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对十万元以下受贿案不起诉情况分析
论文摘要 检察机关对具备自首法定情节、社会危害性小的受贿案件,为体现宽严相济政策,可从宽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但要严格把握认定自首尺度,不能扩大自由裁量权,以提高办案技能,减少不起诉案件比例。
论文关键词 相对不起诉 受贿案 理据
据悉,2011年广州检察系统决定不起诉案件共106宗。其中,贿赂案件占大多数,而受贿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相对不起诉案件,有55件。故本文特对该类案件,进行情况分析。
一、案件概况
1.数额10万元以下的受贿案件情况。2011年,广州检察系统拟相对不起诉的受贿案件,绝大多数集中在基层院。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55件相对不起诉案件中,数额分别为:5万元以下的12件、刚达5万元的8件、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35件?。
2.立案的受贿“小案”保持了办案规模。为写作方便,本文特将犯罪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受贿案件,简称“小案”。原则上,广州检察系统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一般以数额达5万元或以上才立案。而广州检察系统年度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数量,一般在330件左右,才可保持反贪办案规模。2011年,广州检察系统相对不起诉的受贿“小案”就有55件,占整个办案数量的六分之一。虽然,查办“小案”,有可能推高不起诉率,但确保了办案规模,是反腐败斗争需要。
3.人民监督员均同意拟不起诉意见。广州检察系统拟相对不起诉受贿案件,经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后,人民监督员均无争议,全部同意检察机关拟不起诉决定。
二、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们有足够理由,理直气壮地承认,绝大多数相对不起诉案件,因被告人犯罪情节不严重,符合法定可不起诉条件,故被从宽作不起诉处理。这凸显了检察机关人性化执法,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展示出检察机关的办案原则,是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有机统一。不仅规范和公正执法,更达到了“惩防结合、治病救人”目的。
三、不起诉原因分析
1.放宽自首认定。以上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法定理据,一般以自首为由。法律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的,可符合自首法定条件。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在突破嫌疑人口供后才立案。因此,为达成获取口供的目的,往往采取类似“诉辩交易”形式,放宽了对“自首”的认定。甚至对以下情形,如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交代问题的、其向所在单位或“双规”期间向纪委部门已作交代的,往往被认定为“自首”。司法实践上,不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法院审判量刑,将“准自首”转而认定成“自首”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个“宽多严少”的现象,皆以“法律的名义”给嫌疑人“出路”,便是导致相对不起诉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
2.酌情从轻情节认定随意。上述相对不起诉案件,有的以嫌疑人或被告人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未造成重大损失”等理由,便认定其“有悔罪表现”的酌情从轻情节。但司法实践上,何为“悔罪表现”?并无明确界定标准。故,以“有悔罪表现”这个酌情从轻情节为由,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其实是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因为,扩大了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较大,难以控制,便容易放宽认定“酌情从轻情节”,这也是导致相对不起诉案件出现的原因之一。
3.对数额5万元以上受贿案处理稍宽。刑法规定:贪污贿赂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情节较轻、悔罪并积极退赃的,才可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而综观以上55件相对不起诉案件,绝大部分案件数额超过1万元,尤其以数额5万元以上的案件居多。而对这部分案件,若严格考虑刑法条文,则难以作相对不起诉,但实际上,检察机关已对其中的35宗案件从宽处理。
4.受法院因素影响。广州检察系统对数额5万元以上受贿案处理稍宽情况,若加以反思,检察机关是否受法院有关做法影响。事实上,广州市法院系统内部掌握着一个量刑尺度:贪污贿赂数额在20万元上下的,具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退清赃款、认罪态度好的,可判缓刑。若受这个因素影响,检察机关或为减少“讼累”,可能产生“与其让法院判缓刑,不妨我先作不起诉”的想法。若排除“人为干扰”因素影响,笔者认为,广州检察系统对数额在5万元以上受贿案作不起诉处理,很可能与法院“放宽”因素有关。
5.检察工作考评因素制约。现阶段,市、区两级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往往将完成年度立案基数工作放在第一位。因此,在这种“重立案、快结案、保考评”的思想引导下,往往偏重立案数量,而对案件质量和证据考虑欠周,甚至对侦查难度较大的案件,欠缺深挖、扩线。因而,导致只查证部分案件事实,因而查证嫌疑人的受贿数额也不大,无形中增加了“小案”率,也促使不起诉案件数量上升。
6.是否规避《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11年,广州检察系统不起诉的106件案中,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1人、国企和事业单位人员48人,这部分人员主要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犯罪数额大多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假若,将这部分人员提起公诉,法院可能判其缓刑。即使被判缓刑,也在被判处刑罚开除公职之列?。假若,不排除个别案件受“说情”因素影响,那么,为不被判处刑罚而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确可规避《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开除公职”的处理条款,让涉嫌犯罪人员“保住饭碗”。或许,这又是相对不起诉案件出现的另一原因。
四、应当继续保持办案规模加大反腐力度
检察机关为应对严峻的反腐败形势,一直重视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为凸显反腐工作成效,应当承认立案数量是直截了当反映出检察机关的办案力度。
广州检察系统对损害民生、侵犯权益、贪赃枉法的职务犯罪“大、小案件”,都应无论大小积极查处,这既是职责所在,也是为保持办案规模需要。事实上,全市检察机关查办了相当数量的“小案”,虽然提高了不起诉案件的比率,但有力打击了腐败,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因此,不论从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来看,都应该肯定查办“小案”作出的努力。
五、对降低不起诉案件比例的建议
我们本着认真分析问题、查找原因的调研态度,归纳了上述案件相对不起诉理由,一是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二是有酌情从轻情节;三是犯罪数额小。为减少不起诉案件数量,提升严惩职务犯罪的社会效果,确保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我们认为,关键在于:严控适用“自由裁量权”。
1.严格规范认定“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前述提及,有的办案部门存在将“准自首”认定为“自首”的现象。因此,为降低相对不起诉案件数量,应严格规范、准确认定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不宜“将嫌疑人带返后讯问,才交代问题”的情形,认定为“自首”,即严控使用有关自首方面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将“准自首”认定为“自首”。检察机关只有严格依照“自动投案、如实交代、有接受审判诚意”这三个自首的法定条件,来规范认定自首情节,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自首认定的随意性,才能减少不起诉案件数量。
2.慎重立案。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管理;国有土地经营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当中?,有贪污贿赂、挪用等恶劣情节,数额达5000元以上的,应重点处罚。检察机关对符合以上规定范畴的职务犯罪,必须加大打击力度迅速立案查处。
但对不属上述范畴的一般性案件,若数额在万元左右的“小”案件,是否皆立案,检察机关应慎重处理。若立案,可能导致不起诉率上升;如不立案,又损办案力度。因此,对这样处于“两难”状况的“小案”,确需把好工作尺度,防止发生“为应付年度考评,只讲立案数量”的现象。但如何才能把握好尺度?有值得研究必要,故提请相关部门加强指导。
3.注重深挖扩线、扩大战果。综上所述,不起诉的理由之一,是犯罪数额“小”。为降低不起诉案件比例,检察机关应着重查办大要案,加强侦查业务培训,营造交流经验、提高技能、相互学习的良好氛围,以增强深挖扩线、从小案挖大案的能力。
上一篇:试论背书涂销制度的若干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