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环境法律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5-12-14 15:28

     〔论文关键词〕 环境保护  发展中国家  国际贸易
  〔论文摘要〕
 在全球化进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方面出现了矛盾面,如何找到平衡点,采取怎样的对策,才能既积极参与贸易全球化和自由化进程,冲破发达国家设置的种种市场准入障碍,同时又注意保护环境,将是今后相当长的时期里必然面临的现实问题。


  在全球化进程中,由于历史形成的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发达国家以过度消耗资源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实现了本国经济的发展,而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资金和技术,只能依靠大量开发本国的自然资源,低价出售原料和初级产品谋求经济增长。不合理的经济增长方式使全球的资源和环境受到了很大的压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趋严重,出现了一系列全球环境问题,这是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的矛盾面,我们应当采取怎样的对策,才能既积极参与贸易全球化和自由化进程,冲破发达国家设置的种种市场准入障碍,同时又注意保护环境,这是今后相当长的时期里必然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发展中国家在解决国际环境问题中享有的特殊待遇

  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全球的发展需要各国的努力,环境保护也需要国际合作才能实现。尽管世界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历史形成,经济发展水平、价值观念上存在着差异和分歧,但地球只有一个,只有人们共同努力,才能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在贸易与环境领域,我们应该看到相关的国际组织在对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中赋予特殊待遇所作出的积极努力,这在许多国际性环境文件和多边环境协定中都有体现。《里约宣言》在原则中强调:”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在环境方面最易受伤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受到优先考虑。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国际行动也应当着眼于所有国家的利益和需要。”《二十一世纪议程》也明确指出:”发达国家重申其对达到将国民生产总值的0. 7%用于官方发展援助这一公认的联合国指标的承诺,如尚未实现这一指标,发达国家同意继续努力,争取到2000 年之后尽快达到这一水平。”这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做出的资金援助承诺,为促进国际环境合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时在多边环境协定方面,也存在积极的合作,如在《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就明确规定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必须做出特别安排,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

  但遗憾的是,在实践过程中,发达国家的承诺显得空洞不实际。因为发达国家作出承诺依据的国际性文件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否能兑现完全取决于这些国家的自觉行为。事实上,除了少数发达国家兑现了以外,大多数发达国家却背离了他们的承诺,而且其官方发展援助在其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也在逐年下降,并且不现实地提出要发展中国家依靠自己创新以推卸责任。此外,在各类多边环境协定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待遇而规定的具体措施中,应该说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援助是发展中国家是否能真正享受特殊待遇的关键。但往往因为有关公约的规定缺乏强制力或过于笼统,具体操作性不强,而无法实现,也给作为发达国家的缔约方不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留下了可钻的空子。

  二、发展中国家面临挑战应采取的措施

  11坚持以国家环境权为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国家不论大小、强弱都是平等的主权国家,每个主权国家都可以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这其中就包括对本国自然资源享有的永久主权。国家环境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表现为国家或民族对一定的自然要素的整体性支配权利。环境权又是基本####的组成部分。从####的角度看,环境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每个人有享受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基本权利,二是全人类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基本权利。有学者在倡导此观点时提出:”我们主张每个国家在行使国家环境权时要与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相协调,但并不意味着要放弃主权。发展中国家必须坚决捍卫本国的环境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在面临国际环境挑战时,我们要坚持以国家环境权为基本原则,妥善地处理好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的问题。



  21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与对话。发展中

  国家在面临国家环境问题方面存在着共同的目标,单方的力量肯定不足以解决问题,但发展中国家只要加强对话,拧成一股劲,积极参与WTO体制下关于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讨论,多表达发展中国家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增强与发达国家进行谈判的整体实力,才能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争取到更多的话语权,才能积极争取和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促使国际贸易体系向平等、公正的方向发展。也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力量,抵制单方面将某个国家的体制与政策强加于人的倾向,从而使上述国际协定向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改进。目前环境外交已成为许多发达国家扩大绿色贸易的重要手段,为在环境外交中争取主动,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开展关于国际贸易与环境管理方面的基础理论研究,探讨实施最新环境手段的可能性及适合国情的技术工作程序,充分利用外交手段正面反击各类绿色贸易壁垒。

  31结合具体国情,制定与完善国内与贸易有关

  的环境政策与措施。政府管制与市场经济手段相结合,如在污染物的排放量以及对生产的原料和能源投入的前端过程方面,政府可以采取管制的态度,来进行控制解决环境问题。这也需在立法方面,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配合市场发展的经济手段也必不可少,可以通过向使用环境资源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征收费用以及通过市场的排放权的交易,实现环境成本内在化,达到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其次,制度创新尤为重要,涉及资源、环境产权制度和环境管理制度等。通过明确、赋予资源、环境所有权,建立有效的使用、补偿和责任承担机制;逐步完善市场机制,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建立基于市场的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和可交易的资源配额制度。最后,完善经济政策法规,激励基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善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贸易。通过财税和金融等政策优惠,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引进和采用绿色技术,大力支持绿色产品的资本密集、技术密集产品的出口,调整股本结构,实现现代化和污染减排,推进本国或地区的贸易产品由资源密集、劳动密集型转向资本密集、技术密集型和绿色化,保持并逐步提升产业、产品的比较优势、竞争和国际竞争力。

  三、中国面临环境法律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同样在贸易与环境的法律关系问题上, 也存在问题与挑战, 尤其是加入WTO后,面临的WTO的贸易与环境规则将影响着我国的环境保护与贸易的发展。这给我们带来了机遇,也使我们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们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11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由于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各国都必须采取一切可能手段来维护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经济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界各国政府的基本方针。

  我国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中,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内容,可持续发展,就是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理论的高度需要实践来升华,在随着全球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我们首先要在意志和观念方面有所改变和深化,懂得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合理考虑对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节约,只有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把贸易发展和环境保护相互协调,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才能尽早实现。尤其加入WTO后,作为WTO一员的发展中大国,中国要做的除了享受WTO 框架下的自由贸易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权利,更重要的是通过深入理解WTO对环境问题的态度与对争端的处理,尽力做好自由贸易和环保措施的协调工作。而解决两者冲突的根本,惟有遵循可持续发展,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一理念必须依赖全民族环保意识的培养和加强,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并内化为自身的文化观念。只有尊重自然规律,顺应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潮流,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子孙才能生活得更加美好。

  21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调整发展战略,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环境保护是一项公众事业,它需要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和协调,政府就是最能充分行使这一职能的部门。政府通过政策导向,采取排污收费,征收环境税等措施推动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并逐步实现环境成本内在化。通过制定环保产业的优势政策加快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通过对外贸易和引进项目的环境管理,灵活调整海外投资政策,防止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污染转移。我国政府要充分发挥这一职能的作用,坚持实施可持



  续发展战略,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31完善环境保护立法,环境标准制度。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和以我国缔结参加的有关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约、协定为辅的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空白,有些规则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应尽快完善。加入WTO后,我国也面临着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挑战,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的环境标准低,达不到发达国家的要求,造成产品市场准入困难,而过低的环境标准也造成了国外污染产业向中国的转移。因此,我国必须加快完善环境标准制度。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制定象发达国家那样严格的环境标准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我国的环境标准应该是以国际标准作为基准,同时考虑基本国情,逐渐与国际接轨。

  41加强并积极参与国际贸易与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我国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积极参与处理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力争新一轮的贸易谈判协议能够更多地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同时也要加强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合作,促进国际环境议题平衡发展。

上一篇:关于股票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初探

下一篇:关于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