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探析及对策
目 录
一、我国金融犯罪的现状分析及其特点
(1) 犯罪的比例高,案值大。
(2) 金融犯罪为主智能型的白领犯罪。
(3) 金融犯罪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
(4) 金融犯罪属于一种内外牵连的复合型犯罪。
(5) 金融犯罪具有明显的国际化趋向。
二、我国当前金融犯罪形成的原因
(1) 金融犯罪的社会原因。
(2) 管理方面的原因。
(3) 经济方面的原因。
(4) 法律方面的原因。
(5) 文化、心理方面的原因。
三、金融犯罪的防范对策
(1) 秩序上,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
(2) 管理上,应强化金融管理,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3) 立法和执法上,应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力度。
(4) 思想素质上,应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业务素质。
(5) 抓好金融犯罪的综合防范。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发展,金融已成为国民经济体系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核心。然而,在我国金融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由于思想教育的放松,各项监管措施的失范以及其他条件的介入,金融犯罪出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它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伪造、变造、非法集资或者其他方法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侵害金融单位利益,使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财产遭受损失,损害了金融部门的良好形象和信誉,而且严重危害国计民生。金融犯罪危害极大,它作为经济犯罪的重要形式,是有各种消极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反映,加强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控制显得极为重要和紧迫,在具体操作上应当进行全方位、多渠道的治理,来提高整个社会的防范机制,尽快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威慑力,使一切金融犯罪活动难以得逞。本文主要从金融犯罪的特点和形成原因入手,分析其防范对策。
【关键词】 金融 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防范对策
一、我国金融犯罪的现状分析其特点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发展,金融已成为国民经济体系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核心。然而,在我国金融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金融犯罪也随之而出,并且愈演愈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惨重的损失。金融犯罪是存在于金融领域内的一种经济犯罪,它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伪造、变造、非法集资或者其它方法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侵害金融单位利益,使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财产遭受损失,情节严重的行为。
近几年来,金融犯罪是经济领域犯罪中的突出问题。据统计,1989年至1990年,金融系统共发生经济犯罪案件1.5万余件,涉及金额达9亿余元[1]。随后,1997年11月,南京市出现了建国以来最大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王建,原为南京市农业银行健康路分理处副主任,自1995年8月以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吸储,非法放贷;采取套取银行定期存单搞“一票两开”的手段,将存款不入分理处账户;同时利用一些人提供的单位帐号,先后非法吸储64家单位的84笔存款,共计人民币3.2亿元,并将其中的3亿多元以高利率贷给18家急需资金而又不能从正常的渠道得到贷款的企业,从中非法获利360万元。涉及此案的共有143人,有120人是党政机关,金融系统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其中党员81人,初级以上干部31人[2]。从这些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目前金融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㈠ 犯罪的比例高,案值大。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领域的犯罪持续上升,金融犯罪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其所涉案件远远高于其它类型的经济犯罪的数额。据有关部门统计,1985年至1987年三年间,全国金融系统共查出经济犯罪案件10000余件,1989年至1990年,金融系统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上升到了15000多件,涉及金额9亿多元。1991年前十个月,金融系统发现的仅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就达50起之多,其中,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就有12起。[3]1995年10月28日,前公安部部长陶驷驹受国务院委托,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报告说,当前经济犯罪活动中危害极大的是发生在金融财税系统的诈骗犯罪活动,金融诈骗案件在整个诈骗案件中的比例已由过去的10%上升到20%-30%,有的地方已达50%。1995年以来,公安部承办的30多起金融领域的特大犯罪案件,每起案件涉及金额都在亿元以上,有的达几百亿元,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令人触目惊心。[4]例如,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沉太福非法集资案案值10亿多元;江苏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邓斌非法集资案案值32亿多元;中国交通银行苏州分行蔡涵刚等人非法拆借放贷案案值41亿元,等等。
㈡金融犯罪为高智能型的白领犯罪。有些犯罪没有专门的技术和知识,很难得逞。与其它的犯罪类型相比,多数金融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实施的白领犯罪。例如,1991年10月至1992年8月期间,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信用卡公司计算机程序师陈贞旭利用工作之便,改动数据库中的持卡人账户余额,作案十多次,造成持卡人庄定志等人非法透支580万元,陈从中收受现金38万元及大哥大等物品。[5]从近些年查出的金融大案要案来看,凡是犯罪金额较高,社会危害严重的案件,涉及到金融系统领导干部的现象也相对较突出。这些人具备一定的技术,熟悉银行的业务知识和办理业务的程序,并且学习了我国的银行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他们的犯罪手段已不局限于对金融票据的涂改,而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剽窃银行的计算机资料,研制和输入破坏银行系统网络的计算机病毒,伪造银行印章,印鉴和票据进行诈骗,伪造信用卡进行犯罪透支,其伪造的工艺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使得许多金融犯罪案发后难以查处。
㈢金融犯罪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金融领域犯罪素有“隐形犯罪”之称,与突发性激情犯罪相比,金融犯罪是经过精心策划周密安排的预谋犯罪。正是由于事先的预谋性和手段的欺骗性,金融犯罪往往将被害人置于一种“猜谜者”的境地。当被害人感觉到有问题时,很难立即做出准确判断,难以弄清加害行为的性质,也不容易马上知道骗局背后谁是真正的操纵者。可以说,“骗”是描述金融犯罪现象的结论,也是解释金融犯罪原因的起点。此外,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的高科技金融犯罪,也使得金融犯罪表现出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㈣金融犯罪属于一种内外牵连的复合型犯罪。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务活动的复杂化,专业化特点决定了金融犯罪成本和比例增大,属于高智能型犯罪,单靠一人,有时很难达到犯罪的目的。因此,金融犯罪呈现出复合化的特点。其复合化表现为以下三种:一种是团伙形式的犯罪有相当大的比例。据某大城市统计,在26起金融诈骗案中,团伙作案占60%,其中,由境外不法分子在国内寻找代理人后共同作案的团伙又占团伙作案总数的70%;[6]另一种是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与外部诈骗分子相互勾结共同作案。例如,金融机构外部的诈骗分子实施的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等犯罪,往往都是与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相互勾结,或者是由于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收受贿赂才能得逞;再一种是境内外人员勾结团伙作案。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一些境外的有组织犯罪逐步渗透到我国,境内外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金融系统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共同进行诈骗活动。一起金融犯罪案件往往牵连若干人,涉及许多单位。一起犯罪案件由于各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危害结果不同,往往兼犯数罪,同时又侵犯多种社会经济关系。
㈤ 金融犯罪具有较为明显的国际化趋向。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导致国际金融业务自由化,多元化和全球化,同时也给国际金融犯罪提供了较多的方便。目前,在我国,金融犯罪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境外的犯罪分子利用各种伪造,欺诈手段进行贷款、信用证诈骗活动,或者与境内的犯罪分子相勾结,进行大规模有计
划,有组织的金融诈骗活动。二是利用金融系统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洗钱活动。由于我国新刑法颁布之前,在洗钱犯罪方面的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因此,据参考消息报道,自1979年至1995年的15年中,我国从国外引进的一千多亿美元的投资,其中有大部分是犯罪资金的回流。[7]
二、我国当前金融犯罪的形成原因
金融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病态,它的形成不是单一原因或者单一因素所致,而是多种原因或者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从我国当前金融犯罪的状况来考察,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㈠ 金融犯罪的社会原因。金融犯罪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类,它是一种经济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因此,探究金融犯罪的成因,离不开对社会原因的分析。目前,正在进行的社会转型使中国的社会问题带有明显的转型期特征,成为转型性社会问题。金融犯罪就是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经济犯罪类型。首先,社会结构急剧变动,社会监控弱化,是产生金融犯罪的直接根源。处于非转型期的社会,其“有序化”程度一般都比较高,宏观经济体制的转型使旧的社会控制机制失效,而新的社会控制机制又未能建立,这样在社会监控方面必然存在一些空白和盲点,使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其次,社会分配不公,导致权利和金钱欲望的膨胀,是金融犯罪产生的重要因素。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各种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物质利益的分配因权力的介入而形成劳而不获,获而不劳,脑体倒挂,贫富悬殊的现象。[8]这种现象使得国民心态失衡,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寻求社会物质利益的再分配,便采取各种非法活动向社会进行报复,在这种因素的影响下,金融犯罪便愈演愈烈。
㈡ 管理方面的原因。现代社会中,金融活动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金融活动的管理,是国家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然而,目前不论宏观上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还是微观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单位的内部管理,都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宏观上,随着近年来金融体制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由于各种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上,金融领域的管理秩序一度陷入无序状态,各种扰乱金融秩序的现象频频发生,使金融管理活动出现混乱不堪的局面。某些不法分子乘机混水摸鱼,导致非法集资诈骗、银行结算凭证诈骗等金融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从内部管理来讲,金融系统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既是融资活动客观规律的反映,又是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违法行为防范的经验总结。而从近几年发生的案件看,案犯作案的手段司空见惯,并不高明,但往往得逞,其主要原因就是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形同虚设。此外,金融从业人员素质差,防范意识淡薄;金融监督意识薄弱,制约乏力。所有这些都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良好的作案条件。
㈢ 法律方面的原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金融管理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实现金融活动的依法管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众多金融犯罪的出现与金融立法和执法活动的缺陷有着很大的关系,从而成为金融犯罪长期屡发不止的重要原因。立法上,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立法部门先后制定了《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 等法律,新刑法又专门在经济犯罪中设置了两节,较为详细的规定了金融犯罪问题。然而,与现实的需要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金融机构和有关外贸企业缺乏应有的法制保障,在其它金融法规中,预防金融欺诈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且配套性差,往往为犯罪分子从事金融犯罪活动打开了方便之门。执法上,有案不报,以罚代刑;以有无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损害大小作为定罪的标准,司法机关对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诈骗案件才投入较多的力量立案侦查;对金融犯罪分子降格处理,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普遍。以上种种,事实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㈣ 经济方面的原因。商品经济意识形态,表现在价值观,功利观等方面,任何商品经济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价值,商品生产者都希望以最少的投入、最低的成本、最快的速度,获取最大的利润。商品经济的负面因素,对金融犯罪有巨大的诱惑力。金融犯罪可以比任何选择的合法投入更快地以更低的成本而获取更多的纯利。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由于新的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和私人企业的大量增加,对资金的需求大增,导致资金短缺,作为非主体企业结构形式的非国有企业信贷资金供给方面受到了限制。[9]不少人因通过正常的渠道无法获得贷款,于是就采取非法的手段诸如行贿,其中大多数罪犯所常用的手段就是欺诈,骗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信任,获取贷款,然后非法占有。而由于银行所处的联结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具有的组织资金支持建设的功能,特别是在社会各方面有求于银行的情况下,某些掌握权力的人将权力商品化,权钱交易便成为诱发经济案件的一种表现形式。如贪污挪用,索贿受贿等金融案件的发生。
㈤ 文化、心理方面的原因。道德与法律的正负效应总是互为存在的条件。不同经济形态与不同的道德法律形态相适应,然而,他们之间却很难同步进行,旧观念不适应新的形态,而新的观念未必及时反映新的形态。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初期,我国“权大于法”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正常的银行业务常受到行政干预及外来压力。多数地方领导干部并不熟悉银行业务,却或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好心,或因收受贿赂而陪同诈骗犯到银行游说,强令银行予以放贷,把银行处于不利的两难境地,而提高诈骗犯罪得逞的概率。“崇洋媚外”的心理作怪也是金融领域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我国有些企业和银行主管人员而言,容易轻信外商的承诺是一个致命的弱点,由于某种传统文化影响,崇洋媚外的心理仍是一种社会流毒,一些西方国家或港、澳、台诈骗犯仅凭一纸假钜额存单,就能充做与我方合作投资的信用依据。此外,前面所提到的因社会分配不公而导致的国民心态失衡都是诱发金融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
三、金融犯罪的防范对策
金融犯罪危害极大,它作为经济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由各种消极因素交互作用的综合反映。综合前面对金融犯罪特点及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对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控制极为必要和紧迫。在具体操作上应当进行全方位,多渠道治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秩序上,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
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上处于“瓶颈阶段”,金融体制尚不完善,金融秩序混乱,许多金融犯罪的滋生与此有直接的关系。要遏制和减少金融犯罪的发生,就必须不断加快改革的步伐,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体制,同时加大对金融秩序混乱的整治力度。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1)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使其真正起到对全国各专业银行的领导作用;(2)加快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进程,消除转轨时间过长而衍生的种种弊端;(3)完善市场利率机制,在银行利率方面充分利用价值规律来调节;(4)禁止乱集资,对社会闲散资金的管理,应纳入法制化管理的渠道,从而保证金融资产和金融信用工具安全有效运用,防止非法集资诈骗活动的发生;(5)规范同业拆借市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事,对非法拆借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6)严肃结算纪律,彻底消除多头多户现象,加强对银行现金的有效管理,严防资金的“体外循环”。
(二)在管理方面,应强化金融管理,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我国当前各种金融犯罪的滋生与金融管理疏漏和有章不循有着密切的关系,为此,必须加强金融监督与管理工作。(1)加强用人管理,认真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切实做到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凡是即将进入
金融系统重点单位,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均须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上岗;(2)坚持“赏罚严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实现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3)强化监督,不折不扣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综合使用各种监督检查力量,加大检查的频率与覆盖面;(4)加强新业务管理制度的研究,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给犯罪案件的防范带来了新的课题,如在软件开发上由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各类利用计算机进行的金融犯罪案件的发生。因此,如
何进行密码管理和系统管理,如何进行岗位制约和进行档案管理,都需要进一步
加强研究,规范管理。
(三)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应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力度。
健全金融立法,严格执法,是控制金融犯罪有效的,也是必不可少的对策之一。(1)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金融立法的步伐,凡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尚未纳入法制轨道的金融活动,均应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如金融监督法,结算法等应赶紧制定出台;(2)完善和健全金融管理体制的立法,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3)完善和补充金融岗位责任和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4)以银行所在地方行政机关及银行内部有关人员为对象,进行普法教育,使有关人员在观念上明确,超越权限,违反金融业务自身的客观规律,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干涉银行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受到相应的行政,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要依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5)公、检、法三机关要密切配合,相互监督,严格执法,从重从快地惩治金融犯罪,对某些金融机构有案不报,有案不查,以罚代刑,自行消化的行为也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思想素质方面,应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业务素质。
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它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改革开放越深入,市场经济越发展,就越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任何犯罪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思想观念与特定心理状态支配和影响下发生的,而对于金融犯罪的行为人来说,往往是“一念之差”或者一时的侥幸心理,促使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在金融系统的大变革时期,必须根据金融从业人员的需求层次,研究他们的思想活动,加强理想与宗旨教育,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人生的价值,从而自觉的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同时,把职业道德,刑法知识的教育溶进一般从业人员平时的业务学习之中,使业务培训学习同时又成为敬业精神的灌输与熏陶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结合业务学习,灌输敬业精神和法律知识,还能收到业务水平的提高和思想素质的优化之间相互促进的效果。从而增强金融工作人员识骗防骗的能力,杜绝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工作人员素质差,大肆实施金融犯罪活动的可能性。
(五)抓好金融犯罪的综合防范。
金融犯罪的综合防范就是由全社会共同参与、相互协作、共同努力,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的一项系统工作。(1)发挥我国金融机构的整体优势和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强大力量,建立健全银,贸,警联防体系。[10]在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健全险情监测通报制度,并将其纳入金融业务范畴。在金融机构、企业、公安三方面之间,将事前的风险分析、事中的协调控制、事后的联手制裁,以制度化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一个结构严密,反应迅速的防范体系,使犯罪分子无插足之地;(2)动员全社会,加强社会监督。金融犯罪既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可避免的要受到社会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要动员全社会,密切关注金融事业,充分发挥各机关、团体、组织、新闻媒介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来提高整个社会的防范机制,尽快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强大的威慑力,使一切金融犯罪活动难以得逞。
参考文献:1,《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
2,《金融诈骗与防范》白世春,李朝明编,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金融领域犯罪问题研究》,卢松 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0年版
4,《犯罪热点透视》 康树华,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
5,《反洗钱立法刍议》,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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