合方面,可能存在部分职能部门注重本部门的利益,阻碍政府职能部门信息资源的整合与优化;在电子政务系统安全性方面,由于电子政务系统运行在互联网中,信息传播无限制,在电子政务系统面临着更多的信息保护与信息安全问题;在电子政务系统规划方面,实施电子政务,社会公众对政府职能的监督加强,而当前我国社会体制下的电子政务仍然是由政府职能部门主导的,因此利益关系如果处理不当,会造成电子政务的推广受阻。通过上述问题分析发现,当前我国电子政务信息技术应用落后于企业界,是由众多因素造成的,上述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制约了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如果需要解决这些问题,是无法通过信息技术的改进和政府行政行为能解决的,必须建立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使电子政务的立法保持与电子政务的发展同步。因此,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是我国发展电子政务的核心与关键,电子政务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三、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由于我国体制上的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阻碍了电子政务的进一步发展。但从目前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透明化的需求、国家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外电子政务立法的相关经验、政府职能部门对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视这几个方面来看,通过构建完善的电子政务立法体系的条件已经成熟,促进电子政务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已经具备。具体而言,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的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关于信息技术的法律体系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电子政务立法提供了基础
  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信息技术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政务的立法具有相应的借鉴作用。另外,现代信息技术在我国各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拥有一批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信息企业,在信息技术应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为信息技术在电子政务领域的应用提供了相应的技术基础。
  (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电子政务的建设与法治政府的建设
  目前我国的基本战略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跨越式的发展目标,这充分说明相关部门对信息产业的重视程度。而电子政务是我国政府职能部门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表现形式,是一种与当前信息化背景相契合的行政管理方式,因此,电子政务受到国家的相关部门重视。虽然目前我国相关部门没有建立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但在当前政府工作部署中明确了电子政务的地位,说明我国制定电子政务法的政治环境已经成熟。
  (三)社会公众对电子政务的需求不断增长,为电子政务立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截止2012年12月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已达到42.1%,这说明我国网民数量巨大,同时也说明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所取得的成就显著,我国公民的生活方式也不断得到改变。但在行政领域,我国公民仍然需要去主管部门的办事窗口进行业务办理,因此,人们对电子政务系统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社会公众对电子政务不断增长的需求为电子政务的法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四)发展中国家关于电子政务的法治建设可以采取变化式策略进行变法改革
  我国是典型的发展中国家,关于电子政务的立法体系本身就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完全可以采用强制性的法治体系直接引入到我们的电子政务管理中。这种改革也为我国电子政务立法提供了一种可行的途径。
  (五)国内外关于电子政务立法的实践活动为我国电子政务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撑与实践基础
  目前,国外发达国家的电子政务立法已开始逐步走向成熟,这些国家成功的立法经验与失败教训为我国电子政务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案例。同时我国目前也制定一些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与地方规章,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为我国电子政务立法提供了相应的理论支撑与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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