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权利本位分析
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体现
(一)确保社会分配的公平性
我们可以看到,国家经济大方向调节通过计划预算、财税,产业等关系建立了良好的分配和收入的机制,自2013年《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以来,两年的时间来,中收入人群扩大、物价的合理控制、房价的抑制增长、社会保障制度的继续完善、农村收入也出现了多样性并且在近期也将要出台个人所得税的税号制度。
很多由于经济上产生的社会问题会因为这些成果的出现而得到一定的缓解并且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向。在产业结构上,我们对照2014的数据,工业运行逐步趋稳,保持增长在8个点左右;产能过剩的情况也得到缓解,像钢铁、电解铝等行业投资比同比下降超过15个点,但3月开始己经开始实现盈利;且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发展上涨最为迅速。这些数据和情况所造成的结果必然会导致分配不均的情况缓慢而坚定的得到改善。
(二)确保竞争秩序。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环节就是竞争,它是市场的灵魂。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者,他在对市场做的工作就是建立公平而富有效率的竞争秩序。而秩序的确保需要做到这几点:首先是经济法确立了各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经济主体在整个国家的经济运行过程中不会因为组织形式不同,经济实力差距大从而得到不公正的待遇。并且从我们经济法市场准入规则,公司注册规则等都能看出,经济法给予了每一个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去竞争的机会,只要主体满足条件,在法律上绝对不会对其进行阻碍。其次像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等都是对竞争秩序的维护,经济法通过这些法律法规营造一个客观的竞争环境,确保社会整体利益在客观上实现合理运行。
二、经济法的权利本位的基础
我们要去理解权利本位的时候,首先要明确权利本位在经济法法律体系中意味着什么。张文显教授在《“权利本位”之语义和意义分析》中曾经写到:“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活动应以权利为本位,各级各类法律工作者和全国人民都应当牢固树立权利本位的思想。”所以当我们探究部门法的时候我们同样应该往权利本位思想入手,在我们探究经济法本质的时候可以发现,即使在明文规定上,各经济法主体其实都是权利的平等主体;各权利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以权利为目的,通过我应该拥有的权利得到实际的利益,之后我们依据权利从而相应的去履行自身的义务。
权利、权力与义务缺一不可,我们必须提到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由权利引申出的权力拥有的诸多影响之一就是有机的去弥补上述问题,用权力完成三者效力的有机循环,权利引申出权力和义务,义务维持权利过程中的利益分配,而有效的、受监督的权力为权利过程建立一个保护的利益机制。张守文教授在《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一书中就将经济法的各类主题分为了利益主体,他就着重强调了一定要认清在经济运转过程中的各种利益主体的法定利益范围,要求在国家规范的层面里协调和平衡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到利益平衡,完成效率的经济运行。
所以我们要看到权利、权力和利益的关系上,国家宏观权力机构、市场各部分、社会各利益主体以及个体之间的利益分配都是国家权力在高速运转中要达到的上游目的,这也就是经济法为了达到完善国家经济体系的有效手段,而为了保障主体权利和利益的实现,协调利益之间的冲突,制止利益博弈之间的互相侵犯,维护权利与利益平衡,也正是经济法的责任所在。
经济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以应有的同样的保护,以创造一个尽可能使所有经济主体的权利与利益都得到平衡和协调的大环境。那么这就是提起经济法的权利本位的原因。
三、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与权利本位
其实,社会本位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同样的是利益分类的一种。庞德认为:“个人生活中的社会利益一即以文明社会中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使每个人的自由都能获得保障的主张或要求,这种要求使他获得了政治、社会和经济各方面的机会,并且使他在社会中至少能过一个合理地最低限度的人类生活。”所以我认为社会本位最重要的立足点就是合理二字,这个合理代表着权力权利的合理分配,义务责任的合理分摊,让社会利益在分配的过程中有一个合理的上限也有一个合理的下限,而不是纯粹的追求社会的公平,但是我们是可以得到一个合理地能够接受地相对公平。
而这就是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也即是经济法社会本位的追求。那么这种社会本位的追求只能是依托于经济法这种公法而实现,公共利益分配必须依赖于国家干预,没有国家干预,一切都不可能实现。
那么正因为上述的原因,我们必须要想到,社会是我们无数私益主体所组成的,人们以义务为手段来实现谋取权利的最终目的。所有主体能够合理的履行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享有权利,所以至上而下的说,从宏观调控权说起,国家各部委合理摊派了此项权力,并且国家机关参加的绝大部分活动都是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比如说市场竞争监管权,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权和反垄断权,它们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真正享有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权,这几项权力由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以及质监部门等分担,它们职责繁琐相应的它们的职权也很大,市场活动基本都与它们打交道并且秩序为它们所保护,并且同样的在过程中,部门以及组成部门的无数私人都享有了应有的利益。
所以它们拥有职权和权限,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责任,同样国家机关同样摄取到了和义务责任水平线上的利益,并且权利的给予是合理的,这就是合理优化资源配置、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付出的-代价,国家各部委得到的权利利益总和就是国家利益。
下一篇:经济法视域下我国现代物流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