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实施若干问题
中国的经济法自诞生后,已经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现在它的体系已经较为成熟,可是其实施的效果却并不尽人意。经济法在实施时因为牵涉到多元化的利益,以及执法技术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使得其实施起来异常复杂。
可以说中国的经济法在实施的过程中目前还是存在着许多问题的,此外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问题的解决与矛盾的转移二者共存,最后是其立法缺乏实际考虑。所以面对种种问题可以从经济法的立法与实施两个角度入手进行改变。经济立法应该首要考虑执法机构的现状,避免有法不依;提高经济法律的威慑力和震慑力;此外依靠信用体系来实现市场主体的自律;最后尽可能地借助非政府的力量完成法律的实施。
1 引言
中国经济法自实施至今为止已有十多年的历史,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它自身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体系,在立法上就很好地考虑到市场与社会的现实需求。虽然经济法的立法目的是好的,但其实施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在某些问题上(例如建筑安全)始终是社会关注的重点,而且长期未能得到解决。此外某些问题(如市场监管)还可以做得更好,也是需要进行关注的。
那么目前中国的经济法实施还存在着哪些方面的问题呢?我们又应当怎样提高其实施水准呢?本文试图就上述问题进行简要阐述。
2 经济法实施的复杂性
经济法属于用公权干预市场私权的法律的一种。因为它的实施牵涉到市场与公权两个方面,还外带了多元化的利益关系,所以目前经济法的实施存在较大的困难,而这种困难所带来的后果就是市场上问题与成绩并行其道。以食品安全法律作为案例来看,一方面是公权机关不断加大打击食品行业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不断通过修改法律以报障食品安全。
但另一方面从现实来看却是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不断,从2004年的安徽大头娃娃事件,再到后来的苏丹红、地沟油以及三聚氰胺等。一系列层出不穷的安全事故都在提醒我们经济法立法虽好,但执行起来却不如人们想象的那么美好。
经济法在实施中面临的种种困难主要是其普遍处于缺乏准备或者是准备不足的状态下。首先确立经济法的合法标准比较复杂,很多时候对此存在争议,并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些许阻碍。[1]其次实施经济法的成本很高,例如在调查反垄断或是产品质量进行检测时的所需花费不菲。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经济法实施常因为成本过高而被迫中断。
第三是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发现与其行为被判定为违法行为这并不是一个同步的过程,期间若是相隔较长时间则为其后台运作提供了机会,也极有可能对经济法的实施造成极大的干扰。
最后社会公共利益牵扯到个人利益、机构利益、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这种多元化的利益关系都可能使追求利益的主体损害公共利益。这些行为都使得法律要求下的社会公共利益难以形成。目前的问题是尽管公共利益仍旧是我们关注的重点,但某些减损经济法实施水准的因素在短时间内还是无法消除的,这也决定了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是需要我们长期坚持下去的。[2]
3 我国经济法在实施中面临的困境
目前我国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这样或是那样的困境,例如高违法率和低查处率二者并行其道;问题的解决与矛盾的转移二者共存;某些情形下的立法缺乏实际运用效果的考虑。
3.1 高违法率与低查处率二者并行其道
在当前的经济法领域中,市场主体违法的行为比较常见,一方面是因为经济法实施不足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是其实施不足的结果。之所以是其实施不足的原因就在于普遍的违法行为对于经济法的执法造成了强大的压力,在执法资源明显不足的情况下,经济法实施肯定处于不足状态;然而这种实施不足的状态就表现在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较低的查处率上,这也造成了法律威慑力难以完全体现的结果,而威慑力不足又造成了市场主体无惧法律、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最终结果,最后形成了高违法率与低查处率二者循环往复的现象。
3.2 问题解决与矛盾转移共存
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解决社会上存在的各种经济问题,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全面的、广泛的法律实施、监督机制以及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建立起来,所以目前普遍存在的情况及问题虽然能够暂时性的得到解决,但也会产生某些难以预料的后果,而这种后果往往表现为对目前运行制度功能的减损,又或者是变成矛盾的转移,也有可能是新违法行为的出现。
例如国家在监管工业部门的排放污水的情况时,某些企业为了避免承担处理工业废水的成本,就通过挖井将废水排入到地下水中,这样就对地下水造成了极大污染;浙江嘉兴市对收购死猪的主体判重型以惩处,导致了2013年初伤害黄浦江中曾经在短时间内出现过上万头死猪,对水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3.3 某些情形下的立法缺少实际运用效果的考虑
某些经济法在实际操作中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政府立法时没有从实际实施时进行考虑,其主要表现在未能从政府执法能力、技术操作水平等方面实行充分的考虑,这样经济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可能面临许多困境。
如果政府的执法能力不足,那么对于权力的限制就有可能在实际操作中失败;如果政府的公益性程度不高,那么对于私权的限制反而有可能成为为公共机构及官员谋利的渠道;因为许多领域的制度运行都需要不同的技术支持,如果在经济法实施中缺乏相应的技术保证,那么制度的运行不过只是一句空话。
倘若这些因素在立法时都未能精心考虑,就极有可能导致法律实施无法成功。例如十几年前对瘦肉精猪肉的监管的失败就在于缺少了低成本且能进行快速检测的技术,缺乏技术支持,制度的实施自然也是天方夜谭。
4 提高经济法实施效果的对策
提高经济法的实施效果就一定会牵涉到执法机构、市场主体、社会力量等诸多主体。所以我们探究的虽然是法律实施层次上的问题,但要想解决问题就需要从经济法的立法与实施两方面入手。
首先是经济法在立法时就应当考虑执法机构的现状。制度的制定原则必须要围绕目前亟待改善的问题及解决方式、方法进行制定,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从实施的角度进行考察,主要是执法机构的执行能力。若是执法机构能力较弱,就不可能强求它能对市场上的违法行为进行面面俱到的查处,就应当选择主要矛盾进行查处。其次是在执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加强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对此我们可以在提升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率的基础上实施抽查率的区别对待方法。如果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的抽查率较少,那么法律的威慑力就很难体现出来;如果过高就会浪费本来就即为有限的执法资源。所以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确立最佳查处率,这就需要执法部门经过大量面对企业、制度、执法等方面数据的调查以及根据历史资料测算后完成。
最后是通过非政府力量来完成法律的实施。除了公权机构实施经济法制裁违法行为意外,市场主体与社会组织也能有效地实施法律。而这种放啊除了能直接解决违法行为意外还能和公权机构形成良好的互动,从而促使经济法的实施效果有效提升。
作者:薛益俭 来源:卷宗 2015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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