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要做社会利益的“平衡器”
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是经济法的立法宗旨与始终追求。当下经济法的不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其立法制度、执法制度以及责任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从长远来看,经济法在立法、执法过程中应立足于服务多方利益主体,协调各方利益,推进立法进程,保证执法效果。
我国经济法体系仍有不完善之处
第一,经济法立法方面存在不足。经济法借助于规范政府的介入,以及合理制度的建立来约束社会成员的经济行为。首先,政府基于经济法的法律范畴,承担起协调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责。为防止将自身利益置于中心地位而侵害社会群体的利益,政府需要遵守经济法,将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工作发展目标。其次,经济法可担当社会经济调解员的角色。在出现经济活动中的利益纠纷时,经济法可作为法律依据解决此类经济冲突。经济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为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活动赋予法律上的权力,同时从法律角度限定这种管理权力,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在社会管理中,有时候会出现政府打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幌子、谋取私利的现象,即政府在自身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没有遵守市场规则,以政府自认为正确的规则干预社会经济行为,于社会个体而言是极为不公平的。假若未能及时遏制政府此类行为,可能致使政府变本加厉地介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进而导致政府功能失灵。杜绝政府以权谋私,是经济法重要责任之一。经济法正是以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标,倘若政府部门触犯法律权威,侵犯社会成员权益,经济法也是为社会个体维护权益的立法保障。
第二,经济法执法方面存在不足。社会整体利益保护机制主要表现在国家有关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或个体行使权力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由此看来,执法对象涵盖所有的机关部门或社会人,利益保护机制有鲜明的特征。首先,在激烈的利益争夺中,社会整体利益得以合并,表现为具体实施中,社会个体为一己私利抗拒法律执行,进而损害社会整体利益。这种不遵守法律规则的行为,假如仅仅依靠双方协商解决,其效果必然不甚理想。对此,建构专门的法律执行机关乃顺势之选,也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必由之路。其次,社会整体利益是社会中所有主体承接的利益,因此,其宏观特性明显,这种宏观特性与法律的微观特性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别。法律体制中的法律关系详实具体,但社会整体利益保护机制下的法律关系较为抽象,继而导致我国行政机关在法律行使过程中的实施对象不确定,影响法律实施效果。
第三,经济法责任形式存在不足。首先,经济法责任未能顾全到责任主体的承责能力。法律在追究责任时,总是以行为人能力为前提,假若违法行为超越主体能力,那么法律则不可苛责追究。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管理主体力度不到位、管理效果甚微等不当管理行为,皆源自于管理者自身能力的不足,客观上的欠缺不代表主观上的过错。并且经济管理是否得当,要立足于当时所处的经济形势,但是现今经济法中没有充分考虑到主体承责能力,使得部分责任主体很难承担超出能力范围的责任,导致经济法责任轻重难辨。其次,经济法违法惩罚效果不甚理想。追究法律责任主要在于惩处违法者,如若未能达到这一目的,即使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责任,也有悖于法律制定的目的。在我国,公权机关是经济法的管理主体,公权机关财产隶属于国家财政,对公权机关施以罚款处罚形同摆设、意义不大。我国现今在政府经济违法行为上并未实施有效的管理手段,政府部门违反法律规范后也未能得到有效惩罚,经济违法惩处效果不佳。
社会整体利益视角下如何完善经济法法律体系
一是健全经济法立法制度。依托经济法立法,管理政府经济行为。经济法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始终围绕着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问题。政府作为权力执行机关,主导着立法协商过程。诚然,公众满意度是政府长期执政之基,政府为了确保领导地位不动摇,必定要以公众利益为根本,以获取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现今,政府干预、调节、整合经济的能力是人民群众衡量政府效能的关键指标之一。因此,政府为提高政绩水平,有时会采取各种手段,干预经济活动,而且政府会将干预经济活动的各项措施以法律草案的形式向立法机关提交送审。立法机关在审核草案时,不仅要考虑政府权威性,还要顾及到社会利益,对此,立法机关往往会做出些许让步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另外,立法机关还会着力抵制政府表面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实则为自身谋取利益的行为,同时为利益被侵害的社会群体提供诉讼渠道。因此,在经济法立法过程中,应当由政府主导立法,立法机构参与协商,赋予政府干预、调节、管控经济活动的权力,并且规范、限制政府的这种权力,防止政府越位。
二是完善经济法执法制度。首先,经济法要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障,并完善执法保障机制。经济法的目的是为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提供法律化机制,这也是制定执法保障机制的基点。经济活动中,社会整体利益往往会与个人利益产生复杂冲突,第三方参与易激化矛盾,和平调解又难以发挥其作用。对此,必须借助有关机关及法律的强制作用切实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由国家机关作为执法者,依据法律处理调解冲突矛盾,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不同利益间的矛盾冲突往往难以通过协商进行调节,因此,必须以强制性手段为依托,由有关机关采用强制措施,才能确保缓和、调节社会不同利益间的冲突,保障法律的执行效果。其次,经济法需要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并完善执法措施。经济法在具体执行办法上存在较大差异,其中宏观调控法主要针对政府的调控能力而言,政府宏观经济部门以指导、协调手段开展执法活动,确定区域经济发展方向,协调区域关系,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与发展;立足于宏观视角,进行综合管制,促进各区域协调共进。为保证执法效果,宏观调控执法应与相关执法部门积极配合,协调合作,确保法律顺利实施。国家产业法有着明显的强制力与约束性,政府多在分析国民经济特点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条例,但产业法的约束性不够具体严格,其约束内容主要倾向于区域发展方向与发展目标,而没有顾及到具体的实施手段。竞争法是最具经济特性的经济法律。为保证其顺利实施,必须健全执法机构。为提高法律实施效率,应给予执法机构相关的司法权力,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确保竞争公平性,强化竞争法的权威性,为社会整体利益提供切实保障。
三是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首先,优化承责方式。经济法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可借鉴其他法律中的有益做法,如民事责任中的损失赔偿、违约金支付、财产返还、恢复原状、恢复名誉等;行政法中的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罚款、通报、警告等行政处分或惩罚;刑事责任中的监禁、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经济法在承责方式上可借鉴上述承责方式,例如,对于违反经济法的主体施以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济法责任实际为综合性责任,是对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的综合借鉴与运用。其次,加大惩罚力度。强化经济法责任中的“双罚制”,不仅严格追究经济管理主体责任,更应追究违法组织者等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经济法中,既明确了经济管理主体应承担的责任,还可追究违法组织责任人与行为人责任,即包含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每一个处分都关系到责任人工资水平,从而更加限制其行政行为,有利于规范经济管理主体的行为。
作者:折静 来源:人民论坛 2016年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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