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温州涉众型经济犯罪现状及治理对策
[论文摘要]在金融综合改革的背景下,温州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数量依旧呈高发态势,主要原因是投资渠道单一、融资困难、监管职责不明确以及制度不完善,对该类案件的治理笔者从对已发案件的治理及未发案件的预防提出相关对策。
[论文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
一、温州涉众型经济犯罪现状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方案,使得温州正式迈开了金融改革的步伐。新政策、新方案的出台和实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2010年、2011年以“跑路潮”为序幕掀起的一系列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井喷态势,但案件数量较往年依旧呈高发趋势。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为例,2010年审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为5件,2011年为0件,2012年激增到了14件,涉案金额达到数十亿元。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不仅给社会公众的法益造成了极大损失,还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二、温州涉众型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
温州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一定的社会必然性,制度不严、监管不力、观念落后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原因,合力将该类犯罪推向了历史的前台。
(一)投资渠道单一、匮乏,民众投资理念盲目、浮躁
温州目前成熟的投资渠道十分匮乏而且不完善,低风险的投资渠道所带来的低利润无法满足温州人浮躁冲动的暴富心态,不同于其他地域“十元做一元的生意”的投资理念,不少温州人的经营和投资模式通常是“一元做十元的生意”。恰恰是这种投资理念,致使房地产、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该类风险高、利润大的产业迅速崛起,并吸纳了民间绝大多数的闲置资金,投资者们又缺乏主体认知和科学认识,盲目地进行跟风,陷入了形式多样的投资陷阱和资金流向单一的恶性循环中。
(二)融资困难导致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超越了制度化管理的范畴
温州实体经济的发展走在全国的前列,但其背后恰恰是庞大资金量的支撑。但现实情况下,我国银行金融系统又缺乏针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的有效渠道,一些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无法从正规的金融机构中得到满足,只能期望从庞大的“民间金库”中得到解决。而当民间借贷、资金流转成为群众投资和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时,国家在法律上又对其缺乏制度性安排,旧的规范没有予以调整,新的规范尚未确立,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规范冲突的局面,膨胀化的发展态势使非正规的金融机构借贷逐渐畸形,涉众型经济犯罪也就应运而生。
(三)监管责任不明确,协作机制不完善
市场经济的监管需要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行政监管的责任缺失和职能断层。首先是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仅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对于股东的身份情况、注册内容的真实性方面把关不严,致使犯罪分子可以轻而易举地取得工商执照进行非法融资;其次是金融证券监管部门在未按规定对大额、可疑资金的流动进行报备和调查,致使犯罪分子能够轻易得手并成功转移赃款;第三是媒体尤其是网络监管对非法宣传广告审核不力。涉众型经济犯罪分子通过多渠道刊登各类投资项目广告,以吸收社会公众投资,但新闻媒体包括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无节制地对该类广告通通放行,无行中推动了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发展。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治理对策
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潜伏周期长、涉案金额大、涉及领域和地域范围广、受害人数众多的特点,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为例,所牵涉的被害人地域跨越多个省份,涉案金额达数亿,涉案人数达数百人。处理好该类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经济犯罪案件,保障社会安定和谐,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是温州金改新形势下的当务之急。笔者从对已发案件的处理和对未发案件的预防两方面提以下几点治理涉众型案件的对策:
(一)已发案件的处理
1.公、检、法应建立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联动机制,提高赃款追缴能力。涉众型经济犯罪区域性广、被害人众多,一旦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势必会造成巨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因此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时,公、检、法三家必须加强信息交流,便于及时掌握财产线索,对涉案财产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保全,防止涉案财产的转移、隐匿,尽可能保障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弥补。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主动查控犯罪嫌疑人财产,掌握被害人动态,对可能会被非法转移的财产及时进行冻结;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该进行专门的人员配置,形成固定的专业化办案小组,确保该类案件能够在法定期限内准确地被办结,减轻舆论压力。
2.重视被害人诉求,增加被害人救济渠道。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处罚犯罪分子不是最根本的目的,而是最大程度上帮助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缓和社会矛盾才是处理该类案件的核心所在。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绝大多数被告人的资产是远远少于对外的债务的,而在对被害人赔付的实现上,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是通过查扣其现金资产和拍卖其非现金资产和财物这一条单一渠道,这一渠道最大的弊端是使资产大打折扣,甚至会完全不能实现一些经营性资产的自身价值,这样就使得被害人只能得到其经济损失中很小一部分的赔偿。为解决该问题,笔者的建议有两点:(1)处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时,办案机关应成立评估小组和追偿小组,由评估小组中专业的经济人员对被告人的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进行准确地评估后,再由追偿小组建立科学的追偿方案,如果被告人的经营性资产例如其产业依然具有很高的盈利预期值的,政府部门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对该企业进行管理经营,建立完善的司法重整制度,让企业能够继续经营、盈利,最大限度提高赔付能力。(2)采用宽严相济的政策,将刑期与所赔付的金额进行量化挂钩。在司法实践中,刑期的确定将过多的关注点放在了犯罪数额之上,而忽略了赔付数额所解决的社会矛盾,这就直接导致了被告人及其家属在衡量资产和刑期时,认为付出的资产价值远胜于减免的刑期,所以宁愿选择重判也要将资产转移、隐匿,因此在确定被告人的刑期时,应将焦点放在被害人所赔付的数额上,所鼓励被告人的家属承担一定程度上的退赔以及被告人能够交付司法机关控制以外的资产。
3.建立应急工作小组,解决好因涉众型经济犯罪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众多,且绝大多数被害人的损失是无法得到完全赔偿的,因此带来的上访、信访事件时有发生,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带来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损坏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因此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要建立完善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评估工作,在在处置过程中及时准确公布有关信息,主动引导舆论,积极的组织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调解工作,及时消除群众对立情绪,不论对被告人采取何种措施,都要做好释理说法工作,最大限度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处理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时,要做到灵活、快速、公平。事件平息后,则要尽快做好资金清退工作,并能够将被害人资金赔偿状况公开,提高执法的透明度。
(二)对未发案件的预防
1.拓宽市场的投资渠道,加强民众的投资理念教育。政府一方面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舆论工具,大力加强宣传经济、法律知识,帮忙民众了解相关犯罪的法律知识,了解各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让民众提高警惕,纠正不良的投资理念,避免陷入投资陷阱;另一方面应鼓励发展多种科学的投资理财产品,改变现今投资产品单一、利润微小的投资环境,以满足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行政执法部门协作联合机制。法律法规作为国家最具权威性的工具,应为社会和经济建设提供保障。面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手法层出不穷,犯罪种类不断增多,立法往往会被快速的经济发展所超越,因此必须及时地对法律规章制度进行补充和解释,以应对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国家应对社会融资的法律地位、期限、利率、诉讼时效等方面内容加以明确规范和完善,使其能够在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有序发展,避免犯罪分子借规范不完善之机实施犯罪。鉴于当前社会融资普遍存在且规模日趋扩大的现状,最好制定出台《社会融资法规》或《社会融资管理办法》,引导民间融资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各政府部门也应履行好自己的相关职责,发挥其市场监管的功能作用:工商部门应严格核准和审查注册公司的运营和自信及资金的非正常流向,对意图通过企业恶意地进行融资应及时予以取缔;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对大额的资金流向应及时掌握并监控,对有异常的资金账户也要及时的向公安机关反映;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者要主动地进行查实和处理。相关部门要建立情报信息交流机制,构建大范围、多层次的经济安全防范网络。
3.加强执法者的培训和学习,提高执法意识和能力。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手段变化快速,一些犯罪手段甚至持续多年而未被查处,一些犯罪分子对金融、证券等经济领域的专业能力也远远超过了执法者,极大限制了执法人员对该类案件的辨别能力和执法能力。因此,必须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经济、法律和金融知识的培训,提高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识别能力和执法能力。
4.鼓励发展新兴金融产业和产品,为市场经济注入新鲜血液,提高市场经济免疫力。政府应鼓励发展地方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地方金融机构,多渠道、多元化引导民间资金的流向,提高抵御金融震荡的免疫力;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以规范并积极发展各类企业债券产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市场化的融资渠道,降低企业的融资压力和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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