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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加强对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5-11-17 09:47


  论文摘要 现如今网络信息时代的快速建设,网络已经成为了当前普遍人群的购物中心,尤其是年轻人。不同于传统的购物形式,网上购物能够很快拓展消费途径、获得大量购物信息、越来越方便快捷、减少消费成本等特点,所以当前的网上购物的日交易量不断上升。但是网络具有虚拟性、不公开性、隐藏性、跨地区性,网上购物与现实生活中的购物形式完全不一样,在购物过程中常常出现很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给消费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加强对消费者在网上购物过程中消费权益的保护成为了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网上购物 消费者权益保护 存在问题 建议

  以金华市为例,2012年金华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受理的关于网络购物的投诉为32件,是2011年受理安全的9.7倍,2013年1月至3月共受理22件。因此,随着网上购物消费纠纷数量不断攀升,如何加强对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笔者立足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拙见。

  一、我国网上购物的法律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网上购物缺少法律的认定和保护,网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依然还是一个空白区。《消费者权益法》和《产品质量法》虽然对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定了大量条款,但是大多数条款仅仅适用于传统交易。针对网络交易,我国法律的限制和保障的力度是有限的,网络市场依然具有简易、散乱、缺点较多、可操作性不强等特性,因此我国的网络加交易市场还是处于无序、不规范的局面。一些不良商人利用国家对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不规范和市场监督机制的不完善,采用网络平台大量出售假冒伪劣的产品,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些网络经营商业也见利忘义,有意无意地成为了不法商家的帮手,将自己经营的网络转变成为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地媒介。

  二、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伴随着全民购物时代地到来,人们的生活消费形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这也给隐私全的保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隐私权的保障正承受着史无前例地严峻形式。由于网络中的信息复制和盗取十分便捷,并且将毫无迹象,这就给不法分子制造了机会,引起了各种侵害隐私全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网络经营者为了取得更多的利益使用甚至买卖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有的经营者在为取得消费者同意就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参与商业交易。这些行为都影响了消费者对网络购物安全的信耐度,制约了网络购物的迅速、健康发展。
  (二)网上购物的格式条款问题
  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给众多的消费者带来了方便和实惠,但是也引发的法律问题呈上升趋势,例如送货延迟、付款后未收到所购物品、夸大宣传、收到的产品与网上展示图片不一样、网站依据格式条款免除对网上售出产品的三包责任、未赠送约定物品等已成为了消费纠纷的关键点,其中对于网上格式条款的纠纷尤为突显。商家制定格式条款作为准入规定,消费者迫于无奈地接受其中不公正规定,造成了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处于不利的一方,这也引发了消费者求偿权难以得到实现。
  (三)知情权难以保障
  因为网络虚拟地特性,网上经营者不必要开设实体的店面、储藏设施以及配备营销人员等。当前,很多网上经营者都未办理注册登记,消费者无法准确掌握网上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具体地址等基本商业资料。消费者在网上购物过程中,大多数对所购买的产品的品牌、性能、质量等信息无法准确掌握,仅仅只能凭借网上经营者上传的商品信息影响自己的购买意愿,消费者在网上了解到的商品资料可能与实际收到的产品本身存在认知上的差异。从某一方面分析,网上购物掠夺了消费者在购买产品之前检查商品的权利,网上经营者常常也利用与现实交易的这种差异进行虚假宣传或隐瞒产品质量的真实情况,消费者常常发生收到的产品与网上信息不一致、性能差,甚至是此等品。例如2011年3月,笔者在网上“购买了福建安溪一家茶厂的铁观音的茶,每公斤价格为800元,货到付款,收到货品后发现茶的重量不够,货品外包装与网上信息不一致,喝起来味道就是没有在我县专卖店购的味道好,我认为这肯定不是正品。
  (四)网络欺诈
  1.消费者付款方式不当,交易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当前,网上购物的付款方法主要是网上银行支付和网下付款。网下付款包括了先付款后发货和货到付款,如果是先付款后发货,消费者极有可能收不到产品并且无依据追回货款。例如今年刚发生在王先生身上的网购被骗事故,王先生在网上“上海康视达公司”购买了5个卫星信号接收器材,付款后一直未收到货品,要求店家退款却被严厉拒绝。2011年12月湖南工商局受理了消费者谢先生投诉案件,根据谢先生反映自己在“金华联泰自行车买卖有限公司”的网店购买了一辆自行车,付款2500元,到现在还未收货,店家要求谢先生再给付9000元“风险保障金”才会将货物发送给谢先生。
  2.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钱财。根据消费者反映许多网上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物,网上经营者在网上发布低价出售产品的信息为诱饵,先让消费者将首笔货款汇到银行账号上,然后要求消费者交付保障金或办理相关折扣卡后才会发货,骗取消费者第二笔甚至更多的钱财。例如2012年5月,金华市陈小姐在“http://”网站购买游戏卡,店家以VIP折扣为由,骗取陈小姐先后四次转账,多次联系店家,对方的手机都处于停机状态,陈小姐一共被骗取了4000元。
  3.商家刻意夸大宣传,低价诱客。很多网上消费者都存在这中感觉,网上出售的物品价格跟现实生活中的价格相差甚远,价格低得超乎想象,图片也是十分精美,但收到的实物却不尽人意,这些精美价廉的产品常常会吸引许多贪图小便宜的消费者被骗。
  (五)退换货困难,求偿权缺失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一法规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现实消费形式,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经营者赔偿,这就是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后的一种物质追偿制度。然而,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想取得赔偿确实相当的困难。



  三、完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进行了大范围修改,但是依旧是在不断完善传统消费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很少有条款涉及到网上消费模式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议加大对网络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两大方面的法律规定,完善网上消费的消费权利(知情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规范网上经营者的义务(提供细致真实的商品信息、商品质量保障和售后服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
  (二)建立全国消费者协会联动机制
  中国消费者协会设置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接受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诉求,并依据消费者提供的被诉经营者的相关资料,将接收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移到消费者当地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或者被诉经营者所在地的消费者保护协会,由其代理消费者想被诉经营者追究赔偿,最后将案件结果反馈给网上投诉中心,这样全面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确立和完善网上购物市场准入制度、资格认证制度
  建议在网上购物快速发展的情形下,按照立法的规定加强对网上交易行为的限制,明确规定网上购物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等方式,从而赋予网站具有“经营主体资格”,合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被诉求对象的规定。
  (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针对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加以特殊规范,从而鼓励消费者采用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网上购物消费模式中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处于证据的劣势,从而导致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强,尤其是证据意识不足。消费者举证能力差。这一现象已经成为了消费者维权的重大困难,动摇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念,因此应该加强对消费者的举证能力,进一步拓宽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其中要包含网上购物中举证责任。
  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任重道远,需要有关机构加大对网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研究,推进我国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加强对我国网上消费环境的整治,增加消费者对网上购物的信赖,提升网上消费质量,推动网上消费市场的快速发展,从而促使我国网上经济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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