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对网络店铺继承问题的思考
[论文摘要]网络购物给人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引发新的法律问题,网店继承问题便是其中之一。网店继承在立法上仍处于空白,导致继承权人无法可依,继承受阻,往往不得不通过司法判决来实现继承权。对于网店继承的合法性问题,法律应当与时俱进,关注权利的发展与变化,并保护合法的继承权利。
[论文关键词]立法滞后;网店继承;继承法;经营权;商誉价值;权利演变
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由于法律是立法意图固化的形式,所以法律是相对稳定的,而社会的变化发展却是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的,这就使得法律从被制定生效开始,经过若干年的实行后,其反映和调控社会关系的效果会逐渐削弱,甚至会阻碍社会发展,这便是法律滞后性的表现。为防止因立法滞后而导致法的与社会发展相脱离,立法者需要将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生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规范中,以适应时代的变化。从这一点上来说,吸纳更新是法的生命力之所在。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判例不是正式法律渊源。由于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社会发展节奏较快,在这一过程中产生出许多的新生事物,法律没有相应的规范,呈现过时化的倾向,所以我国法律相对比较滞后。网络店铺的继承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一、网店继承问题的提出
(一)背景介绍
近几年,我国的网络科技突飞猛进,网络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在网络上开店成为许多人增加收入,解决就业的重要途径。据统计,截至2012年上半年,我国的网店数量已超过8300万家,满足了全国超过2.14亿人的网购需求,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加。最近媒体接连爆出几起淘宝店主突然死亡,其近亲属欲继承网店却遭遇淘宝实名认证规则阻碍,双方引发纠纷而诉诸法庭的新闻。2012年7月,24岁皇冠淘宝店主小艾猝死,其男友向淘宝申请继承,引发普遍关注,一篇帖子《网店是否可以成为遗产?》在网络炒热。2012年10月21日,一淘宝女装店店主许某因过度疲劳猝死,其网店继承事宜因淘宝网店协议受阻。一桩桩的事件使得网店继承这一法律问题成为了社会各界探讨的焦点。从网民的年龄结构上看,目前中国大部分网民仍是年轻人,数字遗产继承问题可能还不是很急迫,但也存在一些法律不容忽视的客观情况:首先,一些开网店的老年人,包括他们的家人,即将面临老龄店主去世后的网店继承问题;另外,还有一些资深的网店店主意外去世,也会面临这个问题;此外,还有一类特殊的情况,如某些年轻店主出于某些便利因素的考虑,以他人(如父母)的名义注册了网店,在注册人去世之后,网店的实际经营者往往因注册人信息不符而无法获得网店经营权。一位“难道我不帅”的成都网友就抱怨称,因为淘宝网店的账号是用母亲的身份证办的,现在其母亲已过世,结算只能转账,产生了很多手续费,而两年攒下来的信誉自己又无法放弃,希望能通过继承解决这一问题。
(二)网店继承问题的焦点
网店继承问题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方面,就法律领域而言,网店继承问题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空白。截至到目前,无论是国内的《继承法》还是《物权法》,对网店的继承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仅靠司法部门自由裁量。该问题仍处于一个无法可依的状态。另一方面,根据淘宝规则,淘宝店铺是淘宝网提供给店主的一个交易平台,不可以继承也不可以转让,店主只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而且支付宝捆绑了认证人的银行卡和个人信息,且实名认证只能进行一次,不能更改。
二、网店继承合法性分析
我国的《继承法》在1985年颁布施行,《民法通则》在1986年颁布施行,而《物权法》虽然在2007年颁布施行,但紧跟着便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可见立法没有预见,也无法预见我们今天的社会是怎样一副面貌。因此,根据时代发展调整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有必要的。
在笔者看来,网店符合财产的基本要义。至少,这是财产权与名誉权(如网店字号)的集合体,也已经具备了继承的客观条件,只是尚未被明文规定,允许网店继承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事。店主作为创业者,其生前经营网店而拥有的存货、机器设备、仓库,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等可以作为其资产或者负债,当然可以由具有继承权的自然人所继承。那么关键的问题就剩下了网店本身了。
虽然网店在本质上只是一串虚拟的数字信息,但我们应当看到,这些数字信息所承载的字号权却是超越数字本身的。字号之所以具备权利的属性,并且被享有继承权的人所看重,进而试图继承,归根结底是因为字号权中包含着商业信誉(简称商誉)价值,无论对于集团企业还是个体店铺,商誉是他们的生命,吸引顾客消费,靠的就是口碑和信誉,而商誉作为一项无形的资产,是由创业者苦心经营得来的,应当视为创业者的个人财富。由此我们可以推论出,网店的商誉价值是由网店的店主经营所创造出的财产并非由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商提供的。我们应当看到,网店字号的商业价值应当是独立于网络交易平台之外的一项资产。既然网络店铺的经营方式与实体店铺无根本区别,只是网络店铺没有实体的门店,那么法律规定实体店铺的字号可以被继承,也同样应当认可在网络空间内的店铺字号能够被继承。
再者,即便商家享有的只是店铺的使用权,也不意味着网店就不能被继承。法律规定的继承不限于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身份权、人格权等其他权利,如《公司法》第76条有关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就是一则有力的例证。依此来看,财产的定义不应只限于所有权,凡是不具有人身依附属性的权利(例如使用权、担保权等等),都符合《继承法》中的“财产”的定义,应当允许继承权人继承。因此,以网络店铺不具有所有权而无法继承的观点是与现有的立法理念相违背的。
三、现实环境下的继承权保护
在现有立法无明确规定网店经营权允许继承的现状下,是否能够通过其他途径来为继承权人争取一些主动呢?在这一方面,国外已经先一步开始了探索。在网络科技更为发达的西方欧美国家,也已出现了网络遗产继承服务,这一新型商业模式的代表有Deathswitch、Legacylocker等专业网站,他们专门从事为客户代理保管网络遗产的业务。在国内,一些学者也建议网店店主可以事先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来明确死后对网店经营权的处置,包括选定网络财产执行人,制作网络财产的参考本,制作网络财产信托文件,聘请理财顾问以及委托专业人员进行规划等方式,但以上这些途径或是缺少现有体制下的配套条件,或是花费昂贵,代价太大,令普通网店店主望而却步。在此,笔者建议可适当引入公证制度。具体来说,网店店主生前可以就网店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单独订立遗嘱,并对该份遗嘱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以公证的方式明确在自己死后,其网店经营权的处置。相比于上述几种方式,公证制度在我国已有较长时期的实践,具备成熟的操作条件,而且在成本方面比起信托和理财规划等手段也更加低廉,最主要的是,公证通过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见证的方式明确了网店店主在去世后将网店经营权如何处置的问题,避免继承权人因死者未作表示而又遭遇网络运营商规则对抗而导致的网店经营权难以继承的窘境,同时也可以省去与网络运营商对簿公堂,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实现网店继承的麻烦,降低了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更减轻了诉累。
四、法律应当承认网店继承的合法性
然而,以事先另行订立契约的方式实现继承终究不是长久之计,既然网络店铺的继承在法律原则上符合立法的本意,那为何还需要实现订立另外的契约去实现网店的继承呢?因此,笔者认为,法律有义务承认网络店铺的合法继承,使网店的继承能够在法定继承的条件下顺利完成,这应成为立法未来变革的目标。
实名认证规则设立的初衷是要保障网上交易的安全,降低违约风险,并非要限制网店经营权的转让与继承。如果仅因为淘宝规则的限制而使辛辛苦苦发展经营起来的网店无法顺利过渡给继承人,彻底消失在网络世界里,这恐怕才是有违公平正义。令人欣慰的是,从近几例案件的裁判结果来看,法院在网店继承问题上是持积极态度的。淘宝也已改口,称愿遵循司法判定,对已知的自然人突发身亡的相关店铺淘宝网会先行冻结,一旦继承动作完成即予解冻,只要继承人根据司法部门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即可继续经营网店。
眼下,无论司法裁判还是社会舆论,都竖起了肯定网店继承的大旗,理论上也没有太大的阻碍,法律也没有理由墨守成规。将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符合立法意图的内容,但不具备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存在形式的新生事物排除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立法者和司法部门宜顺势而为,及时关注权利(如财产权)的演变,以体现法律与时俱进,与社会发展步伐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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