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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

发布时间:2015-12-14 15:25


  论文摘要 经济法以维护社会的公共经济利益为其目的、并对社会的经济生活进行协调与管制,作为社会本位法,经济法具社会公共性。其社会公共性主要体现在其调整机制、调整对象及法益目标之上,其实现方式为建立公平竞争及宏观经济管理规则。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性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国家整体经济的运行、调整个体利益及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之间矛盾,而经济法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其主要目标,此为经济法最为本质的特征。

  一、社会公共性的含义

  要理解经济法社会公共性的含义,我们先要理解经济法的含义。经济法是调整政府、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本质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该社会公共性的内涵,我们可以从法的意志及法益目标这两方面来分析。
  (一)社会公共性中的社会性及公共性
  法是意志的体现,经济法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其体现的意志和公法、私法不相同。公法则体现国家意志,私法体现私人个体意志。社会公共意志是关于公有性的而非私有性的、关于共享性的而非排他性的,它是大众的、社会的普遍性的意志,社会公共意志着重于社会性及公共性。
  (二)社会公共性中的公益性与干预性
  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经济法协调着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其首要法益目标为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经济法中涉及的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主要包括经济秩序的安全、健康及高效;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利用;弱者经济利益(如竞争社会中消费者的利益等)的保护。要使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得以实现,干预是必须的。此处提及的干预,除了外在干预及强制性干预外,还有内在的干预及自发性的干预;除了通过国家权力进行的干预,还有通过市场有效机制进行的调节;除了个体意思自治,还有社会及国家整体的公共性决策。要确保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唯有通过国家干预。
  综上,社会公共性包含社会性、公益性、公共性和干预性,是前述四个方面的统一。

  二、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公共性

  经济法具有诸多的特征,但是,其本质特征当属社会公共性。
  (一)从经济法产生之动因看社会公共性
  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崭新的社会,平等、自由、竞争、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为整个社会的基本特征。
  亚当·斯密曾断言,一只看不见的手能成功的引导着自私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实践中,人们发现这些私利的追求者大多并未能自发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相反,往往破坏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亚当·斯密所提到的看不见的手开始失灵,在社会经济领域,各种各样的弊端开始出现。这些弊端对破坏着市场竞争秩序,经济运行亦面临阻碍,社会及大众的利益受到损害。但现有的私法(如民法、商法等)及公法(如刑法、行政法等)所调整的对象并未涵括上述社会关系,故而无法对前述行为进行规制与调整。因此,出于调整个人的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的需要,经济法因此而产生。
  就经济法之产生,日本的经济法学者金泽良雄指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法律秩序是以自由主义经济之法即市民法为基础,并由国家干预经济的各种法律制度构成的。后者是适应市民社会关于协调社会的要求而产生的,是以市民法为基础的,同时又表现出与之不同的特征,因为这些法与市民社会中的私人性是相对立的,具有社会的公共性。”从该论述可以看出,国家作为社会的公共管理者,在尊重私人利益及着眼于经济与社会的协调性和公益性的前提与基础上,通过“国家之手”对国家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故而产生了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即经济法。经济法产生之动因以及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这一本质特征的根源正在于此。
  (二)社会公共性体现着经济法宗旨
  经济法的宗旨是要解决个体的营利性与社会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其方式是通过市场规制关系及宏观调控关系来解决,并且既要保证效率,又要顾及公平,这样才能持续地解决市场经济出现的弊端,从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同时亦可保障着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的公平正义,促使社会及经济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为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协调与保护。但是,当今社会,在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矛盾是经济领域最突出的矛盾。要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关键在于协调前述矛盾中的两个方面。在具体制度上,要协调此矛盾,则必须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作为首要价值。不可否认,保障私人利益在优化资源配置及提升经济运行效率方面具有非常大的优越性,但如仅仅强调对私人利益的保障,则会损害市场的自由竞争机制,从而阻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但是,如果将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作为首要目标,着重于社会分配公平,同时,亦顾及对个体利益之保护,则既能保护公共利益,又能确保实现个体利益,从而在根本上保护了每个个体的利益,进而使得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得以相互协调,社会财富得以增加,国家经济和社会就会实现健康发展。因此,经济法的宗旨在社会公共性的这一特征中得以根本体现。
  (三)经济法与民法的本质区别在于社会公共性
  就保障自然人和法人权益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言,经济法和民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经济法与民法亦是不同的部门法:民法的所关注的是个体私人利益,即是以“个人本位”为主;而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为主,关注的是社会整体利益,是立足于维护社会整体、公共的经济利益,通过授权及规范国家(政府)参与和干预市场,通过法律来规范市场的经济活动的方式,来保证市场安全与效率,确保经济持续发展。
  同时,经济法虽以社会的公共经济利益为其首要保护目标,但其对社会的经济利益的保护的实质却是以个体经济利益作为核心,寻求个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之间的协调。并非对个体利益的牺牲与限制,而是使个体利益得到更多一个实现的机制。



  三、从经济法价值属性来看社会公共性

  相比较于其他部门法,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使得其所追求的的价值属性亦有其自身特点。例如,在秩序方面,经济法所关注的是社会整体经济运行之秩序。该秩序强调的是意思自治不可损害社会的共同利益。在效率方面,经济法关注于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的效率。在公平方面,经济法关注的是整个经济实质公平的实现。在正义方面,经济法要求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要具备社会公共责任。

  四、社会公共性之制度保障

  要保障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需要建立完善的系统的制度作保障,此类保障制度主要为确认有关的规则及建立相应的秩序。
  (一)确认经济管理规则,构造经济健康运行的法律秩序
  “市场经济的运行都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过程。”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而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则需要明确宏观调控或者宏观经济管理的主体及各具体政府部门之间的分工,而明确宏观调控或者宏观经济管理的主体及各具体政府部门之间的分工则要靠宏观经济管理法或宏观调控法来加以规定,同时,对于宏观经济管理的政策手段、手段、方法及工具等亦需通过经济法法律制定明确规定。
  (二)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及交易规则
  在市场经济下,法律充分确保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规则,保障市场竞争得以充分进行。在具体的经济关系中,经济法仅通过对交易要素本身来进行一般规制的方式,为交易主体开展公平的交易设立最低限度法律保障底线,确保整体交易秩序的正常;而至于交易主体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则不是由经济法来调整,而是交由民商法来调整与解决。因此,基于公平、自由的竞争规则及保证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的目标,经济法须确立以下制度:
  1.明确规定各消费者的权利,制定相应措施保证消费者权益。良好的公平、自由市场竞争秩序是最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利的。换言之,市场上确实存在着自由、公平的竞争,是消费者实现其权利的一般性条件。
  2.规定市场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赋予政府的监督权,规定相关主体对产品质量之义务和责任,从而促进产品质量提高。
  3.建立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定,划清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之间的界限,对各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加以制止,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使各消费者及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对各种限制竞争加以禁止、限制或认可,确保所有的交易主体自由地进入市场并公平竞争,保护及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

  五、结语
  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最根本的特征。只有正确理解与把握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之内涵,才能够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在一国宏观调控及市场管理中的作用,从而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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