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试论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

发布时间:2015-12-14 15:27


  论文摘要 新媒体环境下,网络以其开放性、互动性和海量性吸引汇聚了无数网友,在此过程中,网络舆论已经成为舆论监督的新形式。而在网络舆论的监督下,司法审判也更为引人关注,一方面网络舆论加强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监督,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强大的网络舆论倾向给司法公正带来新的挑战和考验,一些“媒体审判”“舆论审判”现象的出现甚至妨碍了司法独立。因此,如何使司法和网络媒体建立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寻求两者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 网络舆论 司法独立 司法公正

  一、互联网信息时代的网络舆论的特点

  1.网络舆论传播的快速性。网络媒体传播是建立在网络平台普及的基础上的。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络发展迅速,已经普及到世界各个角落,也同样加快了网络传播的速度。网络新闻一经发布,就会跨地域迅速传播,地方事件很快会传遍全国甚至全球。相对而言传统媒体的新闻传播相对滞后,网络媒体传播速度快的优势非常明显。
  2.网络舆论的互动性。网络提供了信息交流的渠道,绝大多数网站针对新闻事件都开通了评论的平台,众多网民可以针对新闻发表自己的见解,还可以参与讨论,就别人的评论发表不同的看法,由此,网络提供了公众针对同一问题发表见解的平台和途径。不同职业和阶层的人都可以从各自的角度发表认识和看法,进行沟通、交流,探讨、争论,交汇、碰撞,甚至出现意见交锋,使各种观点和意见能够快速地表达出来。
  3.网民身份隐匿性。匿名性是网络媒体有别于其它媒体的重要特征之一,不同于传统媒体,网民在发表言论时可以不公布其合法的姓名和有效的地址,而是采取虚拟的网名形式。隐匿性和自由性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讨论当中去,无所顾忌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意见或者情绪,而这种隐匿性最大的隐患在于,因为可以比较容易地摆脱责任,网民们对自己言论的约束性就会降低。因而网络中也会有一些非理性甚至带有极端情绪的言论,误导其他网民。
  4.公众参与广泛性。网络在社会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开放性及强大的互动性吸引汇聚了无数网友。?互联网是完全开放的,给了所有人发表意见的机会。目前我国网民数量已超过5亿人,公众可以不受身份、学历等条件限制,每个人都有机会发布网络信息,增强了公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每个人又都可以从网络上选择自己需要的信息,这样极大的满足了公众的信息需求,因而极大的增强了公众的参与热情。

  二、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网络媒体时代,强大的网络舆论形成一种新的监督形式,其对司法公正也不可避免的产生影响。一方面网络舆论开启了监督司法活动的另一扇门,有助于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制度建设。另一方面,网络舆论具有非专业性、盲目性、非理性等特点,强大的舆论攻势也容易对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造成负面影响。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正面影响
  法律业界的定论,网络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其中现代传媒的高速发展使得网络舆论的力量空前的强大,在欧美国家甚至称之为“第四种权利”。归根结底,法院的权力是由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担负起监督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职责。 由于网络传播的广泛性,网络言论的自由性,网络舆论打破了官方对信息的封锁,在网络空间,人人即媒体,人人皆有话语权,普通公众可以充分地发言论道,直接参与案件讨论,还可相互交流形成较大范围的影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及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公众越来越关心公平正义在司法领域内的实现。网络空间不仅激发了人们的公民意识,更能充分实现公民的表达自由,使公民得以直接、全面、方便地表达言论。 那些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下最终得到公正判决的案例,例如“许霆案”、“邓玉娇案”等不仅表达了公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愿望,同时也对司法公正的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国目前超过五亿的庞大的网民数量,使得网络舆论的力量不可小觑。将案情公开于网络,使司法机关的行为及整个司法过程处于公众的视野之下,不仅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最重要的是公众的舆论监督权得到更为全面、具体、到位的行使。 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网络舆论监督不仅监督审判行为,同时也监督法官的行为,将司法审判活动公开化,形成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对法官的言行进行披露,对于防止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在无形中监督了司法,对司法的公正起到促进作用。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司法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在网络舆论环境下的司法独立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由于网络舆论具有自由性、双向性、匿名性、主观性等特质,使网民个体的舆论表达更容易发生。网络舆论中对案情模糊感性的描述和未审先断的评论,会给民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在案件事实没有完全清楚的情况下,公众往往已经形成感情倾向和主观定论,在汹涌激荡的网络思潮面前,法官不能亦不可能不闻不问、无动于衷。网络舆情的规模之巨、声势之大,使人容易产生从众心理。 这势必会给法官也造成社会压力与干扰,导致法官不能独立地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决定,使得本应公允的判决结果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即使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克服了外界的影响,做出了公正的判决,由于接受媒体信息的公众在法院尚未判决之前就对案件形成了先人为主的心理定势,使法院正确合法的判决无法得到民众认可。


  另外,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是两种不同的活动方式,虽然两者最终追求价值目标的都是公平正义,但二者实现这个共同价值目标的过程方式存在巨大差异,使舆论监督存在干扰司法公正的可能。网络舆论的“感性”和司法的“理性”方式使得其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司法依照法律来保护权利,追求法律的精神,遵从法律的原则,而网络舆论往往带有网民的情感和常识以及个人的认识,以道德为基准,追求的是社会习惯和道德意义的社会公正,两者对于公正的评价标准并不一致。并且,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技术知识,审判活动也成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从事司法活动的法官要求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而大多数网民一般不具备这方面专业知识,相对司法而言,网络传媒在表述某种认识和见解时,更缺乏事实基础、程序性制约、技术性证实或证明证伪手段。 缺少法律的专业性,使得网络舆论倾向的结论可能并不符合法律规范。每当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公众心中的结果不一致时,便会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攻势,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谴责之声,激愤的情绪往往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尤其是当非理性的观点在传播过程中相互感染,使其影响不断加大,最终形成“舆论审判”,此时网络舆论就会或多或少的妨碍司法公正。

  三、如何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发展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有利有弊,但两者在内在价值的追求上是一致的,无论是网络舆情监督,还是司法活动,正义是二者追寻的共同价值目标。作为共同维系社会统治的两个要素,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关系不应是对抗,而是协调与平衡,因此司法机关应趋利避害,充分运用好网络舆论这把双刃剑,实现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的最高契合点。
  第一,提高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建立司法机关与民意沟通机制。网络舆论的出现和广泛传播对于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都有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司法工作者不仅能够掌握并且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开展业务,并且还要能够始终尊重法律精神、运用法律思维、体现法律原则,保持司法独立。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工作者要排斥网络舆论,公众追求的最终目标同样是公平正义,网络舆论体现民意、反应民情,司法工作者应尊重网络民意、开阔胸怀,对网络监督应采取接纳、包容的态度。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要主动接受网络舆论监督,一方面要完善审判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参考网络舆论中体现出的民情民意,不断发现和改正不足之处,促进司法公正。
  第二,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存在两点原因,一是网民对法律权利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正确使用宪法赋予的监督权。二是网民对相关事件涉及的法律缺乏深入的理解,对司法审判结果不能认同。因此,引导、培育公众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途径的普法教育方式,提高公民的法律观念,培养公民的法律思维,针对具体事件,公众应有自己的分析和判断,不会人云亦云,减少感情冲动,维持法律的权威,进而避免网络舆情与司法活动的严重分歧。同时通过各种渠道让广大网民认识到网络舆论中存在的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民在参与互动发表己见时,都要注意自己的媒介素养与责任,增强网络主体实践网络道德行为的自觉性,促成网民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的提高,形成网上道德舆论氛围,构建和谐网络舆论环境。
  第三,司法部门做好网络舆情的引导工作。司法是基于对案件材料的全面把握上进行的,而舆论通常来自对媒体报道的理解。如果网络舆论在不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枉加评论,会给司法机关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司法审判在网络舆论监督下,一味强调‘回应’让法院处在被动的境地。 因此,面对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带来深入的影响,司法机关也要加紧研究网络舆论带来的新问题,找到科学合理的应对办法。司法部门有必要积极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回应,争取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报道事实真相,通过公开、透明的案件信息引导网民进行理性思考,积极行使话语权,主动引导网络舆论。还可以针对个案通过邀请法律专家对热议案件进行专业点评,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公众的视角关注在案件的真正焦点上,培养公众运用法律思维进行理性思考的能力。
  第四,要加强网络舆论方面的立法工作,在网络快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制度用来规制网络舆论监督,因此将立法工作提上日程是当务之急。应通过相关法律在保护网络舆论监督的权利的同时,也要用法律规范网络舆论行为。我们可以吸收国外先进经验,通过制定法律明确网络用户的权利义务边界,充分而合理地实现公民的言论自由,建立完善的预防、惩罚、救济制度,用法律规则来规范网络舆论,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发展。

上一篇:试论信用证欺诈行为

下一篇:试论基于经济法视角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