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非法货物在国际贸易中的数量和比例一直居高不下。据估计每年全世界假冒货物产值占世界贸易额的5-8%,约达1000至1200亿美元。侵权产品贸易泛滥,在一定程度上也同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行动不足有关系。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是海关海关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依法在边境制止侵犯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措施。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在进出口贸易中都可以获得海关保护。这种保护并不如企业想象中的复杂,在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从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就能办理完毕,每一项海关备案只需花费人民币800元,这对于在国际市场上深受假冒伪劣困绕的企业,尤其是产品出口型企业来说,无疑是靠举手之劳,就在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内,为自己的产品上一个长命的保险。
一 什么是海关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著作权人、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向海关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如授权许可使用情况)、侵权嫌疑单位、有关图片和照片等信息,海关总署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即完成了海关备案手续。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颁发《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 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7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法律保护期届满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事先向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还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时到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根据备案情况确定货物是否有侵权嫌疑,在海关总署备案后,备案数据将被传送到全国各海关,从而可以在全国的边境上建立起全面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
二 什么是海关保护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提交合法使用人名单、申请人授权实施有关专利以及进出口有关商品的企业名单、合法或侵权商品以及包装式样的照片或图片、侵权嫌疑人情况、申请人已掌握的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名单、侵权商品的特征以及获得的初步证据。如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纠纷或者诉讼的情况。申请人可以书面陈述或者提供有关起诉状、答辩状、撤销或者宣告权利无效的申请书、答辩书等文件。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三 申请海关保护的两种具体选择方式:
(1) 从海关备案到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未雨绸缪,在未发现侵权产品时,可以单独申请海关备案;以后发现侵权产品进出口是,可以再申请海关保护。在海关备案后,海关还可以自动给予保护。在这种方式下,权利人可以先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在海关总署批准备案申请,并获得海关总署颁发的《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证书》后,再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海关保护,扣留侵权品。
例如,“TOYOTA 、“NISSAN”两商标在海关进行备案后,某海关依法扣留了一批涉嫌侵犯已在海关进行备案的“TOYOTA” 、“NISSAN”商标专用权的货物。这批货物是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尼日利亚的一批汽车配件,其中有69箱雨刮器上标有“TOYOTA”商标、100箱雨刮器上标有“NISSAN”商标,涉嫌侵犯权利人商标专用权。
(2) 海关保护和海关备案同时进行
如权利人未在海关备案,而临时发现了侵权行为时,当机立断也为时不晚,可以立即同时申请海关备案和海关保护。权利人在向海关总署递交海关保护申请书的同时递交海关备案申请书,海关保护和海关备案程序就可以同时启动。这样,可以在时间上争取优势,及时防止侵权品的进出关和进一步地流入市场。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会指令进出境地海关采取保护措施,扣留有关侵权品,并且将有关文书送达侵权人,指令其于7日内陈述意见,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进出境地海关将处理有关侵权品,如没收、变卖等。
例如,“HELLO KITTY” 商标未在海关进行备案,某海关查验发现某股份有限公司出口韩国的手表中,部分商品上标有“HELLO KITTY”字样及图案,案值12万余元人民币。经查询海关备案数据库,“HELLO KITTY”并未在海关总署进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海关几番周折寻找到了“HELLO KITTY”的日本商标注册人日本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依法向海关总署同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和备案后,海关禁止上述商品出口,并给予出口人严厉的行政处罚。
在我国,近几年来假冒屡禁不止,仿制、盗版猖獗,出口环节侵权现象非常明显,从企业角度来看,加大边境保护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对外贸易企业公平竞争,合法经营铺平了道路,借助海关这一边境的“守护神”来保护进出口货物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无疑是外贸出口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