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展望
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经济法这一综合性的部门法律,既是保护改革开放胜利果实的法律屏障,又是深化法治改革的突破口。本文从经济法体现出来和应具有的价值入手,分析了中国经济法现状,论述了经济法的发展趋势和方向。
一、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相对于民法、商法、行政法来说,属于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作为社会本位法,经济法不仅追求的价值比一般法律多出“效率”这一理念,而且也采用了社会调节方式,这一异于民法、行政法这样“纯”私法或公法的调整手段。
(1)经济法的法律观。这里主要将经济法与民商法相比较。第一,经济法将人看成具体的,有强弱区别的个人,而不是民法上抽象的、平等的人。第二,经济法注重的是社会中连带的、团结协作的相互关系,而不是民商法看重的个体私利、自我依靠的社会关系。第三,经济法采取义务先定、权利后生的权利义务观,而不是民商法权利本位、义务附随的权利义务观。第四,经济法采取预防为主、系统调整的调节手段,而不是民商法事后救济、个别调整的调节手段。
(2)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比起民商法,经济法追求的是一种力量来自于外在的、刚性的、经改造过的规制。其追求的利益当然是一种社会整体的利益,这里的整体性既包含法律主体的整体性,也包括利益对象的整体性。经济法强调整体效率,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追逐正是经济法最根本的价值、终极价值,也可以说是经济法的最高价值。[1]
(3)经济法的具体价值。1)实质公正。作为顺应时代潮流出现的更新的法律,经济法敏锐地认识到,对于实际上地位、能力、财产、地域均有差别的个人来说,对他们在法律规定上的“一视同仁”,是有难度的。针对不同的人采取其需要的差别待遇,对一些群体“特殊保护”,对另一些群体规定“特殊要求”,才更能体现公正和正义。2)经济安全。经济法在肯定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的前提下,排除危及市场发展的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并进入到市场调节无法进入的诸如公共产品供给的领域,以一种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方式,以具体人群具体对待的方法,全面呵护经济的整体运行。
二、经济法发展前景展望
(1)经济法发展存在的问题。1)政策代替法律。由于时代赋予的计划经济痕迹浓重,我国经济法规范不是由法律担纲“主演”,而是主要由政策组成。例如,从2005年到2008年,政府出台“国八条”“国五条”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但由于政策天然的不稳定性,政策的效力反而被消减,从而影响到经济法法律的权威性。2)权利体系未构建。我们在效仿西方模式时,尚未洗掉千年的封建观念——国家强势,国家控制经济过于主动、积极。对于权力的约束法制不健全,特别是市场主体抵制政府不当治理的权利不完整。
(2)经济法发展趋势。我国经济改革的继续深入和持续发展,国家经济职能的更充分发挥,在我国经济法未来的发展进路方面,以经济民主理念推动经济立法和执法正当程序的构建,将成为新时期我国经济法科学发展的基础和前提,都将为我国经济法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1)总体需求。第一,促进自由竞争,废除一切束缚和限制人们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条条框框,让人们投身自由竞争,并在自由竞争中大显身手。第二,加强宏观调控,保证结构合理,供求平衡,分配公平,社会和谐正义,使国民经济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地发展。中国独具特色的社会发展和市场法制建设的实践证明,必须有法可依并依法进行。2)基本立法准则。在制定和完善上述经济法律、法规的同时,应抓紧制定一部统率整个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法律,即经济法的基本法,以有利于经济法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社会主义经济法制的统一。[2]第一,辅助性准则。国家应退守“夜警”角色,对于市场能不干预就不干预,让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改革开放以来的探索和研究,使我们明确了国家调节的范围仅限于“市场失灵”的领域。[3]第二,双赢准则。竞争的市场主体必然发生矛盾,如果不加干预,会演变为恶性竞争,进而产生垄断等恶果;但如果干预没有法律依据、特别是缺少法定程序,也会为“寻租”“贪腐”提供沃土。双赢准则要求政府在调节市场时,应谨慎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市场整体的均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双赢准则。[4]若能确立为具体的法律程序,政府在调节市场时,就不再有偏袒任何一方(特别是国企)的合法理由,这也是为了实现经济法的“整体”利益价值目标。3)立法领域的开拓。首先,必须对我国的经济立法启动科学的立法规划,从体系上为经济法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前瞻性的思路指引和体系安排。为了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统领经济法律制度,我国急需要一部统率整个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法律,即经济法的基本法。其次,通过法律界定和赋予市场主体的竞争权、经济民主权、经济平等权、经济发展权等。例如,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老法中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地方;建立企业食品安全、保护商业秘密、反倾销反补贴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第三,宏观调控方面,缺少一部起基本指导作用的宏观调控基本法。同时,规范固定资产投资、国有资产利用方面法律也急需建立。例如,《宏观调控基本法》《社会保障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工资法》和《循环经济法》,也有相当多的老法亟待更新,如《价格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发挥创新精神,与时俱进地为经济现象立法。例如,对外开放过程中,立法规定我国的金融开放的业务范围和节奏,防止国外金融危机对本国金融体系的传染;在经济、技术不断创新的前提下,加强对开发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5]对民间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立法,为余额宝、支付宝等“宝宝军团”正确发挥作用领驾护航。另外,探索经济软性法律的研究、关注经济主体的社会责任、进行法律的系统化工程以及加强和改进经济执法也是未来经济法发展中必须进行的事项。
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我国,经济法都属于年轻的法律,改革开放三十六年来,我国从无限政府向法治政府科学变革,既突出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地位,又适时变革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我们已日益达成这样的共识:我们要实现平衡发展,共同富裕,持续发展,立足世界,必须把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国家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密切结合统一起来,缺一不可。[6]运用系统调整的手段,既能充分让市场发挥它的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又可以使国家宏观调控适时介入,使市场不致失控,实现经济民主和经济安全,是经济法永恒的愿景。
作者:闻渊 梁栋才 来源:经营者 2014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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