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制度的法律保障探析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 诚信制度 法律保障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诚信制度的法律保障必须从立法方面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构建完善的监督法制体系并且坚持制度创新,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维护社会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诚信经济。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守信,这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础和标志。诚信不仅是社会道德规范问题,也是社会法律规范问题。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维护社会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惩罚不诚信的一系列违规行为,加大对契约关系的法律保护,是我们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但由于我们长期缺少对诚信规范旺盛需求的商品经济,以及诚信规范得以确认和寄身的法律规制,使得法律化的诚信规范极为稚嫩,而其渗入普通道德意识中的就更加微乎其微。因此,普通道德意义的诚信规范较为丰盈,而法律意义上的诚信规范相对贫弱。法制是外在的约束,道德是内在的自律,二者必须双管齐下,缺一不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市场竞争主体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合法的竞争。由于市场竞争主体都具有趋利性的冲动,没有严格的国家法律规范予以监督和约束,希求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能自觉地遵守市场信用,实行自律是很难的。因此,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法律、法规,强化市场经济的法律约束与法律规范,是保障和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市场竞争的基本条件。
一、完备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立完善的监督法制体系
某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肯定要建立在人们普遍的道德共识的基础上。但长期以来,无信、作假、伪善、欺骗等行为一直没有受到法律的严历制裁。法律建设成本太高。法不责众,任何法律的制定都要顾及社会现实,大多数人的违规要么逼迫法律标准降低,要么导致法律软化;法律的执行难度很大,一些人讲假话、作伪证,很多案件只能不了了之。法制不健全的结果是违法的人和事不能得到应有的制裁和追究,社会公正难以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其负面影响就是推行了一种反向示范效应:触犯法律都无所谓,道德规范就更不在话下了。
目前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同时,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的存在于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正常的信用关系得以维系的保障。仅靠良心、道德,不可能有效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行为,必须依靠法律力量,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才能培育和维护良好的信用秩序,为市场经济建立必要的法制基础。从完善、强化法制入手,构建有效的信用制度,是关乎当前改革与发展全局的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甚至可以说是残酷无惰的,竞争是无处不在,无人可免,但不管时间、条件怎样不同,守规则,讲信用的企业最终都会击败对手,取得竞争的胜利,从而达到占领市场的目的。
要扼制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社会环境上推动企业建立良好的信用。除靠企业的自我约束外,还必须完善法规建设。法律可以促进企业遵纪守法和信誉机制的建立。当企业违法乱纪、不讲信誉损害到消费者权益的时候,消费者可以用法律讨回自己的权益,让违法乱纪、不讲信誉的企业付出代价,无法立足。从信誉机制的角度来讲,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应该是惩罚性的,而不应该是补偿性的,也就是说,惩罚应该达到事前就能遏制企业生产假冒伪劣的动机的力量,而不是事后补偿消费者的损失。为此,应尽快完备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坚持制度创新,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地方保护主义成为严重影响“打假”的一个深层次问题。有些地方对本地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不管不问,甚至纵容包庇;有些地方对涉及外地的案件查的多,对本地的案件不查或敷衍塞责,避重就轻;对外地到当地查办的案件故意推诿刁难,制造种种障碍。有的地方由于有地方保护主义作后台,制假售假违法分子气焰嚣张,这不仅是个认识问题,也有个利益机制问题,还有少数干部的腐败问题。少数地方把造假售假视为发展经济的一条出路,把打假和搞活经济对立起来。某些基层执法部门受当地企业与政府的影响,在执法过程中有意偏袒本地企业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社会上更是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不讲信用的企业法人和个人也不能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薄弱,对从事企业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和征信中介、资信评估等)缺乏监管,造成虚假信息盛行、社会反映强烈。
中共济南市委宣传部部长王良认为:经济管理部门要适应市场经济开放和流动的本质要求,特别是工商、税务、技监、价格、计量、环保、卫生防疫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在机动和随机中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抽查,实现监管无缝覆盖,促使企业进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公平竞争。司法机关的审判仲裁对小标的额的市场交易诉讼,可以简易程序进行司法创新,可以短时审结,从而增强市场主体的法制与规则意识。加大管理力度,工商、技监和卫生防疫等政府职能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抽查,促使企业进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公平竞争。完善居民举报制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力量宣传报道优秀的企业,公开批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全社会营造出一种反不正当竞争的氛围,用社会舆论的力量约束企业竞争行为。只要严肃法纪,加强管理,政府、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有力,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定能得到有效扼制。
参考文献:
[1]王良:2002年10月29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人民网
[2]在党训班上关于“加强道德修养”的报告:文秘资源网>党委党建
[3]谢渡扬:我国信用秩序与法制保障管理世界,2000.1
上一篇:谈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