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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信评级的探

发布时间:2015-10-27 14:45


  [论文摘要]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互联网交易提供担保、维护交易的安全、增强买卖双方对网络交易的信心,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的安全和信用却没有得到有效担保。文章针对如何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督模式,保障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了自己的解决途径。

  [论文关键词]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资信评级

  信用评级(Credit Rating),又称资信评级,指独立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履行相关合同和经济承诺等的能力和意愿的总体评价。信用评级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为社会提供资信信息,为决策提供参考。在对传统经营的交易支付模式产生巨大冲击的同时,也隐含着尚未被广泛关注的风险问题。加强对网络交易的“桥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督,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交易行为、促进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均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本文将首先介绍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行业现状,然后分析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必要性,最后论述如何构建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用评级。

  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行业现状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指在互联网交易中提供支付支持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首先买方从卖方处选购货品;然后买方选择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付款,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已支付”信息到卖方,由卖方发货并通过专门快递机构送达;买方验收货物后,在互联网支付页面上点击收货,最后通知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给卖方。
  互联网购物的特点不同于线下交易,银行提供的传统支付服务无法满足这种附带担保的支付需求,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却可以有效地保障供货质量、提升服务品质以及规范交易流程,在交易全程中对双方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正因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适应了互联网购物这种新型支付需求,近些年来得到迅猛发展。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36589亿元,同比增长66.0%”,在2012年全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中,支付宝、财付通、中国银联摘得前三甲,市场交易份额分别为49.2%、20.0%、9.3%,剩余21.5%由其他多家贡献。

  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盈利模式

  早期第三方支付机构利润的一个主要来源就是向客户收取备付金。但是随着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备付金模式已从法律意义上被禁止。若想理清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现今的盈利模式,首先不能回避的问题是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两大分类: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用户粘性支付平台和以快钱、易宝支付为代表的开放式支付平台两大阵营。用户粘性支付平台依附电子商务网站,通过促成互联网交易的形式向商家收取费用;开放式支付平台则主要依靠平台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率与银行向平台收取的手续费率差生存。然而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惜通过赔本赚吆喝的方式扩张市场份额。可见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如何应对既有盈利模式面临的挑战,改变同质竞争,开拓增值服务已迫在眉睫。
  三、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身风险分析

  目前,国内外对这种利用互联网平台,向客户提供支付和担保等类金融服务的新型经营模式的法律规制较少。更让人担忧的是,国内外至今尚未就“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主体地位达成一致,这无形中增添了对这一货币流动性极强业务进行跨区域监管的难度。
  (一)支付机构自身信用风险
  无论是B2C还是C2C业务,互联网交易的支付担保功能都要求在第三方支付系统中必然存在大量沉淀资金,即“在途资金”。由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负责暂时保管这笔巨额资金,待履行完毕担保职能后进行结转。这样一个完整的交易过程,通常需要3-7天,当面临质量申诉、退换货等纠纷时,交易过程需要的时间一般会超过一周。这样沉淀资金经过累积后,数额会翻几番。当今法律尚未对该笔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做出明确的界定,可以说,这笔巨额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若不能对该笔“在途资金”进行有效监管,一旦第三方支付机构挪作他用不能及时归还,其后果不堪设想。即便这笔“在途资金”没有被滥用,因其产生的可观孳息的法律归属也是一个现实难题。
  (二)支付业务为洗钱、赌博和套现提供便利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同于传统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资金的用途缺乏严格的监管。互联网交易虚拟、快捷的特征解决了交易的距离问题,促进了商贸活动,但是也促生了不法分子利用其支付特征进行虚假交易,从而进行洗钱、赌博和信用卡套现等违法活动,影响金融秩序,侵害国家正常的经济运行。
  (三)支付机构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机构或企业由于金融资产的流动性的不确定性变动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通常是指“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而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风险”。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沉淀资金即“在途资金”视作支付企业负债;由于同质竞争激励,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大部分利润空间被压缩,同时又缺乏良性的盈利点,很容易出现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引发的流动性不足。可见,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并非杞人忧天。
  通过以上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身风险评析,我们不难发现,加强对支付机构监管的必要性。同时作为电子商务的支柱,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完善对市场交易安全、金融秩序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反观经济领域的一日千里,法律规制建设迫在眉睫。



  四、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信评级

  中国人民银行2010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设置了一定准入要求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和业务监管,对规范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秩序,保障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准入要求”和“业务监管”对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而言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神丹妙药。现实中,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大都把自己阐述为提供在线支付服务的网络公司,试图确立“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公司定位。如支付宝在其支付服务协议中专门说明:“支付宝中介服务(亦称‘支付宝担保交易’):即本公司向您提供的货款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力图避免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但实质上,代收代付、支付结算业务都是银行的专有服务,由资质浅、监管薄弱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金融机构业务的现状,存在很大的社会风险。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大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这一准金融机构的法律监管,尤为重要的是建立由专门机构负责的资信评级制度,及时对存在的隐含风险进行预警。   (一)设置专门信用评级机构
  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对网络第三方支付进行机构和业务监督。但是单纯负责金融监管的中央银行,无法快速应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小额多笔、跨区域性支付特点,有必要设置统一的信用评价制度,对互联网第三方机构进行信用等级管理。通过记录支付企业登记、经营信息,奖励、投诉信息,设置专门的查询入口,保护在互联网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评级主体须是一个不代表任何机构和集团利益的主体,最好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与被评级客体无利益冲突的第三方机构组建。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构建统一的国家评级标准和国家评级监管体系,建成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评级国家市场服务体系,从而向评级结果的使用者(如支付业务使用者、商业银行、投资者等)提供整合分析后的信用信息。
  (二)引入合理的评级方法与评级程序
  资信评级方法是指对受评客体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并判断优劣的方法,贯穿于分析、综合和评价的全过程。在掌握历史交易信息的基础上,要形成专业的评级意见,资信分析师需要审阅大量的可能影响被评级机构可信度的商业及财务信息,同时需要结合市场环境、公司状况、业务特点和地区多样性,以及管理策略等诸多因素。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信评级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评估结果事关交易背后数以亿计的交易资金的安全。因此,必须设置严格的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在这套评级机制中,务必将服务品质、网络安全、风险控制等指标作为评级标准,建立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风险防范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评级体系。
  (三)完善信息统计与数据分析
  针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特点,一方面,重点强化对客户备付金及孳生利息的信息监控,建立相应的账户托管制度,完善对各支付机构交易业务记录、报告,及时发现支付机构挪用客户资金进行企业经营、进行风险投资亦或者非法活动,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风险预警信息,防范支付平台商业信用风险的积累。另一方面完善互联网支付系统的信息统计,真实再现客户交易过程,同时对交易数据进行多层次分析,系统自动识别反常交易模式,并上报交由人工甄别、进行深度检测。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可疑交易证据,便利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取证。利用先进的信息处理手段,建立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检测系统,是防范和遏制支付企业侵犯用户权益的必要措施。
  (四)建立资信发布平台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及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对于普通消费者造成在信息资料的获取、权益侵害时证据搜集等方面的弱势地位。评级机构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改变消费者弱势地位,建立资信发布平台,以合理的方式充分、及时地把资信评估结果向大众公布,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从而确保广大用户的资金安全。

  五、结语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为电子商务的支付提供了一种比较好的交易担保,但是却并未解决非当面支付过程的所有缺陷。笔者认为,要想既发挥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互联网交易提供担保、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又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的安全和信用进行监督,选择专业机构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信评级是目前最好的解决途径。这样第三方支付机构才能得到更好的应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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