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电信行业的垄断性行为来分析我国反垄断
[论文摘要]《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我国电信行业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具有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双重属性。《反垄断法》对电信行业的垄断性行为做出规制,但也存在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论文关键词]电信;垄断;反垄断法
一、垄断和反垄断法的概念
(一)垄断的基本概念
垄断指经营者联合起来或者单独地采用非经济的或者经济的手段,在特定的市场里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阻碍或限制正常竞争的状态和行为。垄断可以表现为实质性地限制竞争的行为(即垄断行为),也可以表现为实质性地限制竞争的状态(即垄断状态)。垄断可以是两个以上经营者之间的默契或联合的行为,也可以仅仅是一个经营者的单独的行为。垄断可以是行政主体采取非经济的手段做出的垄断行为(即行政性垄断),也可以是经营者采取经济的手段做出的垄断行为(即经济性垄断)。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
本文的反垄断法是广义上的概念,不仅仅指《反垄断法》这一部法律,而是所有反对限制竞争、维护公平自由竞争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重要法律。
二、我国电信行业的垄断性行为
(一)我国电信行业的垄断属性
我国电信产业的垄断模式是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并存,自然垄断为表象,行政垄断为实质。
电信产业具有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特点,需要大规模的基础投入和复杂的科学技术,被公认为自然垄断产业。
我国对电信产业实施严格的政府管制政策,我国电信产业是典型的行政垄断。我国电信产业的改革重组都是由政府操作的。
(二)我国电信行业的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指妨碍市场竞争自由的反竞争行为。
我国电信市场处于高度垄断的状态。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分别在中国南方和北方固话数据业务领域占有90%左右的份额。从移动业务上讲,移动的市场占有率为75.6%,联通的市场占有率仅为24.4%。
1.价格垄断行为
价格歧视是价格垄断行为中最主要的一种,此外还有掠夺性定价、捆绑销售等。
2.经营者集中行为
主要指具有或可能具有限制、排除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表现在行为方面,比如并购以及控制。电信运营商有通过控制造成集中的行为。许多受害的竞争企业,对电信运营商敢怒不敢言,这就是市场被控制的结果。
3.通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来排除竞争
主要包括拒绝许可、拒绝交易、合谋等。比如,原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在2007年停止双方在非主导地区的所有投资项目;双方在对方地域停止发展客户,甚至停止发展新的政府客户。这一合谋使得电信南北拆分不仅没有起到促进电信竞争的作用,反而造成了电信用户的南北地区业务互联互通要交双倍钱的严重后果。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
(一)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主要有以下反垄断法律、法规:《反垄断法》、《电信条例》、《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
(二)《反垄断法》在我国对电信领域的规定
《反垄断法》严禁下列四条垄断行为:
一是严禁经营者间签订垄断协议。所谓垄断协议就是指限制和排除存在竞争的决定及协议,还有就是其他协同活动。按照各自的主体,我们可以把垄断协议分成两类:第一就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第二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
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市场里具有能够影响、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能力,或者能够控制商品数量、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
三是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进行联合、经营者利用协议等手段来调节别的经营者、经营者利用所获得的资产以及股权的手段来调节别的经营者。
四是严禁行政垄断活动。所谓行政垄断活动就是指法律授权以及行政能够具有从事公共管理事务作用的行政部门滥用权力,约束单位及个人购买、经营以及使用被规定的经营者供给的商品与服务。
《反垄断法》的执行,从根本上解决了消除竞争的活动以及滥用行政权力约束,对建立以及完善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具有积极作用,同时还有利于对企业进行优化整合资源,使得企业做得更大更强。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法》虽然禁止垄断协议,可对于那些中小经营者为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加经营效率所签订的合同并不禁止。
(三)我国《反垄断法》对电信行业的影响
1.对电信行业做大做强具有积极作用
《反垄断法》的提出有效地对传统观念进行了冲击,大大地提高了竞争的文化宣传作用,促进了竞争的法则的完善,使得竞争的规则也越来越明确,推动了电信领域竞争文化得以有效地传播。通过社会对竞争文化的认同和宣扬,就会在无形之中对电信行业产生一种市场压力,从而有助于确立正确的竞争意识,提高电信企业在市场中的生存能力。
2.有利于限制跨国垄断
《反垄断法》限制了外国通信巨头进入中国电信市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跨国垄断。《反垄断法》建立了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3.有利于规范电信行业,为电信重组提供政策依据
《反垄断法》禁止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7种行为,为其他电信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为电信行业的重组提供了依据。
4.约束了电信行业的发展
电信行业是政府管制的行业,但其在生产经营中的垄断行为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
5.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是作为消费者维护本身的正当权益最好的法律保障,假设经营者违反了《反垄断法》里所指出的各种垄断活动,而这时反垄断执法部门就能够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来予以制止和惩戒。
(四)我国电信行业应对《反垄断法》的主要措施
1.要深刻认识到《反垄断法》的重要性,积极转变自己的经营理念
要进一步增强市场经济观念,强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意识、反垄断意识。在我国,《反垄断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有效组成部分,对于它的执行不仅能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相互更严格的规范标准,同时还可以给企业做出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2.要认真开展企业的内部整治,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制度规定清除出去
企业在制定自身的规章制度的时候,应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查清某些文件、制度、规章,将那些不符合法律标准的制度以及规定的都毫不保留的加以清理,依法建立完善的经营法律体系,增强依法经营的能力,使得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降到最小化。
3.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与别人签订某携带有垄断性的合同
就我国而言,在某种程度上各个电信市场主体里存在着竞合性。而对于如此激烈的电信市场竞争,我们要让电信市场竞争秩序能够得到有序而且公平,避免各个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在《反垄断法》里就详细提出了不得进行带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利用所签订垄断合同的手段来约束和避免竞争。
4.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通过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来从事某些带有垄断性的活动
在《反垄断法》里详细地提出了七种规定不得带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胡乱地利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活动。现如今,在我国存在着部分电信公司具有很高的市场支配地位。因而未来在服务以及销售商品之时,就一定要严格根据公正、公平的原则,始终坚持以市场为发展目标,维护稳定、有序的电信市场秩序。
(五)我国《反垄断法》的缺陷
1.没有成立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的最大缺陷在于没有成立权力统一、地位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等政府机构分别执法会影响《反垄断法》的效力。
2.执法力度较弱
《反垄断法》里某些规定行政垄断的具体内容在某种意义上虽然可以看出了立法者反对行政垄断的坚决态度,而且让各级政府机构担负起反对行政垄断的艰巨任务,但由于行政垄断的普遍存在,所以还是对反垄断的执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3.相关规定有待具体化
《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有待进一步细化。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是不同性质类型的审查机制,应当分别根据各自的法律规则,有不同的机构设置和程序安排。
4.未明确与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反垄断法》在具体行业领域的适用上需要进一步的具体化,行业监管部门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的协调。
(六)规制我国电信行业垄断的完善措施
1.完善电信产业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应加快建立、完善《电信法》等法律法规,更明确更合理地规定了价格、设置相应的执法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市场结构的调整等各项规定。
2.推动产权体系进行改革,建立更为科学的企业管理部门
对于我国的电信机构股权结构来说,它们的共同点就是股权构成较为单一,部分大股东占有公司的绝大部分股份。所以我们必须努力调整电信企业的股份制度,不断引入外国资本以及民间资本,使得资本结构出现多种方式,提高约束努力以及推动体系,让公司能够具有更科学的治理结构。
3.深化放松管制,减少进入门槛高度
政府必须利用提供优惠方案等不同手段来支持新市场参与者的进入,从而构建不同电信市场潜在的强化竞争意识,约束垄断行为,竞争者的方式。
四、结语
只有在实施制度的选择、实施机关与垄断性行业主管机构或监管机构的关系的处理、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发挥限制竞争中的作用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从而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保护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地发展,从而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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