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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侦查中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可否兼顾

发布时间:2015-12-11 10:51


  论文摘要 我国目前是社会大转型大发展时期,刑事案件的骤增与侦查资源力量的有限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所以当前对侦查效益的思考尤为迫切。而基层侦查机关往往不能兼顾侦查中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阻碍了侦查工作的发展。事实上二者并非不可调和,而是由于外在、内在等多重因素的制约。要真正提高侦查效益,需转变侦查观念,改革侦查工作机制,真正从思想到制度,从理论到实践按“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来践行。

  论文关键词 侦查 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 兼顾

  一、理论和实践领域中对侦查效益的期望
  (一)侦查效益
  所谓侦查就是侦查机关依据法律和国家赋予的权利,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发现,控制,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专门活动。而效益《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效果和利益。结合来看侦查效益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侦查活动所必需的减少成本投入实现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效果,并实现有效控制犯罪,保障人权的社会效益。也正因为有了“侦查”二字的特殊,使得原本属于“经济学用语”的“效益”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所以侦查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侦查的社会效益
  侦查的社会效益主要是因为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打击控制犯罪手段,所起到的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和法律尊严威望的保证,它涵盖了政治,法律,社会等诸多领域。如果说一项侦查工作取得的社会效益高,则证明侦查对犯罪打防效果好,提升了公众安全感,恢复了社会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的秩序规律,而且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及人权。换言之,作为侦查工作人员,自犯罪发生立案起,通过侦查,获取证据,查清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起诉至公诉机关并让其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算是对社会效益最好的诠释。而此时这种社会效益无疑体现了对公正刑事诉讼的认同,信赖与支持。社会效益和公正相互联系统一于侦查效益追求的目标中。
  (三)侦查的经济效益
  侦查的经济效益在之前人们总是避而不谈。主要是由于侦查机关的职责和宗旨,所以我们听到了太多“口号”:“不惜一切代价”,“与黑恶势力血拼到底”为了实现侦查的社会效益。可是当侦查工作一开展,就不得不面对两大问题。一是侦查开展需要一定的成本为前提。二是侦查资源在广大基层地区大为稀缺。说到成本,通过常识就可以想到所需要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有句话说的好,只有无收益或负收益的活动,但没有不需要成本的活动,就可以充分形容成本的必要性。再来看侦查资源的稀缺性,它作为公共资源的一部分,受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总量工作重心的制约,但同时又是支持侦查工作的左臂右膀,国家一定时期内对侦查工作投入的总量有限又再一次提醒侦查工作人员通过最大程度的司法投入来解决案件侦破速度和侦破率的问题是行不通的!
  (四)侦查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筹兼顾
  由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侦查工作中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两大问题。
  诚然,我们需要正视这样的数据:据来自中国公安部的统计,2003年全国公安系统共立刑事案件439万起,破案184万起,破案率仅为41.9%,而公安部部长助理张新枫在当年6月10日召开的全国刑警大练兵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这一数字还并不算立案不实因素,如果如实立案,估计全国目前刑事破案率可能在30%左右。这样有70%左右的刑事案件未能破获。这样的未破案件使超负荷运转的侦查人员不得不将“破案率”看的尤为重要。无论案件大小,全部都是高成本,高代价,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和负担,使侦查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似乎成为一对难以相融的矛盾。
  但是,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出发,本着节约型社会的宗旨出发,我们是可以做到让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互帮互助,相得益彰的。
  1.评价侦查工作时,应统筹兼顾侦查效益的两个方面成效如何。正如裘树祥教授所说:“一个好的侦查,应该是既强调了社会效益,又保证了物质效益。任何片面的追求单纯的社会效益或物质效益的侦查,应该说都是有缺憾的侦查谈不上是成功和圆满。”
  2.即使有冲突可能偏袒一方时,也应在必要时按照“两害相倾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原则下考虑周全,注重双重性,分清主次,以大局为重。
  3.社会效益主要取决于职责,经济效益则更多倾向于自觉,在本职的驱使下,如果我们侦查人员能够多一份自觉,就可为国家减少侦查成本,为人民取得更多赔偿。
  二、侦查效益实际情况的调查
  目前,我国基层侦查工作在侦查效益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使侦查效益无法取得大的突破。
  (一)侦查成本高
  1.侦查的时间成本和实现成本高,无侦查经济效益可言。在九一常德张君案件中,法庭经审理查明,张君及其同伙作案时间长,次数多,手段极其凶残,气焰极为嚣张,给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自1991年6月至2009年9月期间,张君单独,伙同或组织,指挥李泽军等人,在渝湘黔云桂等地持枪械抢劫,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15人轻伤,2人轻微伤,劫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36.9万元,抢得出租轿车5辆,有组织有计划的制造了一系列骇人听闻的特大刑事案件,严重的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地危害。
  在长达7年的时间中,在渝湘鄂桂疯狂的杀人越货中,却丝毫没有给侦查机关留下侦破线索。使得侦查机关在大片范围内设卡,堵截展开“地毯式”搜查。这样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得以支撑。“渝湘鄂”三个战区紧锣密鼓,直至9月19日,最终将张君抓住。
  虽然抓住张君,没有费一枪一弹,未伤一兵一卒,可是在为抓捕张君的7年中,侦查成本可想而知,侦查过程中据张君交代多少次我们侦查人员与其擦身而过,错过最佳侦查时机,造成侦查成本的增加,加之制度的缺失,我们不惜一切代价破案,没有对侦查效益进行集约化的规划,造成了侦查工作在很多方面没有必要的浪费,侦查中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占用比例增加,使侦查经济效益难以实现。非但如此,死去的无辜群众警员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在一定时间区域内出现不安和恐慌,对侦查机关也产生一定的负面社会评价。
  2.侦查的错误成本高。在“赵作海十二年冤案”终得以昭雪的今天,也不得不让人关注到侦查成本高这个问题上来。12年前他被办案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承认自己杀人,侦查人员玩忽职守,并无做充分侦查就将此案移送起诉,几经周折,最终被定罪入狱。12年后,“死者”回乡才证明了他的清白。可是12年间,被认为是“杀人犯”的赵作海,对他本人和家庭来说都已经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
  “一桩错案”从侦查阶段开始就是错误的,姑且不说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由于执法不严或滥用权利,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当侦查及措施运用而引发的赔偿,又造成了错误成本的耗费,同时案件纠错过程的成本也是天价数字。全国一片哗然,如此冤案,又引起了公共对侦查司法机关的负面社会评价。值得欣慰的是,赵作海冤案最终得以昭雪,并拿到了共计65万元的国家赔偿金。但从侦查效益的角度来看,侦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低迷,基层侦查工作还有漏洞需要在实践和制度中修补完善。


  (二)侦查工作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中权衡不当
  1.过于在乎侦查成本和物质效益,有案不查。最近,轰动一时的“广西灌阳县初中生吸毒死亡案”又让人扼腕不已,调查下去想找到这摧残孩子们的毒品来源时却没有那么顺利。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民警拒绝采访,吸毒学生家长反映当他们去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公安机关却说自己没有经费,没有人力,让家长自己去盯,而侦查部门没有正确定位自己在履行职责中社会效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灌阳县的政法委书记表示他们会将下一步的工作重点转移到这方面来。
  此县的公安机关禁毒大队以人力,财力不足为由拒绝了对青少年毒品案件的侦查,通过其政法委书记的说法,这是不应该的,是推诿。我们可以理解边远县城,无论在人力财力技术的有限,使侦查中应做到的社会效益和不容忽视的经济成本有冲突。但侦查部门应分清孰轻孰重,在实践中正确把握侦查效益。任惠华教授曾说:“不能只顾节约成本,而忽视良好的侦查效益的实现,否则,侦查效益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了。”
  2.压力下过于看重破案率的实现,将经济效益弃置一旁。这一问题,与上一问题的形成刚好相反,也是时下侦查效益总体低下的突出问题之一。
  据中国青年报2004年12月22日报道:2004年全国共发生的36起馆藏、寺庙文物,田野石刻被盗案件中,只有7起破获,破案率仅为21%。不断骤增且花样不断的犯罪现象背后是低迷的破案率。个别地方,就只讲求破案率的提升。为了提升破案率,以投入更多的侦查成本,企图获得较大的侦查收益。
  调查中,甚至有民警与小偷勾结而提升破案率,这样更是对侦查成本的浪费,不仅不会获得社会效益,更不要谈经济效益了。
  (三)公民自身缺乏在侦查工作中的先见意识,不注重保障自身人权
  公民没有在侦查工作中树立主人翁意识,不能自觉配合侦查工作,无形中浪费了很多必要的侦查资源;在追求侦查效益中,忽视了人权和很多应有的权利;且侦查机关缺乏与群众积极联系互动起来的有效机制。
  (四)制度空白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相应规定,在制度上缺乏有力保障。

  三、提高侦查效益的有效途径

  由此看来,我国侦查工作迫切要求提高侦查效益,面对刑事侦查中存在的成本高,效益低,意识差,制度空白等现实问题需要通过一系列从观念到制度的可行的措施加以改革和创新。只有有效提高了侦查效益,才是真正的促进来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一)建立起“方便实用便民参与”的侦查效益评估制度
  科学的评估制度,用“比较计算”等方法对一个案件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估,从而真正约束工作效率;还应建立一套奖励机制,两种制度评估相互配合,激励侦查人员的自觉性,使侦查效益提到落实到实处。
  (二)加强侦查人员思想建设,树立侦查效益观念
  针对个人,严格把关基层侦查工作人员“准入”门槛;定期对侦查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素质知识技能培训,培养综合性人才。
  (三)不放松对侦查资源的后备建设,将资金投入到引进技术设备和高科技人才上来
  要及时对侦查资源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引进新技术设备,加快更新步伐;制定政策吸引留住高科技人才;利用信息的方便快捷,各侦查部门应全方位多方面联系,共享好资源新消息,如“金盾系统”的完善。
  (四)强化侦查机关对案件的责任负责,以及各侦查人员的划分
  案件到人逐级逐层签名负责,建立严格的监督举报制度。
  (五)严格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管理各项支出费用的用途与数额;一律将费用登记在册,一定时期内复核检查财务账目。
  (六)充分联系群众,降低侦查成本
  对群众做普法宣传,提高其法律意识;可设置线索和协助破案奖励机制,鼓励群众参与其中,节约侦查成本。

  四、结语

  侦查效益目前在我国尤其是基层仍没有得到广泛重视,这其中的问题和原因除了笔者的调查以外当然还有更多的因素需要关注和研究,任重而道远,吾辈应当先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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