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商法的效率价值研究
论文摘要 商法是调整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效率价值在商法的价值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本文从商法的效率价值内涵展开论述,着重论述了效率价值在整个商事法律中的重要性,最后论述了效率价值在商法制度中的体现。
论文关键词 商法的价值 价值取向 效率价值
近几年商法学研究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势态。商法学教程就有范健主编《商法》、李有星主编《商法》、施天涛主编《商法学》、赵旭东主编《商法学》等,以及大量的法学期刊。从以上期刊和学者的教程来看,商法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尽管商法理论基础的研究有很大的进步,但其理论的研究仍旧不足。学者们在商法总论的基础理论内容这一编与其他商事部门法等几编在整个编排中占有较小的比例。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足也会制约着商事部门法的研究。现今来看,对商事部门法的研究资料远远多于对商法基本理论的研究,而对商法基本理论的研究难度较大,这也是许多学者和研究者对之望而却步的主要原因。商法的价值研究是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的组成部分,本文仅从商法基础理论中商法的效率价值这一命题去研究,讨论了效率价值在商法中的重要性。
一、商法的效率价值的内涵
(一)法理分析
讨论商法的效率价值问题,就必须从法理学的角度去思考何为法律价值、何为法律的效率价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商法的价值及商法的效率价值。法律价值作为一个从西方法学移植而来的法律概念,其实质是法的有用性。法律价值是以人与法的关系作为基础,表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律)之间的需求与供给的对应关系,体现着客体(法律)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人)需求的效用。通说认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正义、秩序、公平、自由、效率和安全等。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其最终也要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但各法系、各国家中不同的部门法对法律的价值取向侧重点不同。法律的效率价值则是指法能够让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以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率的需求。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法律的范畴,既具有法律的一般价值。以营利为目的是商法价值观的出发点和归结点,可以说营利也是商法所追求的价值。效率价值在商法中极大的推动商事主体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效率价值在商法中相比其他价值尤为重要。商法的效率价值可以这样定义:在商法的规范下商主体通过商事交互行为,以期尽可能的获得最大的效率需求。这样的表述虽不准确,但商事交互行为完全以营利为目的,为实现这一目的,力求交易的迅速完成,这必然决定了商法的最高价值追求是效率。
(二)效率与效益的区别
在法理学或是商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中,多数研究者未对效率与效益这两个概念进行辨别,以至于在其著述中对效率与效益混合使用。效益与效率无论在经济学还是法学领域中运用均为较多的两个词,但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效益一词在《新华字典》和《辞海》中的基本解释均为:效果与利益。百度百科中对效益的基本解释为:⑴效果与利益;⑵项目对国民经济所作的贡献,它包括项目本身得到的直接效益和由项目引起的间接效益;⑶劳动占用、劳动消耗与获得的劳动成果之间的比较。以上解释都在寻求一种结果,就是利益。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利益就是“人们,个别的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们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到的东西。”而效率一词在《新华字典》中的基本解释为: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百度百科中对效率的基本解释为:⑴最有效地使用社会资源以满足人类的愿望和需要;⑵经济学含义:指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即经济蛋糕的大小。效率是指最有效地使用社会资源以满足人们的愿望和需要。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要为市场经济持续健康高效的发展服务。综上所述,效益是指市场主体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而效率是指追求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两个概念的目的是不同的,前者强调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后者则强调利益的最大化。对于经济学或是法学的研究,笔者认为效率一词更能体现市场经济利益追求的目的。市场经济交往的商事主体同时追求效益与效率,但有效益并不一定是有效率,而有效率一定是有效益存在的。作为自由竞争的商事主体的营利性是人们对效益的追求,效率是更有效的、合理的、最大化的利益追求目的。笔者认为这里所指的商事主体的追求应是指效率而非效益。
二、商法的效率价值在商法中的地位
法律确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相对独立性,但法律不可能离开社会环境及社会需要。我们应肯定的是,法律在它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是以社会的经济发展为目标的。法律价值应为有利于资源优化使用和配置的市场经济提供便利。由此看来,法律的价值必须体现代表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效率原则。2013年年初深圳市推行新的商事登记制度,新版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以此促进商事登记的效率。2013年3月份两会期间,全国工商总局局长、政协委员周伯华接受采访时说,商事制度改革的方案已经初步形成,将在两会后全面施行。商事制度改革后,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满足商事参与者对利益的最大化追求。
效率价值是商事主体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以经济自由为基础。商法即是直接将这种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法律和规则的形式定下来。商事参与者的经济利益的追求也体现了效率是商法的终极价值。从商法的基础理论来看有一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商事调整对象来看,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主体的设立和存续主要体现为称之“商人”的商事参与者以营利为根本和最终目的;所谓“商人不从事亏本的买卖”,商事行为的出发点和归结点也是为商事参与者服务,以追求最大的利益。为实现这一目的,必须力求交易的迅速完成,因为只有交易迅捷,从事商事交易的人才能多次反复而实现营利的目的。商法的价值追求必然要反应商法的营利性特点,以效率为最终价值。第二,从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来看,商法的职责为在制度的层面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本身的要求就是效率优先,则通过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达到效率最大化的目标。商法正是在制度上促进和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正如科斯所说,“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第三,效率价值能够在商法的原则中体现出来,使商事参与者在商事交往中,最大限度的获得经济效率,从而促进商事交往的繁荣,促进社会的发展。在与商法其他价值的关系上,效率价值处于首位,在发生价值冲突时,其他价值退居其次,甚至会为效率价值目标而牺牲其他价值。典型的如有限责任制度和票据无因性制度正是体现效率的这一价值取向。
三、商法的效率价值在商法制度中的体现
商人要实现其利润的最大化,必须追求效率,交易效率便成为商法的最高价值追求。交易效率价值在商法上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交易定型化。按照李有星教授的观点,交易定型化是保障交易效率的前提,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和交易客体定型化两个方面。豑交易形态定型化是指商法将交易的方式预先规定为若干类型,使任何交易主体,无论何时从事该类型交易行为,都取得同样的效果。例如超市货架上的商品的明码标价,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协议书等。交易客体定型化是指商法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或证券化。当交易客体为有形物品,给予统一的规格或是标记。如电脑的规格、超市同一类商品有统一的二维码。对于交易客体属于无形权利,为了便于流通,商法使之证券化。如股东的股票,债权人对公司所持有的债权,为商事交易而签发的本票、支票、汇票等证券化的权利。
第二,短期消灭时效。各国商法为达到商事主体及时了结交易,实现最大利益的,并能持续不间断的营利,确立了短期消灭时效制度。短期消灭时效是指将交易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而从速确定其行为效率的立法规定。短期消灭时效制度在我国的商事部门法中也有体现。如《票据法》第17条、《保险法》第27条、《海商法》第257条至第267条对短期消灭时效做了专章规定。短期消灭时效制度旨在推动商事纠纷的迅速解决,为达到此目的可能会牺牲其他价值来换取交易效率,更加体现了现代商事法律对效率价值取向。
第三,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也称为公示制度,是为保障商事参与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法将一定的信息向有关部门及商事主体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商事参与者充分了解情况。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开的时间上要保持持续的过程,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公司法》第146条有关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开制度,《证券法》法中有专节规定持续信息公开的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在商法的效率价值方面也充当着重要的角色。
第四,行为要式性。《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商事部门法中也强调一定的合同自由,但对于这种带有合同性质的商行为,在商事法律中大多采取要式主义。虽然契约自由有利于商事交易的迅速完成,但在商事活动中商行为具有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商事契约无固定款式而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协商,容易产生分歧从而阻碍交易的效率。对此,商事部门法对商事契约及有价证券的款式,多实行了严格的要式主义。如保险单格式、有价证券的格式都做出了统一的规定,以利于为商事参与者迅速辨认,实现交易效率,得到其期待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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