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及利息法律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随着网上购物等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衍生出的法律问题也渐渐凸现。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的产生缘由与备付金规定有关的法律现状,指出该现状面临着备付金权属问题、利息问题的法律困境,进而对如何走出该法律困境提出一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利息;法律困境
引言
2011年10月发生了轰动一时的部分中小卖家“挤兑”支付宝事件,使得大量用户进行支付宝的提现。虽支付宝及时出来“辟谣”最终并未造成太大损失,但支付宝作为目前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由此事件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相关的法律问题被牵出。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的产生
备付金又称为准备金或沉淀资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是指存在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即将产生的支付交易,在银行存储的准备金。具体是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其运作实质是在收付款人之间设立中间过渡账户,使汇转款项实现可控性停顿,只有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才能决定资金去向。以支付宝为例,通俗地讲就是存在支付宝里面以备消费的钱。
(二)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备付金的法律现状
2010年6月以前,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一直未得到明确,其法律监管也一直处于真空状态。直到2010年6月央行正式对外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才开始对第三方支付行业实施正式的监管。2011年5月到12月,全国共有101家单位获得了央行颁布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合法的具有支付业务功能的单位,第三方支付也正式进入牌照时代。为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央行于2011年11月4日出台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方面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明确。
虽然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至今已过去一年多时间,但支付行业暴露出来的经营风险管理经验不足、金融安全意识不强的问题,越来越引发央行关注。尤其是处于监管盲区的备付金安全性,一度以来是央行监管第三方支付的核心和首要目标。但是《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只是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早已结束。截至目前为止,正式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办法仍然未出台。关于备付金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一,备付金的权属问题,存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钱到底属于谁所有?属于第三支付平台?还是属于储户?二,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钱类似于存储的话,应不应该有利息?如有利息属于谁所有?三,比如淘宝上买东西,付款给支付宝后,钱就到了阿里的账户。一般7天后,确认货物并同意支付,这些钱在阿里的账上“滞留”至少7天。根据易观国际的数据,截至2012年第二季度,网络支付的总规模已经达到9456.6亿元,每个商主体都作为理性经济人追求着利益最大化,谁能保证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会对这笔庞大的资金动歪脑筋?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面临法律困境
(一)备付金权属问题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该规定虽然已表明备付金不属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自有财产,但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权属问题现今仍然存在争议。
有的学者主张,把钱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属于消费保管合同,消费保管合同中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是转移到保管人一方的,因此买方的资金一旦存入了其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该笔资金的所有权按照传统民法的规定其就应该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买方也就失去了该笔资金的所有权。有的学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买方账户中的资金是买方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支付的货款并非让第三方支付平台自用的资金,并且实践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把该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开管理,所以应按照类似信托财产的方式就应把界定为买方所有的资金。也有的学者认为沉淀资金保管合同为混藏保管合同,沉淀资金的所有权仍归属于买方,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使用。返还时只需返还同等数量、种类的货币。
(二)备付金利息问题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钱应不应该有利息?如有利息属于谁所有?有学者认为,在目前监管不力的情况下,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发放利息可能会引起资金大量涌入,带来新的风险,因而不适合分配利息。但问题是这些资金是存在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账户上,那么也就会出现存款的利息。以支付宝为例,虽然支付宝沉淀资金的流动性很大,但是就一定的数量来看是相对静止的,也就是说会有一部分资金始终留在支付宝的银行账户中,在非挤兑的情况下,这笔资金完全可以以定期储蓄或其他投资形式为淘宝所使用,并带来数量可观的法定孳息。
如果第三方支付不向客户支付孳息,那么孳息去向就只有三种可能:一种是银行协议提供无息专用存款账户;二是银行占有了该部分孳息;另外是用户资金产生的孳息被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了。后种可能性很大,一旦用户数量急剧增长,巨额资金深沉将带来客观的利息收入。支付宝总裁邵晓锋对于其沉淀资金及利息收入的解释是:“对于客户交易保证金,支付宝完全按照‘专户专款专用’的金融标准进行管理,并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进行监管,后者每月出具资金托管报告,公众可以查阅; 而对于支付宝中沉淀的客户交易保证金所产生的全部利息,则都以‘应付账款’的形式放在相关银行账户中,支付宝并未将其作为收入进行使用。”由于目前相关的政策还没有出台,并不知道这笔利息究竟应该归谁所有,所以也不去动用这些利息。而根据国际惯例,第三方支付服务中产生的利息都是归第三方支付企业所有,比如美国的PayPal,客户备份金产生的利息均为PayPal所有。
对于备付金利息问题,《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利息归属的问题,其第三十五条规定:“支付机构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虽然这是监管部门首次明确备付金的利息归支付机构支配,表面看似学界之前一直讨论的备付金利息归属问题在该征求意见稿中终有定论,但利息归支付机构支配这种方式是否合理呢?这有待商榷。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法律困境的突围
(一)备付金的归属
首先要明确备付金的性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其性质应该定性为第三方平台代为支付给卖家的货款,并非提供给平台营运商使用的资金。
其次是备付金的权属问题。虽然在理论界关于这个问题仍有争议,但本文认为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操作更符合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的现状。实践中,类似支付宝公司等营运商也将该资金独立于公司自身的营运资金银行账户,单独设立了托管账户来存放这些资金,性质上类似于一种信托账户,而支付宝公司类似于受托人的地位。好比储户把钱存于银行,主流观点也是认为应把所有权归于储户。故本文认为,对于滞留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而形成的沉淀资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只能暂时代为保管,并不相应取得该资金的所有权,所有权仍然属于消费者所有。这样更顺应我国甚至国际在这个领域的发展潮流。
(二)利息的归属
笔者认为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而法定孳息的权属在《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实践中,第三方支付通常会在服务协议中申明公司不负责提供备付金孳息。例如支付宝协议:“您同意,本公司无须对您使用支付宝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承担风险,并且本公司无须向您支付此等款项的孳息”。以支付宝为典型例子可看出,一般第三方支付平台都会有这样的声明条款,遵循了意思自治——约定优先的原则。若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服务协议中没有这样的条款,按我国向来的交易习惯也应推定孳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这样的做法既符合实践中的通行做法,从美国PayPal的例子看出,也算是和国际交易习惯接轨。
况且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第三方可以从沉淀资金中获取利益抵扣经营成本,如果强制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该利息归属消费者,势必会加大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相关托管银行的运营成本,不利于相关产业发展。就是说沉淀资金的利息是可以通过双方的协议来确定归属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交易习惯属于第三方平台所有。
四、结语
本文的初步结论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应属于消费者所有,而该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等孳息有协议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交易习惯归第三方支付平台。但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的法律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正式法律法规的指引,我们期待即将出台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能使这些问题得以解决,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消费者创造更和谐的电子商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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