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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制度及完善措施

发布时间:2015-12-14 15:27

  【论文关键词】 高等学校 学生申诉制度 问题 措施

  【论文摘 要】 本文分析了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完善申诉制度提出了相应的措施。要明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地位、权限和受理范围;完善申诉后的救济渠道;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和引入听证制度,确保学生申诉程序公正;加强申诉制度实施的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以充分保障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随着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程的加快,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高校学生因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不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甚至诉之法院的案件不断增加,个别案件甚至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学生申诉权是《教育法》规定的救济学生权利的主要途径,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如何处理高校学生申诉已成为摆在高校教育工作者面前的重要问题。本文就如何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作初步探讨。
  一、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概述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即作为民主国家的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有关机关作出处理的权利[1]。
  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因对学校给予的处罚不服,或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重新认定和作出处理的制度,是学生行使法定权利,以求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制度。它的构建一定要在上位法的指导下,从我国教育法治现状出发,既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又要遵循教育规律,突出对学生的教育,对学校行为的规范。
  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是学校贯彻依法治校理念、推进依法治校进程的客观要求,是学校维护学生权益、加强学校和学生间沟通的有效载体,是维护学校稳定、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的必然选择。学生申诉的过程既是学生接受教育、形成法治理念的过程,也是学校推动管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过程。实践证明,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增强了师生员工的法制意识,推进了学校依法治校的进程,减少了学校与学生间的纠纷,保障了学生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二、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其地位不明确
  《规定》第60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但是对具体哪些学校负责人、哪些职能部门负责人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对组成人员的数目、产生机制、构成比例(特别是教师和学生代表的比例)以及学生申诉委员会在高校内的地位作出具体规定。事实上,从当前大多数高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来看,学校的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几乎占到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的人选,教师和学生代表只是点缀,并且学生代表也大都是学生会干部。
  2、申诉的范围不明确
  根据《教育法》第42条第4项规定,我国高校学生提起申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规定》第60条规定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的范围限定在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和违规违纪这一类情况而提起的申诉。但违规、违纪处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没有做详细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各高校在适用中带来一些不便,将违规、违纪处分的范围放得过宽,不符合高校内部适度的自由裁量权;范围缩小,又有可能会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3、申诉处理的程序不公开、不透明
  绝大部分学校在受理学生申诉后开展的所有工作及工作程序不公开、不透明。申诉人或其监护人对申诉处理过程一概不知,侵犯了申诉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申诉后救济渠道存在缺陷
  《规定》排除了学生在不服申诉处理结果之后寻求司法救济的可能性。《规定》建立了一套“行政终局裁决制”的学生申诉制度,其实质是学生不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和答复,就不再有制度化的渠道能够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一制度安排明显有悖于当今世界范围内学生受教育权案件司法化的潮流[2]。
  三、完善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措施
  1、明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地位和权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专门受理学生因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机构。《规定》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如:对申诉处理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时可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等。这些职责表明,学生申诉委员会是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该机构依据《规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是校属职能部门。这一地位必须予以明确。
  《规定》没有赋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权利。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应赋予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调查权、审查权、建议权和决定权,以树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权威性。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权可作如下规定: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如认为原处理决定缺乏依据或者处理程序明显不当的,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无须提交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2、明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从《规定》来看,申诉的范围主要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但是从申诉的性质来看,应当把申诉的范围重点放在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上。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应该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较为妥当。要将与学生受教育权密切相关的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作为申诉的重点。建议对《规定》中的申诉范围加以明确为:取消入学资格的处分、退学处理、违规、违纪处分、不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等。
  3、完善申诉后的救济渠道
  要健全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还应当确立学生申诉制度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之间的合理联系,完善申诉后的救济渠道。应尽快将涉及受教育者的处分及涉及受教育者重大利益,如学生身份的改变等有可能损害学生受教育权的几类教育行政处分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并将保护受教育权与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并列规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以适应依法治国和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需要。
  4、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和引入听证制度,确保学生申诉程序公正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准司法特性,决定了它必须体现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即保证申诉过程中的正直性、公道性、中立性、合法性、公开性。为此,要实现程序公正,必须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引入听证制度。首先,要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设置教育仲裁机构,仲裁员由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学校代表、教育界人士、法律界人士等组成,确保教育仲裁的专业性和合法性。当学生不愿通过申诉解决纠纷时,可在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之间选择,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仍可提起诉讼。其次,要保证申诉程序的健全和完善,使得在处理学生申诉事件中做到程序上的有法可依;要在申诉处理过程中引入听证制度,允许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现场陈述或当场申辩,确保学生申诉处理过程公开、透明,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5、加强申诉制度实施的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必须对申诉委员会的权利进行限制和监督,防止在申诉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如果申诉委员会委员有渎职、失职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学校部门和学生个人都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管理层检举、控告,并追究其责任,从而实现执法的公正透明。对申诉委员会的监督方式可以采用民主评议,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
  总之,建立完善的学生申诉制度是高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体现了高等教育对于“人”的尊重,体现了“无救济即无权利”的法治思想,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学生申诉制度来建立良好的内部救济渠道,以充分保障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从而形成和谐的教育环境。
  
  【参考文献】
  [1] 王莉.行政视野中公民申诉权的保障[J].浙江学刊,2008(8):161.
  [2] [德]平纳特.德国普通行政法[M].朱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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