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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如何防范潜在的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发布时间:2015-12-14 15:30

  [论文关键词]单位负责人 会计法律责任 风险

  [论文摘要]新《会计法》首次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单位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笔者认为提高法制观念是单位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基本前提;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是单位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有力保证。
  
  《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21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在《会计法》第28、42、43、44、45、46条等条款里,进一步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单位负责人应未雨绸缪,防范潜在的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1.提高法制观念,摆正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会计工作中的位置。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加强对以《会计法》为代表的财经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单位的领导为追逐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指使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一些政府官员为完成经济指标,强令下面虚报瞒报。琼民源事件是单位负责人指使单位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目的的典型例子。琼民源上市之前是海南一家探索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科技开发新路的股份公司,本可以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然而琼民源的管理者知法犯法,法制观念极其淡薄,通过会计造假的非法手段,使1996年度虚增利润5.4亿元,虚增资本公积6.57万元,以掩饰其业绩不佳的真相。最后,有关造假者承担了应有的刑事责任。《会计法》第28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条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会计人员“不熟悉会计业务”等为借口,来推卸或减轻责任。所以,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法制观念,摆正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会计工作中的位置,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否则,很容易遭遇《会计法》第28条规定所带来的法律责任风险。
  2。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会计是二个行为过程,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单位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我国,大部分单位负责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
  单位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原则,包括会计的职能和作用、一般原则、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会读懂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单位负责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自己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才能保证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单位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控制会计行为,防范会计风险,从而保证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
  3.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和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外,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


  首先,单位负责人要关注会计人员的配置,重视会计人员的职业继续教育,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选拔任用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减少单位负责人由于会计人员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其次,单位负责人应重视会计机构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并通过正常途径了解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意识在各个环节得到执行,保证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程序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违法、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2001年7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原中国医学院肿瘤医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肿瘤医院住院部主任石巧玲贪污近千万元巨款一案。这起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贪污公款900余万元、挪用公款370余万元的特大案件震惊了京城卫生医疗系统。石巧玲早先在住院部做财务工作,最后做到住院部主任的职位。石巧玲采用的是勾结外人冒用病人姓名贪污公款的手段,这需要她每贪污一笔都要做假单据,很容易被人发现。然而,在长达4年之久的时间里,石巧玲就是利用这种“最笨的方法”,利用医院自身所有内部控制制度上的漏洞,贪污公款1098万余元,最终被判了死刑。按照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权范围和工作要求,对货币资金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并且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肿瘤医院仅将预交现金扣除出院退款后的余额缴存银行,使得现金核算与管理所要求的收支两条线成为一纸空文,医院的财务处从未得到授权审查住院部账目,对住院部的明细账和原始票据从未审查过,导致住院部现金管理长期处于真空地带。如果肿瘤医院通过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实施严格的授权批准控制,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石巧玲不可能利用这种方法在如此长的时间内作案。
  4.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以及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从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会计的监督职能,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监督是现代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工作与其他工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的政策性和法制性,会计人员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单位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有的企业单位负责人制定的约束机制不健全,阻碍了会计的有效监督。目前,在一些单位中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参考文献:
  1.《高级会计实务》,[北京]现代出版社2003年版。
  2.何剑波主编:《高级会计师实务科目考试学习指南》,[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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