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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律纠纷诉讼策略的意义和制定程序

发布时间:2015-12-14 15:41

一、商业银行法律纠纷诉讼策略的意义

  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和有关当事人为解决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策略,即对策与谋略。诉讼策略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或与诉讼活动相关的活动中的对策与谋略。凡诉讼中的各种对策与谋略都可称之为诉讼策略,如起诉、应诉、辩论、执行活动中的一些正确决策、方法、技巧等。

  诉讼策略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合法权益的保护。良好的诉讼策略能够顺利的实现诉讼目的,甚至能够使案件“起死回生”,“转败为胜”,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制定、实施诉讼策略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的实现诉讼目标,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总之,诉讼策略与案件的关系十分密切。银行经济诉讼案件标的额大,对银行的经营效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更应重视法律纠纷诉讼案件的诉讼策略,以实现最佳诉讼效果。

  二、商业银行制定法律纠纷诉讼策略的程序

  商业银行制定诉讼策略必须持慎重的态度,不可敷衍塞责,图一时轻松,而导致全盘皆输。制定诉讼策略既简单又复杂,既要研究案情,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做出是非判断,又要为维护当事人或自身的合法权益献计献策。就制定诉讼策略的工作方式而言,它可以用个别调查、个别走访、查阅卷宗、召开专题研讨会或集体讨论等方式进行。对于工作方式选择可以因案而异,总的原则是有利于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策略制定。

  诉讼策略具有一定的程序。现代谋略运筹更具程序化。在办案过程中,对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件,谋略并非必须严格地依程序经历所有阶段。但是,在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谋略中,这些阶段必不可少,且要依据一定的程序,才能形成高明的谋略。商业银行制定诉讼策略的程序大致可分以下几个步骤:

  1.分析案情,确定诉讼目标

  制定策略是为案件处理服务的,熟悉案件是制定策略的前提条件。作为商业银行的法律顾问,制定或参与制定诉讼策略,首先要全面地把握案情。对法律纠纷的起因、关键问题及现状应准确地掌握,对于法院已经立案的应诉案件要通过阅卷和调查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查明纠纷产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和性质,掌握涉及案件的全部证据,并对涉案的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核和记录,从证据来源、证据内容、取证程序等方面评断其价值,为制定策略提供必须的基础和依据,做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淹”,能攻能守。对于准备起诉的案件,要认真分析案情发展趋势,分析被告可能采取的措施,分析随着案情发展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分析案情发展的最终结果等(有无胜诉可能、能否保障实质性权利的实现),把握案件中当事人的双方矛盾的焦点或可能产生的主要分歧。通过把握案件,制定诉讼策略,打有把握之仗,做到“诉之能战,战之能胜,胜之能得,百诉百胜”。

  制定诉讼策略的实质是就一个具体、复杂的案件进行决策的过程。正确的对案件进行决策,其前提就是要对案件的问题进行分析。案件的问题无外乎产生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主、客观之间的联系及实践方面。分析案情在确定诉讼目标过程中占据首要的地位,如果缺乏对案情透彻而中肯的分析,所确定的诉讼目标及诉讼策略就不可能正确。分析案情,就是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具体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抓住案件的实质,明确诉讼目的,确定诉讼目标,对具体案件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就是要分析各方诉讼当事人的利弊,分析各方诉讼当事人所举之证据,分析各方当事人的主要观点,分析随着案件发展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析案件结局以及案件结局对其他案件和金融工作的影响等等。通过纵向分析,可以由表及里、由浅入深,找到根本性原因;通过横向分析,从问题发生的多种原因中,找到问题发生的最根本的、最主要的原因。只有在发现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和主要原因后,才可找到解决案件的突破口。

  通过对案情的详尽分析,才可以客观、合理、正确的确定诉讼策略目标。诉讼谋略目标是代理人员为了解决问题,希望达到的案件处理结果。诉讼策略目标,是方案设计的方向,是判断策略方案优劣的标准。目标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诉讼活动的成败。诉讼策略目标的制订,必须达到下列检验准则:

  (1)目标要有的放矢,具有针对性。针对案件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切中案件的疑点和要害。

  (2)目标要具体。具有衡量目标是否实现的具体的操作内容,能够量化的目标尽可能明确数量界限,如索赔额、损失数等。对于较抽象的目标,采用目标分解的办法,把抽象的总目标转化为便于数量化的子目标。具体的目标还必须有实现的确切期限和有关约束条件。

  (3)目标要系统。有的案件问题比较复杂,存在多个目标,这就要求代理人员从系统性原理出发,着眼整体,全面考虑多个目标的主次、先后等相互关系,确定最高目标与最低目标,建立起层次分明的目标体系。

  (4)目标要切实可行。谋略是否可行,取决于实现目标所需要的条件。谋略目标必须建立在现实案件的基础上,而不能凭空设想,依主观愿望行事。

  (5)目标要符合规范。谋略目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政策,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不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这是目标的规范性所要求的。

  2.深思熟虑,拟定方案

  在诉讼策略目标确定之后,就要解决如何达到目标的问题,即寻求达到诉讼目标的最佳手段和途径。据此,代理人员谋略活动进入第二阶段——深思熟虑,拟定方案的阶段。

  (1)诉讼目标分析:有了目标,心中才能有全局。通过对诉讼目标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来考虑诉讼策略,例如明确必须完成诉讼的主要目标,尽可能完成的第二目标,期望完成的第三目标等。对这些目标,还可进行定性和定量衡量,看在现有条件下能否实现,完成某一具体诉讼目标需要的时间,这样使目标能够确定得科学、合理、实际。

  (2)制定对策方案:在客观、全面分析案情、分析诉讼目标的基础上,对每一过程、每一事实、每一证据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可能的解决方法、方式;对于涉及案件处理的关键问题则需要提出多种不同的方案,以备选用。拟定的方案必须具有两性:一是齐全性。即把所有可能做到的方案全部拟定出来,以免漏掉最佳方案。这是保证选择最好方案的重要条件。二是排斥性。即拟定出来的方案之间具有原则性的差异并且互相排斥。所谓互相排斥,就是执行了甲方案不能同时执行乙方案。



  简单的案件,可以直接设计几个备选的谋略。而较为复杂的案件,往往难以直接形成提供选择的几个方案。通常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轮廓设想;第二是细部设计。轮廓设想阶段,代理人员要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途径,提出各种各样可以适用的谋略。这时候提出的各种谋略方案,可能仅仅是一种思路,而不必过多地考虑细节。因为过多考虑细节,倒会束缚代理人员的思路。充分发挥创新精神,开阔多种思路,是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

  轮廓设想时产生的谋略方案,只有经过进一步精心设计之后,才能加以选择取舍。轮廓设想时可能会产生大量的谋略方案,需要先行初步筛选,淘汰掉一些不可行的方案,而留下几个比较理想的谋略方案作细致设计。如果说,轮廓设想阶段需要的是大胆的创新和丰富的想象,那么,细致设计阶段需要的则是实事求是的精神、冷静的分析和严密的论证。细致设计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确定谋略方案的细节,充实方案的具体内容,使得每一方案具体细致可行;二是估计谋略方案执行的结果。通过预测,估计案件各种条件的变化可能,预计出各种条件下谋略方案的结果。既要充分估计谋略方案实施给当事人、委托人带来的效益或利益,又要估计其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副作用。

  3.分析评估,选择方案

  分析评估、选择方案,是诉讼策略运筹的关键步骤。对方案进行准确的评估和选择,将制定的策略方案参照类似“决策树”方式进行优化,在优化方案中选择符合案情实际、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对策方案,并在选择过程中对诉讼方案中潜在的问题做进一步分析,制定应变措施,以保证达到诉讼目标。涉及到效益或损失数据还可以用数学模型进行分析、比较,选出最佳对策方案。

  分析评估、选择方案,一是要有合理的评选标准,二是要有科学的评选方法。

  评选诉讼策略方案的标准,首先要看其是否能够实现诉讼策略目标。这是衡量方案优劣的第一条标准,也是最主要的标准,因为诉讼策略的目标就是为了更好地处理案件,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所以能够实现诉讼策略目标的方案,应看作是最佳的谋略方案;其次,在同样实现诉讼策略目标的前提下评选谋略方案时,还应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实施的诉讼策略所付出的代价相对比较小;所承担的风险相对比较小;所产生的副作用相对比较少。

  虽然上述几点是所有方案的共同标准,带有普遍性,可以作为评选的依据,但是在实施诉讼策略方案的过程中,由于受到案件代理人或案件本身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很难简单地确定哪个案件是最优的。有的诉讼策略方案,可能会最大限度地达到处理目标,但是代价大、风险大,有的诉讼策略方案并不能最大限度达到目标,却代价小、耗时短、风险小。这就需要全面考虑,综合权衡。既考虑到当事银行的要求,又考虑成功和失败的因素和有利不利的因素。我们认为,诉讼策略方案的选择应以“银行利益最大化”为标准,在既定风险情况下追求收益最大化,在既定收益情况下追求风险最小化。

  准确的选择方案,还要求有科学的评选方法。评选谋略方案的具体方法,通常有三种类型:(1)经验判断法。即代理人员根据日常的办案经验来评选方案。这是比较古老的评选,也是目前常用的办案方法。代理人员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和掌握的材料,权衡案件处理时对当事人的利弊得失,做出选择,这在一定范围内和通常情况下是适用的,可以作为评选谋略方案的重要依据。但是,代理人员的办案经验必然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办理新的案件时,不能盲目照搬过去的经验,哪怕是成功的经验。(2)数学分析法。许多复杂的案件处理无法依靠经验直接判断优劣,特别是那些关系复杂、带有链环性质的法律纠纷案件,需要依靠数学分析方法,计算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中,得与失的经济数量。然而,由于案件涉及的多样性,特别是刑事、行政案件,有许多无法量化的社会因素,因此代理人员选择谋略方案时难以纯粹依靠数学分析的方法。(3)试验法。在时间、环境及其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诉讼策略方案在小范围内进行试验,看是否能取得成效,以此作为最后评选确定诉讼策略方案的依据。

  4.实施方案,完善策略

  诉讼策略方案的实施,是策略运筹的最后一个环节。策略是行动的选择,行动是策略的执行。在诉讼策略方案实施阶段,主要是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编制实施计划,把谋略步骤具体化。按诉讼程序编制每一程序的谋略实施计划。同时,还要做好潜在问题的防范分析,预估每个阶段甚至下一个阶段可能出现的潜在问题,并制定出有关的预防措施和应变对策,将这些措施落实到策略方案的实施计划中去。

  (2)借助适当的方式予以实施。一是借助诉讼程序的推进予以实施;二是通过非诉讼途径予以实施,如主持非诉讼调解等;三是借助己方当事人的行为实施。通过己方当事人变更原有的法律行为,变更原有的法律关系,达到实施谋略的目的。

  (3)进行反馈调节。在施谋过程中,及时发现谋略方案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针对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新的谋略方案与谋略目标。

  (4)纠正策略偏差。由于案件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在谋略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偏差,需要及时修正。世界上只有相对正确的策略,没有绝对正确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策略。即使是正确的谋略,也有可能因为案件情势的变化,需要进行调节与完善,甚至在个别情况下,策略已经实施的情况下,还需要重新立谋施谋。这在诉讼实务中是相当常见的。通过这些调整,对已初步制定的诉讼策略进行效果评估,进一步进行审查、校正,可以进一步完善策略,以防止决策的失误,导致诉讼不利。

  在对原设定的策略进行修改完善,甚至重新立谋施谋时,代理人员将面临着更多的复杂问题和因素,与原有的策略运筹相比,有着新的特征。这是代理人员在重新立谋施谋中应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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