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危机的经济法思考
美国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并且其影响已经波及到其他国家,美国金融危机已然成为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从经济法视角全面分析美国金融危机形成的原因以及由此探讨相关应对方案对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是有所助益的,同时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美国金融危机的由来及表征
美国金融危机肇始于次级贷款危机的出现。为振兴国内经济,美国于2001 年大幅减税和降低利率,同时房地产按揭市场开始放松个人贷款信用政策。于是,美国金融市场中出现了次级贷款,这是专门为不符合标准贷款条件贷款人提供的贷款,其利率高于标准贷款。而所谓次级抵押贷款,主要是面向信用等级较低、收入较低、负债较重客户的贷款,其客户大多是中低收入阶层和新移民。其不仅利率高,收益大,同时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 把与次级抵押贷款相关部分风险转嫁到资本市场。因此,2001-2006年间美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繁荣,次级房屋抵押贷款更是飞速发展,整个美国经济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
然而,到了2007年,由于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较差的贷款人无法偿还次级抵押贷款而导致大量次级贷款机构的倒闭,而这些机构的倒闭又促使了股票市场的低迷,并造成了企业和消费者的投资信心严重不足,从而产生了金融危机,导致美国实体经济的衰退。
纵观美国金融危机的全过程,我们不难发现,导致这场金融危机产生的始作俑者就是美国政府放松了对金融市场的严格管制,过分相信自由主义机制对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究其根源,也就是新自由主义思想在美国金融市场中的泛滥。
在自由的市场体系内部,存在着一只“看不见的手”,它会在“正义的法律”的基础上,化解经济人之间以及经济人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利益决定,从而形成使个人和社会的利益都能够同时得到实现的一种“自然秩序”[1]。因此,新自由主义者认为:“如果没有国家的管制, 金融市场会更有效率,人们就能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回报率最高的领域”。他们假定完美的市场应该具备以下特征:(1)放松对经济和金融的管制,允许自由市场的存在。(2)政府不再对宏观经济进行积极调控,追求低通胀率而非低失业率。(3)应该由自由、残酷的竞争取代有节制的竞争。(4)商品、服务和资本在不同国家之间相对自由的流动。
自由应该有一个适度的范围,如果自由没有任何的限制,那么这种自由,也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同理,如果自由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超越了其固有的界限,那么,以自由作为运行基石的市场经济将会出现市场失灵现象。反观美国这次金融危机,我们由此可知,正由于过分迷信自由的作用,忽视政府对金融市场适度的有效干预,从而导致美国金融市场运行失序以及危机的爆发。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解除对金融的管制。解除管制是新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而现实证明,没有国家严密监管的金融市场是非常不稳定的。1980 年—1982年间,美国国会通过了两个重要法案,解除了对金融机构的管制。这样,美国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就可以自由地追逐最大利润。因此,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被吸引从事投机性业务。正是由于能给金融机构带来很高的回报,诸如次级贷款和由按揭所支撑的证券以及其他的所谓“创新”不断增加,从而进一步扩大了金融风险,导致金融危机的出现。
2.金融法律监管缺位与滞后。一个国家在金融发展的同时要有相应的金融监管与之均衡。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推行金融自由化,放松了金融监管,并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格局。因此,在美国金融市场中,由于政府缺乏对金融市场必要的法律管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从而导致金融市场混乱,信息严重不对称,金融衍生品发生裂变,价值链条愈拉愈长,终于在房地产按揭贷款环节发生断裂,引发了次级贷款危机和金融危机。
二、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启示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使经济学基本定理失效的情形[2]。也正是由于市场失灵的出现,为国家的管理职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提供了合法性的依据。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造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过度竞争,各种限制有效竞争的垄断行为不断冲击市场经济固守的道德底线,使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崩溃的危险。而且,更为可怕的是,以自由放任主义为基本特征的市场经济理念作为逻辑起点而延伸出来的社会价值体系遭到前所未有的质疑,从而使整个社会陷入混乱之中。因此,市场失灵必须得到矫正,社会无序状态必须结束。在“市场万能”这个被顶膜崇拜的“智慧女神”无法用“无形之手”来满足这种诉求时,而以“冷酷和邪恶”著称的国家(政府)必然丢下“守夜人”的外衣而接受新的历史使命——“全面的干预经济。”
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为了矫正市场失灵,其必然要冲破其固有的权力界限。然而,在一个以“法治”为基本特征和价值取向的现代文明社会中,任何权力资源的再分配都必须进行法律上的论证并借助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所预期的分配结果。因此,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也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下来。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始终伴随着政府干预和调节的非完全自由发展的过程。同时,也正是政府和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推动了有关干预经济的法律、法规的产生和发展。因此,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有关国家经济调控之法。经济法是实现国家经济政策的根本手段,经济法的功能蕴藏于经济法的具体内容里,并反映于外在经济法的作用之中。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就必须运用经济法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通过美国这次金融危机,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国家适度干预经济活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要求,也是促进经济自由的一种有效方式。众所周知,市场主体具有“经济人”的秉性,它们以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为宗旨。市场主体普遍的得利欲望和人人都为自己利害计算的本性极有可能使不择手段的恶性竞争代替安全、公平、有效的有序竞争,进而危及整个社会的经济安全。因此,现实证明,完全依赖市场的自发秩序来维系社会的发展并保障经济自由的实现已不可能。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由于没有处理经济自由和国家干预之间的关系,没有对金融市场进行适度而有效的干预,从而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
2.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必须适度的,而不是没有节制的任意干预。国家不是一个经济阉割人,而是一个有着自身利益的经济理性人。因此,国家干预应以不损害自由市场的效率为限度。而国家干预的范围应界定为:(1)市场失灵的范围就是国家干预的范围,市场失灵决定了国家运作的空间范围。(2)并不是所有市场失灵都可由国家来进行干预,当干预成本过高或干预能力过弱时,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范围就要受到限制。如果超出了这个界限,就意味着国家越过了自己应当干预的度。
3.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只能是法律,特别是作为经济自由实现屏障的经济法。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经济垄断,调节社会分配,提供社会保障,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一种自由和公平的环境,保障经济自由的实现。经济自由弘扬个体性,激发创造性,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经济法的目的不是限制和取消经济自由,而是扩大和保护经济自由。
4.加强对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提供完善的金融市场法律环境体系。金融市场的建设应该具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而且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应包含:信息披露制度、评级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等方面内容的相互协调和制约,而这些本身都需要建立起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法律环境体系。因此,制定专门有关金融的法律,提供完善的金融市场法律环境体系,是我国发展金融市场的当务之急。同时,制定相关法律应该十分谨慎,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不能盲目照搬硬套,造成新的政策、法律风险。
三、结论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3]。透过美国金融危机来看,正因为自由市场经济本身会导致市场秩序的示范,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因此,国家作为市场之外的力量对自由市场进行适度的干预是有必要的。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的基本手段,其根本性目标就是保障市场经济的和谐有序的运行。因此,我们必须理性科学的建构经济法制度来为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金凤 邹津宁 曾晶 来源:新财经·上半月 2011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