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论国际经济法对环境保护的调整

发布时间:2016-09-07 14:52

  在经济全球化这个大的背景下,环境和国际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不能够以牺牲环境的代价来获得经济的迅速发展,而是应该协调好国际经济与环境的关系,在环境得到保护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展经济。事实上,国际贸易政策的制定对环境起到了调整保护的作用;另外,经济的发展,有些国际贸易措施的实行,也带来了一定的环境危机。本文谈到的国际经济法对环境保护的调整主要是体现在WTO制定的环境条款上,但在环境条款的合理落实上还需要加大力度。

 

  1国际经济法保护环境的原因

 

  随着经济全球化,各国之间除了经济、文化交流密切,对于各国的环境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国际经济法和全球环境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各国经济的发展,对环境有好的影响,也会有不好的影响,所以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就是一个关键点。本文主要是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来谈如何调整和保护环境,而国际经济法为什么会越来越重视环境的保护,最主要是下面的三个原因。

 

  1.1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化

 

  在人类社会中,由于人口的急剧增长,社会经济发展与人口的不协调,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压力。人口的增长,对物质资料的需求和消耗也会越来越多,最终就会导致环境的负荷太大,而出现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对环境的忽视,使得人类与生态环境失衡,出现了一系列的全球环境问题,生物多样性锐减、生态环境污染和气候变暖等。我们都知道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基本上只关注经济发展领域的活动,人们采取的是以环境为代价来促进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

 

  这种片面的追求经济增长的方式,无疑使得全球环境问题日益恶化。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不合理发展也使环境进入了一个困境。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的发展能力有限,生产水平较低,对自然资源的需求高并且净化环境的能力弱。

 

  1.2环境保护力量的促进作用

 

  在20世纪80年代全球环境问题开始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1972年召开的人类环境大会标志着全人类对于环境问题的觉醒,而贸易的发展是导致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国际组织开始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国际公约,如《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控制大气污染宣言》等。这些公约都对缔约国有一定的约束力,对保护环境发挥了力量。同时,世贸组织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环境例外条款来协调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尽量做到可持续的发展经济,努力在经济贸易和环境保护这个问题上找到一个平衡点。世贸组织在《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中明确把各国政府为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措施纳入到了考虑的范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也规定为了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损害,成员方有权阻止某些发明的商业性应用,并为此可以拒绝授予这类发明以专利权。国际社会上各种环保力量促进了国际经济法对环境保护的调整和保护。

 

  1.3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出现

 

  1992年里约大会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是指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而当今社会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是严重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可持续发展自然是要求环境和经济发展协调一体化的,应该将保护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机协调起来。在制定经济的发展规划上,要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也应该要好好地发展经济。

 

  国际经济法越来越重视环境的保护,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提出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可持续发展为贸易和环境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可持续发展鼓励经济的发展,并且把实现经济发展、不断满足人类各种需求作为根本的目标,这是与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一致的。当然,可持续发展也重视环境的保护,却并不是以环境保护为唯一的目标。它不提倡为了环境保护而导致经济的零增长,它主张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协调好环境和经济的关系。可持续发展把环境纳入了经济发展的过程。我们都知道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是忽视环境因素的,并且认为以环境为代价也是值得的。而可持续发展认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应该超出环境的承载能力,明确地把环境这个因素融入到了经济发展中,充分展示了环境因素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价值。

 

  2国际经济法对环境保护的调整

 

  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脚步加快,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国际社会才慢慢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也意识到国际贸易和环境的关系非常紧密。为了保护全球环境,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了一系列的限制贸易措施,比如《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制定这些措施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落实下来很困难。国家在保护环境的同时,超过了WTO环境保护条款的要求就变成了贸易限制,会造成国家之间的贸易冲突和争端。如何解决好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必须思考的问题,如何落实又不超出WTO中的环境条款也尤为重要。

 

  WTO中的环境条款评析。作为管领多边贸易体制的WTO,在对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全球性协调中发挥着核心的作用。为了协调好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WTO成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然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明确了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的关系,并且制定了加强贸易和环境保护的规则。当然,起到最具体的环境保护作用的就是WTO在各项具体的协定中加入的环境条款。

 

  第一,《关税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关税贸易总协定》第20条第(b)项、第(g)项规定:强调成员国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人类的健康和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但是不能够在造成武断、不合理的歧视,或者造成对国际贸易伪装的限制。也就是说在这个原则的前提下缔约国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本国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和保护人类的健康。显然的是这个规定是一个大的、抽象的规则,本质上是为了保护环境,但是很容易引起国际贸易冲突和争端。比如说: 进口国经常会依据《关税贸易总协定》第20条的例外条款来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这样会给出口国带来贸易的限制,不利于出口国对外经济的发展,那么出口国会强烈地反对其违反WTO关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以及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也就是说很难协调好保护环境和贸易规则之间的关系,落实上存在太大的主观性,每个国家制定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否违反了协定的规定,是很难去界定的。如果不再科学的把范围界定清楚,那么为实施绿色壁垒措施的进口国提供了法律上的免责通道,是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的。

 

  第二,《农产品协定》对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进口补贴由相关的规定,并且在附件第2条中明确提出了 绿箱政策,用以保护政府对农场方的绿色补贴。政府对环境规划项目有关的研究和基础工程建设所给予的服务与支持,以及按照环境规划给予农业者的直接支持。这些措施都能够鼓励成员国对于本国环境的保护,提高成员国保护本国环境的积极性。用绿箱政策来鼓励本国的农业发展,有利于粮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这一措施使得农业经济领域中也出现了环保的概念,使环保的领域更广,对环境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论国际经济法对环境保护的调整


  第三,《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成了两大类:禁用和非禁用。非禁用补贴又分为可申诉和不可申诉补贴,其中,不可申诉的补贴包括了鼓励环境改进的补贴。《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第二款将与环保有关的补贴列为不可申诉的补贴,规定其他成员不能够对环保补贴采取反补贴的措施。《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定:如果成员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法规提出的新的环境要求,已经运行两年以上的现有设施,需要适应新的法规提出的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环境的要求,国家应该对其适应新的要求给予额外的补偿,对其所需要的额外费用可以通过税费抵免等财政鼓励或者援助一次性给予20%的补贴。这一规定有利于国内环保企业的发展,为其减少了环境内在化成本,同时也会增强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第四,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14条中,明确提出了可以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但是在其他情况下是不被允许的。成员方也可以例外地采取必要的贸易措施,但是条件是不能够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形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也不能够对服务贸易变相的限制。此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同意成立了 服务贸易与环境工作组,对服务贸易、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问题进行研究,并且提出报告和建议,一定程度上为协调服务贸易领域贸易和环境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各成员方对人类或动物的医学诊断、治疗和外科方法以及生产植物和动物(不包括微生物)的生物学方法等涉及环境方面的发明可以不授予专利权。同时该协定还明确指出,成员方为了保护国家的公共秩序或维护社会公德,包括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防止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可以拒绝授予发明权和专利权,以阻止其商业应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拒绝授予专利的方式列举了法律不保护的情形:一是人类或动物的医学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二是有关生产植物和动物(不包括微生物)的方法。尽管这个协定规定了以上两种拒绝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但是,内容限定的过于抽象,无法界定哪些措施是合法措施,哪些措施不合法,为贸易限制提供了保护伞。

 

  第六,《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规定了成员方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保护环境可以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只要措施不超过这个目标所需要的程度就可以。协议明确地表明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环境是成员方的基本权利,当环境出现紧急问题的时候,成员可以采取简易的程序来公布其技术法规和标准。协议时鼓励各国接受其他国家实现环保目标的措施,并且要与本国的措施同等对待。前提条件是进口国认为出口国的贸易措施是符合其保护环境这一目标的,它才承认同等性。总的来说,这个贸易协定给了各国采取环保措施的充分自由。

 

  从WTO的环境条款,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WTO是通过环境例外权来保护环境的。毋庸置疑,环保例外权是有利于全球保护环境的,但是,内容的模糊性使得落实起来比较困难。然后,环境例外权中间对于环境保护的度如何来把握也是一个问题。笔者认为WTO应该对环境保护的标准的内容制定得更加确切化,这样才会有利于环境条款的更好的落实和保护好全球的环境。

 

  3国际经济法保护好环境的措施

 

  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是两个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盲目的发展经济,会导致环境压力的增大,不利于环境的保护;太过于限制贸易措施,又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当然,如果能够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能够和谐相处。笔者认为要使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相协调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毕竟有太多社会经济因素、各国不一样的国情都会导致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难以相处。所以下面提出的想法只是一些大的原则,要落实还得靠各个国家、国际社会的努力和合作。

 

  3.1以可持续发展观来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

 

  贸易和环境保护确实有冲突的地方,但是,我们应该从一个新的视角来协调好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用可持续发展观来协调好贸易和环境的关系,两者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是可以长期共存的。保护环境实际上是保护可持续的物质基础和源泉。发展贸易,实际上是为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2]所以,两者应该找到一个平衡点。

 

  在维护环境的基础上,努力地发展经济,并不以保护环境作为唯一的目标,而是追求人类、持续、长期的发展。固然,我们都知道可持续发展能够协调好贸易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但是如何去落实才是关键。

 

  3.2尽量改变产品标准的不协调性,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经济和技术援助

 

  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是不一致的,所以,发达国家实行的贸易产品标准限制会更加严格,而发展中国家为了引进外资,会实行相对较宽松的贸易政策,对产品进口的标准会比较的松。这样也就导致了发达国家更容易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重污染的产业,给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带来了危机。各国之间贸易的有序进行是有必要的,但是,各国应该秉着共同发展,尽量做到在不给他国的环境带来严重污染的情况下,进行贸易。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大力的发展本国的经济,提高自己的经济实力,提高保护本国环境的能力。

 

  发展国家自身保护环境的能力比较弱,所以发展中国家很难单靠自己的力量来保护本国的环境,需要发达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的支持。例如,印度认为在海虾海龟案中,对海龟保护的关注本来可以通过资助发展中国家购买海龟排除装置而得到有效的解决。而为了这个案件所花费的金钱可以为全世界提供海龟排除装置。因此,应该付出更大的努力来确保这样的事项能够不经过贸易措施就能被解决。[3]如果说美国或者其他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能够购买海龟排除装置并将它们分发给渔民,那么国际社会就不用花费更多的金钱和力气来处理这件事情。

 

  3.3采取国际合作的方法,统一规制

 

  在没有国际合作的情况下,世界各国单单依靠自己的力量来消除或者部分消除他国对本国环境的影响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各个国家的发展水平是不同的,有的对环境保护能力相对较强,有的则很弱,所以需要借助国际机制,进一步的协调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事实上,在具有全球性以及跨境转移的问题上,各个国家都没有为他国着想的念头,在本国利益至上的前提下,都存在着搭便车的心理,在环境保护上面具有被动性,不利于全球环境的保护。所以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参与国际合作是协调贸易和环境保护的必然途径。

 

  我们了解保护环境,每个国家、国际社会等都有自己的一份责任。所以采取国际合作的方式,让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和平对话,充分沟通;WTO 和国际区域组织也能够发挥其作用尤其重要。目前,国际合作可以在环境保护的许多领域展开,如可持续发展能源、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自然环境上。要使各国能够采取合作的方式,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转变国家主体的意识,不能够只保护本国的环境,对他国的环境也应该尽量少破坏。只有观念转变过来了,才能够促进世界健康和和谐发展。

 

  4结论

 

  WTO的贸易措施中与贸易相关的规定,在制定上都是有利于全球环境的保护的。我们不能够否定国际经济法对环境的保护起到了作用。不过,在实行上由于各个国家都具有主观性、特殊性,也会导致一些问题。我们不能够否认经济发展和全球的环境保护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笔者认为环境保护应该是前提,只有在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中,人们才能够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努力为经济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经济水平的不平衡性,也使得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中处于弱势,所以发展中国家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经济实力,大力发展环保技术,来保护本国的环境;发达国家也应该尽量以强国的姿态来为世界的环境保护尽更多的力量,给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WTO制定的很多环保措施,在理论层次上是有助于环境保护的,但是,应该加强落实的力度,把握好贸易限制措施的界限,不应该为了发展经济而越界,同时也应该不断完善环保措施。对于全球环境保护这个问题上,国际社会是应该继续努力的,国家本身、个人也应该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地球村上,保护环境应该是我们所有人的职责。

 

  [作者简介]周露(1990—),女,汉族,湖南岳阳人,湘潭大学国际法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上一篇:《经济法基础》教学中教学手段与方法应用的探讨

下一篇:二本院校国际经济法课堂教学模式和方法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