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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商法的价值取向与法理基础

发布时间:2015-11-21 09:37


  论文摘要:商法是具有强制色彩的私法,是自由与效率的统一,其实质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商人利益及交易的平等性。价值取向主要是对安全与效率的取舍问题,包含在商法的具体要素之中,其价值取向的实质是公平、效率及安全的融合,是三者间的博弈均衡。同时,对商法法理基础的研究就是为了进一步说明商法的价值取向问题,才能进一步解决商法本身的问题,本文将对商法的价值取向与法理基础做进一步探讨与阐释。

  论文关键词:商法;价值取向;法理基础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就坚持走市场经济与法治化建设的道路,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当前,中国现行的还是民商一体的民商法制度,这是由中国历史上的立法习惯及私法特性决定的,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就展开了商事贸易规则的制定,而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人们还没真正认识到商法的存在,更不用说其价值取向与法理基础了。商法以营利性质的商事贸易关系为对象,本质上是促进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及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多种交易制度,如仓储、保险、买卖等,是当时中国唯一的商事交易法律。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全球化趋势的加快,中国的商法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商法的价值取向主要包括公平价值与秩序价值等。研究商法的价值取向不仅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对构建和谐社会方面也有着重要作用。同时,对商法法理基础的研究就是为了进一步说明商法的价值取向问题,才能进一步解决商法本身的问题。

  一、商法的价值取向

  商法的本质就是促进企业或个人利益最大化,是相对于社会或公益事业而言的,其调整对象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事关系。崇尚个人利益至上,并不拥有维护社会公益及价值的职责。商法的价值取向是基于一定的程序、社会伦理及利益为基础而构筑形成的立法的正当性与操作性。商法价值不同于商法的功能与作用,而被看做是商法的一个哲学范畴,它是为了满足人们的主体需求。商法的价值具有需要性、理想性,是商法制定的重要标准及运行的重要基础。商法的价值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有效益价值、秩序价值及公平价值等组成,这些都反映了商法的基本精神与价值取向,是商法价值的高度概括性与独特性的重要体现。效益取向是商法的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其主要作用是通过为人们提供较低的成本以帮助其获得较高的收益,在设计上更多的是考虑如果更多的配给商家更多的权利与义务,以保证他们获得更多的平等竞争的机会,及自由竞争市场规则的维护。在商业争端的解决方式上制定了以商业仲裁为重要内容的纠纷解决机制,更倾向于速度与效率,使经济生活更快地恢复到无争端的竞争状态中。由于商法调整的对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关系,因此,其价值取向一定是反映维护营利工作的顺利进行,这正是效益价值取向的归宿。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效率优先的,商法的制定必须顺应市场机制的运行,并为了实现该目标而会牺牲其他的价值。
  商法的价值取向还带有明显的道德方向,公平竞争就是其重要的取向之一。这里的公平指的是一种道德标准与品质,主要包含机会、分配规则、分配结果平等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就商法价值取向中效益与公平的关系来看,公平是效益的重要基础,而效益的价值优于公平。秩序性是商法的保障性价值取向,是其正常行使法律权利的基础。商法的秩序是保障人们在商事活动中的稳定与安全,达到期望效应的最大值,也是商法价值取向中构建商事交易秩序的重要指标。如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的设立制度、市场准入制度、解散制度与退出制度等。可见,秩序价值取向是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为效益及公平提供服务与保障的。因为没有秩序的稳定与发展,就不会有长久的效益与稳定的公平竞争环境。稳定的商事秩序不但能够降低商事交易的成本,而且还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侵占当事人正当权益的行为。

  二、商法的法理基础

  商法的法理基础主要研究的是对商法的调整对象、商行为、商人等要素存在问题的设立的。其作为一种部门法,其法理基础主要是关于商法的法学及哲学层面来讲的。因此,我们不能通过概念性的东西来判断商法的法理基础,不能停留在规范层面,这其实是对商法涉及对象的的一种经验性总结。商法的法哲学理念是通过对商法的合法性来展开的。商法的合法性及其相关问题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但有相关民意的问题,而且还有未来发展趋势的问题。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顺应民意,如何有效解决商法与民众需求之间的关系,而未来的发展趋势则是说明商法与学者认识的关系。因此,中国商法的法理基础具有现实性与超然性之分,是一种哲学方面的思辨,它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商法现状与人们对商法的需要,即商法的价值方面问题。
  中国的学者对商法法理基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国外经验及理论的研究与介绍上,还有部分对中国商法实践的案例分析。就国外对商法的理论研究而言,国外学者认为商法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重商主义、社会本位论及博弈论等,而中国商法的法理基础研究则主要对商事关系主体、行为等概念上的分析,还有关于民商分立及统一的争辩上。有的国内学者认为中国的商事关系主体具有如下的几个方面的特性:一是商事关系主体是商法中规定的法人或个体,其具有很大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商事的主体主要是参与商事活动的人或个体,承担着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并承担其义务与享有权利的人,这只是商事关系主体方面来讲,其实质是商事与经营关系。因此,商法的法理基础主要内容是商人精神在法律上的客观反映。而商人精神主要包括商人的伦理、商道及其评价上,主要体现了商的伦理及职业属性。与此对应,商法的营利性、公平性与秩序性追求则集中反映了商人的精神本质。其中的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同时这种行为还必须要有营业性的特点。商事法律行为就是在商行为的基础上,商事主体在对商事法律的产生、消灭、变更等行为的统称。这些商事关系的特征都为商法的法理基础提供了理论支撑。



  三、商法的价值取向与法理基础的关系

  上述已经对商法的价值取向有了较多的分析与阐述,具体而言,公平、安全、效益等都是商法追求的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主要的价值矛盾。商人都有逐利的本性,商法就要适应这一要求与特征,要反映他们的这一价值要求。如票据就是一个典型,其只根据票据的记载来行使其权力,并不因为其他行为的非法或无效而无效。这样就很好地满足了商人资金的需求,同时也有利于资金的流转与运作。商人或“经济人”要满足自己的效用或利益就必须将自己的资产或财富作为交换,以实现逐利的目标,而这个过程有一定的风险,需要一个安定的环境来保证自己能够获利。同时也需要公平竞争以实现长远利益的诉求。我们以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为例,投资人只对其出资的多少来负担相应的债务,这对合伙公司或无限责任公司来说是非常安全的。我们通过对商事关系组织中的由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演变的历程中可以发现商法的价值取向与法理基础的更新与转变。商法实现了从最初的高效、公平、安全等特征的表象分析,逐步向更深入地解释其特征产生的原委及渊源,从而实现了商法发展的完全性与体系的完整性。商法是不断根据人们需要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调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商法作为一种部门法有其科学发展的逻辑性与历史性,这就需要我们在以后的研究中能找出其中的本质,尤其是商人或法人经济活动的基本动机与行为方式,并根据其行为需要而完善商法的体系与逻辑框架,从而成为真正维护商人利益与安全的商法。
  从商法的价值取向与法理基础的关系来分析,商法其实就是私法,商法的公平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益价值其实就是商事主体的权利,都是现代商法的特殊本质。商法的公平价值体现的就是商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及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在商事主体的交易中,交易双方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都不能享有对方的权利,这样才能有助于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结语

  随着中国商法的独立化进程的加速,目前中国许多学者还在拘囿于对民商立法的关系,仍然没有摆脱传统民商合一或分立的历史局限,其中这两种模式都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及产生的土壤,但是这两种做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当前中国立法模式的选择应当考虑在商法的价值取向与法理基础上采用民商混合的立法模式,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制定商事的单行法律,如制定公司法、证券法、海商法、票据法等多种单行的商事法,而单行商事法还存在着临时性与长期性之间的矛盾,随着市场经济与国际经济的接轨与逐步完善,还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立法基础与价值取向原则。建立统一的商法是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中国商事立法的新形势下的一个必要选择。中国已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民商法体系,同时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同时中国多年对商法价值取向与法理基础的论证,尤其是最近一段时期中国学者对制定中国的商法进行的专项研究,对新商法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都有了较为充分的认识,为中国新商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及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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