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完善西部投资法治环境初探
[论文摘要]西部地区的发展离不开投资环境的改善,而投资环境中法治环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西部发展,法治先行”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而西部投资法治环境不尽人意,主要表现在西部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西部法治观念较落后以及西部法律人才缺乏且分布不平衡等方面。西部地区应坚持经济法治原则、坚持法治建设因地制宜原则。在引进投资、构建投资法治环境方面应充分发挥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作用,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教育,多渠道解决法律人才不足问题并制定出相应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法治环境;投资;西部
我国西部地区包括12个省市及自治区,即西南五省区市(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西北五省区(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宁夏)和内蒙古、广西,总面积约686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72%。如何搞好西部发展是一个具有战略高度的大问题,涉及问题众多。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即是如何引进投资的问题,西部投资对西部经济发展具有关键的作用。因为吸引投资,最重要的就是如何改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又包括投资硬环境和投资软环境,其中法治环境是投资环境中的软环境。法治环境对投资以及整个西部发展的重要意义,已经有多名学者进行了论证。法学界达成了“西部开发,法治先行”的共同理念。本文主要从西部引进投资的角度对其投资的法治环境进行分析。
一、西部投资法治环境存在问题分析
比较东西部投资法治环境,我们可以发现西部投资在法治建设方面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西部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完善
西部由于历史传统、经济水平、地理位置等方面原因,导致法制建设发面相对滞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统一国家,在立法层面上属于统一多元立法。西部法制建设滞后,主要是指地方法制建设滞后。历史上,西部地区多为少数民族聚居之地,一些少数民族习惯法深入人心,至今留存。我国西部同东部相比,经济相对落后。经济落后使得法制建设也相对落后。东部在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实践中要比西部获得更多的经验,从而制定出更为成熟的地方投资法律制度。另外,在国家长期经济发展过程中,“尽管国家和西部地方政府均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来鼓励和吸引到西部地区投资、创业,但这些也仅仅局限于政策规定的范畴,并未能上升至法律、法规的高度。”
(二)西部法治观念落后
法律的践行必须有强烈的法律文化认同为底蕴,所以法治观念的培育是非常重要的。学者认为“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必须坚持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两大原则,探索适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法治国家的各种发展措施、办法、机制。目前,首要的问题是解决好法治观念的转变,观念转变是发展模式的基础性、先导性条件。”我国西部发展较落后,法治观念不强。有关机关重视公法作用,忽略私法作用,所以在经济管理中重视国有集体经济而忽略民营经济。有关机关法治观念不强,未能依法行政,将自己的权力自觉放在法律监控之下。一些企业在这样氛围熏陶之下,不是去依法开展营业活动,而是想办法找关系,开后门,形成不公平竞争。不少老百姓法治观念淡薄,有纠纷不是去寻求正当的法律救济,而是寻求其他途径加以解决。因此,使得一些投资者望而生畏,不敢轻易将资金投向西部地区。
(三)西部法律人才缺乏,且分布不平衡
西部法律人才包括司法队伍,法律服务队伍等,其人才相对不足而且现有法律人才队伍中懂市场经济法制的人才并不居多,且分布不均衡。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一些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办案经费短缺、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等现象依然存在。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在各方面的关心支持下,切实采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有专门学者对西部法律人才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认为西部法律人才现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职务序列界限不明,专业人才比例偏低;二是高层次法律人才流失严重,存在潜在人才断层危机;三是人才分布不平衡,边、穷、少及基层地区缺口较大;四是法学教育缺乏西部特色, 特殊专业法律人才显著不足;五是司考试一卷二线影响法律职业公信力。
二、完善西部投资法治环境的基本思路
西部投资环境需要大力改善,在改善时应该遵循以下基本思路:
(一)坚持经济法治原则
西部经济发展的目标要与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目标相一致。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法治经济,经济运行的基础是以市场为主体的利益关系,发生作用的媒介是市场,经济成份多种多样,所以,它所要求的法律体系必定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为对象的民商法为基础,必须以个体的权利自由为内容。为此,我国提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政策,加强和加快制定调整市场主体、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这些法律包括民商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等一系列新的法律。西部地区必须要遵循市场经济中的法治原则,将一些落后的与市场经济法治原则不相符合的一些地方法律制度、地方政策、陈旧观念加以改变。同时应该将一些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固化下来。
(二)坚持法治建设因地制宜原则
在与全国性法律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宜想方设法利用地方立法、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限,从西部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与本地区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国家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已经给出了吸引外资的10大优惠政策,西部一定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用好这10大优惠政策。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别要集中力量抓好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科技教育发展和加强改革开放力度等五大战略重点,用法律来保证这些重点的落实,从而用法律改善投资的总体环境。
三、完善西部投资法治环境的具体措施
从市场经济法治和因地制宜原则出发,对如何完善西部投资法治环境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一)充分发挥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作用,将西部投资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完善西部地区的投资法律体制
应当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学习和借鉴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如深圳、上海等地的立法经验和模式。对立法及时进行修改与完善,对那些现有法律、法规中尚未具体、明确或者存在漏洞的地方,以地方立法形式作出暂行规定。立法重点应着重考虑如何加快和促进投资体制改革,建立以新的优惠措施为支持的投资、融资法律、法规体系。要注意总结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经验和措施,将其提升为地方立法,使其法律化。完善西部投资法律主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是投资优惠措施的给予问题,要妥善处理内外资关系问,在税收方面采取合理措施,调动内资外资进入西部的积极性。其二是资金的投向和投资主体问题。要积极引导资金流向基础产业和资金技术密集型的项目。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鼓励企业投资、民间投资,吸引资本集中投向基础设施的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及建设、经济结构调整与技术改造、资源开发、科技教育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应用等领域。其三是要积极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形式的多样化。积极引进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和私人企业,大力培育非公有制经济,引导其参与西部地区的开发。取消对它们的某些不合理的限制,为西部地区造就多样化的市场主体。
(二)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教育,依法行政,牢固树立良好的法治环境就是良好的投资环境的观念
之所以说良好的法治环境就是良好的投资环境,原因在于:其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都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其二,投资法制环境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对外开放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给投资者提供的各种优惠条件真正实现。其三,投资法制环境的内容包括投资的立法保护、执法保护和司法保护,不仅要求有法可依, 而且要求有法必依, 违法必究。为此就需要大力对西部地区广大干部群众进行法治教育,改变老百姓落后的法治观念,促使政府依法行政。
(三)多渠道解决法律人才不足问题
一是要通过激励措施解决好现有人才流失问题。有关部门应该出台政策法律就现有法律人才队伍在工资待遇、培训、晋升等方面给予优惠措施,防止出现法律人才“东南飞”现象。二是要想方设法引进熟悉市场经济法律的高端人才。人才是有市场价格的,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人才涌入西部,必须遵循市场规律,用市场机制吸引人才。三是完善西部地区法学教育的定位,注重法律人才的本地化培养。西部法学教育应当结合西部地区的实际,明确西部地区法律人才培养和发展的基本定位,在确保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实现西部地区法律人才的本地化培养。同时应该加强同中东部地区法律人才交流,提高本地培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